清代湖北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所见中人身份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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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探讨清代湖北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所见中人身份探讨王烨摘要:中人是清代土地买卖契约签订时贯穿始终的重要见证人。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学界对契约中人的研究也值得继续深入。文章以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为例,梳理了湖北天门地区中人的特点,重点对该地区中人的来源、中人的身份进行探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中显示出的“中人群体”现象,即由固定的几个人排列组合,一起或部分地在某一个烷或其相邻的烷田为这一地方的土地买卖契约充当中人。中人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天门地区的契约特色。关键词:清代;契约;中人;天门熊氏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 0 9 6-5 9 8 2(
2、2 0 2 3)0 8-0 1 0 4-0 8清代民众已经有了很高的契约意识,尤其是涉及到土地资源的买卖或者租赁,必定会签订契约。在契约中,中人是除了买卖双方之外最重要的见证者,契约文书中“请中说合”“三面言定”等字样充分体现了中人在契约中扮演的角色,民间更是有“无契不中”的说法。中人全程参与契约的签订,发挥着事前说合、事中见证、事后担保的重要作用。正因为中人在契约签订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学术界关于中人的见证、担保作用多有探讨,但各个地区中人的身份特征却不尽相同。笔者翻阅契约文书,发现湖北天门地区的中人有其自身的区域特点。天门地区的卖主是如何选定中人的?中人与买卖双方又有怎样的关系?具备哪些条件
3、方可以为买卖做凭中?中人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等,本文以天门地区的熊氏契约文书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希望能进一步了解清代湖北基层社会、湖北地区社会结构关系等问题。一、概述随着越来越多的契约文书不断被整理出版,作104社会科学动态为民间文献的重要一环,契约文书的研究也越发全面、深入。“中人”是契约中不可缺少的要件,学术界有关中人的研究也日见增多,但以中人为主体的专著还是空白。中人在契约中的作用是受学者关注探讨最多的话题。郭睿君以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身份”探讨、调解作用、报酬获取为主题,发表了系列文章。周进认为中人体现了古代中国“人治”的社会现象。赵良玉从契约签订的不同阶段分别对中人的作用
4、展开论述。陈胜强探讨了中人在契约中产生的各种影响,还以法律史为切入点,对中人的身份、作用、产生动因等做了相关研究。吴欣和郭睿君都关注到了中人的身份问题。郭睿君认为亲族是最常被请做中人的一种身份,其他诸如女性、土地的佃户都可以做中人。但现有研究因受资料的局限,分析的广度不够,大多数的研究集中在徽州文书,这使得一些观点具有片面性和区域局限性。此外,徐嘉露、李桃、毛永俊都对中人产生的动因进行探讨。徐嘉露认为中人是民间习惯的传承。李桃认为中人的产生受到制度、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毛永俊认为中人的产生有特定的法文化背景。中人与宗族的关系也有许多学者讨论。关于中人报酬等问题,郭睿君认为中人的报酬并不固定,
5、这也不是中人产生的动因。总的来说,中人问题虽然已有一些相关探讨,但还不够深人。目前学术界有关中人的研究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一是受区域的限制,研究缺乏广度,大多数研究依托已经出版的契约文书,例如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水江文书等,因此徽州地区、贵州地区较受研究者关注,但其他地区研究不足。二是学界对中人问题的研究角度较单一,大多数中人的研究是从法制史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其他诸如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等方面则相对匮乏。本文主要选用的史料是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关于土地买卖的部分,受资料收集和出版的限制,在研究中亦有一些局限性。但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凭借其归户完整明确、时间跨度较长、契约种类丰富等特性,使得江汉
6、平原的契约文书研究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深入。相对于无法归户的文书,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中人物之间的关系更容易分析梳理。此外,这套契约中包含较多同一性质的文书,如土地买卖契约等,通过时间上的排列整理,能够反映出清代天门地区土地买卖时中人选取的一些基本规律。二、天门熊氏契约中中人的特点“中人”在明清时期也被称为凭、凭中、居间、中、保人、见等等,其在契约签订前、签订时、签订后都分别承担着说合、见证、担保、调解等重要作用,是契约订立过程中除买卖双方之外的最重要参与者。中人是伴随着契约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明清时期,天门地区是棉花贸易的重要集散地,商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契约意识不断增强。土地通常是百姓最
