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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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摘要: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核心议题之一,达成了法律或法律规定的国家主权与个人权利既是权力实践的合法性来源又是其目标和边界的“正统共识”。但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系列课程中以治理术为主题,从不同角度对知识与权力之关系做了系统分析,展现了权力与权利、治理与法律错综复杂的历史关系,颠覆了上述共识。他在梳理中世纪以来欧洲社会治理史的过程中,一方面论证了国家和个人的主权权利是在具体的权力机制中形成的;另一方面强调,从管治到纪律再到生命权力,治理术的构成和变迁是一个以不同方式对权利和法律进行殖民的过程,并且因知识的掩饰,这些殖民机制愈发隐蔽。在对现代欧美资本主
2、义制度做出上述揭露后,福柯并不反对治理,只是反对过度治理,也不主张返回正统的个人权利和国家主权,而是强调建构“新的权利”。这一新权利就是“批判”,即在具体的历史脉络中揭示权力与知识的共谋,呈现理性是如何成为支配人的治理机制的。福柯的灵魂深处闪烁着积极的“怀旧”之光,公元前后斯多葛学派的“自我治理”与二战后德国的新自由主义治理术是其光源。关键词:福柯治理术权利法律权力主体性Rights and Power:The Law Problem in Foucaults Discourse onGovernmentalityXIAO Ying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
3、en rights and power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issues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An“orthodox consensus”has been reached inWestern political theories that state sovereignty and individual rights stipulated by肖瑛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作者:肖瑛上海大学社会学院(Author:XIAO Ying,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olitical Scienc
4、e,Shanghai University)E鄄mail:*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FSHA002)资助。This paper was sponsored by the National SocialSciences Fund of China(21FSHA002).社会20233CJS第 43 卷1社会2023 3laws or regulations are the legitimate source not only of power practice but also ofits goal and boundary.However,in a series of lectures i
5、n the College de France,Michel Foucault took governmentality as his main theme and made an in鄄depthanalysisoftherelationshipbetweenknowledgeandpower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He showed the intricate histor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power,governance and law,and subverted this“orthodox consens
6、us.”By combingthrough the history of European social governance since the Middle Ages,hedemonstrated on the one hand that state sovereignty and individual sovereign rightswere formed in specific power mechanisms,and,ontheotherhand,heemphasized that the formation and change of governance techniquesfr
7、om police todisciplinary power and then to bio鄄powerwas a process of colonizing rights andlaws in different ways.And,because of the collusion of knowledge and power,these colonial mechanisms were all the more concealed by the mask of knowledge.In the face of such an awkward situation,Foucault neithe
8、r opposed governance,ratheropposedexcessivegovernance,noradvocatedthereturnoforthodoxindividual rights and state sovereignty,but emphasized the construction of“newrights”.These“new rights”are“critiques”,that is,to reveal how power andknowledge conspire and how reason has become the governing mechani
