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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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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pdf

    1、基金项目:年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二元立法权结构下的自治州立法权实施问题研究”()。作者简介:辛庆玲,中共青海省委党校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民族法学。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辛庆玲,(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西宁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摘要:近代以来,面对王朝统治到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转型,在赓续自在“中华民族”历史积淀的前提下,自觉“中华民族”形成的基础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凝聚成为历史的经验总结与现实的必然选择。作为民族国家建构之政治基础的宪法如何回应这一情势并充分发挥国家民族整合的宪制功能?有必要通过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做一基

    2、础性理解。从表述于历次制宪(修宪)文本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溯源,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结构,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表达的构建均是对其宪法意蕴的理解与把握。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宪法;民族国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 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作了相同表述。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年,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到 年经验的“九个坚持”,其中之一就是“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培育”到

    3、“铸牢”,不变的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共识性表达,反映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的认识深化,明示了我国开展民族工作的前进方向,凝聚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本精神内核。本文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从历史逻辑的角度,探析宪制变迁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理论逻辑的角度,分析中华民族入宪这一宪法文本中的表述事实;从实践逻辑的角度,阐述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制度构建。一、溯源:宪制变迁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提出绝非偶然。梁启超先生在 年首次提出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顾颉刚于 年提出了“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观点,而 年费孝通先生接到 讲座

    4、之约,到香港中文大学做了一次学术讲演: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虽然上述论述都没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第 期 ,有提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表述,但不可否认在这一语词的形成过程中,以上论述兼具源头活水之功能。如果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放到民族治理与国家政制这一更为宏大的背景下,会发现自近代以来,无论王朝覆灭或是政权更迭,在历次的制宪(修宪)中,其实已有这一表述的历史脉络。(一)平满汉畛域畛域,即界限、区分;平满汉畛域,即化除满汉间隔阂、界分。清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二个由少数民族政权建立的统一多民族君主专制王朝。在清朝二百多年的历史中,满汉关系有一个从尖锐对立到渐趋和缓再到激烈冲突的演变过程。

    5、这种“激烈冲突”在清末达到了高峰,尤其在革命派以“民族主义”为旗帜,力主推翻专制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的革命活动中呈现了盛行之势。为应对内忧外患,清朝统治者认识到“首崇满洲”的弊端至深。因此,清末立宪的一个内容即为平满汉畛域,主要包括:准许满汉通婚;取消满族在政治上的若干特权,任官不分满汉;准备将旗民编入普通民籍和筹旗人的生计;司法同一。这当中,取消满族在政治上的若干特权,任官不分满汉当是核心内容。当然,“皇族内阁”的形成使这一立宪改革的倡议成为一纸空文。历史事件当置于历史背景之中审视。清末立宪中“平满汉畛域”的倡议自有其迫不得已的被动性,本质是为了挽救苟延残喘的清朝封建统治危局,远远不可能实现

    6、现代宪政背景下的公民平等、民族平等等权利保障的要义,这也是清末立宪与封建统治之间的悖论。但从“首崇满洲”到“平满汉畛域”,尤其是作为清廷统治精英中如载泽、达寿等人之见解,已经在现代“民族 国家”的建构历程中为(国家层面上)“大民族”意识的形成作了一定的铺垫。(二)五族共和就在清廷平满汉畛域之时,革命者孙中山所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认识随形势变化也发生了变化。年,孙中山在南京发布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大总统宣言书,正式宣布中华民国成立。在此宣言书中,孙中山提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此即五族共和之提出。其后,中国历

    7、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而在北洋政府时期,年通过的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第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年公布的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第条亦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对照 年颁布 蒙古待遇条例、年颁布 西藏待遇办法中对于“不以藩属待遇”,也不用“理藩、殖民、拓殖等字样”的强调,这实际上也体现着从帝政时代的羁縻政策到民国时代五族平等、共铸共和的一种民族治理宪政理念的转变。从上述宪法性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五族