7、宝贵的财富,在买卖土地时,为了交易更加安全、有保障的签订契约,中人就成为契约签订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因此也有“无中不契”之说。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共包含9 0 3份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一)契约中关于中人的文本格式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具有固定的格式。熊氏契约文书的时间跨度覆盖了清至民国的大部分时段,长达2 7 0 年,从康熙年间第一份卖田契约开始,到光绪七年(1 8 8 1)最后一份卖田契止,格式基本固定。一一五三道光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王礼珍卖田?立永卖田约人王礼珍,今因移就不便,将祖遗虎烷上则白田一形,计丈二分九厘五毫,载粮六合五勺五抄,请凭中明等说合,珍出笔永卖与熊笃叙堂名下为
8、业。当日三面言定,叙出备时值价钱三串三百整,系珍同中亲手领。自卖之后,仍从买主管业耕种,收粮拔佃,阴阳两便,百为无阻。此系自卖己分,不与亲族相干,恐口无凭,立此卖约一纸为据。册名王礼珍孔珍凭中明运恒忠东恒忠西学章其田四止南买主北士魁道光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永卖约人王礼珍笔永远为业从以上契约可以看出,天门此地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主要包含以下要件:卖田人姓名、出卖原因、土地来源与位置、四至、土地面积、凭中姓名、买田人姓名、交易价格、契约责任、中人签字、立契时间等。中人根据其在契约签订过程中承担的不同任务,分别出现在契约的正文中和结尾签字画押处。当该份契约有多个中人参与时,契约正文通常只会提到一个中人的
9、名字作为代表,其他人则在结尾凭中签字处签字确认。中人的数量大致在一个固定范围,有固定的中人群体做中人是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最显著的特点。从康熙朝第一份契约始,共9 0 3 份土地买卖契约,每份契约大致有2 一5 名中人不等。经过统计,两人以上的群体中人占契约的大多数。虽然有的卖田契在末尾只有一个凭中签字画押,但是也会在正文当中提到除去该中人以外的其他凭中,即出现契约正文提到的中人与签字画押的中人不一致的现象。此外,还有个别契约会有十数人做凭中。此处摘录一条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中最多凭中参与签字画押的契约:2023.8105一一七九道光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张迎春卖田赤契?立永卖水田约人张迎春迎春请凭亲中
10、张兆宦等说合,迎春出笔卖与熊笃叙堂管(叶)业).凭中张泽珍 振宗文启世有文沼世有黄春世官世伟万一泽华从上面这份契约可以看到,正文中提到的中人张兆宦在契约末尾凭中签字画押的地方并没有签字。梳理全部9 0 3 份契约,熊氏土地买卖契约中,正文中提到的中人与契约末尾签字画押的中人前后不相符的契约文件共有3 1 4 份,占了总数的34.8%。此外,还有1 6 份契约只在正文中提到凭中姓名,在契约正文后缺少凭中签字画押;另还有13份契约是契约正文当中只写“凭亲中说合”,没有提到具体凭中的姓名,但在契约末尾有数个中人的签字画押,这类契约共占总数的3 8%。这些中人画押异常的契约,是因为熊氏契约大多由中人群
11、体做凭中导致。契约显示,固定的中人群体会集中参与到特定的烷田买卖当中。如高作烷的夏定太、宋士标、伍祖贻、熊克持、庾中和;陈昌皖的刘达卿、彭平如、刘崇章、钱宏智、钱开宗;南湾皖的钱美忠、熊用高、熊用舟;皇田的钱宏义、钱开宗、钱宏智;虎獐皖的熊九皋、熊明、熊恒忠、熊孔珍、熊得富;陶林境的程有鼎、尹仇劳、汤尚璞、熊正达等。他们组成的中人群体,在契约正文中通常只会提到其中某一人,群体当中的其他人则会出现在契约末尾的签字画押处,体现出鲜明的集体性。例如高作烷的夏定太,在高作境的土地买卖契约的正文当中能看到其大量活跃的身影,但在契约末尾则通常由高作境中人群体的其他成员如熊克持等人签字画押。还有陈昌境的中人
12、群体成员刘达卿,虽然有很多份由他做居间人的契约,但有一部分契约他也只出现在了契约的正文当中,并没有完整的为契约签字画押。这些现象体现出天门地区在买卖土地时会优先中人群体参与交易的特点。(二)中人在契约中的作用106社会科学动态中人现象具有普遍性。明清时期,“有契必有中”的观念,不仅受到民间的推崇,还受到官方的支持,这一现象在湖北天门也不例外。通过检索9 0 3 份天门熊氏土地买卖契约发现,中人作为除了买卖双方之外的在场第三人,更是契约成立张伟贵的必要要素。契约中“情愿请凭亲中说世炜世官合”;“三面言定”;“系同中亲手收文启”这些字样,无不说明中人在契约签订前后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契约格
13、式的程式化,在一些契约中,即使偶尔缺少中人签字画押,也会在契约正文言明该契约是由中人说合、有中人见证的情况下所订立的。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描述清代社会的契约秩序时说,“并不是一个单纯未开化的社会,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已经远远超过面对面的小范围交往,早已构成了一个大规模的复杂社会”,在重视人际关系的中国社会中,中人参与土地买卖使签订契更有秩序,“至少总体上能够维持民事秩序”。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买卖涉及交易金额多、规模大,因此,交易需要官方、民间都有相应的制度支撑。土地买卖契约不仅在交易前需要中人牵线说合,交易时需要凭中在场见证、一同收银钱,在契约签订之后仍需要中人来降低契约在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
