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解释的“同等效力”_陈红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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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26 卷 第 2 期2023 年 3 月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26 No2Mar 2023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2302015论党内法规解释的“同等效力”陈红梅,谌翔(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摘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 都明确规定“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但关于“同等效力”的概念意涵学界却莫衷一是。虽然党内法规解释与
2、党内法规文本具有诸多共通性,但两者在客观上的差异,使得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文本在规范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上难以做到完全的等同。基于此,文章从“同等效力”的内在逻辑入手,从上述三个效力维度对“同等效力”的概念进行厘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同等效力”制度的具体建议。关键词:党内法规解释;同等效力;规范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中图分类号:D262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23)02011709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解释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均明确规定:“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3、但何谓“具有同等效力”?“同等效力”包括哪些范围?相关认识却分歧不一。例如,在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以下简称释义)一书中,对党内法规解释的“同等效力”给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义。在对制定条例第三十四条的释义中,“同等效力”主要是指其效力范围,具体包含两方面:在时间上,党内法规解释的效力存在于党内法规的生效时间;在空间上,党内法规解释适用的范围就是该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而在对解释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的释义中,“同等效力”却是指其效力层次,“党内法规解释在适用上与党内法规等同,二者之间不存在效力的高低差异”;并指出由于党内法规解释在出台时间上晚于党内法规,“这
4、就决定了党内法规解释的生效时间通常是与党内法规的生效时间不一致的”。由此可见,对于党内法规解释“同等效力”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在规范层级上具有相同约束力、在空间范围上具有相同辐射力,以及解释在时间维度上具有溯及力等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厘清党内法规解释“同等效力”的内涵外延,完善“同等效力”制度,是党内法规解释得以准确适用实施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在厘清党内法规解释“同等效力”之前,需要对如下相关概念予以界定。(一)党内法规效力目前学界仅有少数学者对党内法规效力的概念做出定义,例如,柯华庆认为,党内法规的效力是指保证党内法规得以实施的约束力和
5、拘束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主体效力三个要素。宋功德认为,党内法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狭义上是指党内法规的约束力,在广义上还包括依据党内法规而为的具体行为的效力,即各级党的组织依规作出的决定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711收稿日期:2022081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BFX039)作者简介:陈红梅(1971),女,湖南祁东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党内法规学、法理学研究。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00102、220 页。柯华庆:党规学,上海三联书店 2018 年版,第 212213 页。湖南
6、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2 期力和执行力,以及党员依规行使权利时受党内法规保护的效力。秦前红认为,党内法规效力与国法领域中张根大对法律效力的定义在结构类型上相似,党内法规效力也可以分解为载体、范围和表现形式三个要素,效力载体为党内法规,效力范围涉及存续期间、地域范围、主体范围和调整内容,效力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党的纪律为保障的强制约束力,但在广义上也包含不同党内法规类型所体现出的保护力、赋予力、执行力等。就党内法规解释“同等效力”而言,此处所指的党内法规效力范围应局限在党内法规文本所体现的法规范效力,不包含党组织根据党内法规作出的具体决定所体现的效力。(二)党内法规解释的效力关于
7、党内法规解释的效力,柯华庆认为,党内法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这个“同等效力”有三个方面含义,一是规范效力上的同等,党内法规解释与被解释党内法规有着相同的效力位阶;二是时间效力上的同等,即党内法规解释的效力同被解释党内法规的有效期一致;三是空间效力上的同等,党内法规解释适用的范围与被解释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一致。上述三个维度为我们开展党内法规解释“同等效力”的分析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基于此,下文将重点围绕规范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三个维度对党内法规解释的“同等效力”进行深入分析。二党内法规解释“同等效力”的内在逻辑分析(一)“同等效力”的理论本源虽然 制定条例 和解释工作规定 均作出了党
8、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但并未就其原因进行阐述。通过与国家法律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并没有法律解释与国家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相关表述。因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党内法规解释有“同等效力”的规定?“同等效力”的理论本源又是什么?法律效力源于国家权力的赋权,如果没有国家权力赋予法律以效力,那么法律效力就无从谈起,赋予法律以效力必须由国家通过正当程序进行。众所周知,立法权是国家的一项核心权力,卢梭甚至认为,国家主权者只拥有立法权力,除立法权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别的力量。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法律获得效力的两大要件:一是主体必须是国家权力承认的立法者,即主体必须拥有立法权限;二是获得效力必须经过
