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到赋权: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拓展与深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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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当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主要内容是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司法程序内的社会服务。构建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正常社会化需求的社会支持体系,应当将目标从权利保护拓展到赋权。以未成年人的需要和消解其困境为主要内容,增强未成年人的主体性和参与度从而激发其正常社会化的潜能,赋予未成年人识别、获取和主动链接社会资源的能力,从而获得足够的社会支持。以赋权为导向的社会支持体系旨在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陪伴性的、心理和情感等社会支持,修复或重建未成年人与家庭和社会的依恋关系。通过赋权增强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能力,减弱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阻力,提升未成年人正常融入社会的信念、抗逆
2、力和自控力。【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赋权社会支持社会融入未成年人司法场域内的困境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面临的主要困境是社会资源的支持不足,这导致未成年人在生活条件、精神需求、成长过程中的陪伴以及获取资源的能力等方面都处于相对匮乏状态。这既是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和被侵害的诱因,又是掣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因素。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以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行中的权利保障为基本目标,促进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询问)、非羁押措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观护帮教等程序的社会支持体系化。正如有学者所言,“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
3、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再社会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实施相应的刑事诉讼活动”1。尽管很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的过程中,通过引入社会力量为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搭建、社会资源链接等社会支持,但是对于司法场域内的未成年人而言,因诉讼程序结束而不从保护到赋权: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拓展与深化宋志军 毛泽金(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126再持续跟进乃至中断的社会支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问题。有学者已经指出了问题所在,“如果我们把视角转向曾经接受过社会支
4、持但又非因本人原因而失去这些社会支持的涉罪未成年人的话,其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甚至有可能导致那些涉罪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2在未成年人司法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的问题主要是由其自身社会资源匮乏、社会支持缺位所引发的,例如家庭陷入困境、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心理和情感支持、知识技能的严重不足及融入社会能力的欠缺,等等。这些问题是以司法程序有效运行、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目标的社会支持无法有效解决的。进一步而言,赋权理论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为了使未成年人彻底脱离困境,以赋权理念为指引,重塑或改善未成年人与家庭、社会之间的关系,扩展未
5、成年人的社会资源以及提升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自主能力及信念,为未成年人良好融入社会提供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一、赋权理论的内容及其对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适用性尽管学者们对于赋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的起源问题缺乏共识,但普遍承认20世纪70年代是赋权理论学术史上的一个关键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赋权理论开始“开花结果”3。美国学者索罗门(Barbara Bryant Solomon)最早在学术文献中使用了“赋权”一词。在其 黑人赋权:被压迫社区的社会工作 一书中,索罗门将“赋权”描述为一个过程,是专业社工及其黑人客户协力解决问题的应然目标。社会工作实践中的赋权不仅可以解决
6、黑人客户的具体问题,还可以消除压迫遗留下来的无权感4。此后,与赋权有关的学术文献大量涌现。有学者认为,赋权已经从一个新的、具有范式挑战性的(paradigm-challenging)概念发展成为社会学和许多其他领域的主流5。然而,学术界尚未出现一个能够为学者们广泛接受的关于赋权的概念。有研究者回顾了关于赋权的29个常见定义,但这些只是赋权定义迷宫的一角,远非全部6。笔者认为,真正定义赋权理论的并非一段特定的文字,而是其背后的哲学或价值观。赋权理论通过多个视角来解释现实问题,强调社会工作者与需要帮助的人之间的平等与互动,尊重面临困境的公民的主体性。因此,赋权理论不是一种片面的实践方法7。拉帕波特
