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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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金朝榜1,欧阳娟2(1.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1130;2.上海大学 文化遗产与信息管理学院,上海 200444)摘 要: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组织建构,排斥权力中枢和权威主义,与“中心化”法律监管相抵牾。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既要避免法律监管的不当侵入而损害元宇宙发展,也要防止法律监管的缺位致使元宇宙空间沦为“法外之地”,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元宇宙空间分层,明确法律监管的场域和方式。在法律监管场域层面,根
2、据元宇宙空间行为是否具有“负外部性”的标准,可将元宇宙空间进一步划分为“纯粹虚拟空间”和“虚实交融空间”两种类型,并将法律监管场域限定为元宇宙中的“虚实交融空间”。在法律监管方式层面,既可以通过法律涵摄模式予以直接监管,也可以通过“法律的代码化”或“法律规制技术”的方式予以间接规制。关键词:元宇宙空间;纯粹虚拟空间;虚实交融空间;法律监管中图分类号:D 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3)04011210一、问题的提出元宇宙作为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空间和社会形态1,深刻反映了人类寻求突破自身束缚的终极幻想。从1992年科幻小说 雪崩(Snow
3、 Crash)对“超元域”的描绘,到2003年游戏 第二人生(Second Life)对虚拟场景的构建,再到2018年影视作品 头号玩家(Ready Player One)对人间乐土“绿洲”的追寻,这些原先仅停留于由修辞渲染的“文字世界”、代码或编程搭建而成的“游戏世界”或由照片、视频连接而成的“影像世界”的人类乌托邦幻想,因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拓展现实技术的应用、数字孪生技术的成熟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开始由虚幻走向现实,新生代网络技术的集大成者“元宇宙”概念的诞生标志着新世纪的来临。在全新的元宇宙空间,元宇宙技术正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全面重塑社会关系、颠覆着人文社科的认知,孕育着堪比20
4、世纪互联网诞生时的重大科学突破,人类社会正在日益逼近新一轮变革的临界点,社会形态将全面系统演进。面对元宇宙所带来的重大变革,无论我们是对新世纪来临前的黎明曙光翘首以盼,还是对变革中潜藏的危险惴惴不安,抑或是对其置若罔闻、作壁上观,元宇宙都在以势不可挡且不可逆的方式席卷而来。然而,变革之中产生动荡失序,转型之际也蕴含风险。如何应对元宇宙所带来的风险,是元宇宙时代的重要议题。为此,延伸出了两个问题:元宇宙空间是否需要法律监管?如果需要法律监管,那么在元宇宙空间法律如何监管?针对元宇宙空间是否需要法律监管的问题。2020年欧盟委员会提案 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arkets in Crypto-asse
5、ts Regulation),拟加强虚拟资产的监管。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 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期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着负责任的方向发展。2022年美国拜登政府联合61个国家和地区发布 未来互联网宣言(Declaration for 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其目标在于打造一个开放、免费、全球、可互操作、可靠且安全的互联网,并构建元宇宙开发的政策框架。与此同时,我国也先后颁布 中国元宇宙白皮书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
6、意见 等一系列规范或非规范文件,以应对元宇宙所带来的伦理、政治、经济及文化的挑战。这表明,世界各国正以实际立法行动达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防控金融风险背景下惩治金融腐败一体化问题研究”(22XZZ003)作者简介:金朝榜(1994),男,湖北黄冈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欧阳娟(1995),女(瑶族),湖南永州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图书情报学,开放科学。金朝榜 欧阳娟DOI:10.19685/112922/n.2023.04.012-112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金朝榜 欧阳娟成了元宇宙空间需要法律监管的共识。针对元宇宙空间法律如何监管的问
