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保护的制度基础、现实难题与法律因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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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第3期(总第96期)新疆财经大学学报Journal of 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o.3.2023General No.96人脸信息保护的制度基础、现实难题与法律因应王东,李辉慧(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摘要:人脸识别技术当前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综合治理和数字经济等领域,极大地提升了服务和管理效率,但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的不当使用也给人脸信息保护带来了一定的现实风险。目前,我国关于规制人脸信息违法处理行为的法律体系尚存在抽象原则多于具体规则、模糊规定多于明确规定、概括性条文多于精确性条款等不足。法律
2、适用问题在人脸信息保护实践中产生了“告知-同意”规则适用形式化、行政监管效力虚化、司法救济困难化等现实难题。今后,可以从优化“告知-同意”规则的分场景强度适用机制、完善行政监管的效用性监管和专业化监管,以及构建更为灵活、多元的权利救济渠道等方面,更好地提升人脸信息保护实效。关键词:人脸信息;告知-同意规则;行政监管;司法救济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840(2023)03-0060-12DOI:10.16713/ki.65-1269/c.2023.03.006Legal Foundation,Practical Difficulties and Legal R
3、esponse ofFaci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WANG Dong,LI Huihui(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Urumqi 830012,China)Absrtact:At present,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is widely used in the field of comprehensive social governance and digital economy,greatly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public
4、and private services and management,but improper use of faci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lso brings real risks.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of regulating illegal acts of faci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in Chinais facial with the shortage of abstract principles more than specific rules,vague provisions more
5、than detailed provisions,and general provisions more than precise provisions.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faci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ractice has produced threepractical problems:the formaliz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informed consent rule,the nullific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
6、e supervision,and the difficulty of judicial relief.The legal respons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faci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ystem include optimizing the application mechanism of the informed consent rule,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professiona
7、l supervision mode,and building flexible and diversified right reliefchannels.Key words:facial information;informed consent rule;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judicial remedy收稿日期:2022-12-1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规划项目“中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法律政策的效果评价与优化路径研究”(18BFX190)作者简介:王东(1976),男,经济学博士,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公司法学;李辉慧(199
8、7),女,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60人脸信息保护的制度基础、现实难题与法律因应一、问题的提出人脸识别是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全新技术,在信息社会,被广泛应用于交通出行、智慧社区、网上银行、天网追逃犯罪嫌疑人等领域,为开展社会治理和便利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技术化效能。例如,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智慧闸机将技术与防疫标准紧密结合,既能提高识别运动员身份信息的准确度,又能有效减少交叉感染风险。为提升疫情防控的精准性,上海市公惠医院安装了人脸识别测温闸机,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系统自动筛查进入院区病患家属的健康码,同时完成测温,两者均合格后方可入院,极大
9、地提高了入院效率,并可在必要时方便管理人员进行后期追踪。综合来看,人脸识别利用技术优势广泛应用于社会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对,极大地提高了服务和管理效率,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智慧化、数字化服务和管理。但不可忽略的是,人脸识别技术的不当使用也会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严峻挑战,造成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风险。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以及对人脸信息保护的研究是当前法学领域的研究热点,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特点的研究。学者们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实践应用特点的归纳,并无较大分歧,大都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是以人脸信息特征作为身份识别和验证的一种技术,具有无接触性、易采集性、可识别性、唯一性等特点。邢会