9、正当的立法程序。由此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国家法律领域没有法律解释与国家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相关规定,是因为法律解释与主要遵循“谁制定谁解释”原则的党内法规解释不同,法律解释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均具备一定解释权限,司法者作出的司法解释,以及执法者作出的行政解释在制定程序上也远比立法程序简便,因此我们很难将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提到与国家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高度。相反地,与党内法规解释性质相似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就有与国家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上述法律效力的结论在党内法规解释领域进行运用,党内法规解释要想获得与党内法规相同的效力,那么必须在解释主体和制定
10、程序等方面达到与制定党内法规相同(或相当层次)的要求,即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文本在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等方面的同一性越高,“同等效力”的作用就越强,反之,两者之间差异性越大,“同等效力”的作用就越弱。(二)“同等效力”的向心力: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文本的同一性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之所以具有同等效力,是因为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文本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同一性,这些同一性共同构成了党811宋功德:党规之治 党内法规一般原理,法律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564 页。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233 页。秦前红,张晓瑜:对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的省思与回应 ,党内法规理论研
11、究 2021 年第 1 辑。柯华庆:党规学,上海三联书店 2019 年版,第 292 页。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345 页。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 2017 年版,第 100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 26 卷陈红梅,等:论党内法规解释的“同等效力”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向心力”。(1)在性质上,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文本同属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党内法规规范。根据 释义,党内法规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对党内法规
12、条款的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作出权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就权威性而言,党内法规解释的主体、范围、审批程序和发布方式都由党内法规明文规定,党员、党组织、专家学者乃至普通公民自行开展的对党内法规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不能纳入严格意义上的党内法规解释范畴。就普遍约束力而言,从实践层面来看,现行党内法规解释文本多为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授权解释机关对党内法规进行的普遍性解释,即便是由具体案件引起的解释,也在解释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抽象,从而使得解释文本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解释工作规定 将解释权赋予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而非具体执规主体,由此可以推断,现行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在功能预设上更偏向于解决党内法规运
13、行中的普遍性而非个别性问题。(2)在主体上,党内法规的解释主体与党内法规文本的制定主体存在高度合一。党内法规总体上遵循着“谁制定谁解释”的基本思路,制定主体和解释主体往往合二为一;党的中央组织授予中央部委党内法规解释权只是“谁制定谁解释”原则的例外情况,且这种授权解释只是由被授权主体负责起草和发布,其正式出台必须经过党内法规制定机关的审批,“解释权事实上并没有被真正地被授予 出去”。这种法定的党内法规解释机制类似于法律解释中的“立法解释”。对此,释义 指出,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考虑是,党内法规解释主体通常就是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体现的是同一主体的意志,在效力上不应该存在差别。(
14、3)在运行环节上,党内法规解释属于广义上的党内法规制定活动。从党内法规解释被纳入制定条例,解释权普遍归属于立规者的制度规定,以及党内法规解释工作先后被纳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 年)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 年)可以看出,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在运行环节上被视作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一部分。有学者也提出了类似观点,如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制定的特殊形式,党内法规解释是党内法规制定的“最后一公里”,党内法规解释属于党内法规的“二次制定权”等等。从哲学解释学的角度看,党内法规解释可以视为一种党内法规的创制活动。例如,施莱尔马赫认为,解释就是理解的表
15、达形式,理解就是解释,他们不是两回事,而是一回事;伽达默尔认为,理解不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的行为,解释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下就是再创造。王建芹、马尚通过引入伽达默尔的“视域融合”的观点,认为党内法规的解释者在解释时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性,将党内法规制定时的视域与现在的视域进行融合而形成一个新的视域,因此党内法规虽然通常是由立规者进行解释,但它也总是包含着创造性,是一种历史意义上的重新创生?10。(4)在目的上,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文本均是对党规运行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回应。斯宾诺莎认为,凡是清楚明白的东西,我们可以直接理解,无需进行解释,比如在理解欧几里得几何学时,我们不需要结合作者
16、的生平和思想习惯进行解释,而在理解圣经“上帝是火”这句话时,通911?10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92 页。王建芹,马尚: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若干基础性问题研究 ,学习与实践 2019 年第 11 期。王建芹,马尚:重新认识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及其限度 ,党内法规理论研究 2019 年第 2 期。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02、220 页。苏绍龙:论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5 期。庄德水:党内法规解释的规范性分