7、题,有观点指出,应当构建“技术+法律”的二元规制体系2,通过政府与平台的协同治理,技术性规则与法律性规则的有序衔接,从而建构元宇宙空间的法治框架3;也有观点提倡“道德自律+法律监管”的混合治理模式,寄希望于通过道德和法律规范来达至元宇宙技术的良性发展4;还有观点认为,元宇宙治理应当遵循系统化原则和多元共治理念,并确立内外控制规则5;亦有观点强调,元宇宙空间规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立场,以风险预防为重心6。尽管上述观点表述不尽一致,但都表达了法律介入以及协同共治的思想。毋庸置疑,上述学者基于对元宇宙空间的深刻认识和对其潜在风险的敏锐洞察所形成的一系列富有洞见的智识方案,对规范元宇宙发展、完善虚
8、拟空间治理路径,具有重大意义。但问题是,上述观点虽然指明了元宇宙空间治理的大致方向,但并未提供可供操作的具体方案。在法律如何介入元宇宙空间监管的问题上,至少还有两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一是,法律监管场域如何确定?二是,法律以何种方式介入监管?有鉴于此,本文在元宇宙空间需要法律监管共识基础上,先行分析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场域,然后分析法律监管介入的路径。以期为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论支撑。二、元宇宙空间分层的理论检视与重新划分元宇宙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呈现出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格局。它既不同于费孝通关于传统农业社会差序格局的描述,也不同于工业社会的团体格局,而是表现
9、为一种“去中心化”或“去组织化”的扁平化分布式社会结构。在这种“去中心化”的社会结构中,没有统一的权威机构,也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一支独大或独裁专断,任何个体都可以平等参与元宇宙虚拟空间的建构、决策。元宇宙空间的这种“去中心化”和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中心化”监管,无疑会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为了协调二者关系,既要避免法律监管的不当侵入而损害元宇宙的发展,也要防止法律监管的缺位致使元宇宙空间沦为“法外之地”,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从而明确法律监管场域。(一)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的理论检视关于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有观点基于二分法将其划分为了“技术层和应用层”7;也有观点基于三分法将其划分为“基
10、础层、平台层、应用层”8“验证层、应用层、信息层”9“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3156等不同类型;也有观点采用四分法将其划分为“身份层、验证层、应用层和数据层”10;另外还有观点采用五分法将其划分为“物理层、数据层、算法层、应用层和治理层”11。上述类型划分标准和具体圈层类型尽管不尽一致,但都尝试对元宇宙空间的建构体系予以解剖,分类型、分层次地展开立体讨论,进而寻求元宇宙空间治理方案。但问题是,面对相同的事实何以导致众说纷纭的圈层结构划分?难道元宇宙空间治理果真是空具噱头的文字游戏?因而有必要对上述分类予以检视。根据逻辑学上的分类原理,事物分类是在主体目的(动机)指引下,通过特定的划分标准,根
11、据事物间的共性和差异所进行的“归同存异”活动12。以此标准重新审视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并未遵从分类学的方法论指导。既未阐明元宇宙空间分层的目的和动机,也未明确其划分标准,更未说明不同圈层结构关系,这注定无助于元宇宙空间治理问题的澄清。第一,划分目的层面,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背离了目的论指引。欧文 柯匹指出,事物的分类源于实践或理论的需要,依赖于分类者的兴趣和目的13。如作为事物划分的母项“人”,如果是为了明确生理构造差异,则可以依据性别不同将其划分为男人、女人两个子项;但如果是为了明确年龄差异,则可以依据年龄大小将其划分为老年、中青年、儿童等不同群体。受目的论指引,元宇宙空
12、间的圈层划分应当围绕“元宇宙空间治理问题”展开探讨。遗憾的是,无论是上述基于技术建构逻辑所进行的物理层、数据层、技术层、算法层划分,还是根据功能不同所进行的基础层、应用层、验证层的类型划分,均偏离了“元宇宙空间治理问题”的目的指引。围绕技术和功能的类型划分注定只会缘木求鱼,无法提炼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共识性监管方案。第二,划分标准层面,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欠缺清晰明确的标准。事物的划分标准是在目的论指引下,根据主体的主观动机和所欲追求的目的,-113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13、 总第16期结合事物本身具有的属性,所提炼出来的统一性归类依据。然而,上述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中所蕴含的划分标准并未遵循“统一性规则”,以至于将不同维度的圈层结构予以混同。如在“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的三分法中,注重技术标准的“技术层”难以和基于功能标准的“商业层、社会层”相匹配;在“身份层、验证层、应用层和数据层”的四分法中,注重事理逻辑的“身份层”也与强调技术逻辑的“验证层、应用层和数据层”难以协调。仔细分析不同圈层的特点,可以发现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五分法中的“治理层”体系定位上。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将不同维度的事物类型生搬硬套的杂糅组合,只会导致不伦不类的结果,更难以通过圈层结构类型的划
