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际最优化模型的理论根源及其法学应用之检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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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023年第6 期第14 1-155页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边际最优化模型的理论根源及其法学应用之检讨艾佳慧摘要:无论从实证层面还是规范层面,新古典经济学极具科学性和一般性的边际最优化模型都构成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的核心理论框架。面对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法律的经济分析摒弃了基于比较权衡的经验主义传统的古典经济学,尝试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模型构建法律分析框架。立基于唯理主义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虽然借助微积分等数学工具构建了一个假设清晰、逻辑严密的最优均衡体系,但其追求最优结果的绝对性思考仅是一种理论建构。然而,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的逻辑关系隐含了一种否定前件的逻辑谬误,因此
2、,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内含了逻辑谬误,经由科斯定理的理论转介,这一内含逻辑谬误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直接决定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的理论构建,并间接决定了这一基于边际分析和最优化理论的理论框架在立法层面的规则制定与司法层面的法律适用等法学应用局限。关键词:唯理主义;绝对性思考;新古典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边际最优化模型D0I:10.19836/ki.37-1100/c.2023.06.013一、问题何以提出?自理查德波斯纳撰写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横空出世以来,经过几代法律经济学人的努力,经济分析几乎在法学的所有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经济学逐渐成为法学界的“显学”,中国的法律经济学也逐渐成为了社科法学
3、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遗憾的是,看似强大的法律经济学却面临令人尴尬的应用困境,尤其是在身处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法学界。其应用困境主要表现为法律经济学难以有效回应如何制定法律和如何适用法律等现实需求,对现实的法律世界毫无解释力,由此而言,“经济理论对法学的影响力,恐怕连滩头堡都没有真正建立”,正如布坎南所说的,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是“好经济学,坏法律”。我们应该检讨这一看似影响深远的学术流派存在哪些理论缺陷,又隐含何种可能导致其失败但又无法根除的理论基因。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项目“批判波斯纳问题研究”(2 1FFXB065)。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上
4、海2 0 0 0 4 2;)。*丁建峰、杜宴林两位教授对本文初稿给出了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在此表示感谢,但文中的任何疏漏均文责自负。Baird D.G.,“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Looking Forward,University Chicago Law Review,1997,64(4),p.1129.卡拉布雷西指出,法学家视野中和分析下的法律制度的世界,时常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目前的经济理论不足以解释任何给定社会的现行法律制度。参见奎多卡拉布雷西:法和经济学的未来,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19 年,第2 13页。埃里克波斯纳也指出
5、,发展了30 年的合同法之经济分析其实不太成功,因为其理论要不是简单可确定但无解释力,要不就是理论所要求的相关信息现实中无法获得,导致理论与法律脱节。参见PosnerE.A.,“Ec o n o mi c A n a l y s i s o f Co n t r a c t L a wAfter ThreeDecades:Success orFailure?,Yale Law Journal,2003,112(4),pp.829-865。3苏永钦:法律和经济一怎样相互为用,载张永健:物权法之经济分析:所有权“序言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9年,第8 页。布坎南此说是在批评波斯纳的经
