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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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项目:年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二元立法权结构下的自治州立法权实施问题研究”()。作者简介:辛庆玲,中共青海省委党校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民族法学。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辛庆玲,(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西宁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摘要:近代以来,面对王朝统治到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转型,在赓续自在“中华民族”历史积淀的前提下,自觉“中华民族”形成的基础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凝聚成为历史的经验总结与现实的必然选择。作为民族国家建构之政治基础的宪法如何回应这一情势并充分发挥国家民族整合的宪制功能?有必要通过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做一基
2、础性理解。从表述于历次制宪(修宪)文本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溯源,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结构,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表达的构建均是对其宪法意蕴的理解与把握。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宪法;民族国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 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作了相同表述。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年,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到 年经验的“九个坚持”,其中之一就是“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培育”到
3、“铸牢”,不变的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共识性表达,反映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的认识深化,明示了我国开展民族工作的前进方向,凝聚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本精神内核。本文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从历史逻辑的角度,探析宪制变迁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理论逻辑的角度,分析中华民族入宪这一宪法文本中的表述事实;从实践逻辑的角度,阐述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制度构建。一、溯源:宪制变迁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提出绝非偶然。梁启超先生在 年首次提出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顾颉刚于 年提出了“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观点,而 年费孝通先生接到 讲座
4、之约,到香港中文大学做了一次学术讲演: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虽然上述论述都没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第 期 ,有提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表述,但不可否认在这一语词的形成过程中,以上论述兼具源头活水之功能。如果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放到民族治理与国家政制这一更为宏大的背景下,会发现自近代以来,无论王朝覆灭或是政权更迭,在历次的制宪(修宪)中,其实已有这一表述的历史脉络。(一)平满汉畛域畛域,即界限、区分;平满汉畛域,即化除满汉间隔阂、界分。清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二个由少数民族政权建立的统一多民族君主专制王朝。在清朝二百多年的历史中,满汉关系有一个从尖锐对立到渐趋和缓再到激烈冲突的演变过程。
5、这种“激烈冲突”在清末达到了高峰,尤其在革命派以“民族主义”为旗帜,力主推翻专制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的革命活动中呈现了盛行之势。为应对内忧外患,清朝统治者认识到“首崇满洲”的弊端至深。因此,清末立宪的一个内容即为平满汉畛域,主要包括:准许满汉通婚;取消满族在政治上的若干特权,任官不分满汉;准备将旗民编入普通民籍和筹旗人的生计;司法同一。这当中,取消满族在政治上的若干特权,任官不分满汉当是核心内容。当然,“皇族内阁”的形成使这一立宪改革的倡议成为一纸空文。历史事件当置于历史背景之中审视。清末立宪中“平满汉畛域”的倡议自有其迫不得已的被动性,本质是为了挽救苟延残喘的清朝封建统治危局,远远不可能实现
6、现代宪政背景下的公民平等、民族平等等权利保障的要义,这也是清末立宪与封建统治之间的悖论。但从“首崇满洲”到“平满汉畛域”,尤其是作为清廷统治精英中如载泽、达寿等人之见解,已经在现代“民族 国家”的建构历程中为(国家层面上)“大民族”意识的形成作了一定的铺垫。(二)五族共和就在清廷平满汉畛域之时,革命者孙中山所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认识随形势变化也发生了变化。年,孙中山在南京发布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大总统宣言书,正式宣布中华民国成立。在此宣言书中,孙中山提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此即五族共和之提出。其后,中国历
7、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而在北洋政府时期,年通过的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第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年公布的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第条亦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对照 年颁布 蒙古待遇条例、年颁布 西藏待遇办法中对于“不以藩属待遇”,也不用“理藩、殖民、拓殖等字样”的强调,这实际上也体现着从帝政时代的羁縻政策到民国时代五族平等、共铸共和的一种民族治理宪政理念的转变。从上述宪法性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五族
8、共和宪法实践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发轫期”,南北和议时的“彰显期”,再到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称帝以前)的“延续和发扬期”。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辛庆玲李细珠: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平满汉畛域思想与满汉政策的新变化 以光绪三十三年之满汉问题奏议为中心的探讨,民族研究 年第 期,第 页迟云飞:清末最后十年的平满汉畛域问题,近代史研究 年第 期,第 页。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第 页。薛梅卿、江兴国: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第 页。发展既有改良派采“大民族主义”之民族思想,又有革命派坚持共
