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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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不具备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规定下的受害国同意、不可抗力、危急情况之条件 因此不能免除国家行为的不法性 同时 以日本国内法为依据以及污水排海行为是东电公司的私人行为来免除国家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因此 日本在违背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及 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法的公约 具体国际义务的前提下 必须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与义务关键词:日本核污水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国家责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在福岛核事故发生 年后的 年 月 日 日本政府批准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
2、公司)从 年开始将 多万吨核污水排入太平洋 以解决福岛核电站内的核污水存储难题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第一时间发表谈话表示:“如果福岛核电站含氚废水排入海洋 将对周边国家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我们强烈敦促日方认清自身责任履行国际义务”从 年 月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 日方针对核污水的处理方式大体形成了“排污入海”“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释放”等五种处理方案 在这五种方案中 日本最终在金钱成本最小化的考量下选择了“排污入海”方案 同时 日本政府企图制造舆论 误导国际社会相信经过处理的核污水就会变得十分安全 甚至能够直接饮用的谎言 但是从目前日本方面公开的相关信息来看其未能证明信息
3、公开的全面性 也不能有效证实“处理过的”核污水在实际上不会给人类及全球海洋造成严重危害本研究基于习近平总书记在 年 月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追求要求尊重海洋发展的客观规律 倡导人和海洋和谐共生 维护良好的海洋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义务与光荣的使命 日本计划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的行为是对海洋环境的极大破坏 不仅会使福岛及其周边地区海域带来第二次污染损害 而且核污水会随着洋流波及全球 给世界海洋生态带来难以修复的损害 同时 日方行为恐涉及违背众多条约法规范下的国际法原则与国际义务 例如 年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年议定书、年 防
4、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年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年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核安全公约 等 且对潜在受害国如中国、俄罗斯、韩 第 卷第 期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 月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球海洋治理新态势下中国海洋安全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作者简介:戴宗翰()男 中国台湾台北人 博士 教授 山东大学海洋海事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方向:国际公法、海洋法、国际环境法 栾丹丹()女 山东烟台人 硕士 律师 研究方向: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朝鲜、太平洋岛国而言 日方更将因其“国际不法行为”而须
5、承担 年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 责任草案)规定的国家责任一、日本排污行为不具备免除国家行为不法性条件(一)受害国同意责任草案 第 条规定了受害国同意可以作为免除行为国国际责任的有效理由 此处的“同意”在法律解释上有两种意含:一种是明示同意 即各缔约国通过缔结条约的形式将某一国将要实施的行为确定下来 此等同国家在实践上明示同意此一行为 另一种是默示同意 即借由国家具体的行为来传达同意的立场 以此可推定暗含()的同意 此种免责事由显然无法成立 目前日本核污水的排海计划虽然得到了美国的支持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却发布了一条关于禁止进口日本食品的警示 美国的行为是相互矛盾的应归
6、属于无效同意 除美国之外 将会受到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影响较大的中国、韩国、朝鲜、俄罗斯、太平洋岛国等国家都一直对日本的核污水排海计划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不存在受害国同意的情况 中方等相关国家自始至终都没有同意过日方将核污水排海的行为 并且都通过实际行动明确反对日本的这一不负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二)“不可抗力”的法律解释“不可抗力”之法理抗辩源于罗马法 后被各国司法实践普遍接受 并被国际司法机构普遍接受成为国际法上一般的法律原则 对各国具有普遍适用力 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中的“不可抗力因素”被援引为一国解除行为不法性的事由 然而日本的核污水排海行为是否属于符合责任草案 该款规定从而免除其国家行为
