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的限度思量与出路_董宇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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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022年第5期第21卷(总第122期)No.5,2022General No.122,Vol.21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的限度思量与出路董宇婷(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9)【摘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主体需求与信息传播方式的加快转变催生了删除权权能扩张,随之而来的权利泛化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风险与利益纷争。在探求删除权的行使进路时,亟须厘清权利限
2、度的逻辑演变,省思数字化视域下权利拓展的逻辑缺陷。规范权利向度的妥适选择是在借鉴域内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合理配置利益衡平机制,通过强化信息分类化治理、扩大义务主体责任分担、细化权利行使原则等多元路径实现删除权在数据时代的“平稳落地”。【关键词】个人信息;删除权;权能扩张;权利限度;利益衡平【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5-0005-06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全新的信息流通模式。与此同时,云存储等颠覆性技术创新助推生物记忆突破物理限制,人类的一切社交图谱和行动轨迹在算法关联与智能推荐下有踪可循。删除权拓展了信息保护渠道、优化了社会
3、运行机制,但随着网络用户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诉求企图纳入删除权权力话语。权利的过度扩充让个体数据面临前所未有的监控和凝视,人们的自主决策逐渐悬浮化。因此,本文将进一步省思和明确数字化视域下删除权的行使限度,分析权能扩张引发的现实困境,围绕合理性、可实施性等维度建构删除权的应然出路。一、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历史演进和现实样态(一)删除权的发展1995 年,欧盟正式颁布 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及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第 95/46/EC号指令,该指令第 14 条规定在数据缺乏完整性或明确度时,公民有权拒绝数据控制者基于营利目的处理其个人信息的行为1,这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删除权的本质。2013
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橡皮擦法案”,规定包括 Facebook 在内的所有社交平台应该遵循未成年人要求删除自己上网痕迹的请求。该法案适用范围狭窄,仅仅保护未满18 周岁的加州未成年。2016 年,欧盟议会通过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 GDPR),该条例第 17 条明确了信息主体行使“删除权”的 6 种情形,主要归纳为两类:一是信息主体基于数据处理已经突破“目的性限制原则”为由请求删除,二是信息主体基于对信息的自主同意和合法性控制请求删除。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可从 网络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等多部法律寻得对应,网络安全法 第 43 条规定在网络运营者违规或违反约定收集个人信息时,网络
5、用户有权要求其删除信息。2021 年 11 月 个人信息保护法 正式生效,在借鉴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信息删除的五种情形:一是信息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是信息处理者暂停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或信息保存期限届满;三是个人撤回同意;四是信息处理者违法、违规、违约处理信息;五是其他情形。不少学者认为该法第 47条关于信息删除权的规定应当视为本土化的被遗忘权,数据主体自主处理信息的权利和数据处理者履行删除的职责均得到了充分落实2。【收稿日期】2022-06-11【作者简介】董宇婷(1996-),女,安徽合肥人,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2020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5民 商 法 学董宇婷:
