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人性论基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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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的人性论基础*英 杰里米边沁 著 张延祥*译 摘 要:人类生活的主旋律是关爱自我利益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其他所有利益加在一起,也远远比不上自我利益。职是之故,宪法有三大原则:一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二是自我偏爱原则,三是利益融合确定原则。第一个原则宣布应当是什么;第二个原则宣布实际是什么;最后一个原则是将实际是什么与应当是什么协调一致起来的办法。关键词:自我偏爱原则 最大幸福原则 利益融合原则宪法的人性论基础第一节 基本原则:用一般性术语描述有一做法,就是无论讨论的问题属于思想和行为的哪一领域,撰述伊始就开门见山,尽力将总括的看法和盘托出。人们发现这一做法总是行之有效,因此也就频频运用
2、。故此,人们发现有几个相互关联的用语必不可少,或者说这几个用语*原文为 Jeremy Bentham,“Introduction,”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vol.IX,Constitution-al Code,1838,pp.3-8。译者对原文进行了稍微调整,译文题目“宪法的人性论基础”为译者所加。边沁著作艰涩难懂,英语学界公认有史以来之最,故拒人千里之外,学林一片哀号。穆勒尝言:“边沁文法烦琐之甚,即使读者使出洪荒之力,亦难以破解。”对每段译文,译者都反复吟诵,揣摩边沁本人的态度语气,想象边沁若为国人将如何表达,力求传达出边沁本人的真情实意与精神气质。张延祥
3、,英语学士(2002),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2012),美国罗格斯大学(2013)和伦敦大学学院边沁研究中心访问学者(2018),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城市治理研究基地”研究员,致力于边沁思想研究和边沁著作翻译。海南大学法学院姚建宗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马寅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姚远副教授和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李燕涛博士,以及 法律与伦理 的编辑,对译文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特此致谢。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68 屡用屡成。于是,对那几个用语,人们实际上也是格外青睐。暂举几例:基本原则,引领性原则,纲领,纲要,公理,格言。撰写此书,若采用这一做法,那么,为了成
4、功实现一个确定的目的,就应当或者说需要恰当地遵从一定的行为程式。由此,就需要有与以上那些词和词组在含义范围上相对应的另外一些词和词组。这类词和词组有:目的,追求的目标,办法,阻碍,帮助,抗阻之力。目前,我们研究探讨的问题是,在相关领域里人们应当追求的正当行为程式是什么,而在研究探讨中,必然时刻要考虑的另一问题是,在作者所想的某一社群中,人们实际上追求的行为程式又是什么样的。如果实际上的行为程式与应当追求的行为程式处处吻合,这当然很好;假定没有恰当的警告指导,实际上的行为程式若偏离应当追求的行为程式,且偏离很多,那么,对这个主题的任何研究探讨就不会是一无是处的;而作者若认为偏离是凑巧,那么,他研
5、究探讨这个主题无论如何也不能一以贯之地持续下去。有这样几个用语,即“应当做成”“不应当做成”“恰当地做成”“不恰当地做成”。就其中几个用语而言,随时随地将一个事实问题记在心里对读者或许有用。问题就是,不管何种情况,那样一个用语若可以立即固定下来,那么,它就反映了采用之人一定的心智状态 不管他讨论的主题是什么,他采用什么用语,就表示他有什么样的心智状态。这一心智状态就是他的一个或多个智识机能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他的理解,或者说就是他感知机能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他的感受,或者说就是他意愿机能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他的意志、欲望和愿望。那就让我们来考量剖析一下目前讨论的问题。倘若我说整个社群的最大幸福