    8、共和宪法实践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发轫期”,南北和议时的“彰显期”,再到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称帝以前)的“延续和发扬期”。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辛庆玲李细珠: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平满汉畛域思想与满汉政策的新变化 以光绪三十三年之满汉问题奏议为中心的探讨,民族研究 年第 期,第 页迟云飞:清末最后十年的平满汉畛域问题,近代史研究 年第 期,第 页。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第 页。薛梅卿、江兴国: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第 页。发展既有改良派采“大民族主义”之民族思想,又有革命派坚持共

    9、和立国之理念,亦有包括蒙、回、藏势力在内的地方势力政治参与的统合协调,是各方政治势力在时势面前充分博弈、相互妥协的政治结晶。从宪制内涵的角度来分析,在各个时期宪法性文件中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于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彰显了各民族平等的宪法思维,亦反映了平等的公民权思想。尤其强调“不以藩属待遇”的规定,是对中国封建王朝统治中羁縻政策的打破。而类似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于蒙古、西藏、青海地区各盟、各部参议员、众议院名额、选举办法的规定,都反映了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政治参与权的保障。从清末立宪中的平满汉畛域到五族共和,反映了各派政治力量对社会现实的把握,肯认了“大民

    10、族主义”其时的现实价值。无论各类宪法性文件中关于民族平等、公民权利平等的规定与实际执行有多大差距,至少在其时各派政治力量达成了基本的政治共识。可以说,自“五族共和”始,汉和“满、蒙、回、藏”就不再是古代意义上的华与夷,而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族”;不再是俯首于皇权的臣民与奴才,而是同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同为中华民族的成员,同为中国政治的主人,同为中国命运的主宰。当然,五族共和易形成所谓五大民族和其他小民族的概念界分和意识形态混乱,这是值得警醒的。而 世纪 年代前后,孙中山也多次批判五族共和,称五族共和是“欺人之语”。(三)国族主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面临的危机更为深重。先前的五族共和理念并未能消解边

    11、疆民族危机,而国内四分五裂的政治格局和国际上对国家利益的任意摆布和严重侵蚀,使得孙中山开始重新思考五族共和在国族整合方面的不足。出于对美国民族国家建构的尊崇,孙中山在 年所写的 三民主义一文中,主张“汉族当牺牲其血统、历史与夫自尊自大之名称,而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与诚,合为一炉而冶之,以成一中华民族之新主义”。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奉行的是一种淡化族裔观念、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国族主义话语体系。而蒋介石更是将此种转变极端地表现为“宗族”式民族观,所谓“我们中华民族乃是联合我们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组成一个整体的总名词。我们说我们是五个宗族而不说五个民族,就是说我们都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分

    12、子,像兄弟组成家庭一样我们集许多家族而成宗族,更由宗族合成为整个中华民族所以我们只有一个中华民族”。国族主义的思想进路同样也反映在宪制变迁中。在 年的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强调了蒙古、西藏在内的边疆地区都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不容侵略和分裂;亦强调民族平等与公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第 期 ,熊方亮:从大清到民国 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第 页。孙中山:在桂林对滇赣粤军的演说,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国史研究室等合编 孙中山全集,北京:中华书局,年,第 页。转引自熊方亮:从大清到民国 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

    13、第 页。孙中山全集(第 卷),北京:中华书局,年,第 页,转引自黄兴涛:重塑中华 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年,史学家顾颉刚发表了 中华民族是一个的文章,提出应警惕“民族自决”之类的口号、“中国本部”之类的概念、中国内部的“民族”划分所带给中国的现实危害呼吁“我们只有一个中华民族”,“要逐渐消除国内各种各族的界限”,“对外只有一个中华民族”。顾颉刚:中华民族是一个,顾颉刚全集(卷四),北京:中华书局,年,第 页,转引自熊方亮:从大清到民国 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第 页。李国栋:民国时期的民族问题与民国政府的民族政