9、和立国之理念,亦有包括蒙、回、藏势力在内的地方势力政治参与的统合协调,是各方政治势力在时势面前充分博弈、相互妥协的政治结晶。从宪制内涵的角度来分析,在各个时期宪法性文件中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于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彰显了各民族平等的宪法思维,亦反映了平等的公民权思想。尤其强调“不以藩属待遇”的规定,是对中国封建王朝统治中羁縻政策的打破。而类似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于蒙古、西藏、青海地区各盟、各部参议员、众议院名额、选举办法的规定,都反映了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政治参与权的保障。从清末立宪中的平满汉畛域到五族共和,反映了各派政治力量对社会现实的把握,肯认了“大民
10、族主义”其时的现实价值。无论各类宪法性文件中关于民族平等、公民权利平等的规定与实际执行有多大差距,至少在其时各派政治力量达成了基本的政治共识。可以说,自“五族共和”始,汉和“满、蒙、回、藏”就不再是古代意义上的华与夷,而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族”;不再是俯首于皇权的臣民与奴才,而是同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同为中华民族的成员,同为中国政治的主人,同为中国命运的主宰。当然,五族共和易形成所谓五大民族和其他小民族的概念界分和意识形态混乱,这是值得警醒的。而 世纪 年代前后,孙中山也多次批判五族共和,称五族共和是“欺人之语”。(三)国族主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面临的危机更为深重。先前的五族共和理念并未能消解边
11、疆民族危机,而国内四分五裂的政治格局和国际上对国家利益的任意摆布和严重侵蚀,使得孙中山开始重新思考五族共和在国族整合方面的不足。出于对美国民族国家建构的尊崇,孙中山在 年所写的 三民主义一文中,主张“汉族当牺牲其血统、历史与夫自尊自大之名称,而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与诚,合为一炉而冶之,以成一中华民族之新主义”。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奉行的是一种淡化族裔观念、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国族主义话语体系。而蒋介石更是将此种转变极端地表现为“宗族”式民族观,所谓“我们中华民族乃是联合我们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组成一个整体的总名词。我们说我们是五个宗族而不说五个民族,就是说我们都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分
12、子,像兄弟组成家庭一样我们集许多家族而成宗族,更由宗族合成为整个中华民族所以我们只有一个中华民族”。国族主义的思想进路同样也反映在宪制变迁中。在 年的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强调了蒙古、西藏在内的边疆地区都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不容侵略和分裂;亦强调民族平等与公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第 期 ,熊方亮:从大清到民国 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第 页。孙中山:在桂林对滇赣粤军的演说,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国史研究室等合编 孙中山全集,北京:中华书局,年,第 页。转引自熊方亮:从大清到民国 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
13、第 页。孙中山全集(第 卷),北京:中华书局,年,第 页,转引自黄兴涛:重塑中华 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年,史学家顾颉刚发表了 中华民族是一个的文章,提出应警惕“民族自决”之类的口号、“中国本部”之类的概念、中国内部的“民族”划分所带给中国的现实危害呼吁“我们只有一个中华民族”,“要逐渐消除国内各种各族的界限”,“对外只有一个中华民族”。顾颉刚:中华民族是一个,顾颉刚全集(卷四),北京:中华书局,年,第 页,转引自熊方亮:从大清到民国 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第 页。李国栋:民国时期的民族问题与民国政府的民族政
14、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年,第 页。民平等,还规定“蒙古、西藏之地方制度,得就地方情形,另以法律定之”。抗战时期,在国民政府立宪活动中更加强调“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这在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拟稿审查修正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 五五宪草)及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对五五宪草法草案修正草案(俗称 期成宪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中均有所反映。在这一时期,自民国建立以来的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其内容更为详实,无论“中华民族”或是“中华国族”,提法虽几经反复,但其所强调的均是中华民族的国族认同。从国族主义提出的背景观之,当是国家政局四分五裂处
15、于危亡、边疆民族分裂危机日益加深之时,无论孙中山、蒋介石这样的政界领袖的概念提出或理解,还是顾颉刚、傅斯年、费孝通、翦伯赞等诸多名家的观点表达或争论,反映在宪制变迁中“中华民族”的意识,所反映的均是寄望于统一民族国家的建构。其间,虽有大汉族主义意识的反映,或是“漠视”不同民族间的特点、差别等情况,但已经认识到中华民族当是自古而存在的统一的“国族”形态,是不容分裂的四万万人大团结的奋斗方向。(四)民族区域自治从“民族自决”“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国家统一、民族治理等方面所经过的漫漫历史之途。在这个过程中,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政治纲领的核心要义
16、,而承载这一价值原则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传承“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内核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从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日的宪制变迁中来看,其具有完全不同于前述各类民族纲领的根本性和彻底性的特点。在 年通过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无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确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所谓自决权,即“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
17、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年颁布的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也强调了类似的精神。随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中国应当建立一个包括各少数民族在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了“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辛庆玲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第 页。关于“现代民族观念”的观点,参见黄兴涛:重塑中华 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费孝通最初并不同意“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观点及内涵表达,但当得知顾颉刚提出此
