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视角下公安机关优化适用监视居住研究_陈永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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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执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事关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其中刑事执法在执法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严格执法是科学立法的承接、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对严格执法要求作出进一步明确,监视居住制度的执行作为刑事执法重要一环,一方面为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保证,另一方面,有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仍然存在扩大适用标准,监管方式不明确等隐患。相较于严格执法理念中树立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则,践行法律标准,严格依法执法以及严格规范执法权力存在一定差距。贯彻严格执法有利于落实无罪推定理念,进一步实现监视居住降低审前羁押
2、率的目的,充分体现“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因此,通过分析监视居住实际执行中的不足,提出明确适用标准,审查执行分离,并通过强化执法人员意识,从而规范监管方式。除此之外加强外部监督,畅通救济渠道,引入社会资源,改善执行现状等对策,从以上四个方面优化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执法不足。一、当前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12012年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对监视居住执行方式以及可使用的技术手段进行明【公安理论与实践】严
3、格执法视角下公安机关优化适用监视居住研究陈永峰1,康家豪2(1.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2.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摘要】监视居住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通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以达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但由于其规定较为模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通过严格执法理念的引入,从树立严格完善法律规则、践行法律标准、严格规范执法权运行等方面为着力点,进一步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帮助公安机关完善适用监视居住中的不足,从而增强监视居住制度的可操作性。【关键词】监视居住;公安机关
4、;严格执法【doi】10.3969/j.issn.1672-1195.2023.01.003【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95(2023)01-022-(08)【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公安法治现代化研究”阶段性成果(22240041037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德才兼备法治人才观引领公安教育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XSZX-14);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专项课题“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引领公安机关社会治理价值研究”阶段性成果(XCZX02)【作者简介】陈永峰(1975),男,河南淮滨人
5、,河南警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治现代化与法治公安研究;康家豪(1997),男,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2023年3月第43卷 第1期新疆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Xinjiang Police CollegeMar 2023Vol.43 NO.122确,其适用率较以往有所提升。但是法律对适用具体细节并没有加以规定,只规定了较为笼统的执行地点、适用条件等,对适用条件中的某些情形的认定也没有作出规定与解释,使得公安机关在适用监视居住措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一)肆意扩大适用标准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7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监视居
6、住必须符合逮捕条件,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仍有社会危险性。这意味着监视居住的适用也需满足以上三个条件。2但法律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并没有明确,实践中公安机关出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需要,可能会以其具有“社会危险性”且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为由办理监视居住,在顺利获取口供后将强制措施转换为羁押,由于公安机关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又具有监视居住执行权,便为权力寻租留下操作空间。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 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无固定住处”含义不
7、够明确,以A市为例,A市分为B、C二区,B区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在A市C区某村镇有固定住所,交通不便,不利于办案,犯罪嫌疑人在B区内并无固定住所,B区公安机关便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所为由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且,实践中,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较长,虽然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公安机关会最大限度利用该期限,在该期限内如果无法顺利获取口供,则设法利用其他情形转换为羁押措施,从而使侦查期限重新计算。监视居住的重要功能在于降低羁押率,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践中不但没有使羁押率降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监视居住变化为羁押措施的前置程序,其已经严重偏离了监视居
8、住的立法目的。(二)监管方式不够明确监视居住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方式不够明确的问题,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76条规定侦查机关可以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3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但法条仅规定了可以采用何种手段进行监管,并没有对监管细节作出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为满足监管需要,常采取安装电子监控方式,电子监控手段有利于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动态,可有效防止其通过其他手段与同案犯实施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但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电子监控安装的地点、范围,因此电子监控使用不当,容易侵犯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利,其日常生活的一举一动均暴露在电
9、子监控之下,严重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与 刑事诉讼法 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有所违背,所以关于电子监控的合理安装以及使用仍有待商榷。除此之外,监视居住在执行方面存在两种极端方式,其一,公安机关针对复杂或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的案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串供等行为的发生,便采用24小时贴身监管的方式,甚至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同吃同住,以保证案件侦办的顺利进行,此种执行方式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已远远超过羁押,违背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其二,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案件进展顺利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几乎不予监管,其自由度甚至高于取保候审,存在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失去控制的情形