10、强1认为人脸的独特性、易采集性、不可匿名性和不可更改性决定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复杂性;杨复卫2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是以面部特征、数字信息为基础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具有自然性、非接触性。二是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的研究。此类研究主要集中于人脸识别技术对现有社会价值和法律秩序的冲击,涉及对个人隐私权、肖像权、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威胁。文铭3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具有非接触性特点,便于远程采集公民信息,进而引发个人数据泄露甚至隐私遭受侵犯的风险;王鑫媛4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在推广使用中易陷入唯数据论的困境,产生技术伦理风险和社会信任危机;孙道锐5认为一旦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其异化的结果将使个人、社会、国家遭受不
11、同程度的侵害;郭春镇6认为不规范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贬损人的主体性和尊严。三是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建议研究。邢会强1运用法经济学原理对治理人脸识别风险进行了成本收益预判,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周光权7统筹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场,认为应严格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判断信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王利明8认为对于人脸识别生物信息,除主要按照法定规范进行判别外,还有必要根据不同场景遵循特殊的规则。通过文献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及其滥用带来的风险已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学者们分析了人脸识别技术的本质、技术滥用而导致的公共安全问题,以及个人权益及财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进
12、一步探索人脸识别技术中信息保护的法治化路径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当前研究主要从理论层面讨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方式,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后未充分发挥“重预防、兼惩治”的关键作用,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侵权事件仍频繁发生。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侵权事件依然频发的内在原因是什么,以及应该如何拓展平衡技术发展与人脸信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之间关系的法治化路径。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从梳理我国现有人脸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出发,分析人脸信息保护法律适用层面的不足,通过分析技术缺陷和滥用行为对人脸信息保护带来的风险,归纳总结出当前人脸信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现实难题
13、,以期能够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优化思路。参见 人脸识别+测温 从赛场黑科技看天翼云AI技术,https:/ 探天下人脸识别测温闸机为上海市公惠医院加固防疫关卡,保障人员安全,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中。截至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人脸识别技术适法规定)可被视为我国现时唯一的专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规制的法律文件。在未有专门法的情况下,以上法律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规范人脸
14、识别技术与人脸信息处理的主要法律框架,因而有必要梳理相关立法条文,厘清人脸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将人脸信息与人格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宪法作为规范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的基石,从“人权”、“人格尊严”条款引申出对人脸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则,从而明确对人脸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根本目标,其所保护的并非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是个人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主体尊严”9。在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广泛被运用的“刷脸”时代,公民的人格尊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被侵害风险。在许多公共场所,如居民小区、机场、火车站、酒店等,以保障个人安全或场所公共安全为由利
15、用人脸识别技术任意获取个人人脸信息的现象并不少见,公民只要具有进入该公共场所的现实需求就不得不录入人脸信息并接受识别,以此获得进出通行的许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基于人脸识别后才被授予通行权利,其行为隐藏的是认为公民的人脸信息并不属于公民基本人格尊严范畴的逻辑(因此随意采集、使用并不造成对人格尊严的损害)。基于这种逻辑的人脸识别技术在现实中的推广,一方面使得公民对人脸识别的要求不得不配合,另一方面或将使公民对“不刷脸便不得进入”这一行为逻辑的潜在意思产生进一步的疑问,即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而要求对进入特定领域的公民强制进行人脸信息识别是不是隐含着公共安全的保卫者把每个公民都当成潜在的违法嫌疑人对
16、待的意思呢?一旦公民拒绝刷脸便会被限制权利(如拒绝录入人脸信息而导致无法刷脸通过小区门禁或无法入住酒店等),这种限制权利的做法必然会使其感到人格尊严受到“冒犯”。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广泛使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对于公共安全的强烈责任感。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底线逻辑出发,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应被认定为对人脸信息进行保护的宪法基础。“人格尊严”蕴含在人权保障体系并体现了其基础性价值,从外延范围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的概念外延不仅包括诸如名称、肖像等具体权利,还
17、包括公民所能感知的所有关乎个人尊严的权利。从规范他者行为的角度而言,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是一种“公民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的主体享有的得到尊重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人格权”10,其可归属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因此也可将人脸信息受保护视为一般人格权内容的个人自我决定权之产物。人的尊严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最终价值依归,一般人格权是其具体权利基础。作为个人生物性信息具体代表的人脸信息,承载着公民的人格利益,与公民人格尊严密不可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明确了人脸信息法律保护的一般性原则除了关乎人格尊严,人脸信息还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人脸信息在 中华人民共和
