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束缚:论元代女性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_贾淑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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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0220729基金项目:辽金元时期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变迁研究(15XZS014)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贾淑荣(1970),女,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与历史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及北方少数民族史研究;杨瑞宁(1998),男,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与历史学院 2020 级中国史研究生。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2022 年第 6 期(总第 191 期)民族历史与边疆学自由与束缚:论元代女性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贾淑荣,杨瑞宁,李濛(内蒙古民族大学 法学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00)摘要:1314 世纪,大蒙古国及元政权在解除与再建婚姻关系中既留有本民族的特色,也受到中原
2、农耕文化的影响。女性无论在和离、定婚再嫁判离、逼妻妾为娼者离、诬指奸事以达某种目的者离,以及有关离婚的其他相关规定,使女性在婚姻关系解除与再建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但随着中原农耕文化的深入,元代法律对女性的束缚也逐渐加重,从而体现了元代法律的蒙汉杂糅性、多元性和渐变性的特点。关 键 词:元代;律法;婚姻关系;女性地位中图分类号:K2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4922(2022)06-0082-06一、引言我国很早就形成了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有组织体系的律法,在国家治理和约束规范民风习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与重建上,更凸显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性。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
3、解除在礼与法上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无论是违律而婚;义绝;七出;夫妻一方违法以及夫、舅姑非理虐妇、夫卖妻为奴婢、夫弃其妻、妻绝其夫的离婚;还是为政治缔结又因政治而被迫解除婚姻等等,婚姻关系无论以何种原因被解除,都体现了统治阶级利用礼法维护自身利益,对社会关系作出某种规范和约束。有关元代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直受学界的关注,如王晓清论元代户婚律体系1,就是从从户婚律中有关婚姻立法原则和法规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元代婚姻制度的法理意义,增进我们对元代婚姻形态的理解;郑鹏的官、民与法 元代判决离婚的制度与实践2,提出元代判决婚姻的司法希望在“厚风俗”的同时能够“免词讼”,通过法律宣传、民间调解,以及提高司
4、法效率等措施减轻诉讼压力。在具体判决中,官府并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判离,有时会出于现实的考量断以“已婚为定”,体现出“法意”与“人情”的衡平;秦新林 元代蒙古族的婚姻习俗及其变化3,阐释了元代蒙古族的婚姻习俗,提出了民族间的通婚加速了蒙古族与其他民族间的融合。此外,还有其他学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论述。但对蒙古族女性在婚姻解除和重建中所处的地位关注度不足,本文就元代妇女婚姻生活中较为特殊和引人关注的离婚与再嫁问题入手。从元典章 户婚部分的规定和案例中,显示出元代婚姻及相关妇女问题具有复杂性与变异性,在游牧习惯法与中原法理学作用之间,在政府婚姻政策和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着种种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行
5、较深入地探讨。加拿大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伊丽莎白阿伯特在所著 婚姻史 中提出:“离婚和结婚一样是社会的晴雨表。”4 可见,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都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真实写照。元政权28DOI:10.16415/ki.23-1021/c.2022.06.012建立前期,蒙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再建主要依据习惯法进行。元政权建立后,其离婚与再嫁习俗较宋金时期有很大变化,呈现较强的自由之风,这也是元代婚姻制度中的一个较为明显的特色。二、元代律法下婚姻关系解除的女性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包括自然和人为两种形式。中国古代夫妻一方死亡或拟作死亡的失踪包括出家为僧、为道属于婚姻关系的自然解除;而离婚则是婚姻关系
6、的人为解除。蒙古族女性与辽金时期北方游牧民族女性一样,没有中原农耕文明那种从一而终的思想,在婚姻生活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在婚姻关系解除方面,元代律法虽给予女性一定的保护,但依然没有使女性摆脱从属与被束缚的地位。(一)较平等地解除婚约 和离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夫妻以义合,亦以情合。倘情义不谐,勃谿时作,床第之间,俨同敌国,势不能自强之使合。故律有和离之法”5。唐以后,和离在律法上就有明确地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元代对待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再建受蒙古族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较大,其“和离”在元史刑法志二 就有“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6 2644。也就是如果夫妻关系不和睦,禁止买卖