6、应当是每个法律部门追求的目标或目的,应当是所有政治行为规则追求的目标或目的,尤其是宪法部门追求的目标或目的,那我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呢?别无其他,就是希望社群中那些实际掌握政府权力的人能认同我的说法。这就是我的愿望,这就是我的欲求;他们若认同我的说法,就会将整个社群的最大幸福确定为所追求的目的,于是他们行使权力,处理政务,也会因此而竭尽所能调整行为方式,推动实现这一目的。这就是我体内机能的状态,被称为意志的状态;这就是追求整个社群最大幸福的那些行为的状态,或者说是意志机能的变化形式,也即称为意愿或欲求的状态。意愿或欲求产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相应的感觉,来自某种情况下通过想象而看到的相应的快乐和痛苦。宪
7、法的人性论基础069 我提出这一主张,同时也对一个事实问题做了明确说明。那么,这个事实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当时是什么东西闪现在我的心智中。我的主张,我的说明,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确的?倘若觉得斟酌考虑一下物有所值,那就由读者自己来斟酌判断吧。我若说整个社群的最大幸福是我本人的欲求,如果他想要从我这里了解这一欲求是如何产生的,也就是了解使我的这一欲求产生的有效原因是什么,或者经过斟酌估量,他觉得去了解一番不会白费力气,那我随时可以将原委告诉他。这就是我的欲求,不管我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无论如何,这都是我的表达。在他心中也有与我相同的欲求吗?倘若有,那么对于我在此构画出的行为程式,他若想方设法去了解
8、,对他而言就是值得的,因为这个行为程式与那一目的是一致的,是能推动实现那一目的的。但是倘若情况相反,即他心中没有与我相同的欲求,一般来说,他努力去了解行为程式所包含的内容,即使费尽周折,也是徒劳无益的。以上看法,绝非没有例外。如果他期望看到的目的与此不同,那么,对于我为实现目的而提出的那些举措安排,他若留意观察,就定有所得,因为暂且不管更符合他愿望的目的是什么,只要留意观察,就可以据而采取反制措施去阻止我实现我提出的目的,从而确保或促进实现更符合他的期望的目的。那么,他期望实现的目的是什么呢?比如说,可能是我们所说的某一社群中某一个成员的最大幸福,或者不是大多数成员的最大幸福,而是少数成员的最
9、大幸福。所以我再次说,当每个统治者在管理国家事务而筹划各项事务之时,在其心里,每一项举措安排所追求的实际目的或目标,都是他自己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说,他如此筹划而进行利益取舍之时,他的幸福与社群其他所有成员总括起来的幸福在其心里对比取舍之时,他总是让自己的幸福优先于社群其他所有成员的幸福,总是处心积虑时时增加他自己的幸福。即使他意识到社群总体幸福会因此而招致轻微损失,他也无动于衷;甚至意识到社群总体幸福会因此而遭受重创,他也绝不会心慈手软 我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自始至终,我的所作所为都展示了我自己的心智状态。我的这一心智状态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的,这就好像是我看到我自己心智的另一个部分一样。这就是我
10、的判断力、判断机能。那(社群最大多数成员的最大幸福 译者注)就是我的想法,这我已经说过了。而我那样想是有充分原因的,我也准备把这个原因一五一十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70 地娓娓道出。但是,我在这里说的话,不仅仅是针对武断主义的指责而做的自我辩护,我说这些话是有目的的,那就是要对那种说法发出警告,因为武断主义所表达的谴责之意的的确确蕴含在那种说法里。就在我阐述自己观点的过程中,我注意到有另一位法律作家,他谴责我是利己主义,或换一个词,是武断主义。他的意思是说,倘若一个人为人处世是出于他自己的愿望和欲望,那么,他就不应如此。对于这一指责,我要说的是,要么一个人必须按照他自己的愿望和欲望下笔撰述,要么他
11、克制自己根本不述不写,因为一个人著书立说,却不顺着他自己的愿望和欲望,这断无可能。“我自己”(personality)是英语的说法,贬义时叫“自我”。在自传中,这两个词是不可回避的,读者也欣然接受。而在一部讨论立法的著作中,除非无法避免,否则“我自己”这个词就是毫不相关的,就是不恰当的,也是无法让人接受的。有些情况是,倘若一位公职人员用“我自己”这个词,那么,这不仅是不恰当的,而且具有侮辱性;不管是谁,倘若别人侮辱他,而他又没有习以为常,那么,对此,他肯定会分外恼火。这种情况就是说话的人把自己看成是领地主人了,而社群其他所有人被他看成了领地属民。谁要是这么说话,就是往听众、往读者脸上啐唾沫。而
12、当下的情况是,“我自己”这个词无法回避。前面我已提到,政府的正当目的是所有人的最大幸福,或在你争我抢的情况下,政府的正当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我这样说,感觉自己像是对所有人宣示友好和平。但是,我若反着说,政府的正当目的是某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最大幸福,并且我还指出了那一个人或那几个人是谁,我感觉,除去我说的那一个人或几个人以外,我像是对所有人进行了宣战。不管主题是什么,除非允许我说出我的判断、我的感觉或我的欲望,否则,我无话可说。每次我做主张判断,暂且不说我的主张判断是否具有更大价值,对我而言,允许我做主张判断,且不受武断主义这个词传达或尽力传达之意的谴责,我感觉这并无过分之处。这就是所有立