    14、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年,第 页。民平等,还规定“蒙古、西藏之地方制度,得就地方情形,另以法律定之”。抗战时期,在国民政府立宪活动中更加强调“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这在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拟稿审查修正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 五五宪草)及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对五五宪草法草案修正草案(俗称 期成宪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中均有所反映。在这一时期,自民国建立以来的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其内容更为详实,无论“中华民族”或是“中华国族”,提法虽几经反复,但其所强调的均是中华民族的国族认同。从国族主义提出的背景观之,当是国家政局四分五裂处

    15、于危亡、边疆民族分裂危机日益加深之时,无论孙中山、蒋介石这样的政界领袖的概念提出或理解,还是顾颉刚、傅斯年、费孝通、翦伯赞等诸多名家的观点表达或争论,反映在宪制变迁中“中华民族”的意识,所反映的均是寄望于统一民族国家的建构。其间,虽有大汉族主义意识的反映,或是“漠视”不同民族间的特点、差别等情况,但已经认识到中华民族当是自古而存在的统一的“国族”形态,是不容分裂的四万万人大团结的奋斗方向。(四)民族区域自治从“民族自决”“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国家统一、民族治理等方面所经过的漫漫历史之途。在这个过程中,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政治纲领的核心要义

    16、,而承载这一价值原则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传承“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内核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从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日的宪制变迁中来看,其具有完全不同于前述各类民族纲领的根本性和彻底性的特点。在 年通过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无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确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所谓自决权,即“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

    17、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年颁布的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也强调了类似的精神。随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中国应当建立一个包括各少数民族在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了“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辛庆玲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第 页。关于“现代民族观念”的观点,参见黄兴涛:重塑中华 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费孝通最初并不同意“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观点及内涵表达,但当得知顾颉刚提出此

    18、观点基于爱国热情,对他的政治立场是完全拥护的,所以没有再写文章辩论下去。费孝通文集(第 卷),北京:群言出版社,年,第 页,转引自马戎:如何认识“民族”和“中华民族”回顾 年关于“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讨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年第 期,第 页。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年 月 年 月),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转引自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第 页。薛梅卿、江兴国: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金炳镐主编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年 月 年 月),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年通过的

    19、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规定了边区少数民族建立民族区,订立自治法规的规定。而在建国前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分别在第 条、第 条和第 条中规定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享有的平等权、对维护民族团结的强调,以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在 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对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同上级人民政府的关系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庄严宣示“我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强调各民族平等,以及对民族自治地方作了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历史征程中,从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学

    20、习和对苏联解决民族问题实践的领会,以及对我国国情和少数民族实际发展情况的深刻把握中,充分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完善民族治理的良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有宪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明确规定,还将这一原则落到实处。在挽救民族危亡的艰辛历程中,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入探索中,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团结国内各民族共同抗日是唯一正确的民族政策”的认识到解放战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开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真正打破了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少数民族相互之间在历史上的不平等,消灭了民族间的剥削与压迫,这些都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

    21、局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二、契机:“中华民族”入宪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 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这次修改内容之一就是“中华民族”首次入宪,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与第十自然段中皆有反映。现有研究已对“中华民族”入宪从党代会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公开系列讲话文稿以及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三方面作了基于文件政治学的考察。以下就“中华民族”入宪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作一宪法解读。(一)“中华民族”入宪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之宪法价值 奠定民族国家建构的宪法之基宪法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赋予一国公民享有之基本权利,架构一国之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权力配置体系,往更深层面

    22、探究,在型构现代民族国家的功能与价值方面,亦发挥本源性的作用。根据制宪权理论,制宪权的启动在于一国国家民族的整体政治决断,宪法颁布、施行的目的也在于巩固这个政治共同体,各国宪法文本中均不乏强调“民族国家建构与国家民族整合”的条款,如宪法序言中关于民族历史的叙述和民族制宪权的宣示。美国用“我们人民”()的表述来构建“美利坚民族”的宪法民族观;德国用“我德意志人民”()这类主观性较强的词汇来统合一种明确的“德意志民族”。法国、日本、俄罗斯皆如此。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第 期 ,王翔、李慧勇:“中华民族”入宪:民族共同体理念的文本轨迹和演化路径,河南大学学报 年第 期,第 页。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