17、析及完善思路 ,求实 2022 年第 1 期。王建芹,马尚:重新认识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及其限度 ,党内法规理论研究 2019 年第 2 期。洪汉鼎:诠释学 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57 页。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55、380页。王建芹,马尚:党内法规解释功能的若干基础性问题研究 ,学习与实践 2019 年第 11 期。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2 期过直接理解出现了困难,才需要结合其他资料进行解释活动。党内法规解释也是如此,对于人们可以直接
18、理解的党内法规,无须进行解释,只有当对党内法规文本的理解或党内法规文本在适用于党规实践出现问题时,才需要进行解释。王建芹、马尚通过引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学理论,认为党内法规解释是在对党内法规所表达的规则理解出现问题时,通过解释的方式以另一种表达来实现对党内法规原表达方式的替代。(三)“同等效力”的离心力: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文本的差异性虽然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文本有诸多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毕竟有所区别,这些区别如同“离心力”,对于“同等效力”的发挥起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1)时间先后上的区别。释义 指出:尽管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但客观事实是,党内法规解释在出台时间上要晚
19、于党内法规。雷浩伟、廖秀健、惠洋同样认为,在生成顺序上,先有党内法规的出台,后有党内法规解释的制定。由此可见,生成顺序的差别导致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文本在时间效力上产生差异。(2)发布渠道上的区别。根据制定条例,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党内法规应该通过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因此,党内法规的发布可以总结为“公开为一般,不公开为例外”。根据解释工作规定,党内法规解释的发布大致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以“解释”名称作出的,通过普发性文件形式发布,由于没有发布党内法规文本需通过党报党刊和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公开发布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
20、公开条例(试行)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说,解释的发布范围限定在党内而非面向社会公众。第二种是以“批复”“答复”名称作出的解释,公开范围更加狭窄。这种解释采取“单发”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在对请示和申请单位进行书面批复和答复的同时,视情况抄送有关地方和部门,其公开范围仅仅限定于少数相关地方和部门。总之,党内法规文本与党内法规解释因发布渠道的差异而产生的公开范围的差别,将导致两者在空间效力上的差异。(3)体例名称上的区别。根据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文本的格式和体例是比较明确的,体例上一般使用条款式表述,根据内容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名称上形成了封闭结构,仅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
21、细则 7 种类型。这种体例名称有效提高了党内法规的可辨识度,例如,从名称上我们可以将常见的意见 排除出党内法规的范畴,从体例上将虽以办法 命名、但以段落式表述的一般公文与条款式表述的党内法规办法 相区别。而党内法规解释在名称上属于开放结构,根据解释工作规定,“党内法规解释,可以使用解释、批复、答复等名称”,由此可知,党内法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上述 3 种类型。同时,党内法规解释也没有明确的体例格式上的要求,这无疑增加了党内法规解释的辨识难度。(4)审批程序上的区别。总体来说,在制定环节,制定党内法规的程序要严于制定党内法规解释的程序:根据制定条例,党内法规草案的审批一般采取会议审批的形式,只有对
22、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的中央党内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的方式。而根据 解释工作规定,党内法规解释草案既可以进行会议审批,也可以报解释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授权解释的中央党内法规解释草案需要报中央审批,但也没有提出应采取会议审批的要求。在清理环节,根据解释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等相关条款,党内法规的清理权属于制定机关,党内法规解释的清理权属于解释机021斯宾诺莎:斯宾诺莎文集(第 3 卷),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2014 年版,第 105118 页。王建芹,马尚:重新认识党内法规解释的功能及其限度 ,党内法规理论研究 2019 年第 2 期。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
23、义,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20 页。雷浩伟,廖秀健,惠洋:党内法规解释的规范化与法治化论析 ,理论导刊 2019 年第 8 期。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第 26 卷陈红梅,等:论党内法规解释的“同等效力”关,因而在授权解释中会出现制定权与清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如果说党内法规解释具有“同等效力”的重要理由是制定机关与解释
24、机关的合一性,即被授权解释机关必须报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审批同意才能发布解释,那么其解释的“死亡”权限却下放至被授权解释机关,这也将对“同等效力”的规范层级和存续期间造成影响。(5)运行方式上的区别。顾名思义,党内法规解释是对党内法规的解释,解释必须以现行党内法规文本为前提,即必须依附于党内法规文本。借用法律解释的观点:“不顾法律文本所能接纳的理解程度,随心所欲地任意驰骋解释者的想象和意志,就不是法律解释。”因此,党内法规解释的效力范围仅仅局限于被解释党内法规的范围内,其解释功能也仅限于对被解释文本字义的阐释、扩大、限缩或漏洞填补,解释功能的发挥不能超越被解释的党内法规文本所能承载的限度。但在党内
25、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于立规者本身处于党规创制者的地位,不需要拘泥于现行党内法规文本,更有利于其效力的发挥。三党内法规解释“同等效力”制度的现实困境尽管党内法规解释与党内法规的同一性是两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内在逻辑基础,但两者在时间先后、发布渠道、体例名称、审批程序和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却使“同等效力”制度的发挥面临困境,下文将从规范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三个维度来进行检视。(一)规范效力上的困境1党内法规解释的边界不够清晰,影响着其效力层级的判定如上文所述,党内法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解释、批复、答复 3 种类型,但对于除上述 3 种类型外还有哪些属于党内法规解释,目前尚未有明确定论。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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