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与规制:新常态法治公安建设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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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新常态”一词,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事物运行中展现出来的不同于以往的相对稳定的新状态,是对事物运行势态的归纳说明。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出发,作出了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大战略判断。新常态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新变化,而且涉及政治、社会、文化等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公安工作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常态所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要主动服务和服从于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的新要求和新使命。法治,是指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国理政、管理社会。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实质是良法和
2、守法的有机结合。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是公安工作永恒的主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直接反映和体现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水平,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小康社会的建设。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新常态加强和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公安机关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出发,准确定位公安职能,并在法制的规范下忠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提升公安机关法治化水平,推进公安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一、新常态现实定位:法治公安之历史意义(一)
3、新常态法治公安建设是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大背景下,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1997 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后,标志着我国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顶层设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对总体布局、根本要求、战略任务、实施措施、监督程序和选择路径等
4、进行整体部署,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开启了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2019 年 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 年第 2 期.NO.2,2023.Journal.of.Guangzhou.Police.College.总第 128 期.Sum128审视与规制:新常态法治公安建设探析黄永春 内容摘要:新常态涉及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公安工作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常态所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要主动服务和服从于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和新使命,紧跟社会发展脉搏,准
5、确把握法治公安建设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定位,认真审视推行法治公安建设的难点和问题,从内外因探究根源,在路径选择与展望中加以规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从而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理念,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和方法,并在法制的规范下忠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有效提升公安机关法治化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公安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关键词:新常态 法治公安建设 审视 规制 探析 作者简介:黄永春,三明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警务技术四级主任。4 黄永春:审视与规制:新常态法治公安建设探析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20 年 12月以来,党中央先后印发法治社会建设
6、实施纲要(2020-2025)法治中国建设规则(2020-2025)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等等,统筹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机关在实际的工作中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制度背景、体制环境必将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迫切需要公安机关从法治轨道上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在更高法治担当的职责任务上作出新的定位,以法治理念指导公安工作,推动队伍建设。(二)新常态法治公安建设是公安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守护人民安宁的现实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抓落实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重点,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7、。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改革必然面临各种矛盾的交织甚至激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维护稳定的专门力量,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面对日趋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法治因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基础性长久性作用。因此,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学会以法律手段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手段,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促使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切
8、实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正,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社会冲突和社会对立,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证。(三)新常态法治公安建设是公安机关提升队伍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的路径选择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国家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整体进步,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疑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公安机关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新的执法环境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执法观念偏差、执法目的不明,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执法的公信力缺失严重。推进法治公安建
9、设,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根结,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克服人治思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努力从过多依靠政策领导开展工作向依法行政转变,实现执法目的与执法途径的一致性,下大力气解决在一些执法活动或一些执法环节上有法不依,任意剥夺公民与法人宪法和法律权利的问题,努力在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真正做到依法办事,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二、新常态问题审视:法治公安之面临困境(一)价值目标取向:法治理念的偏差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历史烙印的影响,在司法中被厚厚披上一层“人治袈衣”,公安机关亦难以幸免,民警执法理念“
