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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_王贺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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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_王贺洋.pdf

    1、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1 卷第 2 期 收稿日期 2022 12 04 基金项目 2022 年度福建省社科联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闽南民间信仰复兴与乡村文化振兴研究”(FJ2022JDZ044)作者简介 王贺洋(1978),男(满族),河北宽城人,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从事民法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王贺洋(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漳州363000)摘要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受到重视。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我国在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上存在立法不完善、价值评估难及继承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困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亟待改善。基于此,文章

    2、提出多途径完善立法保护、设置第三方判定机构、在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前提下明确继承程序等建议。关键词 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3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5871(2023)02 0149 04当前,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及网络信息的普及,使其衍生出的虚拟财产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自 2003 年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始,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和争议出现,在此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重视,尤其是继承权1。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变现成具有现金价值的财产,还具有精神价值,例如,照片、视频等承载持有人回忆的虚拟财产。因此,虚拟财产的继承逐渐受到人们

    3、的关注与重视。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首次在总责编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是我国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要进步2。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所有权、继承问题等尚无标准规范,法院在针对不同案件的判定无法可依;在针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中,学术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标准等也均有诸多争议。基于此,探究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困境,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以期为虚拟财产权益保护提供借鉴参考。一、研究现状(一)国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美国的部分州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已立法保护,例如俄克拉荷马州规定了虚拟财产属于遗嘱继承的范畴,针对有虚拟财产但没有立遗嘱的当事人,那么法院则会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来决

    4、定其继承人3。在德国,网络财产直接纳入一般性财产范畴,德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不仅有可用现实货币交换的财产,例如游戏中的装备、武器;还有承载着当事人的回忆以及情感,比如说邮件、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4。在德国,网络虚拟财产和普通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管理,并且数字遗产在十年内均受到法律保护5。英国同德国一样,网络虚拟财产和其他正常财产受到同样的监管待遇,且即使死者死亡后的 10 年内,法律都会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6。在英国,绝大多数民众都深知虚拟财产在他们生活中所充当的基本角色,所以他们通常在生前就会以立遗嘱的方式来直接分配他们的虚拟财产,以避免死后虚拟的财产没有人能够获得,造成财产闲置。在韩国

    5、,虚拟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7。韩国法律规定服务提供者即运营商,其作为第三方,是给众多游戏玩家创造存储私人虚拟物品地方的平台,而没有权利对其进行任意增减或消除,只有玩家有这些权利8。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和银行账户的性质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用户存储自己个人私有财产的一种手段,因此在虚拟财产的继承上也与普通其他财产一样。根据分析上述发达国家对虚拟财产的继承权的情况可知,各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有不同的法律保护措施,中国可借鉴域外经验,在结合本土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完善中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障。(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

    6、律保护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仍在摸索中前进,关于加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议题和实践也逐渐增多,虽然法律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但虚拟财产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941DOI:10.13895/ki.jimufe.2023.02.025典(物权编)的“物”中,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目前较多法院在判决时已经确认了其财产属性,例如 2019 年西安新城人民法院拍卖出的 63 万高价的手机号,即是肯定了虚拟财产的现金价值。然而,由于缺少经验和可依法规,因此只能“发生一案、解决一案”9。据统计,截至 2021 年年底,中华遗嘱库共办理了 445 份涉及“虚拟财产”的遗嘱,范围涵盖18

    7、 份网店和 75 份游戏账号等10。可见,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是当前时代的热点问题,其法律保护措施亟待改善。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基础理论(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是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新的财产表现形式,又称为“网财”,是互联网空间存在的非物化的数字型财产形式,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转换为现实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民法中“物”的类型,因此,虚拟财产也属于民法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 127 条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及数据均是民法的保护对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1”另一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第 1 条、中华

    8、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第13 条的规定中可知,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原则12。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性质来看,只要其是合理财产,便可作为私有财产被继承保护。因此,探究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议题,具有可行性。(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即使从字面也可知,网络虚拟财产的重点在于“虚拟”,主要体现形式为数字产品。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涵盖了所有数字化的财产类型,不管其是否能够进行货币交换,是否具有交易价值。因此,广泛意义上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范围广、种类多、形式多样化。就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而言,可将其分为五个类型:其一是用户名密码类型,如邮

    9、箱、银行账户、微信账号等;其二是虚拟货币类型,如 Q 币等;其三是信贷类型,如淘宝店信用等级等;其四是通信类型,如网络通讯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最后是游戏设备类型,例如网游用户在某个游戏中的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信息化发展的产物。首先,具有虚拟性和依附性特征。不同于传统的实体物,网络虚拟财产最大的特点便是“虚拟”,这类虚拟物依附网络存在。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具有起伏性,会随着供求关系、运营商变更等因素而上下浮动。除了可变现的经济价值之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情感价值为人们带来的精神抚慰也很重要。最后,较强的可操作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之一,网络中一些财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对其进

