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大清律例》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兼及明清戲曲治理的問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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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大明律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 兼及明清戲曲治理的問題李彦鳳 王小岩 摘 要:大明律 中“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娶樂人爲妻妾”“收藏禁書”“官員宿娼”“買良爲娼”“搬做雜劇”等與戲曲有關的條文,爲 大清律例 所沿用,但從 大清律例按語 可見相關條例時有增减變化,而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續編 刑案匯覽 等收録的與戲曲有關的清代法律案件,顯示出這些條文在戲曲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據清末沈家本等編訂的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等,上述條文已多成具文,則又説明隨着演劇興盛,清代自上而下的戲曲治理漸趨鬆弛。關鍵詞:大明
2、律 大清律例 戲曲治理明清兩代法律上有關戲曲的條文,爲學者所經常引用的一條是“搬做雜劇”,即 大明律大清律例 中對裝扮古代帝王后的規定。這條律文初見於 大明律,又爲倉促制定出來的 大清律例 所沿用,故而學界引述時,或稱引自 大明律,或稱引自 大清律例,或稱二書律文相似,等等。筆者在閲讀時頗爲疑惑,查閲了一些元明清法律文獻,希望獲得有關律文的一些真實案例,以此窺見它的法律效力。在查閲的過程中,筆者發現,除了“搬做雜劇”條目外,還有“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娶樂人爲妻妾”“收藏禁書”“官員宿娼”“買良爲娼”等條目與戲曲有關涉,因此一併摘録出來,依據 大明律 的順序整理如下,略做疏證,供學者參考。李彦
3、鳳,女,1980 年出生,吉林松原人,東北師範大學文學院博士生。王小岩,男,1978 年出生,吉林前郭人,文學博士,現爲東北師範大學文學院副教授。著有 馮夢龍曲學劇學研究 等。本文爲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清代内閣檔案所見演劇案件史料的整理與研究”(項目編號:22BZW112)階段性成果。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需要説明的是,元典章 是依據案例、文書編排的,不像 大明律大清律例 那樣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所以本文以 大明律 爲中心,以 元典章 作爲考察 大明律 出臺的參照、淵源,據 大清律例 探討律文、條例的變化。元典章 收録文書止於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大明律 成書於洪武三十年(13
4、97),有朱元璋的 御製大明律序。大清律例 成書於順治三年(1646),有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稱:“爰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就内容看,大清律例 多爲沿襲 大明律,但後代增加了不少條例,能見其演變過程。就所收有關戲曲條文而言,條例變化顯示出明清自上至下的戲曲治理的變化。一 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工、樂户及婦人犯罪”條目,初見於 大明律“名例”,並爲 大清律例 所沿用;元典章 無此條。這個條目涉及不同類型的犯罪人員,其中與樂户有關的爲:凡工匠、樂户犯流罪者,三流並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大明律 所附集解云:“工匠、樂户不及徒者,有役而不可徒也。”徒刑即拘
5、禁服勞役。工匠、樂户所從事的工作比較專業,刑罰亦較爲特殊。大明律釋義 解釋得更清晰:“工者,工部所隸之匠,即今提舉司所管匠人之類;樂户,教坊司樂人也,皆常服役於官,與凡民不同,故其犯流,皆决杖一百。匠於原做工之所,樂户於原習業之所,常川拘役,不在上班下班之列,如是者凡四年,然後仍從本役。但言流,則徒罪亦照年限拘役可知矣。”大明律 該條目所規定的是特殊專業、身份人員犯罪如何量刑,至於所犯罪類型,見於所附 問刑條例。需要説明的是,依照 大清律 不001徐本、三泰等纂,劉統勛等續纂 大清律例 卷首,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672 册,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 年影印版,第 377 頁。有關 大清律例 歷
6、次修例情况及版本信息,可參考張婷 法律與書商:商業出版與清代法律知識的傳播,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第 23、221 224 頁。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2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第 398 頁。應檟:大明律釋義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3 册,第 19 頁。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同時期的版本,可知條例是逐漸加上去的。現在所據 大明律 爲嘉靖年間范永鑾刻本,那麽,問刑條例 當與 大清律例 相仿,是逐漸增加的。問刑條例 中與樂户相關者如下:一、教坊司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托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聽申禮部送問,就
