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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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高元傑提要:回漕是運軍旗丁在天津、通州等地購買陳年倉米以彌補漕額虧空,導致陳年倉米重新交納入倉的現象。該現象早在明正統初年長運法改革後即已出現。其原因是千里運糧負擔綦重,種種原因加劇漕糧消耗,到京、通驗收時不符定額,旗丁就會面臨嚴刑。旗丁爲逃避刑罰,必須提前收購陳年倉米,蒙混過關,遂在天津、通州等地形成巨大市場需求。糧商采取收購俸甲米票等措施籌集倉米,運送到天津、通州一帶賣與旗丁,攫取高額利潤。回漕讓朝廷艱苦維持的漕運制度成爲糧商和旗丁利益尋租的温床,大量陳年老米重新驗收入倉,讓漕糧統計數字不再準確,也一定程度消解了漕運制度的意義。嘉慶朝制定明確的“回漕定例”
2、後,朝廷采取種種措施打擊回漕,但面對利益織就的關係網,並未見效。直到晚清漕運制度劇變,漕糧海運後大量旗丁被裁汰,他們在京畿買米回漕的需求無形消泯,漕運現象才隨之大爲減少。關鍵詞:明清回漕漕運旗丁糧食市場咸豐三年(1853),户部侍郎王慶雲以“過淮盤掣,催趲重運,必須總漕,然使盤掣足憑,何以回漕難禁”爲由 ,奏請裁撤漕運總督等職,掀起了近代漕運官制裁汰的序幕。光緒二十七年(1901),劉坤一和張之洞也在 江楚三摺 中以“剥船有攙水霉變之弊,花户有盜賣回漕之弊”爲由 ,主張全漕改折,裁汰屯衞,促成了漕運體系的最終裁汰。王慶雲、張之洞等人都以回漕現象爲由來質疑漕運體制,可知晚清回漕之弊影響之深。但回
3、漕究竟是怎樣一種現象,其前因後果如何?目前學界仍關注甚少 。本文擬從漕運制度的運作、弊病上深入探討回漕現象的根源、操作、應對及影響。*本文是教育部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明清黄運地區河漕賦役與社會變遷研究”(20YJC770006)階段性成果。劉錦藻編 清朝續文獻通考 卷一一五 職官一,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 年,第 8736 頁上欄。張之洞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年,第 1422 頁。花户,在京倉負責鋪廒、打卷、抱籌、擡籌等事務的役夫,在通倉的則稱爲甲斗。在學界研究方面最早的關注者是日本學者中原晃雄,他在 1958 年發表的 清代漕糧商品化-漕運研究一齣(東京 史學研究 1958.10
4、)中認爲回漕是漕糧流出京師,在天津楊村、河西務一帶重新進入市場的現象。日本學者山本進在 清代市場構造経済政策(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02 年)、環渤海交易圈形成変容(轉下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216一、何謂回漕?史籍中最早出現“回漕”一詞當在乾隆後期。乾隆五十四年(1789)成書的 百二老人語録 云:“間遇天津上下,河淺起剥,復被小船夫之偷竊挽水,層層耗散。及到糧廳兑收,既不足額,勢必將旗丁等行月各糧,先爲補交正數,甚至將奸賈鋪户預買各京員俸米囤積,轉賣旗丁回漕。”該書是時任庫倫辦事大臣松筠輯録 120 位滿族老人語録而成,原用滿文書寫,嘉慶年間譯爲漢文。遠在庫倫(今蒙
5、古國烏蘭巴托)的滿人已聽聞京城回漕之事,並清晰地了解其過程,可見當時回漕現象流行已久。嘉慶四年(1799)九月,江蘇巡撫岳起奏查漕務積弊,也説“京中所關奉餉米石,久有回漕米之名,積習相因,惟弊是營”。嘉慶九年七月,步兵統領禄康查獲首起“買米回漕”案,捉拿案犯温州前幫旗丁吴際高、米販胡連等人。據供稱,吴際高因漕糧虧欠不能足額交兑,想在通州買米補足,於是委託胡連、程九等人籌米共 230 石,胡連等到通州永隆號米局楊四處采購,再轉賣給吴際高。此前,胡連還給寧波幫旗丁方氏提供了 20 石漕糧 。之後類似案例續有發生,如嘉慶十二年八月,步軍統領文寧等拿獲販賣回漕米石人犯,據供稱,徐八和汪六等 3 人在該