6、济分析虽好,但坏了法律。参见BuchananJ.M.,“G o o d Ec o n o mi c s-Ba d L a w”,Vi r g i n i a4LawReview,1974,60(3),pp.483-492。142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自法律经济学诞生以来,看似统一的法律经济学内部其实一直存在各种理论流派,因此,首先需要明确本文涉及的究竟是何种法律经济学。根据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不同,既有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大致可区分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两类。前者以芝加哥学派的波斯纳、库特、尤伦、沙维尔、米瑞尔、史密斯等为代表,他们力图将新古典经济学(或价格理论)中的边际最优化模
7、型应用于包括财产法、侵权法、合同法、家庭法、刑法和证据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领域,试图用数理模型全面分析法律问题。后者的代表人物有科斯、威廉姆森、诺思,他们关注现实世界的“生产的制度结构”,强调不同的法律界权方案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经济效果,因而需要在比较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择优选择。鉴于“经济的法律分析”学派的学者以经济学家为主,他们对经济理论在法学界的应用兴趣并不大,而“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者则以知名法学家为主,他们的学术成果的引证率较高,在法律经济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而言,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的学者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最优化模型可以替代复杂
8、混乱的传统法学理论,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个既宽广又统一的分析视角。波斯纳甚至认为,普通法的逻辑就是经济学的逻辑,法律经济学有能力简化法律教学,并可以向学生揭示多种法律原则外衣下简洁的经济学结构。无论是评判立法条文或司法判决是否有效率,还是为具体制度或司法标准进行正当化论证,法律的经济分析多与学者设定的边际最优化模型有关。在这一模型中,信息成本、违约金、赔偿额和刑罚均为“影子价格”,行为人的创设新型物权、违约、侵权和犯罪等一系列行为均导致了负外部性,因此,立法者与法官均应努力寻找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最优标准,以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或社会成本最小化)。但问题在于,这一从新古典经济学中“移植”而来
9、的边际最优化模型(当然也包括隐藏其中的外部性理论)能否有效解释法律现象、分析法律问题?更进一步,面对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边际最优化模型是否因存在某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理论困难,而无力解释真实消费者和企业的行动决策,更难以指导现实世界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二、唯理主义的智识成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理论根源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认为法律经济学就是经济学,“作为经济学中的一个运动,独特于一般经济学的是它的研究对象;只是作为法律中的一个运动来看,它在方法论上才是激进的”。因此,本节尝试从经济学理论出发,论证以边际最优化模型和一般均衡理论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学只是欧陆唯理主义传统的智识成果之一。最优均衡状态只存在于零
10、交易成本的理论世界,并非全知全能的人类根本没有能力去追求最优化(不管是利润最大化、效用最大化还是财富最大化)这一绝对之物,麦考罗和曼德姆就曾专书讨论了自波斯纳以来的各种法经济学流派,比如芝加哥学派、纽黑文学派、公共选择学派、新制度主义学派,甚至还包括批判法学学派。参见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G.曼德姆:经济学与法律一一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朱慧、吴晓露、潘晓松译,史晋川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0 5年。“生产的制度结构”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核心关注,科斯在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仪式上发表了题名为生产的制度结构的获奖词。参见CoaseR.H.,“The Institutional Struct
11、ure of Production”,i n Co a s e R.H.(e d s.),Es s a y s o n Ec o n o m i c s a n dEconomists,Chicago:TheUniversityof ChicagoPress,1994,p.3。波斯纳法官就曾经很自信地指出,从普通法应当寻求财富最大化这一前提出发,法经济分析学家就可以借助一种用数学术语表述的形式主义方式演绎出一套能清楚表现和完善普通法内在本质的法律原则。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2 年,第4 51页。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4 52