14、分直观、清晰地展现元宇宙空间全貌。第三,划分类型层面,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违反了穷尽且独立原则。芭芭拉 明托指出,事物划分后的子项应当“相互独立,完全穷尽”14。如果将划分的对象(母项)理解为“R”,划分后的类型(子项)理解为a/b/c/d,那么,“相互独立”原则则要求abcd,从而确保子项类型上的独立性,避免子项类型间出现交错重叠;“完全穷尽”原则则要求R=a+b+c+d,从而保障母项概念的完整性,防止类型之间出现漏洞。遗憾的是,上述观点并未严格依照独立且穷尽的原则进行事物类型划分。在“相互独立”原则方面,元宇宙空间圈层结构关系错乱。如在“基础层、平台层、应用层”的三分法中,“基础层”和
15、“平台层”是何关系?在“物理层、数据层、算法层、应用层和治理层”的五分法中,“数据层”和“算法层”又是什么关系?在“完全穷尽”原则方面,仔细审视二分法到五分法不断增长的子项划分类型,可以发现夹杂其间的三分法和四分法不是对二分法中子项类型“应用层”和“技术层”的再划分,而是在二分法基础上的子项类型叠加,以至于元宇宙空间似乎沦为无限开放的黑洞,可以在“R=a+b+c+d+”形式上无限增加新的圈层结构。总之,欠缺目的指引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会陷入盲目境地,没有统一标准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有失科学严谨,缺乏逻辑关系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形态易于诱发结构混乱失序。考虑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类型无助于治理问题
16、的解决,所以需要在目的论指引下,重新确立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二)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的重新划分首先,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目的是为了明确法律监管场域。由划分目的所决定,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划分既不由技术所决定,也不取决于其功能不同,而是应当围绕法律监管目的进行解构划分。具体而言,在纵向层面,法律监管应当在松紧有度间寻求平衡,既要提防权力的无限扩张压缩元宇宙空间自发秩序的生成,也要避免法律监管难以触及的真空地带衍生罪恶、混乱和无序。在横向层面,法律监管与技术自治需要匹配调和,当元宇宙空间技术自治失灵时,法律监管应当迅速实现规制角色填充。相反,当元宇宙空间陷入或具有陷入混乱无序的风险但法律监管又鞭长莫及
17、时,技术能够有效发挥规制作用。这表明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需要在松紧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在技术与法律博弈间端正角色定位,从而合理确定法律监管场域。其次,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标准是“负外部性”。在法学发展脉络中,除了古希腊早期将法律视为神祇启示,以及中世纪浓墨重彩但又昙花一现的宗教神学法律思想插曲外,无论是自然法学流派对自然理性的追寻,还是实证法学流派对法律规范的推崇,抑或是社会法学流派对社会生活中的“活法”探寻,均是面向现实世界的行为规制或世俗纷争。梅因说:“真正的法律总是面无表情地对所有公民的某一类行为作出同样的评价。15”博登海默也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
18、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16”上述观点言简意赅地表明,真正的法律总是面向现实世界人的行为。据此,如果行为本身对现实世界不足以产生影响或影响的力度不足以引起法律的重视,法律则应当保持沉默。循此逻辑,法律介入元宇宙空间的正当理由也应当是对现实世界的影响,如果元宇宙空间行为对现实世界没有影响或带来的是积极影响,法律自然无需越俎代庖。仅当元宇宙空间行为对现实世界具有“负外部性”的消极影响时,法律才有监管介入的必要。对此,Yen-Shyang Tseng 通过“魔法圈(Magic Circle)”的形象比喻指出,因“魔法圈”的阻挡效用,在其内侧形成了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封闭、独立空间,以至于发生其内部的消极行为