7、不法性的情形呢?.不可抗拒的力量根据美国 伊朗求偿法庭审理意见表示 不可抗力须符合客观上没有履行该国际义务的可能性 在事故发生之后 日本政府很多国际专家经过多次研究讨论 得出了除了直接排放入海外 还可以注入地下、蒸发稀释、电解之后释放到空气中以及地下掩埋共五种处理方式 核能发展 多年来 曾经发生过三次比较严重的核电站事故 分别是 年的美国三哩岛核电站事故、年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和 年的日本福岛核事故 其中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与日本福岛核事故同为 级核事故 基于不同等级的核事故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范围、对人类生存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存在不同 在事故发生后对核污水等放射性核物质的处置方式也不同 所以对
8、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核物质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 苏联政府一直积极进行核事故的后续清理、监控和研究工作 把核事故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 第 期 戴宗翰 栾丹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例如自福岛第一核电站核事故发生以来 中国就不止一次地通过外交等途径表达过对核污水排海决定的反对 在 年 月 日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东电公司制定的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海计划之后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随即表明了中方立场:“日本这种罔顾国内民意和国际关切的做法十分不负责任在与利益攸关方和相关国际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前 日方不得擅自启动核污染水排
9、海”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一国不遵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 即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 以致该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 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美国 伊朗求偿法庭在审理 案中表示:“不可抗力是一种经济或社会的力量 这种力量是在国家作出应尽努力()后仍无法控制的”境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事实证明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后续处理并没有采取向海洋中直接排放核污水的方式 因而 日本政府拟采取核污水排海的做法尚属同等级核事故处理方式中的首次史上并无先例 也不符合国际法惯例事实上 日本完全有比直接向大海中倾倒核污水更好的方法来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 日本也
10、不存在不可抗拒的力量使其必须作出核污水排海的决定 其没有尽到国家最大努力来减少核事故带来的损害 相反 日本政府选择的却是将自身经济利益置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上的做法 这显然与责任草案 关于解除不法行为中不可抗力的要件并不相符.无力控制、无法预料“无力控制、无法预料”是该条款中解除行为不法性的重要因素 长期以来 被认定是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事件大致可以归因为三类:自然因素、人为因素、自然与人为结合的因素 日本政府作出核污水排海的决定似乎符合第三点自然和人为结合的因素 但是根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实践案例来看 东道国如要引用该条款抗辩以免除自身行为的不法性 必须严格满足国际法对“无力控制、
11、无法预料”的法律解释“无力控制”()必须存在满足该国无法以自身能力避免或抵抗的情形 要求发生的事件使该国在这种情况下 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履行义务 国际法院曾表示“不可能是所有义务的界限”换句话说 只有在日本不可能实现对核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提前进行人工干预的情况下才会阻断日方与其所要负担的义务之间的联系 从而才能以不可抗力来为自身行为进行免责“无法预料”()必须是既未被预料到并且也几乎不可能预料到的情形 不可预见 也即未预料的、偶发的且超出通常或理性的预见范围 年 东电公司在向经济产业省提交的调查报告中承认福岛第一核电站还存在超期服役的问题 在地震发生前 福岛第一核电站已经使用了 年 出现了一系列老
12、化的情况 然而 东电公司仍然决定为其“延寿”年 加之如前文所述 东电公司于 年按照 年发生的.级明治三陆大地震的标准测算了海啸的规模 认为福岛第一核电站取水口附近将可能遭受.米至.米的海啸袭击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早在引发核事故的海啸发生之前就已经危机四伏 而东电公司对这一切熟视无睹 在如此情形下 日本政府却没有使用其监管权力迫使东电公司采取预防措施 由此可见 这场核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一场“天灾”更是一场由于日本政府早期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所导致的“人祸”福岛核事故的发生并不是“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所造成的而 年日本政府作出核污水排海决定只不过是当年核事故发生的一种结果 日本政府不能以不可抗