    23、的宪制变迁,第 页。夏引业:“中华民族”入宪与统一之国家观念建构,金陵法律评论 年第期,第 页,转引自熊文钊、王楚克:“中华民族”入宪:概念由来、规范释义与重大意义,西北大学学报 年第 期,第 页。一定意义上,“中华民族”入宪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方面也发挥了此种奠基性作用。一方面,从天下观到民族观的转变中,从华夷之辩、夷夏大防到大一统的政治理念和制度设计,“历代统治者和人民将中华大地视为一个整体,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历史也得以维系、巩固并不断发展”。而漫漫历史渊源中形成了自在的“中华民族”,如今将这种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入宪,是对中国民族国家形成历史的肯认,更是对近代以来形成的自

    24、觉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内涵的继承。另一方面,在民族国家建构的理论与实践中,也需要一个民族意识聚合体意义上的统一概念,先由“中华民族”入宪转而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一种国家政治文本层面的宣示,又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比如,长期以来,在我国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一直都有“中国各族人民”“中国人民”“全国各族人民”的表述,相较于 反分裂国家法 国家安全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已有“中华民族”的表述,存在法法不衔接与纪法不衔接的问题,而“中华民族”入宪是对统一多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此类“微观”视域下具体问题的现实观照。巩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宪法之途前已述及,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在近代史的宪制

    25、发展中已有较为清晰的历史脉络,从民族不平等、民族间分隔到提倡各民族平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展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等切实维护民族平等、实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举措,都是型构中华民族的现实步骤,其中,费孝通先生首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部宪法中均未能写入“中华民族”,直到 年宪法第五次修改才改变了这种情况。从“中华民族”入宪在宪法文本中的对应语句分析,其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在宪法价值层面所体现的巩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主要表现在:一是体现于国家奋斗目标的条款中。宪法序言第

    26、七段规定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中华民族”在宪法序言中的第一次出现,明确了国家奋斗的目标。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的主体是谁?定位于文本中的整句描述,是“中国各族人民”。如果提炼一下核心句意,就是“中国各族人民”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奋斗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各族人民”在此处的内涵与“中华民族”的内涵是一种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各族”即具体的各个民族,可以理解为“基层”意义上的民族,或者以学者马戎的观点理解为“族群”;而“中华民族”则是当年费孝通先生所界定的“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 亿人民”。此处通过

    27、将“中华民族”写入国家奋斗目标的条款之中,所昭示的正是中国疆域内的所有民族(具体的“民族”)通过对民族国家层面上的民族(抽象的“民族”)认同,形成了前述宪法中确立的共同的政治象征 “中华民族”来彰显这个国家民族的政治地位。在这一过程中,中华民族共同体之“中华民族”意识得到认同与巩固,“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而宪法这一政治国家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将此种高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固定化和法定化下来,在宪政实践中就具有了维护民族团结的感召力和神圣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辛庆玲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第

    28、 页。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二是体现于统一战线的条款中。宪法序言第十段规定了“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是“中华民族”在宪法序言中的第二次出现,明确了现阶段国家统一战线的组成主体。在这一整句的叙述中,可以发现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之间是相互并列的关系,但最后的“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应当是对前述各类主体的包含和对列

    29、举不尽的兜底规定。通过这一规定,中华民族维护国家统一的精神内涵得以体现。比之前述“民族”或族群意义上的内涵表达,此处的“中华民族”具有更广泛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建构意义上的标识性符号的特征,即“中华民族”不仅仅是从民族或族群抽象为高层的民族认同,而且在现代国家统一进程中随时势发展而吸纳了更多元主体的加入,比如对中华民族具有认同感的海外华人和台湾同胞等。这一层面对中华民族的认知与认同,丰富和扩大了先前对其的理解,是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的要求,也是近代以来统一多民族国家建构的继承与延续,值得深入研究。宪法序言中将此种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写入其中,是对国家神圣主权的昭示,对巩固国家统一意义深远。肯认人民主权,

