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规则及其优化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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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规则及其优化路径崔玲玲令李扬内容提要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应以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为分析依据,但网盘的技术特征又决定了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MD5值为要件的权利通知,难以构成通知中的“网络地址”。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导致司法裁判产生了从“通知一删除”到“通知一必要措施”的规则转变。“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能否与网盘服务本身的特性相契合,归责逻辑是否合理,仍有探讨空间。网盘离线下载、秒传属于单纯的技术功能,与公开传播难以等同,网盘分享则需要结合具体的分享方式进行分析。据此,应当合理划定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力争在保护权利人权利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找
2、到平衡点。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盘技术MD5值“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侵权责任成权利人的权利与网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问题的提出之间的矛盾冲突。如何有效保护权利人、如何确网盘技术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领域的发展。伴随着云存储技术的出现,网盘(网络硬盘的简称)这一技术载体产生,其可以将在线存储的服务提供给用户,用户通过网络可以对数据进行一系列的操作,比如上传、下载、分享等。这些功能不仅可以方便网络用户存储和分享信息,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同时其安全、虚拟的存储空间还能够实现数据的长久保存,因而迎合了当下网络数据急剧增长的现实存储需求,使用者众多。就技术与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而言,网盘技术显著提
3、高了公众存储和获取作品的能力,使作品能够快捷、高效传播。网盘的广泛使用也产生了一定问题。实践中,由于大量用户海量、散点式地上传各类文件、作品,导致网盘服务的版权侵权案件不断发生,造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确定网盘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是理论界和业界持续探讨的问题。在用户上传、分享以及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力以及行为定性等问题不断厘清的基础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研究虽然已取得相当进展,但是在如何认定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不少分歧。这些问题因技术而起,因此解决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要从技术本身人手,予以条分缕析。网盘服务技术不同于内容存储推广平台、云服务等,其具有自身的诸多特性
4、,这些特性决定了网盘服务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包括以MD5值为权利通知的要素认定、“通知-删除”规则和“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能否适用,以及如何合理界定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为以技术为依托的网盘服务,应聚焦于技192粤海2 0 2 3.4术特性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构建相应的责任体系。网盘服务版权责任认定的影响因素解构对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进行界定,首先要对主体所涉该技术的相关行为予以定性,从事实描述与定性层面解析新技术的特性,将其作为网盘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的影响要素。诚如拉伦茨所言,法学具有两个较为突出的特征: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以及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因此,在分析相关行为与法
5、律责任时,首先应就客体本身的规律和主体行为的规律予以分析,然后再依据法律予以解释并适用。由于网盘服务具有独特的技术特性,在某种程度上与通常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存在差异。因此,深入探讨网盘服务的技术特性,以此为基础,厘清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定位、义务与责任,实为必要。(一)网盘服务提供者审核义务的要素考量:基于网盘服务的特征分析网盘服务不仅仅是一种存储载体服务,还具有很多其他技术特征。要合理确立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边界,应当结合网盘服务的技术特性,综合考量诸多利益的平衡问题。第一,网盘技术的工具性特征。工具性所体现的纯技术性,是追究版权责任不容忽视的要素。从网盘的基本功能来看,网盘是用户用于存储和
6、分享文件的工具,网盘的整个底层技术设计、架构都是围绕如何提升网盘存储、分享效率和安全系数进行的。例如,网盘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下载提速、空间扩容等,以及免费的离线下载、秒传、在线播放、分享等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更多属于技术问题。这些技术创新,秉持着技术中立原则,本身并没有版权侵权的直接倾向。第二,网盘空间的封闭性特征。这种封闭性,能够很大程度上降低版权侵权的影响。网盘是用户向网盘服务提供者申请的由账户控制的存储空间,他人如无账号和密码则无法进入网盘,网盘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账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网盘的信息内容由用户上传,网盘服务提供者不加干预,在技术中立的原则下,也不具有对网盘用户存储、下载、分享