    10、行实际控制。比如说,微博用户可以通过申请账号、设置密码之后,将其变为自己的私人空间,可以通过微博这种形式来点赞、发表评论、上传照片视频等;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账号登录游戏界面,进行各种游戏活动。由此可见,虚拟财产确实能够进行人为控制,具有可操作性特征。(三)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规范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有效保护用户私有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个人所持有的财产,许多都能变现,本身便具有财产的属性。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不足,使得法官判定和推论的结果没有统一标准,不利于自然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11、。再次,互联网时代的普及,导致网络纠纷增多,规范虚拟财产继承权,能够为解决网络纠纷提供范本,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助力。最后,规范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世界立法趋势的必然要求。域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较为完善,在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我国也要紧跟国际趋势,完善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研究以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困境为切入点,通过探究立法保障、价值评估及与隐私权的冲突困境,提出相应建议,达到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保护的目的,助力我国法律在网络时代的创新发展。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困境分析针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现状,探析具体的法律保护困境,以便对症下药,提出相应解决策略。首先

    12、,虚拟财产在根本的立法问题上不够完善;其次,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较为困难,且对于财产的归属权证据取得较难;最后,因网络运营商及客户都注重隐私权,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在与用户的隐私权法律保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保障不够完善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权益的立法保障不够完善,我国的法律中并未就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做出具体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作公民私有财产具有可继承性,但因法规没有具体的细化规定,在具体的案件判定中没有标准的参考。目前,其实已经存在很多的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的,比如网游者所购买的装备武器,很多

    13、玩家在达到一定级数之后会将其出卖以获得一定的报051酬,从虚拟货币又转化成了现实当中的货币。此种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中的一种,应该纳入立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也已经开始使用虚拟财产进行交易活动,例如在美团等团购中,人们就可以通过攒积的积分直接进行消费,其实这个积分就是间接充当了货币的角色。可以看到,网络虚拟财产日益多样化,并且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充当日益重要的角色,市场调节已达不到规范作用,因此,需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立法保障,对虚拟财产的具体范围、保障和判罚措施进行界定,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二)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困难且证据难以取得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体物,且依

    14、附于网络,因此其价值判定较为困难。首先,网络虚拟财产范围广、种类多,对于各类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且对于价值判定的主体,用户、运营商或第三方机构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可度也不尽相同。其次,我国缺少专业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机构,对于可变现的财产价值评估不统一,对于不能变现的精神财产更是无法精准评估。由此,价值评估在界定上有异议,在标准上未统一,在实际的案例判定中没有统一法条标准,只能“发生一案、解决一案”,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困境。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在所有权上有争议,对持有财产数的证据取得较为困难13。因网络虚拟财产的无体性和虚拟性,部分用户在使用时并不会采用真实信息,且遗产继承“谁主

    15、张、谁举证”,因此在面临继承权问题时,会出现财产主体不明、证据取得困难的情况。(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与隐私权存在冲突互联网世界注重用户的隐私权,并且,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并不会因其死亡而消失。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在互联网时代,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民事主体应具有隐私权,运营商能够以用户隐私权为由,拒绝提供原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例如“德国“facebook案”中死者父母希望继承原主的账号,但 facebook 官方以用户隐私立场为由拒绝提供账号和密码。我国在微信、支付宝的继承上

    16、也多有此类事件发生。由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与隐私权存在冲突,虚拟财产继承受到阻碍。四、加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保护的建议(一)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相关立法保护完善立法保护可从三个途径进行:宏观大方向上,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让虚拟财产继承权有法可依;具体案例判定上,借鉴域外经验和现有案例,明确司法解释的具体措施;还可施行暂时性措施,即专项专立、单独立法。首先,可以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类相关的法律,列明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有了纠纷,适用相应的诉讼程序,以实际维护好群众的虚拟财产继承权利14。继承人可通过遗嘱继承抑或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取得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切实保障被继承人自愿

    17、处理、分配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其次,中国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加以完善,借鉴国外已有案例进行本土化改进。并且,司法界可对国内外有关的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公布,这样能够帮助法官在处理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案件上,不至于无法可依、无例可循。最后,可开展专项专利,单独立法,制定虚拟财产的单行法,并且在系统规划虚拟财产框架的基础上,重点提出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方式。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是当下的热点话题,通过专项专利,以解决社会上广泛出现的此类法律问题,是有效的暂时性措施。专项专立不但要根据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即时进行调整,更需要利用理论的工具在政策问题和技术问题上做反复的、前瞻性的思考,以