7、於本司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一、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姦,並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内教誘爲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一、樂户、雜犯死罪,無力做工;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擬拘役滿日着役。若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上面三條,前兩條當是由具體案例産生的條例,後一條屬於量刑的補充條款。第一條指向的是樂人依靠勢要不聽管束,第二條指向的是樂人與王府的武將的違法行爲。通過這兩條也可以看出,當時教坊司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權貴,而樂人的違法亂紀行
8、爲,實則也是在這些權貴的庇護下出現的,這透露出當時樂人的社會生活圖景。四庫全書所收 大清律例,爲乾隆年間删改定稿之本,已經無法看出從順治到乾隆年間的删改情况。道光丁未冬海山仙館刊刻的 大清律例按語(104 卷),不僅區分雍正、乾隆、嘉慶、道光等各時期之本,且注明删改情况。其雍正本所收爲雍正三年定本,有關“工、樂户及婦人犯罪”條目,有“原律”與“原增律”、“原改律”之分。所謂“原律”,當爲順治三年所成 大清律例,條目内容與 大明律表述相近:“凡工匠、樂户犯流罪者,三流,並决杖一百,留住(小字:衙門),拘役四年(住支月糧)。”較之 大明律 增添了小字注釋。101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9、 第 862 册,第 399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一,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67 75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所謂“原增律”,指原律文有關“天文生”的内容,獨立成一條律文;“原改律”,則是就量刑做了一些修訂。在“原律”後有修改説明,其修改參考了 明律箋釋,但指出:“天文生係仕進一途,不便與樂户賤藝同條,應另作 天文生有犯 一條。”“新改律”“工、樂户及婦人犯罪”之表述爲:“凡工匠、樂户犯徒罪者,五徒,並依杖數决訖,留住(小字:衙門),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糧)。”其後有解釋:“臣等謹按:此是工、樂户及婦人斷罪之通例也。工、樂户皆在官應役之人,不便概令脱役。”這些看法與明律相近
10、,唯表述更爲嚴謹。這些表述都是在强調樂户身份之規定性及行動受到限制。雍正三年本還對原律條文做了删改,有關樂户的第一條,即上引明律的第三條,内容完全相同,不俱引。關於此條,附有删除説明:“原擬今樂户犯罪,無做工之例,且流罪情事已重,不便拘役,笞杖應照數的决。竊盜、掏摸等項,前本律小注内已經注明,此條擬删。”第二條即上引明律的第一條,僅“四外逃躲”改爲“出外逃躲”,其餘内容均同。第三條“原條例”實則依據明律修改而成:一、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貝勒、貝子公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貝勒、貝子公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内教誘爲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該條亦有修改説明:“原擬今各處俱
11、無在官工、樂,且在京教坊司,亦無女子,應將縱容女子擅入王府一段删去,其賭博、誆哄財物一段應行删改,移入雜犯賭博律後。”這條修改説明,在雍正年間,京城教坊司與明朝教坊司有很大差别,明朝的教坊司主體爲女性,清初之教坊司主體漸改爲男性(當由宦官構成)。原有的律條已經没有效力,故而需要修改。至此,僅明律的第一條到雍正年間仍起作用,説明樂人依靠勢要現象仍舊存在。大清律例按語 收録的乾隆本爲乾隆十五年所定,“工、樂户及婦人犯罪”的原律與上引雍正三年定本相同。所收與樂户有關的條例亦爲雍正三年本删定留存的樂人投托勢要一條,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第一,“教坊司”改作“和聲署”;第二,“出外逃躲”改回“四外
12、逃躲”;第三,201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漏掉“革去職役”四字。此處最值得注意的,即“教坊司”已改稱“和聲署”,其改名時間爲雍正七年,法律條文亦隨之更改。乾隆十一年(1746)刊刻的 大清律輯注 條例已將“教坊司”改作“和聲署”,但其有關“樂户”的注釋仍然沿襲前人之説:“樂户者,教坊所轄之樂人。”没有注意到釋義與條例之間的區别。四庫全書所收 大清律例 與乾隆十五年定本相同,唯不缺“革去職役”四字。大清律例按語 收録的嘉慶本爲乾隆六年所定條例及嘉慶二十四年增附的案例,“工、樂户及婦人犯罪”所更定的條例及增加的案例與婦人犯罪有關,與樂户無關。大清律例按語 所收道光年間更定條