7、等行为进行事前审查的义务。这使得用户控制的网盘空间自身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态体系。在很多时候是可以从“合理使用”角度进行解释的。第三,网盘分享的私密性特征。分享的私密性,会减少版权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网盘属于用户自身控制的范畴,一般情况下,用户是通过网盘向特定人分享信息内容,例如好友之间的分享,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售卖内容,由用户向购买者提供网盘链接等。用户通过生成链接的方式向他人提供信息内容,接收人获得的只是网盘链接,内容本身需要点击进人链接才能取得,加密链接还需要输人提取码,所以分享过程较为私密。由于分享的受众面小,版权侵权的影响也相应降低了。第四,网盘内容的隐匿性特征。网盘内容的隐匿性加大了
8、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审核难度,适用传统的版权责任追责规则,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性。网盘内容由用户上传,为了逃避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与检测,恶意的侵权用户往往会使用很多反监测手段。比如,有的用户刻意修改侵权或违禁文件的名称、格式,即使网盘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删除了侵权文件,用户仍能够通过修改文件名称、格式再次上传,出现重复侵权情况。这一点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技术漏洞,但以目前的技术能力又难以避免。第五,网盘服务的公益性特征。网盘服务的公益性,是设置网盘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规则必须要考量的要素。网盘服务为用户提供稳定、安全、大容量的个人云存储服务,提供文件的存储、备份、共享等文件管理功能,安全系数更
9、高,用户不必担心文件内容因特定设备的损坏而丢失。其实,网盘服务作为人类财产线上化的重要模式,用户群体早已以“亿”为计量单位,已构成人类社会的基础设施服务。在此情况下,对网络服务的规则适用,就不得不考虑作为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综上,网盘服务的上述技术特性,决定了网盘服务提供者对网盘侵权的监测存在一定难度,同时,网盘服务涉及信息安全、用户隐私保护和作品合理使用、公共利益等问题。因此,着眼于网盘服务技术与网盘服务提供者审核义务之间的平衡,必须合理设置版权责任规则。(二)网盘服务的注意义务与审核义务“弱于”内容存储推广平台网盘服务与内容存储推广平台是传统的信息193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规则及其
10、优化路径存储空间服务按照目的所做的分类。二者在对信息内容的控制能力、干预程度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识别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不能等同视之。首先,二者的功能各有侧重。对用户而言,网盘最基础、核心的功能是存储,兼具分享功能。而视频分享平台则侧重于视频的共享和推广,存储只是实现共享和推广的一种技术手段,用户通常不会将视频分享平台作为存储空间使用,即便是缓存或存储,也通常仅及于平台提供的音视频内容或者用户上传的公开的音视频。其次,二者的分享方式不同。网盘用户以网盘链接方式向他人分享资源,网盘的分享方式更加封闭和隐蔽。而视频分享平台的用户将视频上传至平台后,他人可以直接观看或下载视频,分享模式是开放式的。
11、最后,二者对信息内容的干预程度有较大区别。网盘主要定位于存储介质的角色,可以视为个人物理存储空间的网络延伸,属于用户的私人空间,网盘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存储的内容无权干预。视频分享网站的首页通常设置“推荐”“热门搜索”“排行榜”等功能,体现出视频分享网站对视频内容有能力进行干预、编排。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网盘服务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和私密性特点,视频分享网站则具有明显的共享性和开放性特点。这些不同的特点决定了二者的注意义务在范围和程度上应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视频分享网站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具有更强的识别能力,通过人工和技术手段能够搜索、识别出重复、明显的侵权作品;而网盘服务提供者对重复、明显的侵权
12、作品过滤审查的技术要求和成本要求较高,在无法明确定位侵权文件的情况下,识别侵权作品,实质上是要求网盘服务提供者必须对全盘文件进行检索、筛查、甄别,这不仅与技术中立原则的要求相,同时还要面临用户个人隐私保护和合理使用的法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盘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低于内容存储推广平台经营者。(三)网盘服务版权责任应当大于云服务1.云服务与网盘服务的技术层级区别二者性质不同,且属于不同的技术层级。云服务属于底层网络技术服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虚拟计算、虚拟存储、虚拟网络等计算资源,客户是网站主办方、网络平台搭建者、网络应用提供者等。也就是说,云服务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服务,不涉及内容控制
13、。网盘则是在云服务基础上部署的网络平台,网盘服务的客户是存储和分享信息内容的网络终端用户。2.云服务与网盘服务版权责任规则适用的区别云服务与网盘服务的技术特征区别较大,因此应承担的版权责任也有很大差异。网盘服务作为一般性网络技术服务,对网盘内的信息具有接触的可能,所以网盘服务基本上能够适用“通知一删除”规则。云服务作为更底层的技术服务,无法接触网络终端用户信息,无法采取类似“删除、屏蔽”侵权链接的措施。云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终端用户及用户信息距离较远,根据其技术服务特点,云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一删除”规则,仅承担与其技术特征相符的“必要措施”义务,例如转通知义务。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对此阐述得尤为