9、sm of man ina specific historical context.In the depth of Foucaults soul flickers the light ofpositive“nostalgia,”and at its source are the Stoic“self鄄governance”before andafter the AD and the German neo鄄liberalism governance after the World War II.Keywords:Michel Foucault,governmentality,rights,law
10、,power,subjectivity西方政治思想的核心议题是为权力寻找终极基石,它既是权力合法性的根源,又是权力实践的边界。苏格拉底在 理想国中对何为“正义”(justice)的不断反诘(柏拉图,2012),可以理解为这一议题的开端。霍布斯(Hobbes,1991)虽然颠覆了柏拉图对“正义”的理解,但上述追求并无动摇,他一定要为掌握绝对主权的主权者提供自然法的约束。洛克修改了霍布斯的契约论,也将霍布斯的“自然法”这样的良知之法替换为更具直接约束力的“人民的权力”。洛克强调,立法权即使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也只是一种有限的委托权力,当立法者有违人民的信任时,后者可以动用开除或更换立法者这一从未出让
11、的根本权力,“共同体永久2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地保留了一种至高权力,使他们自己免于任何机构甚至立法者的攻击和图谋”(Locke,2003:166)。小密尔(Mill,2009:4、6)将洛克的“权力”用“权利”来表达,在 论自由的开篇就宣称,自由与权威的斗争构成历史最重要的部分,然后概括了两条限制路径:“首先,获得对特定豁免权即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承认,统治者如果侵犯这些豁免权,就会被认为违背了责任,如果他真的侵犯了,特别的抵抗甚或总体性造反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其次是宪法检查的建立,通过它,共同体的同意或被认为代表共同体利益的某个实体的同意,就成为治理权力(governingp
12、ower)的某些重要法令(acts)的必要条件”。这一议题可以简约地表述为“权利(right)1同权力(power)的关系”(Foucault,2003b:25;福柯,1999b:24)。其中,“权利”从单数形式(right)转到复数形式(rights)是该议题具体内涵的古今之变(Strauss,1965)。该议题也可以更为宽泛地表述为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法律或者法律所表达的国家主权与个人权利是权力实践的合法性来源,也是其目标和边界。权力必须依靠法律获得合法性(legitimacy)和实践轨道的观念已为现代“法治”(rule of law)社会所普遍接受,并成为社会科学不言而喻的普遍预设。但是,
13、福柯(Foucault,2008b:77-78;福柯,2018c:102-103)在19791980 年的法兰西学院课堂上表达了一个与上述“正统共识”(Giddens,1996:112)针锋相对的观点:“权力没有固有的合法性不是由权利或必然性创立的,所有权力都建立在历史的偶然性和碎片性之上,社会契约论只是虚张声势的把戏(bluff),公民社会只是欺骗小孩子的谎言(story),不存在能随时随地支撑所有类型权力关系的普适的、直接的和显而易见的权利。”福柯这一“异端思想”(dissident thought)(Prozorov,2007:16)从直观来看就是对上述“正统共识”的撼动。从 1970
14、年到 1984年,在法兰西学院的课堂上,福柯不间断地追溯西方观念史中权力与知识的关系,在这个显性议题的背后,是他对权利与权力、法律与治理的历史和现实关系的思考。在福柯研究中,自由、权力、治理术无疑是关注的重点(参见:Prozorov,2007)。但是,在笔者接触的中英文文献中,很少直接将福柯对权利(法律)与权力(治理)之关系的探索作为议题。换言之,有关福柯1.“right”可以翻译成法权、正当或权利,为表述方便,本文统一译为“权利”。3社会2023 3的治理术和权力学说的再研究较少关注其中的权利和法律问题,只是在一些延伸性和经验性的研究中,零星且间接地涉及这一问题。譬如,迪恩(Dean,201
15、0:117-132)结合欧洲的历史和现状,讨论了生命权力(bio鄄power)是如何让治理术走出国家主权范畴的;索尔特(Salter,1985:49)对权力与法律的多重关系做了一般性的理论梳理,得出了“权力看起来既是既成的法律分析领域的 主题,又是驱使这一领域形成的发动机之一”的结论,带有明显的福柯痕迹;豪(Howe,2002)关注治理术与行政法的关系,将行政法当作美国宪法所规定的诸多消极自由权利与政府行政部门的积极权力绞合的点。有鉴于此,以“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线索,系统检视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不仅对于深入研究治理术、比较福柯在社会科学经典议题方面的独到贡献有所帮助,而且有助于我
16、们深化认识现代欧美资本主义制度构成和运作的实际逻辑。一、引言:何谓权利权力与法律治理?(一)权利/法律与权力/治理的一般关系勾勒福柯将自己研究权力的方法称为“无政府学”(anarcheological),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意识形态(ideology)的、哲学的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意识形态研究首先设定一个普遍主义参照系,然后根据该参照系来分析现象。相反,无政府学研究则将对象放置在其历史独特性中,突出偶然性、碎片性、基本的非必然性。福柯以疯癫研究为例来彰显这两种研究的不同做法。意识形态研究的基本程序是,先给定一个疯癫的实在,这是普遍主义的立场;然后给定人性、人之本质、非异化的人、人的基本自由,这是人
17、本主义(humanism)立场;在普遍主义和人本主义立场的基础之上,讨论控制着表象体系的基础和条件是什么。正是这个表象体系导致了监禁实践以及对于这一实践的人人皆知的疏离效果和改革需求。无政府学研究则是这样操作的:疯癫首先需要被视为某个未知项和实践来单独把握,仿佛我们既不知何为疯癫亦不知其过程,然后考察这一实践本身建立了什么样的知识关系,这些知识关系在知识、理论、医学和精神病学领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其对主体关于理性与非理性之别、主体是否生病等方面的经验影响如何。总之,无政府学方法是对普遍主义方法的拒绝,其重点是对权力机制的技术分析(Foucault,2008b: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