6、年三月起於通州東關開設大斗鋪收購米石,出售給各漕幫共 1050 石 。爲了應對頻發的回漕案件,朝廷於嘉慶十三年在 大清律例 中增設“回漕定例”:嘉慶十三年定,運糧旗丁,因正項虧短,買米回漕,照漕運糧米監守自盜律,數至六十石者,發邊遠充軍;數滿六百石者,擬斬監候;不及六十石者,量減滿徒。賣米之(接上頁)(東京:東方書店,2009 年)中認爲這些漕糧流出北京後匯集於天津,又經由大運河流通到了直隸南部和山東西部。中原晃雄和山本進對“回漕現象”的認識並不準確。此後有學者據此展開討論,倪玉平認爲:“回漕 現象在清代始終存在,屢禁不止,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運到京、通的漕糧,市場價格竟然會比起運地低,以至於將
7、米糧再從北方帶回也能獲益”(清代漕糧海運與社會變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 年,第 492 頁)。張瑞威認爲這是因爲老米(漕糧)的價格“並不包括生産成本和交通成本,因爲這兩種費用已經由政府在漕運制度上支付了”(十八世紀江南與華北之間的長程大米貿易,新史學 2010 年第 3 期,第 167 頁)。首篇以回漕爲題的論文是堀地明的 清代嘉慶、道光年間北京回漕問題(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 第 45 號,九州大學文學部東洋史研究會,2018 年,第 3569 頁),該文指出回漕是旗丁和米商之間商品化漕糧的再循環,已交納過的漕糧通過這一途徑重新回到上倉交納環節,糾正了以前學者對回漕現象的錯誤認識。最近,鄧
8、亦兵在對清前期政府與北京糧食市場的研究中論及回漕問題,認爲回漕是漕運制度的弊端,指出“漕運制度由政府規定糧價,而這種糧價與市場價格産生一定差價,商人、旗丁等所有相關人員都是爲了賺取差價而進行回漕的”(清代前期政府與北京糧食市場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 年,第 177 頁)。松筠 百二老人語録艮部卷三 外事官第八條,轉引自堀地明 清代嘉慶、道光年間北京回漕問題,第59 頁。清國史館撰,吴忠匡總校訂 滿漢名臣傳續集 卷四五,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 3221 頁。步兵統領禄康奏報拏獲買米回漕人犯事,嘉慶九年七月十一日,“軍機處録副奏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號0317450
9、53。步軍統領文寧等奏報拏獲販賣回漕米石人犯事,嘉慶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軍機處録副奏摺”,檔號 031748109。217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人,發極邊煙瘴充軍。旗丁所買回漕米石,及賣米之人所得米價,照追入官。該定例重在確定懲處措施,對“回漕”現象的定義並不詳細。檢吴坤修等人編纂的 大清律例根原,可見當時大臣請定“回漕定例”的奏摺:臣等謹案:嘉慶十三年三月内,臣等酌議“回漕定例”一摺内稱:“查漕運糧米,上充天庾正供,下裕京師民食。近來各幫運丁,往往水次折收,或沿途盜賣,遂致正項有虧,勢不得不設法購買,彌縫交納。而囤販姦徒,包收甲俸等米,貴價賣給糧船,以符運額。是旗丁折收盜賣,與鋪户賣米
10、回漕,其弊相爲表裏,自應酌議定例,明立科條,以清積弊。”據此可基本定義:回漕現象是漕運旗丁因折收盜賣等各種原因導致漕糧虧短掛欠,無法完成驗收交兑入倉,爲此在通州、天津一帶收購經由各種途徑從通州、北京流出的往年倉米(漕米),充作新進漕米到京通二倉交兑的現象。二、回漕現象之緣起回漕之名出現於乾隆末年,並不意味着該現象到這時才形成。回漕現象是一系列長期存在的漕弊的整合,其核心特徵是運糧旗丁因爲正項虧短必須設法購買陳年倉米,引發糧商鋪户設法囤積陳年倉米高價賣與旗丁。只要滿足此特徵,即可視爲回漕。堀地明據乾隆三年上諭“聞今年外省糧船北上時,旂丁等沿途私賣官米,恐兵丁盤詰,因而行賄,公同隱匿,及至抵通交米
