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东传——辽宋与高丽在佛教律学上的交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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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山东传辽宋与高丽在佛教律学上的交流 201 南山东传 辽宋与高丽在佛教律学上的交流 国 威(四川大学 中国俗文化研究所,四川 成都,610065)摘 要:南山律学自创立之初,便已流入新罗。至高丽时期,义天凭借海东沟通辽宋的地缘条件及自己的特殊地位,倾力搜罗诸宗章疏,使高丽一跃成为当时南山文献的重镇和枢纽,为长期断绝的辽宋律学界重新搭建了互通的桥梁。但海东地区一直没有培育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律学僧团,这一不足使南山律学后继乏人,不仅导致南山宗未能在此扎根发展,此前积聚的文献亦很快散佚。不过,海东地区仍然保留了部分珍贵的资料,考察南山宗乃至东亚的佛教律学,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关键词:南山律学;
2、辽宋;高丽;义天;文献 在历代佛教史的宏大叙事中,佛教入华往往被描绘成一个如风偃草、莫之能御的过程。事实上,如果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我们就会发现,这一进程不仅绵亘岁月,而且内部亦不均衡。就典籍传译来说,早期的翻译以经部为主,律藏则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规模上都远远滞后。汉、魏、西晋时期,与戒律有关的文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随经之律”,即佛经中涉及戒律的部分;二为僧祇戒心 比丘尼戒等零星戒本。这些律部文献不仅数量有限、内容零散,而且缺乏理论探索,故此时中国佛教仅有戒律活动而尚无律学。直到 5 世纪上半叶,十诵律 四分律 摩诃僧祇律 五分律四部广律渐次译出,中国的佛教律学研究才真正开展起来。这一阶段所
3、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两个:一是戒律名相的意义不明确;二是诸部纷杂,互有歧异,故疏解文句、调和诸律便成为 本文为 2018 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日韩所藏南山律宗文献及文物搜集、整理与研究”(18CZJ011)阶段性研究成果。宋史研究论丛第 31 辑 202 当时学者的主要任务。经过二百余年的积累和沉淀,中国僧人已经有能力从整体上把握庞大的律藏,并且从中抽绎出独特的理论框架,系统的律学便在隋唐之际建立起来。彼时有相部、南山、东塔三家鼎立,中唐以后,由道宣(596667 年)所开创的南山宗一枝独秀,成为中国佛教律学的主流。中国律学肇兴未久,便开启了对外传播的进程,最早受到影响的则为海东三国。东晋孝武
4、帝太元(376396 年)末年,关中僧人昙始挈三藏数十部至高句丽弘化。a但考虑到当时律部的传译情况,他所携带的很可能只是一些零散的戒本。后又有新罗的明观、智明、圆光等入陈求法,一般认为他们的活动也涉及戒律。b至于百济,李能和(18691943 年)朝鲜佛教通史援引弥勒佛光寺事迹,谓有沙门谦益曾至中印度常伽那大律寺学习梵文和戒律,并于圣王四年(526 年)赍梵本律藏归国。c不过,已有学者考证,弥勒佛光寺事迹是晚出的文献,并不可靠,甚至有可能是李能和所伪造。d但无论如何,佛教戒律于唐代之前已经传入海东是不争的事实。只不过当时传入的,应该是零星戒本、寺院轨范及政府对于佛教的管理制度,而不是完整的广律