    18、建立既有理论体系、又涵盖网络新型社会关系的虚拟财产权益保护制度。(二)设置第三方判定机构,明确运营商法定义务设置第三方判定机构,赋予其判定权利,由此促进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保障的有效性,减少争议性判定或无效判定。一方面,设置的第三方机构在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判定时,需对市场需求、产品价值、交易的时间成本等进行综合判定,特别是针对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具有精神价值的财产,更要通过调查取证,以评估其精神价值。另一方面,第三方机构的价值判定体系要和市场交易规则相挂钩,要有据可依,不可随意判定15。第三方机构也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价值评估,作为监管机构,其更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做到依法判定、依据判定

    19、。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证据难以取得的问题,要明确运营商的法定义务,防止运营商越权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目前,较多运营商对网络服务协议规定网络用户只能自己使用注册的账号,不可以进行私自的转让、出售、租赁,并且如果用户长时间不登录账号或者是在服务期限到了后,网络运营商则会有权利注销账号16。协议书的这些内容均明确地表示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是不可以进行私自转移的,这些格式条款几乎成为聊天、游戏软件公认的“霸王条款”。由此可见,网络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本151就站在不公平的角度订立的,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利于用户的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利。使用者在注册时与运营商签订的用户使用协议时,应当明确运营商义务,

    20、应将协议中就排除或限制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条款均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如有必要,应就其中的部分“霸王条款”进行废除,切实保证在用户去世后,其继承人能享有虚拟财产的继承权。(三)明确财产继承的程序,规范用户隐私保护在虚拟财产的继承中,最主要就是要获取所有权人的相关账户信息。绝大多数网络运营商拒绝提供的理由就在于,可能造成用户隐私权的侵犯,如若并非是死者的继承人,则很大程度地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利。所以应当具体规定继承虚拟财产的流程,可以参照国外有关立法经验,在我国按照“继承人提出申请要求继承 网络运营商就真实情况进行审核 如属实告知账户密码”这样的流程进行17。第一,继承人先向网络服务供应商提出要求

    21、,主张获得账户相关信息,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时,也需要拿出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以下: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医院的死亡证明,也可以是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总之,需要出示能够证明其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的文件,以便查询其在网络上使用的账号信息。第二,网络服务供应商在收到网络信息的披露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之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与被继承人在注册时所填的个人资料等信息相符合。经审核过后,如果提交的证明文件与网络服务供应商处所保存的资料不一致的,应该拒绝提供账号和密码,切实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如果在审查之后发现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与被继承人当初注册的个人信息相吻合,那么就可以将注册用户使

    22、用的账号和密码告知,以确保继承人能够享有继承权。第三,根据虚拟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账户的名称进行更改。如果虚拟财产的继承可能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可以要求继承人对账户的名称进行修改,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享有虚拟财产的继承权。例如微商中卖家所使用的账号仅是外部的登录信息,但网络运营商其实在商家注册时,要求卖家填写自己个人真实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实行的是实名验证。此时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继承人获取账号后让其对账号名称进行修改。如果属于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因为不存在交易安全的问题,是否要进行账号名称更改则不做过高要求,继承人可以更改

    23、,也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最后,如若原用户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已立遗嘱不予继承,则法院需尊重原用户意愿,对于账号中的财产不予继承判定。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使得虚拟财产的出现承载着大量的精神价值以及经济价值,让人们不得不重视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其中存在着的虚拟财产如何继承、继承范围、相关法律关系的矛盾冲突以及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范等问题,还需人们进一步的审视及探索。参考文献 1 彭进,校伟杰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研究 J 桂海论丛,2022,38(3):94 99 2 韩子晴,刘磊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J 西部学刊,2022,(8):58 62 3 王瑞麟 虚拟财产继承问题调查及法律对策研究

    24、 J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2,38(2):47 49 4 王方民法典 视角下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继承问题研究 J 法制博览,2021,(32):116 117 5 肖志珂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与刑法保护 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8(6):108 118 6 刘斯仪 信息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J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21,41(8):225 226 7 张新悦 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及法律保护研究 J 西部学刊,2021,(15):72 74 8 王逸卓 韩国财产登记和公开制度浅析 J 法制与社会,2016,(3):27 28 9 高郦梅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解

    25、释路径J 清华法学,2021,15(3):179 193 10 余澜,贾浩杰 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研究 J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2(6):89 94 11 李伟 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研究 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7(5):67 69 12 赵天宇 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平等条款的类型及其法律规制 以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为视角 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2(2):37 49 13 刘俊海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及继承 J 人民司法,2020,(4):4 8 14 杨辰,常睿晴,陈晓虹,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以游戏账号和电子邮箱为例 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8(4):4247 15 林思宇 浅析服务合同视角下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J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9(4):63 68 16 凌祎 国外如何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J 人民论坛,2017,(1):98 99 17 刘华 继承法视角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J 法制博览,2021,(16):82 83 责任编辑:乌丽娜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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