12、页。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1年,第50 2 页。143边际最优化模型的理论根源及其法学应用之检讨因此,才有经济学家感叹道,“从根本上说,当前经济学日益脱离真实世界的事实,正是唯理主义研究方法一枝独秀的必然结果”。在笔者看来,正是这种脱离真实的抽象理论最终沦为了科斯所讽刺的“黑板经济学”。仔细探究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结构,我们不难发现其理论系统隐含了一种否定前件的逻辑谬误(t h e f a l l a c y o f d e n y i n g t h e a n t e c e d e n t)。实证经济学的逻辑表述是:P(零交易成本,市场完
13、美运行)Q(实现一般均衡和资源最优配置),但否定前件的错误会推导得出:P(正交易成本,市场失灵)Q(没有实现市场均衡和资源有效配置)。因此,福利经济学要求借助政府管制这双“看得见的手”,通过征税补贴、反垄断、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公共产品投人等内化外部成本来实现帕累托效率或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由此而言,福利经济学的逻辑表述及其研究内容存在逻辑谬误,问题因此得以显现:我们不应该将理论世界中证成的最优标准当作现实世界经济政策的当然目标,更不能因为市场运行有成本(即出现各类“市场失灵”),就单纯借助同样需要花费巨大成本的政府管制实现目标。在笔者看来,虽然实证经济学号称独立于任何特定的伦理立场和规范判断,是
14、一种按照经济规律描述经济交换如何发生、市场经济如何运行的理论抽象,但其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局限。第一,这一唯理主义/形式主义的经济学理论并不价值中立,其隐含着政治寓意和意识形态偏见,即这一理论试图证明信奉自由主义、市场至上的资本主义制度具有优越性。第二,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质疑的,新古典经济学明确定义的最优化模型和一般均衡理论只是一种理论想象,我们并不需要将此绝对化的最优状态作为一种判断现实经济是否有效率并要求相关经济政策向其靠拢的规范标准。第三,诺思曾敏锐地指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原始形式具有一种数学般的精确和完美,它构建了一种没有摩擦的静止世界,但这一理论含有两个错误假设:制度不相关和历史不相关。
15、正因如此,该理论所使用的方法限定了他们的研究主题,妨碍了对于发展的认识。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如果说看似“价值无涉”的实证经济学隐含了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能实现最优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的价值判断,那么研究“市场应该实现何种价值以及如何实现”的规范经济学当然应该将最优状态视为一种判断现实经济是否有效率的规范标准,并在现实经济未能实现该状态时调整相应的制度安排,再评估此制度调整是否导致或促进了最优结果的产生。在微观经济学层面,底古的福利经济学就是一种以零交易成本的完美市场为规范标准,无视政府运行的巨大管理成本,认为市场一旦“失灵”,政府便必须通过征税补贴等制度安排内化外部成本的规范经济学理论。
16、但科斯早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就系统批判过这种视完美市场的最优状态(不存在私人产斯蒂文G.米德玛:罗纳德科斯传,罗君丽、朱翔宇、程晨译,罗卫东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 0 16 年,第7 页。基于对真实经济世界的持续关注和研究,在一篇批评边际成本定价政策的文章中,科斯将那种不关注现实世界的现代经济学称为“黑板经济学”。参见罗纳德H.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 0 0 9 年,第10 0 页。通过批评法律经济学界错误地理解了“科斯经济学”,简资修教授首次发现从零交易成本的科斯定理推导出正交易成本的“模拟市场,价高者得”犯了“否定前
17、件的逻辑谬误”。笔者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发现这一“否定前件的逻辑谬误”不是法律经济学界的首创,而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在现代经济学错误逻辑基础上的理论延续。参见简资修:权利之经济分析:定分或效率,法令月刊2 0 17 年第6 8 期。丹尼尔贝尔:经济论述中的模型与现实,载罗卫东编,经济学基础文献选读,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 0 0 7 年,第7 3一7 4 页。North D.C.,“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4,84(3),pp.359-368.6这一规范经济学的研究逻辑和田国强教授概括
18、的规范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如出一辙。有学者认为一个规范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有五个基本组成部分:(1)界定经济环境;(2)设定行为假设;(3)给出制度安排;(4)选择均衡结果;(5)进行评估比较。在很大程度上,这一分析框架是以最优均衡状态为参照系和规范标准的,但问题在于现实世界的制度选择为什么一定要以虚构世界的最优状态为规范标准。参见田国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经济研究2 0 0 5年第2 期。144山东大学学报(哲学学社会科学版)品和社会产品的差异,隐含了个体最优就是社会最优)为现实世界之规范标准的底古主义(一旦发现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有差异,就欢迎政府出面内化外部成本以矫正失灵的市