10、,无法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三)权利救济渠道不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顺利突破嫌疑人口供,便将监视居住作为一种讯问手段。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陈永峰,康家豪:严格执法视角下公安机关优化适用监视居住研究23进行讯问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通过将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隔离,拒绝其与外界联络,并派人24小时贴身监管给予心理压力,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从而获取口供,由于该指定居所不得为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所以实践中,多租借宾馆或招待所作为执行场所,该类场所与专门羁押场所讯问室相比,缺少专业化录音录像设备,难以保证侦查人员对犯罪
11、嫌疑人讯问符合法定程序,在目前我国以口供为核心的侦查思维下,有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一旦发生刑讯逼供事件,犯罪嫌疑人在人身自由高度受限并且讯问录音录像不齐全的情况下,很难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法律对监视居住的权利救济,只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的执行决定违法、执行过程违法、羁押必要性存疑、法定期限届满等情形,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举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以会见未经批准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与其律师或亲属会面的情形时有发生,使其律师与亲属无法发挥真正监督作用。从检察机关角度来看,由于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有告知义务,所以检察机关大
12、多因犯罪嫌疑人事后控告而介入调查,但由于检察机关只能通过事后被动查看案件信息的方式进行监督,所以监督效果不佳,使得法律规定流于形式。(四)耗费资源过多不宜执行2012年 刑事诉讼法 修改之后,虽然监视居住措施适用率与以往相比有所提升,但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适用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准。从监视居住执行期限来看,期限最长为6个月,由于一线人员警力匮乏,在实践中,针对一名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至少需要配备四到五名基层公安干警,侦查人员在监管的同时仍需承担其他案件办理任务,往往出现“三班倒”的情形。除侦查阶段可执行监视居住外,起诉或审判阶段出于需要,检察院、法院也可决定监视居住的适用,但执行机关仍为公安机关
13、,加重了公安机关工作压力,以至于出现案件已经侦查完毕,强制措施仍未解除的情形。除此之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方面,较多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所以公安机关只得租借宾馆或酒店安置犯罪嫌疑人,同时由于该场所与羁押场所相比没有完善的电子监控设备,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举动,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公安机关需加大警力投入,除警力投入之外,被监视居住人的食宿费用支出仍需公安机关承担,造成公安机关经费紧张。以上情况表明,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面临人力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在选择强制措施时尽量避免监视居住的适用,使得刑事强制措施仍以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
14、措施为主,并未达到降低羁押率的立法初衷。二、严格执法的内涵要求执法必须注重严格,刑事执法涉及对公民合法权利的限制,甚至包括对公民生命的剥夺,因此更应该慎之又慎,应当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发挥刑事诉讼法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合法利益的作用,使人民群众在刑事执法过程中感受到阳光与公正。因此,严格执法应当包含以下要求。(一)树立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则严格执法的前提是应当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树立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则,使得执法活动有法可依。2012年 刑事诉讼法 修改,将监视居住从取保候审当中分离,同时又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标准、执行方式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强对严格执法的落实。既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体现诉讼保护
15、功能,又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虽然 刑事诉讼法 对监视居住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但由陈永峰,康家豪:严格执法视角下公安机关优化适用监视居住研究24于语言存在模糊性以及法律存在滞后性等因素制约,使得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瑕疵。因此,应当进一步对法律的适用进一步解释与完善,例如,对适用条件中具体情形的内涵进行明确,建立统一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执行监管方式进行明确与创新,在缓解基层执行压力,顺利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前提下,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树立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则。(二)践行严格执法标准践行法律标准,严格依法执法,
16、在法治轨道内秉承法治精神、依照法律程序、严守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活动。在监视居住执法方面,其“严”表现为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摒弃“入罪思维”,贯彻刑事诉讼法倡导的“无罪推定”精神,主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在执行过程中既不采用贴身式的监管方式,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怠于监视,做到有的放矢,不得为获取口供而扩大监视居住适用标准,不得随意延长监视居住执行期限,将监视居住作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讯问方式。严格贯彻法治精神,充分尊重监视居住的刑事诉讼功能,在执行过程中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三)严格规范权力行使“严格”体现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权力的严格约束。法律不仅需要执
17、法人员来执行,同时也要对执法人员权力的行使起到约束作用,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监视居住执行期限最高长达6个月,由于公安机关同时具有监视居住适用决定权与执行权,因此更加应该合理解决自身执行与自身监督的问题。例如,在确定执行期限方面,决定执行期限是否合理,监管方式上是否存在变相羁押问题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规定,都是值得慎重考虑与决定的问题。应当明确相关规定,对监视居住适用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审查,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对权力自由行使量度进行压缩,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三、公安机关优化适用监视居住路径研究监视
18、居住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虽有诸多不足,但其立法初衷在于降低羁押率,充分保障人身自由,通过对公安机关实际执行中问题的剖析,在维持现有监视居住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结合上文提出的严格执法内涵,从执行方面提出以下建议。(一)明确适用标准,审查执行分离为严格落实监视居住制度要求,应当从法律规定着手,对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给予一定限制,通过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并将决定权与执行权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使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法,从而避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侵害。首先,可以通过出台刑事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现行规定下不明确的法律术语进行解释,例如“社会危险性”,可以通过列举的方法呈现“社会危险性”的
19、表现形式、判断标准,并在列举的表现形式之下增加兜底性条款,以达到严密法网的作用。同时,在兜底条款适用方面不应由公安机关单独作出决定,适用决定可以由同级检察院提出参考性意见,并将执行决定备案,有利于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或举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适用监视居住条件分为“办案需要”和“人性关怀”两大部分,对“办案需要”而适用监视居住的可以派检察员定期了解被监视居住人状态,确保其权利在执行期间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其次,在适用监视居住决定方面,应当做到审查与执行相分离,现行制度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决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再交由公安机关执陈永峰,康家豪:严格执法视角下公安机关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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