14、明确,即考虑到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技术特征,将相应的投诉通知转给相关云服务器的承租人是更为合理的免责条件。因此,云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相对要小一些。网盘服务版权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素:MD5值是否构成有效权利通知网盘服务具有封闭性、私密性等特点,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存储服务,侵权内容审核成本较高。基于此,权利人在发出权利通知时,通常采用MD5值作为要求网盘服务提供者进行删除的依据。一份记载被诉侵权文件MD5值的通知是否构成有效权利通知?何种要素应成为或不应成为权利通知的核心构成要素?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申言之,在面对科技之复杂性时,如何判断一项权利通知是合格的,并且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15、是整个法律责任认定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一)有效权利通知的判断:MD5 值的法律属性定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在权利人认为自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被侵犯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相关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者断开相关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权利人的必要信息以及网络地址等信息。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权利人向194粤海2 0 2 3.4平台方发出的有效通知,必须包含足以准确定位的侵权作品名称和网络地址。如上所述,实践中,权利人发出的通知通常采用MD5值作为依据,要求网盘服务提供者进行删除。那么,MD5值是否属于第14条所称的“网络地址”,可用于定位侵权作品,从而满足该条
16、规定的权利通知要件呢?从技术角度讲,MD5值是按照MD5算法将一个任意长度的数据经过编码得到的一个12 8 位(16 字节)的哈希值,其具有压缩性、易计算、抗修改、强抗碰撞、单向不可逆等特点。就其“单向不可逆”这一特点而言,即使给定MD5值,也无法通过计算倒推出其原数据。在相关案件中,法院也从实践角度对MD5值的属性和法律上的定位作出过判断。如最高法院在一个相关案件的裁定中指出,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告知函,虽然包含了相关文件的校验值和作品名称等信息,但并未包含上述条例中规定的侵权作品网络地址,其通知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原告发送的告知函不构成有效告知函以及不构成有效通知并
17、无不当。综合以上可知,MD5值虽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定位网盘文件,但MD5值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法律上,均不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地址”。不能仅因MD5值可以定位相应文件,就直接忽略其中的若干链条,而对相应主体的责任进行模糊与概括判断。只有将事实与逻辑链条进行有效联系和推理,才能公平合理地界定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相关主体依据MD5值的通知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通知,更不能依此判断网盘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引致相应法律责任。(二)MD5值构成权利通知的前提预设:特定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MD5值要满足权利通知的有效要件,必须以该特定作品构成侵权作品为前提。对此,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观点。比如
18、,有的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认为,相较于其他将信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发布平台而言,网盘更加具有私密性特征,在网盘用户自已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账号下的文件时,普通用户或公众并不能随意获取到网盘内的任何内容,网盘用户所拥有的账号下的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网盘用户存储的该特定作品并不能排除是网盘用户有权使用或者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要求网盘服务提供者根据MD5值排查网盘中是否存在侵权文件,不仅需要对整个网盘服务器上的文件逐一排查,增加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还有可能不当损害网盘用户基于合法目的使用作品的权益。这说明,至少在逻辑与事实上,都存
19、在MD5值的客观位置与实质意义上的文件属性无法完全匹配的问题,需要先行判断相关特定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在诸多前提之中,至少相关特定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是判断相关责任承担的前提之一。(三)网盘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的认定标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因果关系实践中,权利人通常主张网盘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间接侵权)。这就涉及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关系的理解,这是认定网盘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关键问题之一。间接侵权理论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在Gershwin Pub.Corp.v.Columbia Artists Mgmt.Inc.案中,法院认为,一个人在知道一种行为构成版权侵权的情况下,诱导、促成或实质性
