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与WTO框架兼容性的碳边界_宛图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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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2 3.0 3双碳聚焦E Y E SO NC A R B O NCBAM 与 WTO 框架兼容性的碳边界宛图南唐玮李瑾2022年 12月 13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第四轮三方协商后就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以下简称 CBAM)达成临时协议,并表示该协议下的 CBAM 将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完全兼容。然而,CBAM 包含收取高额碳排放费用的内容和其单边贸易措施的性质,欧盟声称的 CBAM 与 WTO 规则之兼容性仍需进一步检验。CBAM 是否合乎 WTO 规则将会对于欧盟贸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生长远的双边贸易影响。因此,有必要讨论 CBAM 与 WTO 框架之间的兼容性。C
2、B A M 设计要素基本运行机制CBAM 要求进口 CBAM 覆盖范围内产品的欧盟进口商,对产品含碳量进行统计与申报,并提交给欧盟官方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审查。进口商需要根据商品产生的排放量购买 并 缴 纳 相 应 数 量 的 CBAM 证 明,每 份CBAM 电 子 证 书 对 应 一 吨 的 排 放 量。每 份CBAM 证 书 的 价 格 与 欧 盟 排 放 权 交 易 市 场(EU ETS)的周均价保持一致。进口商品在原产国已经缴纳过的碳价可以用来抵扣等值的 CBAM 证明。在 CBAM 刚开始执行时,进口产品将会自动获得免费排放配额且该配额将被用于需缴纳 CBAM 证书的抵扣,免费排放配
3、额的抵扣比例将逐年下降直到完全清零。CBAM 证书只能用于进口商品含碳量的清缴,而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超额购买的 CBAM 证书可以按购时价格重新由 CBAM 主管机构回购,但回购数量不能超过进口商在履约前一年购买证书总量的 10%,且超出 10%的超额购买之证书将在有效期限过后清零。CBAM 设计初衷避免碳泄漏。因为欧盟地区执行严格的减排政策且碳配额的价格长时间保持在高位,欧盟企业往往会将生产链转移到减排政策相对宽松的国家来减少减排成本,导致欧盟之前产生高碳排放量的生产环节仅改变了生产地点,这样的转移并没有实现减少碳排放的效果。同时,欧盟本土商品由于要承担减排所产生的减排压力,在与高碳含
4、量的进口至欧盟产品竞争时往往处于劣势。上述的产业外移和不公平竞争共同构成了碳泄漏问题。CBAM 旨在通过给进口至欧盟产品施加碳成本,进而让欧盟商品与海外商品能在欧盟承担相同碳成本的情况下公平竞争,也能减少欧盟企业向海外转移生产链的意愿。欧盟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 EU ETS)改革的并行措施。作为欧盟一揽子气候相关提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会员会希望对现有的 EU ETS 进行改革,改革内容包括逐步减少邀您关注3 6总第3 3 9期n v i r o n me n t a lc o n o myE免费配额和扩大覆盖领域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有可能进一步抬高 EU ETS 的碳价格和欧盟企业的碳
5、成本压力。为了避免欧盟企业所承担的不公平减排负担 成 本 因 为 EU ETS 改 革 而 进 一 步 扩 大 化,CBAM 的提出能够有效地缩小欧盟本土企业与海外企业间的减排负担成本差异,从而减少推行 EU ETS改革所面临的社会和立法阻力。C B A M 是否违反G A T 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CBAM 是否可能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GATT 第 11 条第 1 款,也就是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禁止 WTO 成员方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制定或维持除关税、税收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在实践中,第 11 条第 1 款并非禁止任何形式的对进口商品作出的要求或限制,而是仅禁止
6、对进口商品产生进口数量限制效果的措施。如在中国原材料案中,上诉机构就指出第 11条第 1款作为一项广泛规定,“禁止任何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数量或金额有限制作用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在阿根廷进口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对判断是否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补充,认定上诉方有必要证明限制措施对进口商品数量影响的体现,并强调这些影响“可以通过在相关背景下考虑有争议的措施的设计、结构和揭示性结构来证明”。也就是说在措施中包含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如果行政程序本身对进口商品产生了实际的数量限制效果,则该措施有可能违反第 11条。对于 CBAM 来说,其要求进口商申报和获得授权的行政程序本身并没有违反第