7、(Julian Rappaport)具体论述了这种哲学或价值观:“我所说的赋权是指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提高人们控制自己生活的可能性如果我们认真对待赋权问题,我们将不再把人们仅仅看作是需要帮助的儿童或者面临困境的享有权利的公民,而是把他们看作是既有权利又有需求的完整的人。”8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引下,赋权理论开始将赋权从一个行动延展到一种过程。古铁雷斯(Lorraine M.Guti rrez)认为,赋权是一个增强个人、人际或其他社会关系主体自身能力的过程,这样个人就可以采取行动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9。当前,将赋权理解为一种过程的观点在学界占据主流10。齐默尔曼(Marc A.Zimmerman)详细描述
8、了赋权过程(Empowering Processes),即当专业人员致力于提高他人的赋权结果时,赋权过程意味着:(1)让社区成员参与干预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评估;(2)发展“生态身份”,使专业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区成员;(3)与社区成员作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开展合作;(4)为社区成员创造发展技能的机会,使他们不必依赖专业人员11。由此可以看出,齐默尔曼坚持了正确的赋权观,即赋权的最终目标是一种建立在不依赖外部支持基础上的改善。亚当斯(Robert Ad-ams)完整地描述了赋权在主体间的作用方式:“赋权是指个体、团体和社群掌管其境况并达成其自身目标的能力,能够借此帮助自己和他人将生命的品质提高到最
9、大限度的过程。为 127了赋权,人们需要力量来改变环境的各个重要方面,并且需要了解自己,也需要有动机和意愿以个体与集体的努力来进行改变。”12来自内部的力量和改变是赋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维度,然而,有些观点忽略了赋权理论中的这项指标,将赋权认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度的给予,并在此基础上错误地使用赋权概念。克里森(Brian D.Christens)发现了这一现象,并揭示了赋权理论的本质:“赋权应该被理解为个人和群体都要经历的一个迭代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既依赖于自己的能力,又建立自己的能力。这不是可以由一些人为另一些人完成的事情。”13克里森的这种观点强调了赋权理论的哲学基础,在社会工作领域应当
10、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案主在社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采取行动提升自身能力并改变生活现状。赋权的过程由三个阶段构成。其一,赋予个体各种社会能力。这种能力不仅是人们所具有的改变所处环境的力量,而且拥有通过个体和群体的共同努力做出改变的动机和意愿。其二,个体行使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不是单一个体的行动过程,而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互动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赋权是社会主体间通过互动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相互支持、彼此增能的过程。其三,个体通过行使权力所取得的掌握自身的境况、实现自身目标的成果。因此,赋权的重点在于发掘或激发服务对象的潜能14。赋权理论可以在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过程中得以应用。社会
11、力量通过资源链接、增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社会网络的资源供给能力等方式,促使困境未成年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从不稳定的、充满风险的社会角色逐渐达到社会角色的稳定化。这是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主要目的及所要经历的长期过程。通过社会支持过程中的赋权,困境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努力维持和促进自己的独立性,并且习得经营自己生活和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能力。在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对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等活动的过程中,如何评估及界定帮教行动的边界,进而评价帮教的效果,成为非常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赋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自我赋权”或者“自我增能”。自我赋权和增能强调增加行动者尤其是
12、弱势群体的权能,激发其所具有的潜能,促使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意识的觉醒,使之能对所面临的问题做出判断并采取相应行动,实现“助人自助”的目的。就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困境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社会融入的过程中经常遭遇社会排斥,甚至形成社会和自我的双重排斥,导致其在学习、就业、社会交往等方面出现各种问题,难以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并健康成长。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社会力量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我赋权的能力。其一,改变低自尊、无价值的认知,促进其更具积极意义的自我效能感的发展。其二,促使其形成正确理解所处的环境和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知识框架和能力结构。其三,具备识别可获取的资源并形成链
13、接资源的意识和能力,尤其是在人际互动中增进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以改变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形成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15。以赋权为导向的社会支持将社会支持视为改善困境未成年人的微观社会关系和宏观社会环境的事业,使其变得更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正常融入社会的需要。这是对赋权理论的具体应用,即以符合未成年人需要和增强其能力为内容的社会支持,能够使未成年人在链接社会资源、学习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和自信心、建立和拓展良好社会关系网络、增强抗逆力等方面的能力得以提升。二、赋权理论对拓展与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价值赋权理论是为了改善处于困境之中的社会群体获得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境况的