18、律问题79-80;福柯,2018c:105-106)。基于无政府主义方法,福柯将 17 世纪以来欧洲社会的权力观念分成两种类型:一种以“主权”(sovereignty)为中心,另一种以“治理”(government/governance)为中心。17 世纪涌现的对政治权力概念的司法阐释,18 世纪哲学家的自由主义阐释和 19 世纪的马克思主义阐释都属于第一种类型,“经济主义”(economism)是这些权力理论的共同特征。也就是说,权力被认为是一种权利,人们用占有商品的方式占有它,只要根据一个法案或一种确立和放弃契约的权利的方案,某种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就可以被转让或分离。这里的权力是具体的(co
19、ncrete power),任何个人都能全部或部分地拥有,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放弃,以此构成一种新的权力或政治主权。总之,权力与商品、权力与财富有显而易见的可类比性(Foucault,2003b:13;福柯,1999b:12)。不仅如此,这种权力是单中心的,具有各种合法形式,按照规则统治(rule鄄governed),有其一般性机制和总体性效果(Foucault,2003b:27)。2福柯反对这种权力服从于经济或二者同构的司法传统,“经济与政治的不可分离关系压根不是功能上的服从,也不是形式上的同构。这是一种不同的秩序”。权力首先不是各种经济关系的永存和更新,而是力量关系(force),因此应该对
20、权力进行非经济分析(noneconomic analysis)。福柯从克劳塞维茨的战争学说中找到了阐发权力观念的灵感。克劳塞维茨说“政治是战争的延续”,福柯不仅将这个格言用于对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之后欧洲新型国际关系的理解上,而且在此基础上将之延伸到对国内权力关系的想象,认为在“国内和平”(civil peace)中,政治体系中的政治斗争、权力之间的冲突、各种力量关系的改变即平衡的变动甚至颠覆,都应该被解释为战争的延续。换言之,权力关系是“文明社会内部的战争”(war in civilsociety),拟战争关系(warlike relation)是政治权力的本质(Fouca
21、ult,2003b:14-18;福柯,1999b:13-17)。在实践机制方面,这种权力是在主权权力之外运作的,研究它需要观察其各种末端形式和变成毛细血管的点的外部边界,要在最为地方性的形式和制度中来理解它,特别是要在它违背对它进行组织并勾画其轮廓的各种权利规则、逾越这些规则和渗入各种制度、在各种技术中得以具象化的地方来理解它(Foucault,2003b:27-28;福柯,1999b:26)。质言之,治理意义上的权力实践没有2.这段文字在中译本中被遗漏了。5社会2023 3统一的机制,也缺乏主权权力的总体性效应,但它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在古典权利理论中,主权在法律范围内被滥用的结果是“压迫”
22、(oppression),故这种权力类型可被称为“契约压迫”(contract鄄oppression)或司法(juridical)框架,其关键特质是法律和压迫。政治的战争后果则是“镇压”(repression),故这一权力类型可以命名为“战争/冲突/支配镇压”(war/struggle/domination鄄repression)。前者最核心的对立是合法与非法,后者的核心对立是不同力量之间的冲突与服从(Foucault,2003b:16-17;福柯,1999b:15-16)。在古典权利理论中,法律的典型形态是契约,法律既是契约也是对契约的保护,对契约的滥用可能造成法律范围内经济、政治、文化等方
23、面的压迫,就如资本主义制度中,在“自然权利”和“自愿”前提下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压迫。这种压迫是合法的,故而是单向的。福柯意义上政治权力关系的关键词是“镇压”,包括对自然、本能、阶级、个人等的镇压,镇压是双向甚至多向的,是不均衡力量之间的较量,形象的表达就是“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抵抗”(Foucault,1978:95;福柯,2002:71)。这从福柯(Foucault,2019:102;福柯,2019:139-140)关于法国 17 世纪的新镇压机器是为了应对人民冲突(peoplestruggle)的新形式而出现的之判断中得到了证实。而且,这种权力关系不一定是轰轰烈烈的,可能是静默的战争(Fo
24、ucault,2003b:16;福柯,1999b:14)。直观地理解福柯的论述,会得出他在用“权力分析”否定“权力法律”(power鄄law)或“司 法话 语 的”(juridico鄄discursive)的“权力理 论”(Foucault,1978:82-83;福柯,2002:61)之结论。但是,正如福柯自己有时候会使用“作为法律的权力”(power鄄as鄄law)或者“权力法律”等概念所表明的,这两种权力类型的分别显然不能用对与错或真与假等二元标准来判断,事实上,二者是相互依存的。譬如,为何权力关系会表现为“静默的战争”,而非霍布斯所想象的“自然状态”?一是因为它们发生在“文明社会”内部,
25、属于“内战”(civil war),二是因为它们有知识的加持,神不知鬼不觉地潜藏在各种制度、经济不平等、语言甚至个人的身体中,福柯对刑法史(history of penal law)、精神病学权力、婴儿性经验控制等的研究,都是从镇压角度出发的(Foucault,2003b:18;福柯,1999b:16)。进一步追问,这两个原因又取决于另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即法律和权利观念及其制度化存续。也就是说,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第一6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种权力类型的想象和设计在欧洲的权力实践中被现实化,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由此可见,福柯是承认两种权力类型的,这是他论述的前提。首先,两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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