    30、凝聚民族精神的宪法之共识宪法学的社会共识是指,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当中,在保障每个成员的个体性和意志自由性的前提下,使得社会共同体具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共识或者基本的社会共识和价值的共识。由此可知:一是这种共同的价值共识是通过制宪权得以表达的,通过制宪行为使得“共同的价值转化成为具体的规范的内涵”。二是“中华民族”入宪所表达的即是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为特征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社会共识的宪法化过程,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在凝聚民族精神方面取得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可以通过以下两问来具体阐述之。第一问:宪法是谁制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学者陈端洪曾以代入式的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的两重身份就制宪权展开的知识

    31、对话中有过生动的讨论。就制宪权的享有主体来说,制宪权的享有者应当是国家机关、专门机构和全体国民(公民)的总和,但归根到底是全体国民(公民)。这一理解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最直接规定,这种人民主权如何体现呢?宪法序言第十三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前已述及,宪法共识通过制宪权得以表达,而“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也是宪法共识的一个显现。此逻辑关系可以通过下图得到展示:制宪权属于全体国民(公民 )宪法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人民主权的体现)(宪法共识的表达)宪法确认“中国各族人民”

    32、奋斗的成果,“中华民族”入宪则是对“中国各族人民”的内涵统摄。第一,中华民族之于中国各族人民的历史脉络分析,前已述及,此不赘述。第二,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 个民族的民族实体,这个相互依存的、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民族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第 期 ,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交大法学 年第 期,第 页。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第 页。参见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 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开放时代 年第期,第 页。焦洪昌:宪法学(第六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反映到党的十

    33、八大以来的当下即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象表达。第三,宪法是包含了中国境内 个民族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成果的总结,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以中华民族入宪作为概念统摄,反映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在统一多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意识表达。第二问: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来说,中华民族入宪是如何凝聚宪法共识的?民族国家是由一个或多个民族基于共同的国家认同而建立的主权国家。这种共同的国家认同需要以蕴含特定民族精神的共同的政治象征 中华民族 的构建为载体,这种构建首要的就是需要在特定政治共同体最高政治契约的宪法文本中加以规定。这种凝聚民族精神的宪法共识既是对国家 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赓续,也是对当下民族问题宪法治

    34、理的反映。一方面,中华民族的构建并非“创造”民族,而是对中国历史上在统一国家内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文化群体凝聚为一个整体的过程施加影响,促使这些族类群体在中华文化基础上进一步凝聚成以“中华民族”为族称的国民整体。另一方面,面对近些年来边疆民族地区出现的一些民族问题,包括对我国民族政策的一些质疑,都亟需在宪政制度层面予以回应。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民族国家建构层面“国族”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入宪就是回应质疑的适时之举。中华民族既代表了中国境内 个民族的具体民族利益,又体现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整体民族国家利益。(二)“中华民族”入宪背景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释义中华民族共同

    35、体由两个基本的词语构成,“中华民族”与“共同体”。中华民族,不同于西方学界所谓“族群”或斯大林所谓“民族”(四要素)的概念范畴,是从国家 民族意义上理解的,费孝通先生总结为:包括中国境内 个民族的民族实体,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一般认为,共同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诸如民族、种族、地域、身份等共同特征或相似性而组成的团体。中华民族和共同体所组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其最显著的特征即为多元一体。在费孝通先生学术理解中,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多元一体格局中,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这里包含了民族认同意识的多层次论;第二,作为多元基层一元