13、法与所有道德都赖以为凭的基础,写出这几句话乃是希望清除所有晦涩模糊,清除所有怀疑困惑。我希望这些话不要被看成是驴唇不对马嘴,不要被看成是白费心思。宪法的人性论基础071 第二节 各项基本原则1.观点 公理。任何一个政治社群,其政府的正当目的都是这个社群所有人的最大幸福。换句话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若说到与此相对应的基本原则,我们则称为最大幸福原则。若说到政府的这个目的,我们则称为政府的正当目的。2.观点 公理。任何一个政治社群,不管行使政府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多人,政府实际的目的都是那些行使政府权力之人的最大幸福。笼统地讲,证明这一观点的证据可能是特定经验。而所有民族的历史,就是这一观点的
14、明证。这一经验可称为是特定的,这是因为统治者这一特定阶级是这一经验中唯一身处其中的阶级,也正是这一阶级见证了一切。这可称作是实验证据、实践证据。若要进一步证明,则可参考一般性原理即人性原理,而人性原理是无所不包的。以这个事实为主题的观点可称为公理,而下面就是这个观点的表述。人类生活的主旋律,是在每个人心中关爱自我利益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其他所有利益加在一起,也远远比不上自我利益。讲得更直白一些,关爱自我居于主导地位或居于支配地位,即使其他所有利益加在一起,也远远比不上自我利益;换言之,就是自我偏爱无处不在。这个观点在有些人看来是以公理面貌示人的,是自明的,也无须证明。而另外一些人就不同了,一个观
15、点或一个命题是正确的,即使这看起来多么明显,他也非要你证明一番。阐发观点,使其具有公理面貌,乃是期望它绝不会被反驳,即使有人真的反驳,也期望此人在反驳说理中一定会暴露一些错谬违理之处。这种类型的公理由欧几里得深谋而定,而人们相信欧几里得据此而锚定的诸多公理,绝无半点武断谬误。通过自我偏爱原则,我们可以理解人性中这样一种倾向,即无论何人,也无论何时,如果他认为他贯彻的行动方针能够给他自己带来最大幸福,那么,此人就会依此方针而动。无论对同道同侪带来何种后果,也不管影响到的是一个人还是所有人,他都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对于偏向认同刚才说法之人,若要让其疑虑全消而心悦诚服,则可以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72
16、向其指出,世上是存活着人类这个物种的,因为这就是一个证据,而且是一个确凿的、不容置疑的证据。先将年幼无力独自生活的孩子,或因久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人作为例外不谈。以约翰和杰克两人为例,假设为求幸福而将约翰之事全部托付给杰克,约翰本人无权过问,又将杰克之事全部托付给约翰,杰克本人无权过问,如法炮制下去,如此这般,人们很快就会发现,人类这个物种是无法存活下去的。先不说数周或数天,数月时间肯定足够让这个物种灭绝。一个人是由多种心智机能管理的,其中有两种机能可以想象成各居其位 一是内心某处的感觉与接续产生的欲望,二是内心某处的判断与接续发生的行为。这样讲,就简单明了多了。常言道,盲人带盲人,哥儿俩就会
17、掉沟里。这样说或许失之偏颇。倘若分工更细,安排更复杂,那么,这哥儿俩掉沟里就会更加频繁,距离一命呜呼也不远了。设想为了幸福,约翰无权过问自己之事,而将之分配给杰克和彼得,而杰克和彼得之事又如法炮制,如此这般衍生下去。倘若认为事情就是如此这般,那么,分工越复杂,毁灭就越快,而此种荒谬想法也越骇人听闻。让我们着重看看这种情况。若这一观点是真的,即使能够印证这一观点的统治者才过半数,其对于我们实现任何实际目的而言也足够了;将之当成所有政治安排的参考根据也绰绰有余。将全部政治权力分成几部分,并恰当地确定这几部分之间的关系,倘若根据这个观点来斟酌考量,其也足以胜任。因为按照归纳法,只有根据多数事例,才能
18、合理地得出一般结论,而根据少数事例是行不通的。简言之,就数学而言,未来之事发生的可能性,是同样之事已发生的数量与未发生的数量比值;发生的可能性与这个比值是成正比的,而不是相反。人人求幸福,如果不是你争我夺,也就是说,不管何人,其幸福可以无限增加,而同时又没有减损他人的幸福 如果人类生存状况果真如此,人类生存条件果真如此,那么,对于上面那个表述(也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无须再做限制或解释了。但是,人们求幸福总是随时可能与他人争抢不休。举例来说,一座房子里有两个人,而生活供给仅够一人维持一个月,如此这般,别说两人都幸福,就算为了活下去,两人也不会相安无事。其实,两人的关系就是有你没我,有我没
19、你。如此一来,为了万事皆宜,我们不说“所有人的最大幸福”,而是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很有必要了。然而,如果我们不用幸福这个词,而是用利益这个词,普遍利益这个宪法的人性论基础073 词组,那么,它就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和“所有人的最大利益”这两个说法都对应了。幸福还是利益,两者没有区别。以立法者身份编纂这部法典,并对社群成员的幸福都一视同仁,这就是中立的裁决者。在中立的裁决者眼里,社群最大多数成员的最大幸福不能认定成别的,只能认定成政府的正当目的,且是唯一的正当目的,或者说是政府正当的追求目标,且是唯一正当的追求目标。若为正当的反面情形立个名号,那么,就两个术语的本意而言,同时考虑
