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据与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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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据与适用摘 要: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极容易受到对其负有照护职责人员通过暴力、哄骗、诱导等方式的侵害,从而使其身心健康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对未成年人性权利进行保护,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从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保护对象年龄以及情节恶劣情形等方面进行完善。扩张犯罪对象范围与年龄,进一步明确情节恶劣的情形,从而使得未成年人权利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关键词:未成年人;照护职责;性侵罪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438(2023)03-0025-03(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近年来,我国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力度,而性权利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之一,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近年来我国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事件频发,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我国通过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力度,也通过增设罪名的方式对此类犯罪进行更好地预防和惩戒。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设立根据。根据我国相关的新闻报道,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尤其是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的案件居多,其中也有许多特殊职责的人主要是依靠未成年人对自身的信任和依赖实施性侵行为1,而在许多案件中,行为人却很难以强奸罪来追究
3、其刑事责任。在部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受到未成年人年龄较小、性侵行为具有私密性等因素的影响,甚至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面对上述情况,我国应当在涉及本罪相关情况时及时通过刑事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有效规制2。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对不满14周岁的受害人实施性侵行为,则该行为人构成强奸罪。3但如果犯罪人是对14-16周岁之间的被害人实施的性侵行为,则就需要对犯罪人是否在此过程中使用强制手段进行判断,才能够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事实上,根据我国民事相关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处在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的发育期,所面临的性侵
4、风险也更高。如果在此阶段遭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性侵,因为其与未成年人之间所存在的特殊关系,该类人员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过程中往往并不会使用暴力强制手段,就极有可能导致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出现。面对上述情况,我国需要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予以规制。(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设立的意义。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对社会公众诉求的积极回应。刑法本身具有规范教化和犯罪预防的功能,在设立和修订的过程中不能够脱离社会,不能够脱离公众情感和公众需求。面对我国日益增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情况,社会公众要求对此实施刑法规制呼声的增多,应通过设立本罪的方式来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4,并在具体设立
5、的过程中充分地考虑公众的意见,最大限度地确保立法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对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而言,生理与心理发育并不成熟,在缺乏性教育的情况下,其对性侵害的含义以及相关后果也并没有较为准确的认知,尤其是在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关系中,未成年少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即便与照护人员发生性关系也不敢报警或告知他人。我国通过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方式,加大对与未成年女性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实施性侵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更好地对14-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女性性权杨丰帆彭荣 第43卷第3期绥 化 学 院 学 报2023年3月Vol.43No.3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M
6、ar.2023收稿日期:2022-11-18作者简介:杨丰帆(1999-),女,河南新乡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彭荣(1963-),男,云南永胜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禁毒法学、社区矫正。25益进行有效保护。5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犯罪构成(一)本罪的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1.犯罪客体。针对本罪的犯罪客体,我国存在一元论以及二元论的两种观点。前者主要是指对于我国任何年龄段的女性而言,女性均具有性自主权,无论行为人对任何年龄段的女性实施了性侵行为,均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后者主要是指在此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性侵行为所侵
7、犯的应当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与身心健康权。如果结合现实发展状态对本罪的犯罪客体进行分析可以认为,二元论更为贴合现代化社会实际发展形态。从性自主权的角度出发,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性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针对时间、地点等情况未能达成合意,就应当视为对于女性意志的违背。6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一般的性侵犯罪不同,因为在该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特殊的身份,这个身份会对未成年女性的意志存在巨大的干扰,甚至会影响部分未成年女性对于性行为是否自愿产生错误的认知。7在此情况下,未成年女性极容易在行为人的影响下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认为是一种自主意愿的行为。8从健康权的角度出发,14-16周岁的女性
8、,其身体并未得到完全的发育,性器官并未成熟,如果此时行为人对其实施性侵行为,不仅会对其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未成年女性还会因为性侵行为导致巨大心理创伤,甚至可能会出现极端情况,选择自残、自杀等。2.犯罪客观方面。首先,从性侵行为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该罪的性侵行为表述是“发生性关系”,该表述并未有其他的说明或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学术界针对此表述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理解认为发生性关系应当包含强奸、猥亵的行为。狭义上的理解认为发生性关系仅仅是指强奸行为。但如果从刑法的解释体系以及强奸罪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中的发生性关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性器
9、官的结合。其次,从行为手段的角度来看,本罪名的行为手段既应包含强制手段也应包含平和手段。前者主要包含行为上的强制与语言上的强制,具体而言,行为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的过程中,会采用殴打等手段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行为;除暴力的手段外,行为人也可能会对被害人进行口头上的威胁或恐吓,从而使被害人放弃抵抗行为。后者主要包含行为上的平和以及语言上的平和,即行为人采用诱惑、引诱的手段实施性侵行为,或者通过对受害人的哄骗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9。(二)本罪的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1.犯罪主体。从行为人的身份角度出发,本罪应当属于一种身份犯,简单来说,就是在本罪的构成中,犯罪的主体必须要具有特定的身份才能够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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