    36、的汉族发挥了凝聚作用,把多元结合成一体,这一体就是高层次认同的中华民族;第三,具有不同民族认同意识的多层间是并行不悖的,可以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在政治话语体系中,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这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两者辩证统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辛庆玲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

    37、局,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于春洋:外观与内核:论现代民族国家的双重建构,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年第 期,第 页。周平: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社会科学研究 年第 期,第 页。刘茂林、仪喜峰: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法学评论 年第 期,第 页。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第 页。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 年 月 日,第 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年,第 页。无论学术话语体系的理解,还是政治话语体系的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反映了“多”和“一”的特点,体现了以下两个层面的宪法内蕴:多层面、多角

    38、度的多元利益表达中华民族入宪可说是对 个民族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肯定和利益维护的最高政治宣言。中华民族由中国境内的 个民族构成,各个民族有自己的民族特点、民族文化、民族意识,这是一个多样性的、多层面、多角度的多元利益存在。“宪法不仅是一部普通的权利文件,而且是一部保护所有人权利的基本文件,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能同意接受的 社会契约()”,这一特征决定了肯认和保障这些多元利益的存在是宪法的本质价值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之规定就是对这一宪法内蕴的最佳注解。从少数人(少数民族)权利

    39、保障的角度来看,宪法对这些多元利益的肯认和保障也反映了现实中多元价值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自由民主国家不仅应当坚持常见的那些一般民权和政治权,而且应当通过各种针对特定民族的权利或政策,来承认和适应族裔文化群体独特的民族认同特征和需要”。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实践中,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来保障这些多元利益的存在和维护。这些都可以认为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存在的坚实基础,即一体是多元基础上的一体。统摄于共同体意识下的一体认同:从历史文化共同体到政治法律共同体“提出历史文化共同体这一概念的依据是:人

    40、类文化,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其具体表现,各具特点,极其丰富多彩。如果从全球范围加以考察,可以看到有许多各不相同而又互相交错的共同体同时并存;如果从发展过程加以考察,所有这些都是历史上形成的。总结起来,可以把这样一类的共同体称之为历史文化共同体。”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实体,按费孝通先生的经典理解,有自在与自觉之说。无论自在或自觉的中华民族,其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华疆域的守卫、对中华历史的传承、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均发挥了强大的凝聚功能。这些血缘的、历史的、文化的凝聚与传承,“它在横向上能巩固特定空间的人类共同体的成员认同心理,使他们目标一致地按照既定的模式改造自然和社会

    41、;它在纵向上能传承于后代,是民间教育的重要部分”。由此,“中华民族”入宪是对这种“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历史发展、不衰退的集体记忆等”文化历史因素以国家最高层面政治宣言形式的肯认,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构建,强化了中华民族的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不能仅仅停留于历史文化共同体的角度,还应重视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整合。现代国家有两个特征,即民族 国家和民主 国家。“民族 国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年第 期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 页。加威尔金里卡,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上海世纪集团,年,第

    42、 页。(苏(勃罗姆列伊、李一夫:论历史文化共同体的基本类型及其发展趋向,世界民族 年第 期,第 页。纳日碧力戈:“民族”的政治文化评析:人类学视野,民族研究 年第 期,第 页。高成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公民身份建构,宁夏社会科学 年第 期,第 页。家突出的是主权范围,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内部的整体与部分和国家外部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主 国家强调的则是按照主权在民原则构建的国家制度,主要反映的是国家内部统治者与人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这双重的建构过程中,国家的政治法律属性日益被凸显,现代国家就是在宪法共识的基础上凝聚社会共识,借助政治法律制度架构国家的组织形态及运行基础,并通过保障人权和

    43、提供公共服务,取得国家认同的合法性基础。而这一过程中,中华民族入宪就是作为一个集体性的符号被嵌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宪制架构中,这也突显了“宪法本身作为一个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政治契约,其核心任务正是整合、巩固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根本法作用。这种“一体认同”不仅整合了处于“基层”的各个民族的多元利益,也更好地促进和保障了多元利益的存在与发展,即多元是一体维护下的多元。三、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表达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历程中,从宪制到宪治,不仅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型构中的理论意涵到制度实践,更表达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民族治理的宪政之路。(一)宪法序言