13、力为理由来解除自身行为不法性.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规定了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 何谓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在阿拉伯利比亚投资公司与布隆迪共和国的诉讼案(.)中 仲裁庭就因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是由该国单方面决定的结果”驳回了布隆迪以不可抗力为由的申诉 在 年日本政府决定核污水排海这一事件中 如果造成不得不将福岛核污水排入大海的不可抗力情形出现的原因是由日本的行为单独导致 或者是与其他因素一并导致的 那么 这就属于 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规定的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苏联政府从 年到 年先后从各地抽调 万事故清理人员到现场开展监控核辐射放射剂量等工
14、作 为了预防反应炉中的岩浆下渗污染普里皮亚特河 进而可能污染黑海 建造了人工除热水平层及“石棺”阻断受污染水源外扩力求依靠后续的最大努力 把核事故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第 款中有关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的情况是由援引此种情况的国家的行为单独导致或与其他因素一并导致”日本政府的决定 无非是因为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水储存罐容量即将达到上限 无法容纳每天还在源源不断增加的核污水 然而这种棘手情况的出现却是东电公司一手造成的 正是由于东电公司和日本政府出于自身经济成本的考量 采取了不断注入海水冷却反应堆的保守策略 才造
15、成了如今大量核污水无处存放的问题 这种不可抗力产生的原因是日本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导致的 属于 责任草案 中规定的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三)“危急情况”的法律解释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项中规定了危急情况的适用条件 国际法院也认为“危急情况”非普遍适用原则 因此 对于国家国际不法行为的违法性解除 必须符合保护受到严重迫切危险威胁的国家基本利益.基本利益责任草案 并未对“基本利益”作出解释仅在评注中指出“基本利益”构成要件该当性取决于个案 并且该具体情况不能被事先列明“基本利益”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 可解释成该国或其人民 甚至是与国际社会有关的特定利益 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判决中 不少国家都曾援引过危急
16、情况来免除自身在保护其基本利益时所做出行为的不法性 包括跨境保护方面、公共紧急状态期间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存发展利益等总之 所要保护的利益必须高于所有其他的利益 要想有效地援引此条 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制条件 对于基本利益的认定 一个典型案例是 案 在此案中 阿根廷政府由于严重的经济困难 使得其人民的食品及药品供应受到了严重影响 食品药品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其供应不足势必会使得一国国民基本利益受到威胁 此外 经济危机还继而引发了政治危机 造成社会动荡 这一危机的严重性不亚于遭到军事袭击 最终仲裁庭认定当时的阿根廷处于危急情况 以 案对基本利益的定义作为参照 日本政府如果采取核污水排海之外的其他方式
17、来处理核污水 是否就会造成日本自我毁灭的严重后果?是否会危及日本的生存发展 因而造成内部外部局势动荡了呢?显然不会 对于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的处理本就不止直接排放入海这一种方法 与其他处理方式相比 排海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确实会节省很大的人力物力成本 但却会对周边国家和全球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预知的严重危害.严重迫切危险在匈牙利诉捷克斯洛伐克加布奇科沃 大毛罗斯项目案(.)中国际法院承认环境危机符合匈牙利的“根本利益”但却同时指出环境危机尚不符合“迫切”要件 同时“严重迫切危险”标准取决于专家的科学评估 而不要求百分百的现实确定性 这表明 要想满足“严重迫切危险”的程度从而构成“危急情况”来
18、免除自身不履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应该遵照严格的标准 就算不要求行为国证明自身如果履行某种国际义务将会确定地造成某种严重危险结果的发生 也需要行为国证明这种严重危险结果的发生是具有极大可能性的 并且是会即将、立刻会发生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 责任草案 的评注中更指出:“危急情况”所援引的利益不能单从行为国利益出发 还须纳入相关个人或集体利益来进 第 期 戴宗翰 栾丹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由于福岛核事故发生后 反应堆内的温度不断升高 当时的东电公司领导层还在为经济效益考虑 不想报废几亿美元的反应堆 一直犹豫着不采取直接引入海水淹没反应堆来稳定住不断反应的核燃料的方案 而是采