5、,更谈不上律学。及至唐初,中国佛教律学的规模和水平都步入了鼎盛时期,而海东尤其是新罗与唐朝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律学东传的条件已然成熟。而承担这一历史使命的,则是慈藏、圆胜及智仁。在他们的努力下,新罗的律学体系基本建立起来。尤需一提的是,智仁是有明确记载的最早传承南山律学的海东僧人,他不仅曾于道宣门下受戒,还为行事钞撰写过注释,成为后世数十家“钞记”之嚆矢。此后,双方的律学交流虽时断时续,但迤逦不绝。迨至高丽时期,在义天(10551101 年)的努力下,海东与辽宋律学互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先前及新撰的戒律章疏源源不断地汇集于此,其中大部分都是南山律宗的文献。不过,由于海东一直未能建立起稳定且具
6、有一定规模的律宗僧团,故这一阶段的交流中双方律僧很少直接接触,而是以官方或半官方的文献互通为主要形式。而这一进程也造就了东亚佛教史上的一个奇特景象,即律学并不发达的高丽却一度成为当时南山文献的重镇与枢纽。这批文献虽然大部分未能保存下来,但还是留下了很多蛛丝马迹。因此,研究南山律学乃至东亚的佛教律学,必须重视海东史料的重要价值。一、唐五代与海东半岛的南山律学交流 与唐代在律学交流上最紧密的海东国家为新罗,而在新罗律学的建立过程中贡献最 a(梁)释慧皎撰,汤用彤校注:高僧传,北京:中华书局,1992 年,第 385 页。虽然在此之前高句丽与前秦和东晋已有佛教方面的往来,但记载中未提到与戒律有关,故
7、不论,参见韩金煐泰:韩国佛教史概说,柳雪峰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年,第 78 页。b 陈景富:中韩佛教关系一千年,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 年,第 133140 页。c 朝鲜李能和:朝鲜佛教通史上编,大藏经补编第 31 册,台北:华宇出版社,1986 年,第 293 页上栏。d Jonathan W.Best.Tales of three Paekche monks who traveled afar in search of the Law,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51,No.1,1991,pp.152-178.南
8、山东传辽宋与高丽在佛教律学上的交流 203 大者当推慈藏与圆胜。至于二人的具体事迹,已有诸多探讨和研究,故本文不必赘述,但有两点前人未及之处需做进一步的说明:第一,慈藏、圆胜与道宣及南山律学有无联系?可以肯定的是,现存史料皆未提及二人与道宣曾有直接往来。另外,据新编诸宗教藏总录卷二,慈藏的作品有四分律羯磨私记一卷、十诵律木叉纪一卷,圆胜则有梵网经记一卷、四分律羯磨记二卷和四分律木叉记一卷a,从书名来看似乎也与南山律学无关。双方确有接触的条件与可能:圆胜于贞观初年来到长安,慈藏则于贞观十二年(638 年)入唐(三国遗事作仁平三年,即 636 年),其后亦抵达长安,并于终南山驻锡三年,直至贞观十七
9、年(643 年),二人方一同归国。而道宣于贞观初年遍游长安及附近的讲肆b,贞观四年(630 年)开始游方,大约于贞观十三年(639 年)返回长安c,贞观十六年(642 年)左右曾短暂入居终南山d。可见,二人与道宣至少有四五年的时间同在长安,且慈藏甚至可能与道宣在终南山亦有交集。不过,道宣在为他们所作的传记中,却丝毫没有提到与之有来往,且传记详细记载了二人归国之后的情形,故应是从其他新罗僧人那里获取的资料,而非自己的目见耳闻。因此,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笔者倾向于认为慈藏、圆胜与道宣之间没有律学上的授受关系。第二,慈藏与圆胜在律学东传的过程中分别扮演了什么角色?在续高僧传及三国遗事中,二人共列于一
10、传,但以慈藏为主,圆胜附于其后,故一然谓圆胜的贡献为“助弘律部”e。不过,较之一然寥寥数语的记载,道宣虽然也将圆胜的传记附于慈藏之后,但内容更丰富,评价也更高,续高僧传卷二十五唐新罗国大僧统释慈藏传附圆胜传载:有沙门圆胜者,本族辰韩,清慎僧也。以贞观初年来仪京辇,遍陶法肆,闻持镜晓,志存定摄,护法为心。与藏齐襟,秉维城堑。及同返国,大敞行途,讲开律部,惟其光肇。自昔东蕃有来西学,经术虽闻,无行戒检,缘构既重,今则三学备焉。f 认为圆胜无论是在宗教热忱上还是在佛学水平上皆不逊于慈藏,而在新罗系统传授律学的功劳,甚至更应归之于圆胜。但即便如此,道宣还是将其列入慈藏的附传,这种处理方式可能源于二人不