11、之際,爲數不足,即在通州現買充數”,認爲乾隆初年已出現回漕現象 ,便是把握回漕現象核心特徵做出的判斷。但乾隆初年仍非回漕現象産生的時間。按 明史食貨志 即有“英宗時始扣口糧均攤自後漕政日弛,軍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此即顯見的回漕現象。繼續追查,正統年間吏部尚書王直爲户科都給事中焦起良(13851441)作 墓誌銘云“漕卒多糶所運糧,而挾貲來糴於北京,故米翔貴”,則正統六年(1441)以前已出現回漕現象。崑岡等修,劉啓端等纂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二七,續修四庫全書 第 801 册影印清光緒間石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412 頁上欄。吴坤修等編纂
12、大清律例根原 卷三四 户律倉庫下,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 年,第 549 頁。楊錫紱 漕運則例纂 卷一六 通漕禁令,四庫未收書輯刊 第 1 輯第 23 册影印清乾隆刻本,北京出版社,2000 年,第639 頁上欄。堀地明 清代嘉慶、道光年間北京回漕問題,第 38 頁。明史 卷七九 食貨三,中華書局,1974 年,第 1923 頁。王、王稹 抑庵文後集 卷三 給事中焦君墓誌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1242 册,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 年,第 195 頁上欄。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218爲何回漕現象會在正統初年出現?需要分析其核心特徵“運糧旗丁虧空現象”出現的原因。這
13、與明初漕運法改革密切相關。永樂十三年(1415)罷海運專行漕運後,最初采用支運法。支運法接力遞運,在民户將漕糧運輸到指定的水次倉後,由運軍分段接力遞運,即“淮安衞軍運(淮安倉糧)至徐州水次倉,徐州衞軍運(徐州倉糧)至臨清水次倉,臨清衞軍運(臨清倉糧)至德州水次倉,德州衞軍運(德州倉糧)至通州倉存貯”。采用這種方法,運軍運輸距離較短(臨清至德州最短僅 100 公里,德州至北京最長爲 500 公里,平均運輸距離爲 300 公里),負擔較輕,掛欠虧空不嚴重,也就没有買米回漕的動機。支運法運軍負擔較輕,民衆負擔卻重,“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爲減輕民衆負擔,宣德五年(1430)改行兑運法
14、,“令江南民糧兑撥附近衞所,官軍運載至京,量其遠近給與路費耗米”。兑運法有效減輕了納糧民衆的負擔,但運軍的負擔驟增。原來運軍分段接力,平均運程不過 300 公里;此後從江南直達京師,運程超過 1500 公里 ,湖廣、江西重運更達 20002500 公里。雖然水次收兑時會讓民户按路程遠近給與官軍一定的路費耗米,但在路途遥遠、各種盤剥以及水火漂失等多種因素影響下,漕糧掛欠的情況出現並日趨嚴重,成爲買米回漕的誘因。自宣德五年施行兑運法,到正統六年前出現回漕現象,不過 10 年時間,可以説回漕現象是緊隨着運軍長途運糧出現的。三、旗丁困境與買糧回漕需求運軍旗丁長途運糧,因摻和霉變、風火漂流、盤剥侵吞、水