13、例,分别爲道光四年本、九年本、十四年本、十九年本。其中,道光四年本“工、樂户及婦人犯罪”所更定的條例及增加的案例與婦人犯罪有關,與樂户無關。道光十四年本“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僅收婦人拐賣案一件,與樂户無關。其他兩次更定没有與“工、樂户及婦人犯罪”相關的條目。除了以上有關法律條文的更定過程,還值得注意的是具體的案件,但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及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續編、刑案匯覽 等案件彙編類書籍,該條之下均無與樂户相關的案件。宣統元年刊刻的沈家本等人編訂的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在“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原律文前標“删除”字樣,後有解釋:“臣等謹按,此仍明律。明代工匠、樂户有籍在官,故犯罪
14、有留住拘役之法。今已無此在官之工、樂户,此層即無關。”隨後有婦人犯罪相關條例之修訂。宣統元年(1909)十二月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核定現行刑律 中已無此條。關於“無在官”之樂户,據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樂部”:“雍正元年,覆準除樂户籍,更選精工音樂之人充教坊樂工。”雍正開豁賤籍作爲他的一項改革成績,爲史家所贊賞,但正如丁淑梅指出的,“樂户解除官身301大清律例按語 卷三十二,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92 頁。沈之奇注,洪弘緒訂 大清律輯注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3 册,第 281 頁。徐本、三泰等纂,劉統勛等續纂 大清律例 卷四,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672 册,第 457 頁。大清律例
15、按語 卷七十三,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本卷第 101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九十,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本卷第 12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九十八,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本卷第 13 頁。沈家本等編訂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卷二,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4 册,第82 頁。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卷九十八,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623 册,第 2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後”,“没有從藝合法身份,樂户常被官府視同娼妓加以驅逐,其生存境遇更加沉淪不堪”。二 娶樂人爲妻妾大明律“户律”“婚姻”下有“娶樂人爲妻妾”條:凡官吏娶樂人爲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
16、。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論。該條集解:“此條當與 官吏宿娼 參看。官員子孫只説廕襲者,常人娶律無文,流娼雖非樂人,均礙行止,嫁者知情,亦同罪。”大明律釋義 曰:“樂人,教坊司所生之女,倡優之賤也。官吏列仕於朝,豈得與此爲婚姻哉?故杖六十。名例律:官,降等改用;吏,罷役。官員子孫娶者,亦杖六十,離異。名例律:子孫係軍職,則候襲廕降用。其日在洪武以前者勿論,以元無禁法也。”該條法律是對官員及其廕襲子孫而言的,所不能娶的,不僅包括教坊司之女,還包括“流娼”,屬於非在官籍的民間藝人。這類婚姻,大抵類似於 宦門子弟錯立身 一劇内容。而此制度開始時間,大約就是洪武元年。“
17、釋義”説“元無禁法”,這其實并不確切。元典章 户部卷之四有“樂人婚”條,分“樂人嫁女體例【二款】”“取樂人爲妻”共三條:樂人嫁女體例【二款】至元十五年,中書刑部承奉中書省劄付:宣徽院呈:“教坊司申:本管樂人户計,俱於隨路雲遊,今即隨路一等官豪勢要、富户之家,捨不痛資財,買不願之樂,强將應有成名、善歌舞、能妝扮、年少堪以401丁淑梅:中國古代禁毁戲劇編年史,重慶大學出版社,2015,第 349 頁。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2 册,第 463 頁。應檟:大明律釋義 卷一,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3 册,第 66 頁。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承應婦人,暗地捏
18、合媒證,娶爲妻妾。慮恐失誤當番承應,乞禁治事。得此,於七月十八日聞奏過,奉聖旨:是承應樂人呵,一般骨頭休成親;樂人内匹聘者,其餘官人、富户休强娶。要禁約者。欽此。除已行下教坊司照會外,呈乞禁約”事,都省仰欽依禁約施行。又至元三十年,行中書省准中書省咨:准木八剌沙蒙古文字譯該:中書省官人每根底,木八刺沙、帖木兒不花、阿里、察吉兒等教坊司官人每言語:“樂人每的女孩兒,别個百姓根底休聘與者 麽道,聖旨有來。如今上位奏了,他每根底省會與呵,怎生?”麽道,奏呵,“那般者。省官人每根底説了,别個人根底休聘與者。他每自己其間裏聘者。生的好女孩兒呵,上位現者”。麽道。欽此。取樂人爲妻中書省咨:至大四年八月十八
19、日,李平章特奉聖旨:“辛哈恩的爲取了樂人做媳婦的上頭,他性命落後了也。今後樂人只教嫁樂人,咱每根底近行的人,并官人每、其餘的人每,若取樂人做媳婦呵,要了罪過,聽離了者。”麽道,聖旨了也。欽此。元典章 這三款内容基本相同,都是對樂人婚聘進行限制,限制的理由是,避免樂人被官員、富户强娶,保證樂人供奉制度不受影響。而對已經結婚的,則要求離異。與之比較,明代不准官員及其子孫與樂人結婚,主要是保證官員的“乾净”,是完善等級制度的反映。元代要求樂人之間結婚,明代雖没有這方面的規定,但可推測樂人之間結婚已經成爲一個固定模式。大清律例 沿襲 大明律 此條,但是在文字細節上有修訂,補充了一些不太明確之處,使得該