    44、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蕴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除了“中华民族”的表述外,还出现了“中国各族人民”“中国人民”以及“全国各族人民”的表述,其中,以序言第十一段表述为标志,最能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蕴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段话共四句,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的角度来讲,也表达了四层意思。一是民族国家的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45、”这句写入宪法序言中的民族国家建构的庄严宣告,反映了近代以来王朝统治崩溃之后,民族国家型构历史使命的最终完成。从民族国家构建的主体来说,再次肯定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历史地位。在笔者看来,如果细究“全国各族人民”与“中华民族”的语义所涉内涵,“全国各族人民”之“全国”当指建立之新中国,其与之前的“中华民国”有政治意义上的根本区分,但就民族国家的建构之路而言,很难在“全国各族人民”和“中华民族”之间分出泾渭,也不应当做这种区分,这是由“中华民族”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历史脉络所决定的,前已述及,此不赘述。这句话同时表达了民族国家建构的性质,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与“多民族”的表

    46、述,一方面是对我国国情的真实反映,另一方面也是再次对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历史事实的肯认,还是对“民族国家”建构的中国之路的发展与创新。中国实践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建构之路既有西方民族理论的影响,也有马克思主义、苏联式民族国家建构的启发,究其根本是我国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特色之路。二是民族关系的确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点,其中“和谐”的表述早在 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就已提出,但直到 年修宪时方才写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意蕴辛庆玲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

    47、国家的建构,东南学术 年第 期,第 页。高成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公民身份建构,宁夏社会科学 年第 期,第 页。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变迁,第 页。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来说,具有标志性的意义。第一,既不同于历史上王朝统治下的民族间不平等关系的维护,由中央王朝政权对边疆少数民族政权采取的羁縻政策或是封禁政策、“分其势而众建之”的区隔制度等等,也不同于域外国家对民族关系的调处,而在不同时期所采取的民族同化、民族熔炉或是多元文化政策。这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平等是基础,我们所提的“平等”是各民族间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而且为了实现这种实质平等,对少数民族采取

    48、了一系列的、针对不同情况的、具有特色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团结是平等的实现,历史上民族团结的实现大多发生于和平时期,但是饱受帝国主义侵略的近代史的开启,使得民族间的团结在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征程中具有了自在到自觉的质的飞跃,从平满汉畛域到五族共和、国族主义,再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选择与实践,民族团结始终是影响各种制度理念的一条恒线。互助是团结的发展,从历史到现代,各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交融从未中断,新时代下更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承继。和谐是平等团结互助的有机整合,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在民族关系构建与调处中的根本目标,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价值取向。总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9、不同于历史上王朝统治下的民族关系特点,也不同于域外国家调处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价值取向与制度政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鲜明特点,并在新时代显露了勃勃生机。三是民族团结的维护。“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对本规定形成的历史溯源,已有相关研究。大民族主义是民族团结亟需克服的顽症,也是世界其他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考量因素。历史上欧裔白人对印第安民族的种种霸凌,以及现实中存在于其他国家的大民族主义行径所引发的冲突暴乱,特别是近年来发生在美国的黑人之死引爆了当地反种族主义的怒火,引致了激烈的反抗运动,以上种种究其根源都在于大民族主义思想的盛行与

    50、蔓延。我国在王朝统治时期,无论是汉族政权还是少数民族政权,都曾对发展较弱的少数民族有过不平等的剥削压迫政策,也激起了被压迫民族的激烈反抗。建国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在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制度制定方面,积极吸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秉持各民族平等的思想,特别注意维护人口较少、发展较弱的少数民族的利益维护;在新时代下,这一基本思想仍旧得到贯彻与落实,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四是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具有根本性意义,在新时代仍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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