14、理念和 128方法论。在未成年人司法场域内,保障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只是社会支持体系的目标之一,更为重要的目标是使未成年人彻底摆脱其本人和家庭所处的困境。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实践中,以司法社工和志愿者为主的社会力量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增强困境未成年人获取社会资源和扩展社会支持网络能力的理念,这一理念与赋权理论高度契合。(一)赋权是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保障权利目标的升级当前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以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为基本目标,这不足以彻底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良好融入社会的任务。以赋权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目标可以有效弥补上述不足。在社会支持体
15、系建设实践中,赋权的理论及方法要求社会力量协助未成年人通过感受自身的力量和价值等正面经验来激发内在的动力,并且在参与社区和团体活动的过程中学习获取并拓展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的能力,从而提升掌握自己生活主动权的能力。有学者认为,从福利司法的视角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念和要求嵌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需要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全面梳理、审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精髓与要求,正确评估、动态把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发展趋势”,实现涉案未成年人社会化回归这一最大利益16。笔者认为,相对于纯粹的“程序保障”和“权利保护”而言,将赋权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目标更能触及困境未成年人
16、问题的实质,也更加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2016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 第20号一般性意见:关于在青春期落实儿童权利第 17-18 段中提出的关于“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原则,充分体现了赋权理论的价值导向。该意见将青少年期及其相关特征视为儿童期的一个积极的发展阶段。儿童权利委员会发现,以前大量关于青少年期特征的负面描述导致各国实施一些狭隘的干预措施和服务,而不是致力于建立最佳环境,以保障青少年的权利,支持青少年的身心、精神、社会、情感、认知、文化和经济能力的发展。儿童权利委员会将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定义为对待儿童成熟和学习过程的扶持性原则,儿童在这一过程中逐步获取能力、认识,他们承担责
17、任和行使权利的能动性水平也不断增长。笔者认为,该定义强调了儿童自主性、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利的能动性,与赋权增能理论的内核是契合的。对于儿童能力不断演进的预设,实质上反映了一种将“能力理论与权利理念紧密结合”的观点,在承认儿童在自主能力方面暂时有所欠缺而给予福利待遇和保护的基础上,以动态的视角关注儿童的成长过程,根据儿童不同阶段的能力赋予其不同程度的自主决定权,以求最终达成“权利实现”这一目的。有学者认为,“儿童赋权”理论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工作实践表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第5条及其确立的“儿童能力不断发展”原则具有基础性地位,能够从规范和价值两个层面构建并协调儿童、父母和
18、国家的三方关系,能够与第12条一同作用于公约 条文的解释,能够作为一项政策独立适用于儿童权利实践17。(二)赋权理念契合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价值取向赋权是通过专业化的社会支持给予服务接受者掌控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引导,将他人的经验转化为自我的经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主要过程是通过社会力量链接资源,增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社会网络的资源供给能力,促使困境未成年人从不稳定的、充满风险的社会角色逐渐达到社会角色的稳定化,并实现正常的社会化。实现“自我赋权”129或者“自我增能”是赋权的重要目标。自我赋权和增能强调通过激发弱势群体的潜能来增加其权能,促使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乃至丧失自信和自主意识的人重新激
19、活自我意识,使之能对所面临的问题做出理智判断并采取相应的积极行动。就司法程序中的困境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社会融入过程中常常在就业、社会交往等场合面临社会排斥,也可能因为所处的弱势地位和社会排斥而产生自我排斥,甚至叠加形成“双重排斥”,这无疑会使困境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更差、社会融入之路更加艰难。因此,需要通过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赋权行动,以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赋权。在此基础上,困境未成年人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和促进自己的独立性,并且能够经营自己的生活。据此可以发现,赋权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在价值取向上是高度契合的,二者的目的均不是短暂的帮助或者保护,而是旨在长期改善未成年人的境遇,最