7、11 条。然而,如果申报和获得授权的流程在未来的实践中被证明是复杂或难以获取的,则 CBAM 的行政程序存在对进口商品的数量产生实际限制影响并违反第 11条的可能性。CBAM 是否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 GATT 第 1 条规定,即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任何成员国的任何贸易往来产品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必须无条件地给予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类似贸易往来产品。就 CBAM 内容中包含的区别对待而言,CBAM 草案的第 5 条规定了免除 CBAM 义务的前提条件:被 EU ETS 所覆盖或者有和 EUETS 价格一致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CBAM现有草案免除了特定国家购买 CBAM 证书的义务,其
8、中包括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前 三 个 国 家 在 欧 洲 经 济 区(EEA)下 被EU ETS 所覆盖,而瑞士有一个独立但与 EUETS 连接的排放权交易系统。在这一点上,CBAM 为 符 合 第 5 条 国 家 提 供 了 不 用 购 买CBAM 证书的优势,而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却不能立即无条件地获得这种优势。此外,CBAM 草案的第 9 条允许进口商减免与进口商品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格相应的CBAM 证书数量,这也会导致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至欧盟商品会根据已经支付的碳价格而产生不一致的 CBAM 费用,从而形成进口商品待遇上的区别。然而,根据上诉机构的判例经验,区别对待本身并不会
9、违反最惠国原则,是否违反最惠国原则应通过其产生的限制效果是否公平来判断。在欧盟海豹制品案中,上诉机构则指出,第1条第 1款“允许在同类进口产品之间进行监管区分,只要这种区分不会对任何成员国的同类进口产品产生竞争影响”。CBAM 最有可能与第 1 条第 1 款冲突的要素在于其“一读”文本中将抵扣范围限制为已支付的明确碳成本,以及CBAM 第 5条豁免原则也是基于包含明确碳成本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同国家之间的碳定价,也就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明确碳成本确实存在差距,但这并不3 72 0 2 3.0 3双碳聚焦E Y E SO NC A R B O N意味着不同国家没有作出减排贡献,如美国的碳排放监管
10、机制就是以非货币的形式存在,其对产品同样会产生生产方式等方面限制所带来的隐性碳成本。CBAM 对于明确碳成本的限制忽视了其他国家因非货币减排措施所产生的隐性碳成本,因此,会对拥有隐性碳成本的进口商品形成不公平的对待,有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上诉机构认为第 1 条并不是用于判断不公平的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适当条款,合理性问题应该留给第 20 条一般例外原则进行考量,因此判断 CBAM 是否符合第 1 条 仅 用 考 察 其 是 否 构 成 不 公 平 的 区 别对待。CBAM 是否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如果 CBAM 被认定为边境调整措施,即欧盟将内部法规或税务要求同时施加于进口产
11、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上,则 CBAM 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根据 GATT 第 3 条第 4 款规定,对于进口产品需提供“不低于”成员国本国“相似”产品所 享 受 的 法 律、法 规 或 要 求。尽 管 欧 盟 在CBAM 草案中强调 EU ETS与 CBAM 的同步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导致欧盟产品比进口产品更有利的待遇”,且 EU ETS和 CBAM 在根据产品碳含量进行收费、两者价格挂钩等特征上存在一致性,但 EU ETS 在交易机制上相比 CBAM 对于同类产品更加有利。如 EU ETS允许欧盟企业以更高的灵活度在二级市场进行碳配额的交易,而 CBAM 的交易机制中并不存在二级市场,且
12、欧盟政府对于多余 CBAM 证书回购的额度有限,这意味着进口产品相对于欧盟本土产品在承担碳配额价格变动所产生的额外成本风险的同时,缺乏像欧盟产品一样通过二级市场灵活控制成本的手段。这也意味着 CBAM 对进口产品的待遇“低于”EU ETS 对欧盟同类产品的待遇,因此有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可能。C B A M 能否从G A T T第2 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寻求豁免可能?在 CBAM 有可能违反 GATT 规定的情况下,欧盟想要证明 CBAM 的合理性就需要引用第 20 条一般例外条款来争取赦免。GATT 第20 条,即一般例外条款,规定在符合某些要求的情况下,“GATT 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WT
13、O 成员追求一系列正当的政策目标,并允许成员方采取违背 GATT规定的措施。因此,即使 CBAM 有可能违反上文涉及的GATT 规定,依旧存在通过第 20条获得豁免的可能性。对 CBAM 来说,想要适用于第 20 条,必须在证明 CBAM 不构成第 20 条前言中规定的对“相同条件下的国家”的“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的前提下,符合第 20 条(b)款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第 20 条(g)款的“与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CBAM 是否满足第 20条(b)款条件?决定 CBAM 是否满足第(20)条 b款的关键挑战在于证明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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