14、。在签订契约时若有多个中人在场,可以利用中人个人在当地的声望以及中人和买卖双方二者的私人关系来保障土地买卖成功,推进契约如约履行。三、中人的身份(一)卖主亲族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的正文当中通常有“请凭亲中说合”的字样,这个就是立契人也即卖田人。这些文字可以看出中人通常是由卖主请来说合买卖的,卖主往往会选择有利于自已的亲族来做这场交易的中人。在目前已经出版的9 0 3份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我们很容易可以发现这一特点。这些亲族间的称呼不仅在正文中可以看到,在正文后面凭中签字的地方也随处可见,如叔、兄、侄、伯、祖、二参、大爷等等。另外还有和本家庭结为婚姻关系的其他外姓亲戚也是中人的重要来源。在天门熊氏
15、土地买卖契约当中,同姓亲属,例如兄弟、叔侄等人都要出卖土地时,往往还会委托一些相同的亲属来充当中人。一一四六嘉庆七年十月八日熊人儒等卖田赤契?立永卖田约人族弟人儒、人选、人富请凭中侄孔珍说合,人选弟兄出笔永卖与族兄岳口澹村名下为业凭中侄孔珍嘉庆拾柒年十月初八日立永卖田约人族弟人儒族孙亨举代笔一一四八嘉庆十七年十月八日熊亨举等卖田赤契立永卖田约人族亨举泽请凭亲中伯孔珍说合凭中伯孔珍嘉庆拾柒年拾月初八日立永卖田约人族孙亨举泽亲笔以上两则契约是亲族为交易做中人。无论是在契约的正文还是结尾的签字画押处,都写明了凭中与卖田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这两则交易完成于同一天,且都请到同一个中人熊孔珍,通过查阅熊氏宗
16、谱可以更加具体地辩别他们之间的宗族关系。熊人儒兄弟、熊孔珍以及熊亨举兄弟,他们都住在虎獐皖,同属熊氏洪四房瑞公一支,有较近的亲缘关系。熊孔珍即是熊亨举父亲的堂哥,是熊人儒的子侄辈。由同宗的人为自己的买卖做居间,以此让卖主与买主建立更多、更可靠的关系,从而提高买卖交易的安全性,这是虎獐境熊姓卖主最常见的交易习惯。由亲族做中人是契约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选择中人的方式。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这样写道:“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退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在土地交易时,这些亲戚、族人无疑是立契者波纹的内圈,在急于出卖土地时,选
17、择自己的亲族做中人更加省时省力。在古代中国,土地是家族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人们很少选择出卖土地。即使不得已要转卖土地所有权,为了不使田产外流,保证“产不出户”,亲族成员也可以通过“先尽亲邻”这一特权,减少自己本家族土地外流的可能性。立契者的亲族通过“亲邻优先购买权”参与到土地买卖中,这一形式自宋元以来,逐渐得到官方和民间认可。亲族通常以中人的身份成为交易的第三方参与者,表明亲族成员放弃承买该块土地。熊氏的契约正文中会提到“此系自卖已分,不与亲族弟兄人等相干”,这表明清代先问亲邻的民间规则已经逐渐松弛,但这也是亲族成员参与土地买卖的直接体现。同族尊长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中人这
18、一身份,享有对土地买卖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由亲族做中人可以降低立契者违反亲邻先买权带来的风险。在中国特殊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影响下,地权流转通常发生在邻近的同乡、同村之间。湖北天门熊氏在买卖土地时,以皖、团为单位购买土地,这些土地围绕岳口上堤,大多比邻。相熟的人们更愿意相信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信任体系。杜赞奇在“权利的文化网络”中提到:“这些网络中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这种象征价值赋予文化网络一种受人尊敬的权威”,“人们选择的中人往往是交易中一方的亲戚或朋友,而交易对方也对中人不陌生。由于他与交易一方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他竭力为其争取有利
19、条件.”人们把重要的地权交易限定在自己可以控制的熟人网络之中,在这个网络之中,人们通过熟人介绍寻找买主,又在熟人的见证、担保之下完成土地转卖。熟人在调解矛盾时通常会以其强有力的道德约束力把风险进行一定对冲,卖主作为中人的亲族,使契约受到自己所熟悉的中人为他们带来的廉耻、礼仪、道德的保护。中人和买卖双方都是权利网络中的一员,熟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贯穿契约交易过程的始终,在契约签订完成之后中人还在调解、找补、作证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中人同买主、卖主共同置身于土地买卖契约构成的网络中,在需要的时候不能置身事外。(二)邻中“先问亲族,再问四邻”这一民间契约传统大约出现在晚唐,在宋元时期形成风尚,甚至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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