20、终达到自我赋权和自我增能的效果。以赋权为价值取向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存在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即当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社会支持时,如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心理疏导以及其他救助活动等,应该如何评估帮教和救助的效果?换言之,对于服务接受者而言,在“感觉到被赋权就够了”还是“赋权的结果是最重要的”之间应当如何选择和平衡?笔者认为,有四个要素影响着向个体赋权的效果。第一,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及其核心需求。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贯彻体现在两个位阶上:发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是什么的问题;听取、评估未成年人意见并将其纳入影响未成年人司法事项的程序保障中,解决如何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问题18。因此
21、,需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考量要素和标准,赋权应当从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和核心需求出发。第二,个体的条件。个人条件既包括心理、信息、物质、精神、社会和经济等层面的有利条件,也包括个人所拥有的各种资源。第三,个体的机会。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发展、境遇的改善、能力的增强和社会层次的提升需要机遇或者适当的机会,获取各种资源的机会受社会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架构等复杂因素的影响。第四,个体把握机会的意识和能力。个体所具有的把握机会的意识和能力对于赋权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赋权,未成年人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并且可以通过使用选择权获得理想的结果。同时,这四项因素也可以作为赋权成效的衡量标准。在采取赋
22、权行动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现有的父母、家庭、朋友和邻里等社区人际网络中,未成年人存在哪些需要被满足的需求。尽管精神分析、行为主义、认知主义和人本主义等心理学流派存在很大差异,但是都认为正常需要得到合理满足是一个人的心理健康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的“需要”是机体内部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表现为生存和发展对客观条件的依赖性,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引导行动19。在此意义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要无法得到正常满足,将对其心理、动机和行为产生显著不良影响。在未成年人司法中,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或者得到不正常满足的未成年人往往都存在出现心理和行为问题的潜在风险。心理学理论的启示在于,对未成年人的赋权行动应当结合未
23、成年人的现实需要来开展,这将大幅度提升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深度与效果。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实践中,可以把经过调查和评估确定的未成年人需求列成表格并分类,例如身体健康的需要、情感的需要、心理需要、陪伴的需要,等等;或者从未成年人发展维度的需要进行分类,如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要、行为发展的需要、自我认同的需要、家庭关系与社会交往的需要、自我照管技能的需要,等等。在明确上述各种需要的基础上,还要厘清各种需要之间的逻辑关系,由此确定社会力量的参与顺位、参与时机、相互协作及转介服务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未成年人的需要具有差异性,因而不能对一个案件中的所有未成年人或者某一个程序期间内的未成年人提供
24、内容相同的服务。130(三)赋权理论可以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方法论赋权理论之所以可以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构建的方法论,是因为赋权将困境未成年人所经历的社会支持缺位和运用社会资源能力欠缺等问题放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体系之中,从宏观和整体的视角来看待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这一改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境况的事业。赋权理论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中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以及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例如,在确定帮教方案时,可以基于赋权理念的要求,以未成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实现未成年人的自我赋权。运用赋权的方法论解决不利于未成年人从家庭、社区乃至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之中获取其健康成长和正常
25、融入社会的资源的问题,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需求,使其处境更加符合社会化和社会融入的需要。作为方法论的赋权理论是指以任何可能的方式,例如资源、教育、政策改善、自我意识等,给困境未成年人更大力量的过程。在未成年人司法中,赋权要求尽力维护那些在社会上拥有资源最少、被最不公平对待的困境未成年人的权利,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来评估怎样对待未成年人是符合其良好发展需要的。但是,以赋权为理念的工作人员专业化倾向可能导致的后果值得反思,有时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和选择权可能被弱化了。过度专业化的副作用就是,虽然专业人员的工作能恰到好处地与专业架构相吻合,并且能游刃有余地控制、管理、评估那些接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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