18、国民法典 中被置于“个人信息权利束”进行保护,“从权利性质看,个人信息权利束是国家履行积极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对个人进行赋权的结果,本质是国家在 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62人脸信息保护的制度基础、现实难题与法律因应法 理念下赋予个人的保护手段和工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将人脸信息纳入个人信息项进行保护,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19、、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和其他民事主体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一千零三十九条则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这一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人脸信息保护的一般原则作出规定,从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依据,确立了人脸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给予人脸信息明确的法律保护,禁止滥用人脸信息,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害,对维持良善和诚信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明确了对人脸信息法律保护的一般性规则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是信息时代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联系最为紧密的一部法律,标志着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是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外,最为重要和最具系统性的人脸信息保护法律渊源,是人脸信息保护的核心法律基础。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纳入首要的敏感个人信息类别,给予专门性保护,从中足以看出人脸信息的法律地位。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个类别,具有综合性权益,与公民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益息息相关,滥用人脸信息将对个人、社会甚至国家造成难以弥
21、补的损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严格规定了人脸信息收集和处理必须遵从合法、正当、必要、透明、公开的原则,履行告知义务,禁止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并对在公共场所采集人脸信息作出专门规定。(四)相关文件为人脸信息司法保护提供了具体思路人脸识别技术适法规定 作为对人脸信息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指导性文件,从具体审判层面对涉及人脸信息的法律属性界定、采集储存使用、侵权行为性质等予以明确,将人脸识别技术所涉及的信息处理活动均纳入司法保护适用范围,对公民人脸信息以专门性保护。人脸识别技术适法规定 从审判实务角度出发,在保护公民人脸信息合法权益的同时,将促进数字经济社会稳步发展作为目标,其内容主要聚焦
22、如何认定和处理那些对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进行非法处理的行为,以及人脸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在约定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益纠纷。人脸识别技术适法规定 对人脸信息的专门性保护主要通过明确信息处理者的举证责任、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与方式、人脸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启动与规则,以及详细列举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并通过明确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平衡技术发展和社会伦理之间的关系12。总体而言,对于滥用识别技术所引发的人脸信息如何进行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和 人脸识别技术适法规定等法律虽然对此进行了回答,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存在
23、抽象原则多于具体规则、模糊规定多于明确规定、概括性条文多于精确性条款等问题。此外,因人脸信息采集的无接触性、被采集者的无意识性、人脸信息的身份可识别性、信息获取成本低等特点,使得人脸信息在数字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价值潜力背后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人脸识别技术适法规定 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
2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63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追逐造成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现象的屡禁不止,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冲击、个人信息保护的失衡以及个人权益的损害催生了社会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信任危机以及保护风险难题。三、人脸信息面临的现实风险和法律保护难题(一)人脸信息保护面临的风险目前,在多场景下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数字化管理和服务已与公民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关于滥用识别技术而引发的人脸信息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普遍关注,引起了人们对隐私、财产安全的担忧。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项依赖于信息存储和数据分析的新型智能技术,无边界的应用将使个人信息面临被无限暴露、过度检索和滥用的风险”1
25、3。从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风险来源来看,主要包括技术和不当使用两个方面。就技术方面而言,人脸识别技术系统的“数据有限”缺陷可能带来人脸信息非法搜集的安全风险。从本质上说,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由算法程序驱动的图像对比模式,其原理是通过采集人脸图像后与数据库内的人脸信息数据进行相似性对比,从而完成是否同一(相似度)的识别工作。因此,技术识别的精准度与数据库内样本图像的数量和质量紧密相关。受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商业利益动机驱使,为提高识别精准度,人脸识别技术使用主体有时会采用机器记忆技术将每次识别到的人脸图像自动储存于信息数据库以扩充数据量,这种未提前告知的信息获取行为将会产生数据因非法采集而给信息主体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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