11、同的出身和地位。据续高僧传,慈藏出身于贵族,成年后“位当宰相”却避而入道,且返国后不久即被任命为大国统,负责管理全国的佛教事务。g相较于对慈藏身份的大肆渲染,道宣和一然对圆胜却不置一词,很可能是因其出身寒微,归 a 高丽义天:新编诸宗教藏总录卷 2,大正新修大藏经第 55 册,第 1173 页 b 栏第 1174 页 b 栏。b 日藤善真澄:道宣传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2 年,第 105 页。c 刘林魁:广弘明集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年,第 16 页。池丽梅认为道宣游方的时间为贞观元年至十一年,参见池丽梅:道宣的前半生与续高僧传初稿本的成立,日本古写经研究所
12、研究纪要2016 年第 1 期,第 69 页。但她将道宣在长安附近的访学也视为游方,似有不妥,故本文不取。d 弘一:南山道宣律祖年谱,弘一大师全集第 7 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 403 页。e 高丽一然:三国遗事卷 4,大正新修大藏经第 49 册,第 1006 页 a 栏。f(唐)道宣撰,郭绍林点校:续高僧传,北京:中华书局,2014 年,第 967 页。g(唐)道宣撰,郭绍林点校:续高僧传,第 965966 页。宋史研究论丛第 31 辑 204 国后地位亦远逊于慈藏。另外,二人的分工也不相同,慈藏主要致力于政府佛教政策和制度的完善及开坛授戒,而圆胜则以宣讲律学为己任,学术
13、性强而实践性弱。因此,即便圆胜为海东律学的建立和传播做出了很大贡献,却一直被视为慈藏的助手。无论如何,在二人的通力合作下,唐朝所盛行的四分律 十诵律等声闻律及梵网经一系的菩萨戒皆传入新罗,奠定了海东律学的基本格局。有明确记载的最早接触南山律学的海东僧人为智仁。a智仁是新罗求法僧的代表之一,在唐朝也有一定声誉,他不仅曾加入玄奘的译场,还撰写过多种章疏作品。b其与道宣是否在译场共事,不得而知,但后者于乾封二年(667 年)在长安南郊的清官乡立坛授戒,并记录了参与其事者,其中即有“京师光明寺新罗国智仁律师”c。可知智仁曾追随于道宣,且在戒律方面有一定造诣。不仅如此,他还为行事钞作注,日本僧人凝然(1
14、2401321 年)所撰律宗琼鉴章载:“释行事钞,唐朝已六十一家。传于日域,现行世者:大钞记十卷,新罗智仁述。仁公往唐,亲承钞主,出四十余卷记。于后觉先律师要略抄出,共成十卷。”d可见其与道宣及南山律学的渊源颇深。这条材料虽为晚出,但凝然既将其归为“现行世者”,很可能他曾亲见此书。另外,早期日本求法僧一些著作的目录中也提到了这部作品,如撰于延喜十四年(914 年)的律宗章疏载:“六卷钞记十卷新罗智仁述。”e成于宽治八年(1094 年)的东域传灯目录记载更加详细:“同抄记十卷新罗智仁,亦智忍。同律抄记十卷学诠师依智仁记,学诠抄出云云。”f因此,智仁撰记应确有其事。根据上述三条资料,可以勾勒出这部
15、作品的大体面貌:其书名作大钞记(“大钞”为当时南山僧人对行事钞的别称),与早期钞记径称为“行事钞记”的习惯相符;成书时多达四十卷,后经学诠(一作“觉先”,可能因形近致误。其人不详,或为智仁法裔)抄录,最终厘为十卷。此书在中国及海东皆未见流传,却一度通行于日本,日僧照远(13021361 年)在其资行钞中便征引了数十条,并记载其成书过程:此记新罗释智仁到于宣律师,一一诘问,出记三十余卷。学诠依之钞出,小小释文之处,或作注文,助显其宗,或弹其短点,恐不当正理。愿也后人更其注,兼不改其本,亲承律师云云。g 与凝然的记载稍有出入,且更详细,故应非沿袭其说,很可能直接来自此书的序跋。根据这条材料,大钞记