20、地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帮助侵权”的内涵可以界定为,如果间接责任人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过错,其应当就相应的故意或客观促成、实质帮助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构成要件而言,帮助侵权首先应存在一个直接侵权行为,同时被指控的间接责任人已经意识到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诱导、促成或实质性地帮助了直接侵权人进行侵权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是满足间接侵权的首要要件。大陆法系的共同侵权理论与间接侵权理论相类似。某一共同侵权人未完成一个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对此,有论者指出:根据共同侵权理论中结果的统一性要件,即各行为人的意思或行为的关联所形成的一种整体效果造成了受害
21、人权益受侵害的结果,只有满足直接提供侵权作品这一整体效果的分工合作,才属于共同提供作品,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可见,不管是英美法系的间接侵权理论,还是大陆法系的共同侵权理论,如网络用户未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就不存在网盘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可能性。195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规则及其优化路径网盘用户上传和存储文件的行为不具有传播网盘服务版权责任规则之一:特性,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其本身不代表网盘用户具有传播特定作品的主观意思表示。即使根据文件的MD5值,也无法甄别网盘用户实施的传播行为。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学界争论较多。有论者认为,“向公众提供权”不仅包括通过上传至服务器向公众直接提供作
22、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深层链接等向公众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可见,“向公众提供”主要是从客观上可能影响的范围来判断,而不仅仅局限于某种形式,无论这种形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均应从相应效果的角度来讨论。但也有论者认为,无论是深层链接抑或定向链接,这些技术方式均没有提供新的作品形式,而只是提供了获取作品的链接方式,因此不会再次使公众获得该作品,其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网盘用户上传、存储文件,基本上无法认定为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MD5值也无法确定或认定用户实施了传播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23、问题的规定(下称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7 条第3款实质上也强调了只有认定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在相关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公证的文件上传、分享、离线下载、秒传等行为,均是其委托代理人实施的。原告并未举证证明,除其自身实施上述行为外,还有其他主体实施相关行为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在相关网盘上存在直接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其有关网盘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的再审申请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作出上述裁判的背后法理,即是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是判定帮助侵权责任的前提。综上可见,在网盘用户将文件以创
24、建公开分享链接方式提供给公众之前,用户上传、存储特定文件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因此,根据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理论,网盘用户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网盘服务提供者当然也不构成间接侵权行为。“通知一删除”到“通知一必要措施”的适用转换网络传播技术的更新,增加了著作权保护中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难度。其中,“通知一删除”规则的适用及其责任的公平性争议较大。能否实现客观归责和行为人对法律后果的预期,是法律责任认定的关注点。近年来,法律责任开始向“通知一必要措施”转变,以实现赔偿、救济和预防功能。基于网盘服务的特性,是否适应这一趋势及采用“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值得思考。(一)“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的规范解释
25、2009年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通知一必要措施”制度。但是直到目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立法层面并没有出台具体的规定,判断标准主要依赖于司法实践。虽然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但是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状态方面,司法裁判已形成了一些新的考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重复通知可以判定存在重复侵权,然而过错认定仍要看其有无采取或有无条件采取必要措施。(1)收到多次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存在过错。在有的案件中,法院通过权利人的多次重复通知等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封禁被诉账号,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加积极的管理义务。(2)收到多次通知后,没有条件和能力采取必要措施则不认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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