18、观点基于爱国热情,对他的政治立场是完全拥护的,所以没有再写文章辩论下去。费孝通文集(第 卷),北京:群言出版社,年,第 页,转引自马戎:如何认识“民族”和“中华民族”回顾 年关于“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讨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年第 期,第 页。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年 月 年 月),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转引自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第 页。薛梅卿、江兴国: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金炳镐主编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年 月 年 月),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年通过的
19、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规定了边区少数民族建立民族区,订立自治法规的规定。而在建国前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分别在第 条、第 条和第 条中规定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享有的平等权、对维护民族团结的强调,以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在 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对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同上级人民政府的关系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庄严宣示“我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强调各民族平等,以及对民族自治地方作了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历史征程中,从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学
20、习和对苏联解决民族问题实践的领会,以及对我国国情和少数民族实际发展情况的深刻把握中,充分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完善民族治理的良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有宪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明确规定,还将这一原则落到实处。在挽救民族危亡的艰辛历程中,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入探索中,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团结国内各民族共同抗日是唯一正确的民族政策”的认识到解放战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开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真正打破了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少数民族相互之间在历史上的不平等,消灭了民族间的剥削与压迫,这些都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
21、局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二、契机:“中华民族”入宪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 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这次修改内容之一就是“中华民族”首次入宪,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与第十自然段中皆有反映。现有研究已对“中华民族”入宪从党代会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公开系列讲话文稿以及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三方面作了基于文件政治学的考察。以下就“中华民族”入宪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作一宪法解读。(一)“中华民族”入宪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之宪法价值 奠定民族国家建构的宪法之基宪法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赋予一国公民享有之基本权利,架构一国之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权力配置体系,往更深层面
22、探究,在型构现代民族国家的功能与价值方面,亦发挥本源性的作用。根据制宪权理论,制宪权的启动在于一国国家民族的整体政治决断,宪法颁布、施行的目的也在于巩固这个政治共同体,各国宪法文本中均不乏强调“民族国家建构与国家民族整合”的条款,如宪法序言中关于民族历史的叙述和民族制宪权的宣示。美国用“我们人民”()的表述来构建“美利坚民族”的宪法民族观;德国用“我德意志人民”()这类主观性较强的词汇来统合一种明确的“德意志民族”。法国、日本、俄罗斯皆如此。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第 期 ,王翔、李慧勇:“中华民族”入宪:民族共同体理念的文本轨迹和演化路径,河南大学学报 年第 期,第 页。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
23、的宪制变迁,第 页。夏引业:“中华民族”入宪与统一之国家观念建构,金陵法律评论 年第期,第 页,转引自熊文钊、王楚克:“中华民族”入宪:概念由来、规范释义与重大意义,西北大学学报 年第 期,第 页。一定意义上,“中华民族”入宪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方面也发挥了此种奠基性作用。一方面,从天下观到民族观的转变中,从华夷之辩、夷夏大防到大一统的政治理念和制度设计,“历代统治者和人民将中华大地视为一个整体,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历史也得以维系、巩固并不断发展”。而漫漫历史渊源中形成了自在的“中华民族”,如今将这种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入宪,是对中国民族国家形成历史的肯认,更是对近代以来形成的自
24、觉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内涵的继承。另一方面,在民族国家建构的理论与实践中,也需要一个民族意识聚合体意义上的统一概念,先由“中华民族”入宪转而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一种国家政治文本层面的宣示,又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比如,长期以来,在我国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一直都有“中国各族人民”“中国人民”“全国各族人民”的表述,相较于 反分裂国家法 国家安全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已有“中华民族”的表述,存在法法不衔接与纪法不衔接的问题,而“中华民族”入宪是对统一多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此类“微观”视域下具体问题的现实观照。巩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宪法之途前已述及,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在近代史的宪制
25、发展中已有较为清晰的历史脉络,从民族不平等、民族间分隔到提倡各民族平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展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等切实维护民族平等、实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举措,都是型构中华民族的现实步骤,其中,费孝通先生首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部宪法中均未能写入“中华民族”,直到 年宪法第五次修改才改变了这种情况。从“中华民族”入宪在宪法文本中的对应语句分析,其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在宪法价值层面所体现的巩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主要表现在:一是体现于国家奋斗目标的条款中。宪法序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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