19、后果难以发生“负外部性”的外溢结果;与之不同,“魔法圈”外侧尽管也属网络虚拟空间,但在虚实交融之间因未与现实世界相分离,存在“负外部-114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金朝榜 欧阳娟性”的外溢可能,故由现实世界的规则所统治17。一言以蔽之,仅当元宇宙空间行为的消极影响具有向现实世界外溢的可能时,法律才有监管介入的必要。最后,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包含“纯粹虚拟空间”和“虚实交融空间”两种类型。根据是否具有“负外部性”的划分标准,元宇宙空间圈层可以划分为“具有负外部性的空间”和“不具有负外部性的空间”两种类型。对此,Castronova根据交错律(The Idea of Interrati
20、on)指出,“现在出现在互联网上的虚拟世界以两张面孔表现出来:一张是唤起幻想和游戏,另一张只是将日常存在扩展到更有趣的环境中”。从而将网络空间划分为以游戏“魔兽世界”为代表的“游戏世界(Game Worlds)”和以模拟现实生活的“第二人生”为代表的“开放世界(Open Worlds)”两种类型18。与其观点相类似,Yen-Shyang Tseng则认为,“新的游戏世界已经开始远离传统的虚拟世界模式”。在“游戏世界”和“开放世界”之间还存在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形态“混合世界(Hybrid Worlds)”17548。考虑两位学者对网络空间划分标准的一致性,以及“混合世界”与“游戏世界”“开
21、放世界”之间仅具有程度的差异,存在难以区分的模糊地带。为了避免“相互独立,完全穷尽”的类型划分原则被违反,本文根据“负外部性”的标准将其划分为“纯粹虚拟空间”和“虚实交融空间”两种类型,并分别与“游戏世界”和“开放世界”相对应。“纯粹虚拟空间”是指,元宇宙空间行为难以对现实世界发生“负外部性”的影响且是与现实世界相互割裂的独立、封闭空间形态。一方面,现实世界的物理法则难以对“纯粹虚拟空间”发生作用。如元宇宙纪录片 遇见你 中,韩国技术人员利用摄影测量、动作捕捉、虚拟现实技术,在元宇宙虚拟空间“复活”了3年前已经逝去的小女孩娜燕,致使逝者亲人逾越生死在元宇宙空间再次相聚重逢。2022年圣丹斯电影
22、节首映的元宇宙专题纪录片 我们在虚拟现实中相遇(We Met in Virtual Reality)中,英国的肚皮舞娘和住在迈阿密的VRChat用户突破了不远万里的山河阻隔,在元宇宙空间相恋约会。“纯粹虚拟空间”不受现实世界生死鸿沟、时空阻隔的物理法则支配,“唯一的限制是个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19。另一方面,“纯粹虚拟空间”的行为无法对现实世界产生或好或坏的影响。如游戏空间的厮杀、搏斗并不能带来真实的伤害,即便游戏角色死亡,也可以通过返回基地或游戏开局从而获得新生。由“纯粹虚拟空间”的特定场景和叙事逻辑所决定,现实世界和元宇宙空间之间相互独立绝缘,彼此之间难以产生影响。“虚实交融空间”是指,元
23、宇宙空间行为可能对现实世界产生“负外部性”影响且是与现实世界相互交融的半独立、半封闭的空间形态。在“虚实交融空间”,现实世界的行为可能会在元宇宙空间蔓延,而元宇宙空间的行为也可能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前者如人肉搜索,原本发生于现实世界无足轻重或无意识的行为经由网络发酵,最终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揭露和网络暴力滋生;后者如网络谣言,本属网络空间子虚乌有人为杜撰的虚假言论,经由口口相传,众口铄金,最终导致一发不可收的现实世界紧急事件,如疫情风控期间的抢购风波和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时的抢盐事件。由半独立和半封闭的空间形态所决定,“虚实交融空间”具有相对开放性,元宇宙空间的行为效果可能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三、元
24、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场域确立在元宇宙二元空间结构中,“虚实交融空间”在可视化物质结构与虚拟化场景元素的共同映射下,描绘了虚实交融的空间轮廓;而“纯粹虚拟空间”因与现实世界完全割裂,以至于自发性生成与之相匹配的话语体系和制度运行逻辑。空间的分立和场域的形成,决定元宇宙空间治理应当在情景化知识基础上,深入探究不同空间的微妙差异,进而根据不同空间结构的治理诉求,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治理方案。(一)纯粹虚拟空间:技术治理场域按照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皮埃尔 布迪厄的“场域理论”“纯粹虚拟空间”作为与现实世界完全隔绝的全新场域,具有与现实世界迥然不同的自身运行逻辑和必然性客观联系,任何与该场域情节不相匹配的因素都
25、将被视为场域的侵入者和游戏规则的破坏者。至于如何理解“纯粹虚拟空间”场域中的自身运行逻辑和必然性客观联系,网络自由主义者Barlow在 网络空间独立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中旗帜鲜明地宣称:“我们正在建设的全球社会空间自然独立于你(指 政府)试图强加给我们的暴政。你没有道德上的权利来统治我们,也没有-115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任何我们有真正理由要担心的执行方法。20”显然,“纯粹虚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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