6、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的限度思量与出路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二)法益泛化导致删除权权能扩张的现实样态纵观删除权的兴起与发展,删除权权力话语在道德和法律领域的影响日益凸显。在自动化执行机制与数据算法深度挖掘下,技术代码赋能社会生产,工业系统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丰富了物质财富的同时加速了群体“索取”意识的觉醒。人们借助尊严之名固化现有利益,又基于民主视角加快扩充隐私权益。在权益泛化的时代背景下,多元化信息保护诉求开始膨胀且试图套上删除权话语标签。尽管 GDPR 将权利行使范围由“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扩充到六种具体情形,但删除权行使界限依旧模糊,立法规则抽象化与
7、裁量标准的不一致依旧助长了数据个体凭借主观臆断行使权利的行为。此外,数据主体行使删除权的紧迫度也在逐步提升,由于网络运营商会考虑自身利益制定冗长而繁杂的格式条款,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群体可能基于隐私保护加大删除权行使诉求。基于上述缘由,删除权随着权益泛化的同时呈现出扩张的状态,这种扩张主要体现如下:一是删除权权利阈值不断扩大。数据的快速传播导致传统的隐私权已无法覆盖所有信息保护权益,删除权支持者基于自身处境和愿望将原本隶属于社会治理体系内的道德规则纳入法律的强制力控制下,进而扩大权利的覆盖范围,满足自身的特权与特惠。删除权在保障权益方式上除了吸纳删除权能,还将隐私权部分权能囊括在内。二是删除权实
8、质内容不断细化。2014 年“冈萨雷斯诉谷歌被遗忘权案”中,欧盟法院通过判例方式确定信息主体有权要求网络运营商抹去与自己“不相关的、过时的、负面的”的信息链接。到 2016 年,GDPR 第 17 条将删除权可行使限度扩展到六类,同时设置了五种例外情形,2021 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 将行使信息删除权行为继续细化。删除权立法倾向伴随着多元利益形态的出现开始从纲领性规范细化为具体性规则,伴随着实践案例的涌现逐渐明朗化。二、基于删除权行使限度的论争(一)数字治理语境下数据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的对抗欧美在对待删除权时选择了不同的价值路径:欧盟基于人本主义赋能信息主体数据自主权,固化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价值
9、取向,不断细化删除权以打破“数字圆形监狱”桎梏。然而,欧盟对数据发展的保守姿态加剧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冲击了公众知情权3。反观美国则偏向于数据激进主义,美国的隐私文化向来推崇言论自由与行业自律,强调数据的价值在于信息共享带来人际互动,警惕数据保护过载限制市场自由贸易,故而美国民众对删除权普遍持质疑态度。以弗洛里迪为代表的学者从信息伦理学视角出发,偏执的认为任何增熵行为(即信息删除)都将与“信息自由”这一最高的美德背道相驰4。然而,以数据流最大化为至善的激进主义很有可能推动社会演变成不受限制的“数据巨机器”并逐步消解人权。数据主义和保守主义之争反映了欧美在价值理念、立法方式上等多维度的差异,是个体
10、尊严与公众自由、隐私自主与经济发展多元利益的具体实践。我国应当在镜鉴欧美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求温和的行使路径,实现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主体权益的平衡。(二)个人信息保护视域下删除权和被遗忘权的辨析从 网络安全法 到 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不断完善以删除权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权益,尽管被遗忘权存在立法空白,但删除权的规定已相当接近被遗忘权。删除权和被遗忘权均在技术层面采用了清除、断开链接、屏蔽等措施,同时肯定了“告知同意”原则在信息保护中的核心地位。笔者认为两者虽然存在交叉但不完全等同,权利之间保有各自的非替代性。从适用客体上看,被遗忘权针对的往往是已经公开,具有合法性基础但丧失时效性的、不相关的、不必
11、要的信息,删除权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私密性信息。从责任范围上看,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职责大于删除权主体,数据控制者除了自己履行删除义务外,还需负担通知第三方履行擦除链接的额外义务。从实施手段上看,被遗忘权除了通过“删除”实现救济外,还包括“限制搜索”“追加注解”“匿名化处理”等增加社会公众获取信息难度的多元路径。5互联网时代,数据运作的复杂性加大导致严格意义上的删除难以实现,正确辨析被遗忘权和删除权的属性,推进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实现信息保护。三、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行使限度过载的现实困境(一)删除权过度保护引发技术与成本难题第一,数据控制者承担巨大的技术压力。个人信息保护法
