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_王贺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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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1 卷第 2 期 收稿日期 2022 12 04 基金项目 2022 年度福建省社科联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闽南民间信仰复兴与乡村文化振兴研究”(FJ2022JDZ044)作者简介 王贺洋(1978),男(满族),河北宽城人,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从事民法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王贺洋(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漳州363000)摘要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受到重视。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我国在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上存在立法不完善、价值评估难及继承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困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亟待改善。基于此,文章
2、提出多途径完善立法保护、设置第三方判定机构、在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前提下明确继承程序等建议。关键词 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3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5871(2023)02 0149 04当前,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及网络信息的普及,使其衍生出的虚拟财产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自 2003 年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始,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和争议出现,在此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重视,尤其是继承权1。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变现成具有现金价值的财产,还具有精神价值,例如,照片、视频等承载持有人回忆的虚拟财产。因此,虚拟财产的继承逐渐受到人们
3、的关注与重视。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首次在总责编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是我国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要进步2。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所有权、继承问题等尚无标准规范,法院在针对不同案件的判定无法可依;在针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中,学术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标准等也均有诸多争议。基于此,探究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困境,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以期为虚拟财产权益保护提供借鉴参考。一、研究现状(一)国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美国的部分州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已立法保护,例如俄克拉荷马州规定了虚拟财产属于遗嘱继承的范畴,针对有虚拟财产但没有立遗嘱的当事人,那么法院则会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来决
4、定其继承人3。在德国,网络财产直接纳入一般性财产范畴,德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不仅有可用现实货币交换的财产,例如游戏中的装备、武器;还有承载着当事人的回忆以及情感,比如说邮件、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4。在德国,网络虚拟财产和普通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管理,并且数字遗产在十年内均受到法律保护5。英国同德国一样,网络虚拟财产和其他正常财产受到同样的监管待遇,且即使死者死亡后的 10 年内,法律都会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6。在英国,绝大多数民众都深知虚拟财产在他们生活中所充当的基本角色,所以他们通常在生前就会以立遗嘱的方式来直接分配他们的虚拟财产,以避免死后虚拟的财产没有人能够获得,造成财产闲置。在韩国
5、,虚拟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7。韩国法律规定服务提供者即运营商,其作为第三方,是给众多游戏玩家创造存储私人虚拟物品地方的平台,而没有权利对其进行任意增减或消除,只有玩家有这些权利8。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和银行账户的性质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用户存储自己个人私有财产的一种手段,因此在虚拟财产的继承上也与普通其他财产一样。根据分析上述发达国家对虚拟财产的继承权的情况可知,各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有不同的法律保护措施,中国可借鉴域外经验,在结合本土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完善中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障。(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
6、律保护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仍在摸索中前进,关于加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议题和实践也逐渐增多,虽然法律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但虚拟财产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941DOI:10.13895/ki.jimufe.2023.02.025典(物权编)的“物”中,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目前较多法院在判决时已经确认了其财产属性,例如 2019 年西安新城人民法院拍卖出的 63 万高价的手机号,即是肯定了虚拟财产的现金价值。然而,由于缺少经验和可依法规,因此只能“发生一案、解决一案”9。据统计,截至 2021 年年底,中华遗嘱库共办理了 445 份涉及“虚拟财产”的遗嘱,范围涵盖18
7、 份网店和 75 份游戏账号等10。可见,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是当前时代的热点问题,其法律保护措施亟待改善。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基础理论(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是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新的财产表现形式,又称为“网财”,是互联网空间存在的非物化的数字型财产形式,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转换为现实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民法中“物”的类型,因此,虚拟财产也属于民法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 127 条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及数据均是民法的保护对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1”另一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第 1 条、中华
8、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第13 条的规定中可知,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原则12。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性质来看,只要其是合理财产,便可作为私有财产被继承保护。因此,探究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议题,具有可行性。(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即使从字面也可知,网络虚拟财产的重点在于“虚拟”,主要体现形式为数字产品。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涵盖了所有数字化的财产类型,不管其是否能够进行货币交换,是否具有交易价值。因此,广泛意义上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范围广、种类多、形式多样化。就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而言,可将其分为五个类型:其一是用户名密码类型,如邮
9、箱、银行账户、微信账号等;其二是虚拟货币类型,如 Q 币等;其三是信贷类型,如淘宝店信用等级等;其四是通信类型,如网络通讯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最后是游戏设备类型,例如网游用户在某个游戏中的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信息化发展的产物。首先,具有虚拟性和依附性特征。不同于传统的实体物,网络虚拟财产最大的特点便是“虚拟”,这类虚拟物依附网络存在。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具有起伏性,会随着供求关系、运营商变更等因素而上下浮动。除了可变现的经济价值之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情感价值为人们带来的精神抚慰也很重要。最后,较强的可操作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之一,网络中一些财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对其进
10、行实际控制。比如说,微博用户可以通过申请账号、设置密码之后,将其变为自己的私人空间,可以通过微博这种形式来点赞、发表评论、上传照片视频等;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账号登录游戏界面,进行各种游戏活动。由此可见,虚拟财产确实能够进行人为控制,具有可操作性特征。(三)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规范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有效保护用户私有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个人所持有的财产,许多都能变现,本身便具有财产的属性。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不足,使得法官判定和推论的结果没有统一标准,不利于自然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11、。再次,互联网时代的普及,导致网络纠纷增多,规范虚拟财产继承权,能够为解决网络纠纷提供范本,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助力。最后,规范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世界立法趋势的必然要求。域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较为完善,在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我国也要紧跟国际趋势,完善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研究以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困境为切入点,通过探究立法保障、价值评估及与隐私权的冲突困境,提出相应建议,达到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保护的目的,助力我国法律在网络时代的创新发展。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困境分析针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现状,探析具体的法律保护困境,以便对症下药,提出相应解决策略。首先
12、,虚拟财产在根本的立法问题上不够完善;其次,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较为困难,且对于财产的归属权证据取得较难;最后,因网络运营商及客户都注重隐私权,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在与用户的隐私权法律保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保障不够完善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权益的立法保障不够完善,我国的法律中并未就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做出具体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作公民私有财产具有可继承性,但因法规没有具体的细化规定,在具体的案件判定中没有标准的参考。目前,其实已经存在很多的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的,比如网游者所购买的装备武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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