20、到两个术语之间的关系,可以采用“邪恶”这个词。同样,就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与少数人的幸福之关系而言,倘若允许比例不当或争抢严重,那么,可以称为政府“邪恶的”目的,或者说“邪恶的”目标。情况倘若如上所言,对统治者而言,不管他所处境况如何,他认为何事对其有利,他就受何事支配,而期望有的统治者反此道而行,这是绝无理由的。既然如此,若要此事朝着服务于普遍利益的方向发展,又鉴于此事自有本性,除了将统治者的利益与普遍利益协调一致之外,绝无其他办法。到了这地步,除了前面那两个原则,在第一等级中,我们有了第三个原则,称为办法确定原则,或利益融合确定原则。第一个原则宣布应当是什么;第二个原则宣布实际是什么;最后一个
21、原则是将实际是什么与应当是什么协调一致起来的办法。那么,利益达致融合,如何才能做到呢?此事自有本性,故只容许一个办法,那就是让统治者处于一种特定境况中,而处于这种境况中,对于任何邪恶利益对他施加的影响,他都会采取行动去摒除。此事告成,那些邪恶利益实际上就从他身上剥离走了,剩下的就是他的正当利益,也就是能决定他行为的唯一利益。这个利益就是他在普遍利益中拥有的份额,也就是说,他的这个利益与普遍利益是协调一致的。而这里所说的普遍利益,就是包括他在内的所有成员的利益。统治者的一举一动,都有利益驱动。但是无论统治者在那种境况下有何作为,有两种方式可以将那些驱动利益剥离掉。一种方式是,倘若有一种利益可能对
22、他发挥作用,而他会付诸行动,我们就通过另一更强大的利益来压倒这种利益,这是直接方式;另一种方式是,褫夺他实践此一行为的权力。这样一来,他就会认为,既然权力已无,再费心竭力忙活权力职责那些事也徒劳无益了。耗时,耗力,既无结果,又无好处,谁还会犯傻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74 白干呢?从对个人利益产生的影响来看,这种方式可称为间接方式。于是,我们马上就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无论何人,设想由这部宪法授予其最高权力,此情此景,任何邪恶利益都会让他心生向往。那么,同样是这部宪法,它能否施加足够强大的诱导力来压倒那些邪恶利益的诱惑呢?所有通过利益而产生的诱导,都可分成两类,即惩罚与奖励。不管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只要
23、他所处境况有回旋余地,那他就可以规避惩罚。奖励也一样。假设他拥有最高权力,那么,即使他目前还未得到奖励,不管宪法依据自身权力给予他什么,也不管如何给予,无论如何,奖励这种方式对他都是行不通的。因为倘若他已据天下为己有,那么,再给他这,再给他那,还有什么用处呢?这个问题大致就是如此了。对此,我们能够给出的唯一答案是再明显不过了。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是不可能为区区奖励而怦然心动的,因为在这个社群里,可以从某人那里获取他还未拥有的东西,这样的某人断不存在。其结果是,君主制之下,是不可能产生那样的利益融合机制的。这样一来,无论怎么做,君主制都不可能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根据最大幸福原则,君主制
24、也不能归为良善的政府形式。那么,究竟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呢?这个问题本身可能有好几种提法。最合适的政府形式是什么呢?最想得到的政府形式是什么呢?最得当的政府形式是什么呢?最正当的政府形式是什么呢?诸如此类。不管是什么样的提法,这个问题都可以化解成两个部分:在所构画出的政府形式中,你希望其中的那些举措安排用来实现什么样的目的呢?只要那个目的是有可能实现的,你就会想,有什么办法,有什么样的举措安排,最有可能实现那个目的呢?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是考察研究这个议题后写出研究结论。事实上,从头到尾,要么是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要么是写出那个问题的答案,或者是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同时写出来。对于第一个问题,
25、我的答案是:我所构画的那种政府,其建制举措都是用来实现我们所说的那个社群所有成员总括起来的最大幸福的。这就是我的期望。若先把这作为所有立法举措追求的目的,那么,在我看来,只要立法举措能够做到行之有效,接下来提出的举措,就应该比其他举措更有利于实现目标。而将提出的这些立法举措编纂成书,那么这些立法举措就不仅可以在一国适用,在异域他邦也都可以调整适用了。宪法的人性论基础075 是否该问,你心里想的社群是什么样的呢?我的答案是,任何社群,也就是说,什么社群都可以。是否该问,一个社群受你所构画出的那种形式的政府管理,而其中那些举措安排追求的目的是所说的那个社群所有成员的最大幸福,你为什么有这样的愿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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