7、休妻,违者治罪,和离者不治罪。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和离是在夫妻双方不和睦的情况下,允许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在 大元通制条格 有实例记载,即“至元八年(1271)四月,尚书省御史台呈:陕西道按察司申,体知的京兆府一等夫妇不相安谐者,买休卖休,若不禁断,败坏风俗,户部呈送发司照得旧例若夫妻不睦而和离者,不坐。若依台拟,其为允当。都省准拟。”7 卷四5253通过这一则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元朝政府对夫妻不能和睦相处,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和离”是积极保护的。古代的和离与今天的协议离婚比较类似,在封建社会里也算是较为民主地解除婚姻关系。特别是元代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因为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
8、的,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使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自由离婚有了法律保障。中原农耕文明下,婚姻关系的解除受传统礼制的束缚,片面保护男性家族的利益,无论是“七出”“义绝”状态中,还是“协议离婚”,几乎都是男性权力的体现,基本上不承认妇女有离婚请求权。这在元代律法中也有体现,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出现夫妇不相安谐时,往往是将妻卖休买休,婚姻的主动权仍在男方,现存的史料中也未发现有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例。因此,元代的和离在某种程度上有保护妇女的因素,体现了北方游牧文明的婚姻关系受封建礼教束缚较小,但元代女性在协议离婚这种婚姻关系解除中依然处于被动的地位。(二)定婚再嫁者强制判离中国传统婚姻关系在缔结的过程中,媒
9、妁和聘财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媒介作用,是婚姻关系构成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嫁娶聘财体例 至元婚礼 等元代立法中都有相关的记载。但同时对缔结婚姻的是否有婚书;婚书定立的先后顺序等因素,对婚姻关系是否合法也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元代元典章 记载,至元十年(1273)四月,“中书户部:据大都路申:郭伯成告李仲和,将元定男妇丑哥转召驴儿为婿,取讫各各词因。府司公议得:李仲和,至元六年八月内,凭媒将女丑哥聘与郭伯成驴儿为妇,受讫财钱三十五两,红花等物,定婚。未娶过门,又于至元七年,受讫石驴儿财钱一十五两,召入舍为婿。据所招罪犯,候本人病症痊,可量情决断。石驴儿不知郭伯成定问李丑哥情由,理合离异,将李丑哥断付郭
10、伯成男驴儿为妇,财钱十五两不须帖下。李仲和元受石驴儿财物一十五两,回付本人。缘系已久,为例之事,乞明降事。省部得此相度:仰更为引审无差,依准所拟施行。外据石驴儿元下财钱一十五两,如本人委不知情,依数回付施行”8 第二册618619。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主要保护的是有婚约的婚姻。谁的婚约在先即保护谁的婚姻。也就是说,这种保护是以时间先后为要件,“假如某甲女与某乙男定婚在先,然后,某甲女却与某丙男结婚,法律所给予保护的是某甲女与某乙男在先的婚约关系,而不是某甲女与某丙男在后的婚姻关系。因此,这种婚约关系是被称之为38“定婚”而不是订婚”9 144。被告李仲和,最初有媒人说亲,将女儿李
11、丑哥与郭丑驴定亲,并收财钱 35 两及红花等聘财。但在双方没成婚之前,李仲和又收了石驴儿财钱 15 两,将其召为上门女婿与李丑哥成婚。这一案件经过府司的审断,结果“李仲和自行破坏婚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石驴儿与李丑哥的婚姻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被判离婚;由于石驴儿并不知道李丑哥在先已与别人定亲,所以,石驴儿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李仲和应退还收取石驴儿的 15 两的财钱,李丑哥应与原来的婚约对象郭驴儿成婚。可见,元代对民间订立的婚约有媒妁和聘财具有法律强制的保护,但女性与何人成婚的决定权并不能自己决定,而是掌控在家族尊长手中,女性在婚姻关系缔结的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者。(三)完善一纸休书的法律要
12、件元朝人称离婚为休妻,故离书也称休书。民间休书多沿用宋代旧俗,在休书上印上手印。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中书省礼部呈,东昌王钦,因家私不和,画到手模,将妻孙玉儿休弃归宗。伊父母主婚,将本妇改嫁殷林为正妻,王钦却行争悔。本部议得,王钦虽化手模将妻休弃。别无明白休书,于理未应,缘本妇改嫁殷林为正妻,与前夫已是义绝,再难同处,令准已婚为定。”7 卷四162正是因为王钦休妻时没有休书,只是画了手印,在妻改嫁他人时想反悔休妻,但官府依据义绝之条准其妻子另嫁他人。为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事件的争端,元史刑法志 又规定:“诸出妻妾,须约以 书 契,听 其 改 嫁。以 手 模 为 征 者,禁之。”6 264
13、4明确了婚约关系的解除必须立定休书。在关汉卿的元曲作品赵盼儿风月救风尘中,记有“(云)引章,你将那休书来与我看咱。(外旦付休书)(正旦换科,云)引章,你再要嫁人时,全凭这一张纸是个照证,你收好者!(外旦接科)(周舍赶上,喝云)贱人,那里去!宋引章,你是我的老婆,如何逃走?(外旦云)周舍,你与了我休书,赶出我来了。(周舍云)休书上手模印五个指头,那里四个指头的是休书?”10 162从作品中反映出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要有休书,而且在休书上要印五个手指的手印。通制条格畏吾儿家私 中记载:“又男儿每浑家根底与休书呵,男儿的文书行者,男儿的爷娘兄弟每说俺根底不曾商量了,休改嫁别人呵”7 卷四56而元典章
14、中又记载:“若以夫出妻妾者,分朗写立休书,赴官告押执照,即听归宗,依理改嫁,以正夫妇之道。”8 第二册P646说明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要得到父母的同意还要到官府备案。可见,元代婚姻关系的解除从最初的按手印即可;发展到写休书按手印;再到写休书按五个手印;到写休书按手印还要得到父母的同意;以至于写休书按手印得到父母的同意,并到到官府备案,这一系列婚姻关系解除程序的一步步完善,某种角度说,既体现了元代对婚姻关系解除的慎重性,也体现了在律法层面对婚姻关系解除中的女性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四)逼迫妻妾为娼者强制离婚在 元典章 中记载,监察御史追照得:“上都留守司归问到民户王用招伏:不合逼令妻阿孙、妾彭鸾哥为
15、娼,接客觅钱。每日早晨用出离本家,至晚,若觅钱不敷盘缠,更行拷打,以致彭鸾哥告发到官罪犯。将王用枷收间,六月二十三日钦奉圣旨:上都在城诸衙门应有轻重罪囚,都赦了者。钦此。将王用踈放了当。”呈奉中书省札付:“送刑部议得:王用将妻阿孙、妾彭鸾哥打拷,勒令为娼,接客觅钱,已犯义绝。罪经释免,拟合将阿孙并彭鸾哥与夫王用离异,俱断归宗相应。都省除已劄付刑部,就便行移上都留守司,更为审问已招是实,准拟离异。仰照验施行。”8 第三册1526另外,在 元典章 中还记有在大德七年(1303)十一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询问,郑铁柯陈述的一个事例,即因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竞相效仿,有损民风,而且抑良为贱,等有人告发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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