12、第 47 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主动删除和信息主体请求删除的两种情形,但对第三方复制、收藏、转载信息个体主动公布的信息的行为缺6民 商 法 学董宇婷: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的限度思量与出路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乏有效规制。个人信息一旦发布于网络后,数据的独特性和流动性将加速信息传播,引发多渠道关注。数据处理者能够实现自身对信息主体合法、公开信息的删除行为,却难以直接限制他人所实施的传播行为。这主要是由于信息经过网络传播后可能发生巨大的空间转换,信息的流向难以辨别。而信息的清除呈现“点对点”的特征,数据传递的不对称加大了义务主体将删除责任通知到第三方的难度6。此
13、外,互联网的“永恒记忆”无法保障信息从网页快照等高速缓存中彻底删除,数据很大概率只是改变了显示方式,第三方借助残存的注册表数据依旧能实现信息复原。第二,数据控制者承担额外的成本压力。2021年以来,数字化转型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型导向,为了挖掘与实现更多产品需求,线上企业持续推动数字化发展战略。由于数据经过多轮输送难以确定流向,想要实现个体信息的彻底遗忘,数据控制者至少需要追溯 60%到 80%的关联数据才能够定位数据来源,运营成本相当庞大7。此外,数据信息广泛分布于数据库内部不同运转位置,大数据画像与算法关联技术的进步使得信息经过调用、重组后转化成具有多元价值的信息集,产生 1+12社会
14、效应,数据控制者为此需要配备专门系统和专业人员才能完成信息筛选与删除工作,过量的数据删除需求势必加大企业的开发和人力成本。(二)删除权泛化强调致使权利边界不明第一,信息主体不断强化扩大删除权覆盖范围的利益主张。数据量大、数据实时在线成为当下数据的重要特征,数字通信的跃进式发展打破了信息生命周期的限制,信息的流动与传播不再由特定人掌握,任何群体都可以借助网络实时传递信息。随着信息的应用场景和表达内涵不断丰富,信息主体的权利保护诉求逐渐加强。他们试图按照自身愿望来理解与使用权利话语,其中不乏通过延伸信息删除边界来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将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仅仅符合道德观念的行为纳入删除权权利范畴,模
15、糊了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界限。此外,信息主体将删除权的部分权能以偏概全地等同于权利,删除权的确涉及主体利益、主体资格、主体选择等多项内容,但权利的构成是多维度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不意味着只要满足以上一点就能赋予权利之名。第二,立法条文的泛化规定致使权利边界界定依旧困难。当前,我国法律对信息“删除”概念尚未给出明确定义,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于信息“不得删除”的情形也没有细致陈述,只能依据该法第 47条第 2 款的规定将具体情形归类为:一是信息保存期限尚未届满,二是信息删除在技术层面难以实现。情形一不难理解,情形二存在一定的争议。技术阻碍既有现实层面的客观因素,也有人为引发的非客观因素。随着科技的发展,
16、“技术层面难以实现”是否符合客观、善意标准难以判断,信息主体难免会质疑信息处理者会恶意规避删除义务。双方对于信息删除标准的差异化判定使删除权权力边界仍然处于模糊地带。此外,个体信息依赖于信息主体的自我表现与自我行动,随着时间、社会环境、个体阅历等变化发挥不同的效用。仅仅依赖“不相关的、过时的、不必要的”标准来筛选被遗忘信息过于笼统与抽象,可能造成裁量标准呈现出不规律性。(三)删除权超载使用引发利益失衡现象产生第一,信息保护和言论自由之争。信息保护和言论自由是删除权与表达权这两种价值取向的显性化。删除权试图抹去一切不必要数据还原个体形象,限制公众对信息的评判,表达权则强调给予公众更多参与和了解信
17、息的机会,保障数据信息自由、公开的讨论和使用,两者分别构成了“人格尊严”的基本要素,但一定程度上也相互消解、对抗。互联网语境下,技术兼容、信息流通的局面势不可挡,网络空间作为兼具个人属性与公共属性的混合地带,言论自由和删除权的冲突再次成为焦点8,如若仅基于个人利益而过分强调隐私保护势必产生“寒蝉效应”。第二,隐私自主和公众知情之争。知情权作为一种人们了解社会事务的一种基本政治需求,具有服务于公共利益不可漠视的重要价值;隐私自主则体现信息主体在数据洪流引发记忆风险时的尊严回应。随着隐私保护需求泛化,删除权正逐步侵蚀两者之间界限。在“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和“任甲玉诉百度案”中,权利主体都试图通过数据
18、删除行为重塑形象,但他们也面临着删除行为将左右利害关系人对于日后合作判断的阻碍,数据遗忘无疑挤压了公众知情的可能9。同样,在涉及媒体报道时,客观、公正、自由的新闻报道是公众信息知情与舆论监督的关键。过度依赖删除权实现信息保护违背了表达自由与公众知情的价值导向。7民 商 法 学董宇婷: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的限度思量与出路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四、数字时代优化个人信息删除权权利限度的应然路径(一)扩大数据控制者义务分担以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删除权能扩张加剧了数据控制者压力承担,可能抑制数字经济发展,破解的要点在于降低义务主体责任分担,合理配置行使主体与数据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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