15、次折乾、沿途盜賣等常見損耗,造成漕糧虧短掛欠,抵達京通二倉核驗交糧時不敷原額,要面臨殘酷的刑罰。旗丁爲逃避刑罰,不得不設法采買陳年倉米補足虧空,從而引發回漕現象。可以説回漕現象的根源來自旗丁的生存困境。(一)旗丁困境與漕糧掛欠明清兩代,漕糧運輸主要依賴運軍旗丁。長達三四千里、往返幾近一年的漕糧運輸對 (乾隆)德州志 卷五 建置,中國地方志集成山東府縣志輯 第 10 册影印清乾隆五十三年刻本,鳳凰出版社,2004年,第 103 頁下欄。明史 卷七九 食貨三,第 1917 頁。王圻 續文獻通考 卷三七 國用考漕運上,影印北京師範大學圖書館藏明萬曆刻本,現代出版社,1986 年,第 548 頁上欄。
16、按董洵 江北運程 卷首 總略 統計“歷順天、直隸、山東、江南四十五州縣(即北京大通橋到揚州瓜洲鎮)共二千九百二十七里四分”,四庫未收書輯刊 第 5 輯第 7 册影印清咸豐刻本,第 319 頁下欄。219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旗丁來説負擔沉重,造成了他們艱難的生存處境。1.交兑漕糧的潮濕攙雜問題旗丁的任務是按時、足額地將乾潔的漕糧運輸到京通二倉。實際上,這個任務普遍難以有效地完成。首先,在交兑起運時就很難保證漕糧乾潔。如果接手時漕糧就有攙雜濕潤等問題,必然會影響最終驗收。這對旗丁來説十分棘手,很難解決。因爲會有大量地方豪强參與,形成利益尋租,地方官府、催漕官吏也不會保護旗丁們的利益。最初,攙
17、雜漕糧的是一些狡黠的糧長,明史食貨志 云“英宗時糧長率攙沙水於米中,河南、山東尤甚,往往蒸溼浥爛不可食”。後來,倉棍、攬頭、歇家乃至州縣家人書役等地方豪强紛紛加入。崇禎時户部尚書畢自嚴指出,“糧長兑軍米原有真色”,但名爲“倉鼠”的倉棍暗中勾結大户,“將土産耗米包收包兑,轉買濫惡者,投以糠粃,和以水穀,串役逼兑”。這些“倉鼠”高價出售糧長交兑的乾潔漕米,然後低價收購濫惡雜米,攙雜後强行交兑給旗丁,既從中攫取了高額的差價,又將所有風險轉嫁到旗丁頭上。有能力做這種事情的都是在地方上較有勢力之輩,“爾來法弛獘生,勢豪抗霸,將米不行上倉,任貯私家,令僮僕同官旗交充,恣意揷和”。乾隆時總漕楊錫紱指出,具有
18、地方官府背景的家人書役也紛紛加入到攙雜漕糧的勾當中:“江西各州縣百姓交納漕米甚爲乾潔,但各縣漕倉俱在省會,勢須僱船裝運至省上倉,然後兑交軍船。於是各州縣家人書役勾串船户,攙和發水,止留乾米數船以備查驗,即或途中不預行發水,而一經查驗之後,無不恣行發水者,以致上倉之米潮潤不堪。”相關州縣家人書役往往受到地方官府袒護,這種情況無法根治,嘉慶年間御史李鴻賓仍在指陳此弊:“江西有漕各縣,倉廒多設省城,該縣並不將所收米石解省,祇令積慣包漕之家人攜銀赴省,向米鋪賤價購買低潮米石,攙水和糠,無所不有。”剛領到手的漕糧就是質量低劣的攙雜之米,旗丁自然不願蒙此不白之冤,但抗争的結果往往不利。畢自嚴説:“官旗稍一
19、較量,官則以賢否中傷,甲則以刁掯加罪。”楊錫紱説:“丁旗見米潮潤,訴之監兑,而監兑各廳其簠簋不飭者,則已先受州縣陋規,其硜硜自守者,明史 卷七九 食貨三,第 1923 頁。畢自嚴 度支奏議 雲南司卷一五,續修四庫全書 第 483490 册影印國家圖書館藏明崇禎間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第 48 頁上欄。畢自嚴 度支奏議 雲南司卷一七,第 123 頁下欄。楊錫紱 四知堂文集 卷一八 詳、牌,清代詩文集彙編 第 295 册影印清嘉慶金陵劉文奎家鐫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 389 頁下欄。清仁宗實録 卷二一一,嘉慶十四年五月癸亥,清實録 第 30 册,中華書局,1986 年,
20、第 827 頁上欄。畢自嚴 度支奏議 雲南司卷一六,第 87 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220亦難免書役之朦聳,往往不懲治州縣家人書役,而反壓令旗丁,迫以不得不受之勢。且江西省會有一班積年辦漕長隨,各州縣一切潮濕米石俱其包攬交兑。此輩盤踞已久,上下衙門串通一氣,無弊不作。”對州縣官員來説,家人書役是他們的下屬,在某種程度上利益均沾,自然不會去維護旗丁的利益;對催漕官員來説,最關心的是按時催促,不致遲誤,因此也不會耗費時間去認真處理。最終旗丁不得不裝載着大量潮濕漕米開啓漫漫航程。2.運糧途中遭遇的各種意外旗丁在運糧途中,常遭遇風暴、洪浪等氣象因素導致的漂流事故,這類事故不僅多