16、中的内容观点为智仁亲承于道宣,故对于行事钞的研究具有 a 义湘(625702 年)亦与道宣有过接触,但语涉神异,且与戒律无关,故不论,参见三国遗事卷 3“前后所将舍利”条。b 郭磊:78 世纪唐代的佛经翻译和新罗学僧,韩国研究第 10 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10 年,第 173174 页。c(唐)道宣:关中创立戒坛图经,大正新修大藏经第 45 册,第 816 页 c 栏。d 日凝然:律宗琼鉴章卷 6,大日本佛教全书第 105 册,第 28 页上栏。e 日荣稳:律宗章疏,大正新修大藏经第 55 册,第 1145 页 b 栏。f 日永超:东域传灯目录,大正新修大藏经第 55 册,第 11
17、55 页 b 栏。g 日照远:资行钞,大正新修大藏经第 62 册,第 283 页 c 栏。南山东传辽宋与高丽在佛教律学上的交流 205 极高价值,惜迄今未为学界所注意。另外,智仁不仅是有史可查的第一位传承南山律学的海东僧人,后世蔚为大观的注释行事钞的传统亦是由其所开创,凝然律宗琼鉴章谓:南山律宗后代久传,南山是九祖中第九祖师,今立为第一高祖。师门人甚多,俱提一字。新罗智仁初作钞记,大慈律师亦作钞记。a 则智仁是为行事钞撰记的第一人,早于大慈、灵等本土僧人。行事钞诸家记标目亦持此说:“行事钞记十卷未详记名,右一部唐京兆光明寺智仁律师著。事钞一出,诸家著记,以师为始,系所谓六十家之外矣。”b因此,
18、行事钞能在后世产生“流传四百载,释义六十家”的巨大影响c,应推海东僧人发其端绪。智仁的大钞记虽然是一部开创性的作品,但其人其书后来是否返回新罗,于史无证,故目前可考的最早传入海东的南山文献,应为道宣所撰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宋代律僧元照(10481116 年)在南山律师撰集录中谓此书一名拾毗尼要,成于贞观元年(627 年),但“后流新罗,此方绝本”d。关于这一事件,今本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卷中保留的两则附记叙述较详,一为新罗国寄还书载:寄南山律祖义钞三轴于唐国左神策军李侍御。伏侍御状,切析义钞。侍御识能通古,存心利物,寓二乘之奥典,达万品之未谕。遗训先被于东国,圣教却流于西秦,广布中华,宣扬胜业,轨范
19、阙而复全,学功寡而易晓。诚心至重,愿普传之,幸甚。谨状。大中三年五月三日,新罗国王城慧明寺沙门自相状 专检校写东泉寺沙门玄灵e 据此,可知新罗僧人自相和玄灵曾于唐宣宗大中三年(849 年)将此书寄送唐朝的李侍御,但关于事件的前因后果却语焉不详,言辞间似有回避。相较之下,另一段称为唐法宝律师批的文字记载得更加清楚:此之三轴,名拾毗尼,即集义钞也。国初南山祖师述,助释行事钞矣。于时草稿才成,新罗僧之所窃,历今二百余载,不睹其文。去会昌五年春,幸因大檀越李侍御字元佐,附海东金舍人,于本国求之,蒙彼国王城慧明寺。f 可惜文末有脱佚,未能完整呈现始末缘由。幸而宋代允堪律师(10051061 年)所撰四分
20、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的序言即基于此条记载,可做补充:a 日凝然:律宗琼鉴章卷 6,大日本佛教全书第 105 册,第 34 页上栏。“俱提一字”一作“俱提一宗”。b(宋)慧显集,日戒月改录:行事钞诸家记标目,卍新纂大日本续藏经第 62 册,第 303 页 b 栏。c(宋)志磐:佛祖统纪卷 46,大正新修大藏经第 49 册,第 420 页 b 栏。d(宋)元照:芝苑遗编卷下,卍新纂大日本续藏经第 59 册,第 648 页 c 栏。e(唐)道宣: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卷中,卍新纂大日本续藏经第 44 册,第 796 页 c 栏。f(唐)道宣: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卷中,卍新纂大日本续藏经第 44 册,第 797