20、條更爲嚴謹:凡(文武)官(并)吏娶樂人(妓者)爲妻妾,杖六十,並離異(不給與官吏,亦不還樂工,斷離歸宗,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乃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文)襲(武)之日,(照應襲本501陳高華等點校 元典章,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第 666 667 頁。戲曲與俗文學研究(第十 二 輯)職上)降一等邊遠叙用。其在順治元年赦前娶者,勿論。以上括號内的注文,原爲小字。大清律例按語 雍正三年本,有兩則關於此條修訂的説明:“原擬 附過 字,應改爲 注册;今無邊遠叙用之例,應删去 邊遠 字;順治元年 以下句並删。”“臣等謹按:此言官吏不可濫娶以自玷也。前言官吏娶樂人爲妻妾之罪,
21、不論品秩、崇卑,以其濫娶玷污也;後言官員應襲廕子孫娶爲妻妾之罪,見在雖未授職,將來亦入仕途,故罪亦如見在官吏,注明册籍,俟除授之日,降一級叙用。”前一則是具體修改,這是基於現實情狀做出的修訂。後一則指出這條律文的意義,這與 大明律 相同,原爲保證官員序列不被卑賤階層侵犯。大清律例按語 所收乾隆本,係乾隆三十二年(1767)爲雍正三年所改訂律文所作修改説明及修訂後的新律文,修改的目的是讓條文表述更爲嚴謹。其新律文如下:凡(文武)官(并)吏娶樂人(妓者)爲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歸宗,不還樂工,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注册候廕襲之日,(照應襲本職上)降一等叙用。四庫全書
22、所收 大清律例,即上文修訂後之律文定稿,没有相關條例。此後,大清律例按語 所收嘉慶本、道光本諸修訂本均無此條,可見在較長一段時間内,没有相關律文修訂,刑案比照加减成案 刑案匯覽等書,亦無相關案件記録。宣統元年刊刻的沈家本等人編訂的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中,該條有修改説明:“臣等謹按:此律係順治三年就明律改定,並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復將小注删定。律内杖六十,照章罰金,應改爲處六等罰。謹將修改律文,開列於後。”同年十二月刊刻的 欽定大清現601大清律例按語 卷六,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23 頁。大清律例按語 卷六,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23 頁。大清律例按
23、語 卷三十九,道光丁未年海山仙館刊本,第 24 頁。徐本、三泰等纂,劉統勛等續纂 大清律例 卷十,文淵閣四庫全書 第 672 册,第 559 頁。沈家本等編訂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卷八,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4 册,第213 頁。大明律 大清律例 有關戲曲的條文及相關案件考述行新法律 核定現行刑律 再次做出修訂,其説明爲:“謹按:樂人 二字係沿明律,現在並無樂籍,將本條律目改爲娶娼妓爲妻,律文 樂人 暨 妾字及律注 不還樂工 四字,應一并節去,小注 妓者 二字,應改 娼妓,列入正文。謹將修改律目律文,開列於後。”經過兩次改訂的律文爲:娶娼妓爲妻凡(文武)官(并)吏娶娼妓爲妻者
24、,處六等罰,並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官員子孫(應襲廕者)娶者,罪亦如之。注册候廕襲之日,(照應襲本職上)降一等叙用。至此,本條與樂人已經毫無關係。三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大明律 在“禮律”“儀制”下,列有“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條,律文中有關藏書的規定如下:“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圖讖應禁之書及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之所以禁止收藏這些書籍,大明律釋義 解釋説:“皆即天文而預言世道治亂休咎之事也,此皆所謂應禁之書也。”據此可知,禁書之屬,最初指的是這類可能危及統治的書籍。大清律例 沿襲此條,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加入了小注文字,類似於舉例説明所禁之書籍。大清律例按語 歷次更定
25、之本,以及 四庫全書所收 大清律例,均是如此。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該條有較大修訂,是因爲清末西學進入,“奏定學堂章程 天文星學列入科目,曆象標本皆所以供測繪之用,律首 天象器物 四字並原有小注,均應節删”云云,故此條改爲“收藏禁書”,所圈定禁書範圍仍無變化。這説明至此爲止,法律條文中所指“禁書”尚未與“淫詞小説”發生關聯。701沈家本等編訂 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 核定現行刑律 卷二,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5 册,第45 頁。劉惟謙等:大明律 卷十二,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2 册,第 490 頁。應檟:大明律釋義 卷十二,續修四庫全書 第 863 册,第 91 頁。沈家本等編訂 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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