21、發於長江、黄河等凶險航道,如隆慶四年(1570)九月,“河決小河口漕舟逆流,漂損至八百艘,溺死漕卒千餘人,失米二十二萬六千二百餘石”。而且在湖泊、閘壩等處也難以避免,如“高郵之湖方其天色晴霽、風恬浪静,如行鏡中,然一遇西風驟起,波濤洶涌,頃刻之間檣楫傾沈、人物淪亡不可勝計”。明代後期,造船質量的下降進一步加劇了漂流的普遍性和嚴重性,隆慶時户部尚書張守直等言:“邇來造船者多侵尅料價,一遇風濤,即立致漂流。”天啓時工部尚書王佐也説:“漕之苦,苦在漂沉,長河雖稱洪濤,而船壞多在窄岸平溪,緣造船工值不盡用于船,而侵牟于囊橐耳。”此外,旗丁在漕船上長期生活,燒火做飯,一有不慎,也會引發火災,如嘉慶十二年
22、九月,重空糧船在天津北倉失火,燒毁“重空軍船二十五隻,計燒燬米一萬三千餘石,燒斃副丁舵工水手男婦大小二十六名口”。漕糧運輸過程中還面臨着被盜竊的風險,尤以北運河剥運期間嚴重。由於北運河水淺,漕糧需在天津换駁船運往通州。駁船裝載量較小,一艘漕船裝載的漕糧要分到幾艘駁船上,旗丁很難全程監控每隻駁船,這給駁船户偷竊漕糧提供了時機。畢自嚴指出:“是以米一入(駁)船,(駁船户)任意延捱,乘機偷盜,揷和沙石,灌入泥水,以滿原數”,結果等到“抵壩事發後,(駁船户)惟有抛船脱迯”,只留下旗丁“極口呌苦,拊心無策耳”。崇禎年間張燧也説:“運官能制者旗軍,不能制者船户邇來(駁船户)經紀藐不畏法,專倩乞兒駕船應役,
23、瓜分工食,授以偷盜之法,暗鑿水縫倉口,任其私盤,以軍國之儲糈,充經紀之囊橐。”楊錫紱 四知堂文集 卷一八 詳、牌,第 389 頁下欄。張萱 西園聞見録 卷八九 運河下,續修四庫全書 第 1170 册影印上海圖書館藏民國二十九年哈佛燕京學社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年,第 114 頁。丘濬撰,金良年整理 大學衍義補 卷三七 漕挽之宜,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 年,第 282 頁。明穆宗實録 卷六五,隆慶六年正月丙子,“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 年,第 1567 頁。明熹宗實録 卷二,天啓二年三月庚申,第 1031 頁。清仁宗實録 卷一八五,嘉慶十二年九月己未,清實録 第
24、30 册,第 438 頁下欄439 頁上欄。畢自嚴 度支奏議 堂稿卷八,第 305 頁下欄。張燧 經世挈要 卷一五 漕運,四庫禁燬書叢刊 史部第 75 册影印明崇禎六年傅昌辰刻本,北京出版社,1998 年,第617 頁下欄。221回漕現象與明清京畿糧食市場清代駁船户偷盜漕糧的行爲更花樣百出,道光時金應麟説:“船户皆無業貧民,往往乘間將船板鑿孔,用竹筒灌米藏貯米底,深夜潛行取出,名曰下蜑,甚或包載土娼作爲家眷,勾引水手盜賣米石,至於抛灑折耗更不待言。”這些運輸途中遭遇的意外事故,都會造成漕糧的損耗,引發掛欠,需要旗丁賠補。成化二十二年(1486)規定,遭風漂流糧米,以脚價米補賠 。弘治二年(14
25、89)規定,脚價米不足,用曬折米和耗米補賠 。仍然不足,就用輕賫羨餘銀買米賠補,“將該幫官旗應給羨餘銀兩扣除,該幫不足,將該衞、該總扣除 ,務要補足原數”。若仍然不足,就再用旗丁日常食用的行糧來補,再不够就得變賣家産了,“分派各船抵换食米外,不足米石盡令失事旗甲變産陪補”。清代亦如是,順治五年(1648)規定“漕糧掛欠,不分多寡,俱發糧道追比,將行月、耗米抵補,餘欠追完”。完成不了,只得面對嚴峻的刑罰,順治七年規定“官丁欠糧,産無可變者,即依律擬罪”。(二)運軍積債與折乾盜賣1.運軍積債因漂失、攙和、霉變、被盜造成漕糧掛欠相當普遍,旗丁賠補完欠的壓力很大。行月、耗米用盡,變賣家産,産無可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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