21、页 a 栏。宋史研究论丛第 31 辑 206 兹钞者,吾祖于大毗尼藏,撮其机要,以成文也。怀铅始毕,新罗学者潜窃归国,历二百载,此方绝本。会昌五年,因侍御李元佐附海东金舍人,于本国求之,彼国王城慧明寺释自相、东泉寺释玄灵校写附至,当大中四年二月八日也。a 综合两条材料,可将这一事件梳理如下:贞观元年(627 年),道宣撰成四分律拾毗尼义钞,但方告杀青,草稿即流入新罗,故中国长期未见流传。会昌五年(845 年)春,侍御史李元佐请新罗金舍人相助搜求此书,后由自相、玄灵两位僧人抄写一本,于大中四年(850 年)二月寄达唐朝。此事的真实性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不同时代的资料皆可佐证,如唐代志鸿四分律搜
22、玄录卷二载:“义抄者,济云:钞主集义钞,亦三卷,海东有师将去,此无本也。”b“济”指的是融济律师,乃道宣的亲传弟子,亦撰有钞记,他的记录应该比较可靠。后唐景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卷四亦谓:“一如义钞者,指略也,即集义钞,亦是钞主制,三卷成轴。未容传写,被海东僧擅将去,后重造羯磨疏赞处,具如彼述云云。”c可见,此事在中国律学界已成为人所共知的铁案。另外,材料中提到的李元佐实有其人,日僧圆仁(794864 年)在唐朝期间曾与之往还,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四载:“(会昌三年)八月十三日。为求归国,投左神策军押衙李元佐是左军中尉亲事押衙也。信敬佛法,极有道心。本是新罗人。”d则李元佐亦为新罗人,但已在唐朝为
23、官,且敬信佛法,故能够较为便利地沟通两国佛教。而“法宝律师”则指法宝玄畅(797875 年),乃著名的南山宗僧人,撰有显正记十卷注释行事钞。除了前引唐法宝律师批,玄畅在其他著作中亦曾提及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元照校勘义钞序载:初辨诸本者,天台律师允堪科释之本,则为三卷,世中见行。后得古本,止有上中两卷,比三卷者,始末皆同。固常持疑,无处求决。近于永嘉得故常宁律师文漙一本四卷,即以上中各分为二。彼自批云:据法宝目录云:有三卷,今止获二卷。细寻此说,复按后批,始知东夷寄还,元有三卷,下卷独亡,不传江左,非本无矣。e 则北宋时期的常宁律师曾于法宝目录中见到关于此书的记载。而据宋高僧传卷十七,玄畅的著作有
24、显正记一十卷、科六帖、名义图三卷及三宝五运三卷。f其中,三宝五运可能就是常宁律师所见之法宝目录。大宋僧史略中的记载可以佐证我们的推测:a(宋)允堪:四分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卍新纂大日本续藏经第 44 册,第 798 页 a 栏。b(唐)志鸿:四分律搜玄录卷 2,卍新纂大日本续藏经第 41 册,第 865 页 b 栏。c(后唐)景霄: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卷 4,卍新纂大日本续藏经第 43 册,第 71 页 b 栏。d 日释圆仁原著,白化文、李鼎霞、许德楠校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2007 年,第 429 页。e(唐)道宣: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卍新纂大日本续藏经第 44 册,
25、第 753 页 c 栏。f(宋)赞宁撰,范祥雍点校:宋高僧传,北京:中华书局,1987 年,第 430 页。标点略有调整。南山东传辽宋与高丽在佛教律学上的交流 207 端公奉敕旨,欲芟夷释氏,先下诏曰:有佛教来,自古迄今,兴废有何征应?仰两街僧录与诸三学僧录其事目进上。咸推法宝大师玄畅序述编次,畅遂撰三宝五运图,明佛法传行年代,若费长房开皇三宝录同也。a 所谓开皇三宝录,即历代三宝记,是一部佛教目录著作。此录分四部分,即帝年、代录、入藏录和序目。三宝五运图的内容和目的既为“明佛法传行年代”,则应与“帝年”较为相近。这一部分以帝王世系为纲,罗列与佛教有关的事件,同时记载重要佛典的经名、卷数、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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