19、场)。实际上,现实世界并不存在完美市场,也不存在完美政府和完美法院,所有的制度运行均有成本,一切都要在比较的基础上具体地权衡和考量。通过比较和分析不同的经济理论,我们发现,不同于现实主义、经验主义和比较分析的古典经济学,奠基于唯理主义哲学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以科学主义为旗帜,以微积分为分析工具,致力于在零交易成本的理论世界用数理逻辑论证帕累托最优的存在,并以此作为规范标准和参照系,要求现实世界的经济政策通过内化外部成本的政府管制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努力恢复最优均衡。笔者认为,就市场机制的研究而言,这一基于唯理主义传统的绝对性思考模式有其价值,因为其不仅能在既定假设前提下自成体系和自圆其说,更从技术
20、上完美论证了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能实现供求均衡和最优资源配置,在抽象层面上揭示了自由竞争市场的运行机制。但从现实层面而言,该理论体系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建立在零交易成本假设上的理论,不仅违背了常识,更抽离了人类经济社会的现实面向和历史面向。由于其“分析的是没有人性的消费者、没有组织的企业,甚至是没有市场的交易”,这一经济学理论无力解释人类社会经济运行的真实现象及其基本规律。其二,现实世界的经济主体理性有限、知识有限、选择也有限,致力于追求最优均衡或帕累托最优的绝对性思考模式完全不能反映和体现真实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过程,因为“人们没有认识到或无法理解这样一个帕累托最优位置的存在,这一
21、事实本身就说明此时存在一些使我们无法达到这样一个明显最优位置的知识成本。关注“生产的制度结构”的新制度经济学,其理论价值在于在唯理主义哲学传统盛行的时代,努力在经济学界恢复斯密的经验主义传统。可以说,不随潮流而转的科斯终其一生都在和唯理主义的数理经济学传统作战,孤独又执着。在这一点上,波斯纳看得很准,科斯确实是把自已牢牢套进了与经济学形式主义或者整个现代经济学的生死搏斗,但波斯纳看错的一点是,科斯对数理经济学的敌视并不是源于英国人对抽象的不信任,而是对无视真实世界的盲目抽象或者无助于我们分析经济体系运转的抽象的反对。根据米德玛的研究,科斯对经济学使用形式化数学的批判的核心在于,他认为这会使经济
22、学丧失真实主义而支持一个假设的世界,这些假设会剥夺理论解释现实的能力。遗憾的是,在经济学界,虽然有学者看到了科斯的贡献,但是,不知是基于对科学主义的盲目信任,还是唯理主义的哲学传统太深入人心,科斯的学术努力并未得到主流经济学的认可,更令他失望的是,其极具颠覆性的理论观点在经济学界不仅没有博得普遍赞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未得到真正理解。经济学界一直到今天仍执着于讨论被科斯视为理论起点的科斯定理即为明证。相反,他极力反对的Coase R.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pp.1-44.所以
23、科斯认为经济学两百年来的发展只不过是一场巨大的学术扫尾行动,在其中,经济学家们致力于填补漏洞、纠正错误并进一步推进国富论的分析。参见CoaseR.H.,“T h e W e a l t h o f Na t i o n s ,Ec o n o mi c s In q u i r y,19 7 7,15,p.312。罗纳德H.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3页。奎多卡拉布雷西:法和经济学的未来,第18 3页。波斯纳对科斯的评论,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第4 7 9 一4 8 0 页。科斯对波斯纳批评的反批评,参见CoaseR.H.,“Coase on Posner on Coase:Comm
24、ent,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1993,149(1),pp.96-98。斯蒂文G.米德玛:罗纳德科斯传,第16 8 页。“科斯为制度的经济学理论打开了一道门。相反,现代福利经济学理论只能端详着抽象数学的水晶球,充满哲理地说天堂距尘世还很远。”参见DahlmanC.J.,“T h e Pr o b l e m o f Ex t e r n a l i t y ,T h e Jo u r n a l o f L a w a n d Ec o n o m i c s,19 7 9,2 2(1),pp.141-162。罗纳
25、德H.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1一4 页。145边际最优化模型的理论根源及其法学应用之检讨“黑板经济学”却一路高歌猛进,通过大肆侵人其他社会科学的传统领地造就了令人生畏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法学界,经济学扩张的成果便是“法律的经济分析”,一种致力于研究各类最优化法律装置的新古典范式三、边际最优化模型如何决定法律的经济分析?得益于某种知识社会学的机制,我们发现这一基于唯理主义/形式主义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不仅在经济学界占据了主流地位,而且在其他社会科学理论中的作用也日渐重要。在唯理主义传统的杰出代表贝克尔眼中,致力于最优化目标的(新古典)经济学应该成为社会科学的语法。半个世纪以来,经由贝克尔及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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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际 优化 模型 理论 根源 及其 法学 应用 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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