10、人治化”痕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为谁执法理念的模糊,特权思想严重,往往视法律为工具,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手段,导致执法中过度强调公安机关是专政机关,执法目的不明确,执法行为不文明,执法结果不公正,漠视民怨、忽视民意、轻视民权的情形较为普遍,不是“我为人民管治安”,而是“我为治安管人民”,不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往往忽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不经意间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二)体制机制依赖:法治思维的扭曲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下,公安机关在经费保障等方面过分依赖于地方党委、政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工作和执法办案的独立行使,在解决问题与处理问题,甚至处理敏感事件和执法办案中,
11、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观念的支配,不注重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决定,造成执法地方化部门化倾向突出。一方面,以权代法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地方基层领导以言代法、以情代法,干预公安机关正常执法办案活 5 黄永春:审视与规制:新常态法治公安建设探析动,造成执法工作的偏差,有的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严重影响了严格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非警务活动难以根除。长期以来,公安机关自身过多地去包揽了非警务事务,如对外承诺的“有求必应”,令外界对公安机关产生无所不能的假象,党政部门以对公安机关“高看一眼”的姿态,随意动用警力强制拆迁等非警务活动,有时甚至原
12、本是政府相关部门理应履行的职责,也“一窟窿”全推到公安机关的头上,不仅使基层公安机关本就不足的警力更显捉襟见肘,而且易引起群众对民警随意亵渎法律极大的不满,造成警民关系紧张、甚至走向对立对抗,公安执法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三)社会环境因素:法治能力的“短板”当前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情法冲突、群众期待等现实社会的大环境下,公安机关长期形成的固有执法模式与新常态法治新要求,产生的矛盾在短期内愈显突出:其一,虽然我国近几十年来进行了大规模立法活动,但面对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加之法律固有的滞后性,无法可依仍然令公安机关处于异常尴尬境地;其二,严格执法是依法
13、治国方针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和有效保证,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行政服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但在中国“逢事找熟人”的人情社会里,“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令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不因情施策,一味只是照搬照套现有法律法规去解决所遇问题,其产生的结果却总是偏离我们的初衷,有时甚至会由于背离了“情理”,而引发出更多不良后果,或引发一些新的和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其三,民警的法律素养千差万别,民警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容乐观,有些民警法律功底浅薄,对公安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理解不深不透、一知半解,没有从立法本意和法律的本质要求去真正掌握它,对新出台法律就更无从说起,导
14、致目前执法水平往往局限于不出事这一低标准、低要求;其四,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大和群众整体法治素质的大幅提升,广大老百姓的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大大增强,对公安执法工作要求更高,自我合法权益保护和主动参与监督的氛围与日俱增,民警在监督下执法显得较为不适。三、新常态根源探究:法治公安之外内因素(一)外因剖析:执法环境的禁锢1.从国情发展来看,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的历史烙印根深蒂固,动荡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法制受到空前破坏,传统封建的“人治”思想遗留下来的毒瘤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逐步加以消除,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加之法治的权威尚未有效树立,人们在涉访涉诉案(事)件中还是“情有独钟
15、”地喜欢采取寻找“包青天”的方式方法来处理和解决,甚至对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的案件不屑一顾,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常常失守。2.从时代背景来看,不健全的法律和长期习惯于依靠政策来实施管理的僵化思维与操作模式根深蒂固,政府在简权放政过程中配套措施衔接失调,部分理应在法律的框架下继续执行的政府职能被随意消除或弱化,其间“空档”则被公安机关盲目的承诺而取而代之,导致事权划分不清晰,公安机关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执法执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时常引起质疑。此外,在民警执法办案中,有时网络和媒体的不恰当炒作,常常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推到风口浪尖上,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给严格公正执法带来重重舆
16、论压力。3.从立法守法来看,一方面,由于立法不健全,公安机关有时无法可依,主要为立法的宽度和广度不够,立法滞后和立法空白等问题仍然是不争的事实;公安立法的换位思维不够,在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以往考虑得不全、操作得不实、实践得不多,造成人权保障有时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为群众创造守法的条件也相形见绌,形成不认真守法、严格执法的恶性循环怪圈。4.从群众工作来看,一些群众对法律认识度和信任度较低,加之“惧法厌讼”的心理作怪,在“有困难找警察”思维情形下碰撞出“火花”,最终的结果是中国特有的对警察的过分依赖,很大一部分矛盾和纠纷原本理应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程序解决的,都在当事人的强烈要求
17、下由公安机关代而处理,法律的适用在基层变了个样。(二)内因查摆:执法胜任的不适 6 1.新常态民警的法治素养显得较为不适。少数民警法治思维固旧、为民执法观念淡薄、执法目的不明、执法素质参差不齐,不合时宜的落后法治观念难以与时俱进地及时纠正,法治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知之不多,甚至模糊不清,新常态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跟不上发展潮流,执法节拍时有不入曲。2.新常态民警的规范执法显得较为不适。执法乱象问题突出,执法制度不全,执法界定标准不一,执法管理随意,执法处理偏颇,执法程序和细节庇漏多、不严密,执法态度和方式简单粗暴,冷、横、硬、推,推诿、刁难、拖延时有发生,引发群众不满,缺失
18、执法公信力。新常态民警的创新执法显得较为不适。民警执法意识没有与时俱进,主动融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大环境大背景,无法从民主法制进程加快推进、群众法治意识空前上升的新常态、新形势下去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需求,在利益发生变化、社会阶层发生变化和人权保护提到新高度下,仍用老观念、旧标准,老方法、旧措施的.“旧定势”去处理新情况和新的法律问题,导致法治公安建设无法紧跟时代节拍,经常被动应对。3.新常态民警的执法监督显得较为不适。由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外部监督机制的薄弱,加之宠大的公安队伍,繁杂多样化的公安业务,虽然法律对民警办案规定必须两人以上,但警力的严重不足,分散执勤、单兵作战
19、依旧是一个难以克服的现状,再加外部干扰和利益驱动影响,接触阴暗面又多,对民警执法办案监督不可避免存在漏洞与盲区。四、新常态机遇把握:法治公安之净化修复古人云:“来而不可失者,时也。蹈而不可失者,机也。”正所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公安机关要紧紧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好时机,着力从制约法治公安的根源上下功夫尽努力,有效净化法治公安土壤,修复不符时宜的和落后的观念思想和工作措施。(一)顶层设计绘制法治公安蓝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202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了以科学理论指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加强理论思维,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
20、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把这一思想确立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从顶层和整体上进行了设计谋划,不仅对加强和改革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了新的更高要求,也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着力推动公安法治化建设注入了最强音符,历史兴衰交替规律启示我们,“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公安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要自觉融入依法治国当中,审时度势、应时而变、因势而谋、顺势而为,善于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凝聚共识,借力给力,形成整体合力,以更高的政治智慧和更大的政治勇气,以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和方式方法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切实担负起打击敌人、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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