19、用了慢慢注入海水冷却反应堆的策略 正是这个决定造成了在福岛核事故发生的多年以后 福岛核电站的核污水还在源源不断的产生责任草案 第 条第 款()项:“该行为是该国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承认危急情况可排除行为不法性的事由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的“基本利益”才这样做的国家利益必须是受到了“严重迫切的危险”的威胁 被质疑的行为必须是能够维护这一利益的“唯一方式”同时这一行为不能“严重损害”所负义务对象国的根本利益 并且行为国不能主动促成“危急状况的发生”行衡平考量 这表明 如要引用该条抗辩 还需以该措施是否损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为评判依据 如果允许日本肆意
20、妄为地对“危急情况”进行随意适用 将导致日本像美国那样 打着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旗号 肆意利用“危急情况”将其作为一种对内侵蚀公民权利对外推行外交霸权的工具 而不是为了解决国家存亡问题 在国际法中“紧急状态”与“危急情况”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某种特定情境下 紧急状态与危急情况一样都是指即将发生某种重大突发事件 将会对全体公民或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 所以可以将这两者放在一起进行研究 综上 日本的核污水排海决定并不满足危急情况中“严重”“迫切”的情境.唯一办法对于“唯一办法”的解释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 责任草案 评注中表示:“如果可以采用其他合法的办法 即使是代价可能更高或较不方便的办
21、法 均不得使用此种抗辩”基于防止抗辩理由被滥用“危急情况”被限定在“唯一办法”的范围内 同样的“唯一办法”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只能通过案例法来解释 例如 年的 案 法院对“危急情况”的引用就限制在“别无选择”前提下 才能援引适用 总的来看 国际司法裁判通常以否定的方式来对国际法庭中适用的“唯一方式”进行论述 例如 在利比亚阿拉伯外资投资公司诉布隆迪案件(.)以及匈牙利诉捷克斯洛伐克加布奇科沃 大毛罗斯项目案件中 法院都支持“唯一办法”意味着没有任何其他替代办法的立场 由此观察 日本在还有其他处理方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 如果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自身不法行为的事由 自然不符法律要求二、日本排污行为不存
22、在免责事由责任草案 第五章规定了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条件 但并不是解除了行为的不法性就能免除一个国家的支付赔偿的可能性责任草案 第 条规定了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后果 在()款中规定解除行为不法性不妨碍对该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物质损害的赔偿问题 也就是说 即使通过“不可抗力”“危急情况”等抗辩事由免除了该国行为的不法性 也不意味着该国因不履行国际义务从而给其他个人或团体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相对应地 即使一个国家的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国际不法行为 如果其存在免责事由 就可能逃脱责任 行为不法性的解除与否和免责事由的存在与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二者理应分开进行讨论(一)符合日本国内法的法律批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3、教授周珂曾表示:“日本国内的法律对于核污水排海这种行为是没有严格禁止的 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日本的行为在没有明显违反其国内法的情况下 依然不能免除其国际不法行为上的国家责任 年在海牙会议第三委员会上通过了第 条:“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来逃避其国际责任”这说明在国际社会上早就存在不能用符合国内法作为免除国际责任免责事由的传统 责任草案 第 条的规定即反映了此观点 更体现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布隆迪引用了这一抗辩称 所有利比亚国家的公民都参与了威胁本国和平和安全的活动 因此在与利比亚断交后对包括涉案股东在内的所有利比亚居民进行了驱逐 这是维护本国和平和安全的唯
24、一办法 但最终裁判庭却认为 这并非是“唯一办法”责任草案 第 条:“在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时须遵守国际法 这种定性不因国内法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而受到影响”了符合国内法不是国际责任的免责事由这一理念原则 此外 海洋领域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现状如下:第一 海洋环境问题不仅存在于一国境内 还属于其他各国事务和共有事务 同时也是公共事务 第二 不管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实现海洋生态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是一致的 因此 在具有同样的目标愿景的基础上 能够维护顾及更多国际主体的国际海洋领域的法律 理应拥有更大的适应力 仅仅不违反日本国内的法律不足以构成日本用以免除自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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