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制度保障平台从业者权益的可能及限度_常春.pdf
《反垄断制度保障平台从业者权益的可能及限度_常春.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垄断制度保障平台从业者权益的可能及限度_常春.pdf(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 数字经济 反垄断制度保障平台从业者权益的可能及限度常春1韩桂君21.武汉大学武汉430072;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3摘要 【目的/意义】以算法管理为核心的平台用工模式,在削弱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的同时,也使平台从业者权益面临风险,亟需规制。【设计/方法】对平台企业的用工管理行为及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论证了反垄断制度用于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具有充分可能性。然后,通过比较反垄断法与劳动法价值目标的差异,发现前述路径可能会损及从业者社会权利以及平台企业的正当竞争利益。【结论/发现】将反垄断制度用于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时应当分别在从业者、平台企业以及国家或社会三个层面保
2、持一定的限度。关键词平台从业者;反垄断制度;反垄断豁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图分类号 D922.294文献标识码 ADOI 10.14071/j.1008-8105(2022)-4014The Possibility and Limitation of Antitrust System to Protect the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latform PractitionersCHANG Chun1 HAN Gui-jun2(1.Wuhan 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2.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
3、d LawWuhan430073China)Abstract Purpose/Significance The platform employment model with algorithmic management as the core,while weakening the subordinate characteristics of labor relations,also expose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latformpractitioners to risks,and is in urgent need of regulation.Des
4、ign/Methodology An analysis is conducted on theemployment management behavior of platform enterprises and the current antitrust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fieldof platform economy,demonstrating the full possibility of using antitrust system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of platform practitione
5、rs.Then,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s in value objectives between Antitrust Law and LaborLaw,it is found that the path may harm the social rights of practitioners and the legitimate competitive interests ofplatform enterprises.Conclusions/Findings The antitrust system should be used to respectively p
6、rotect the rightsand interests of platform practitioners at three levels:practitioners,platform enterprises,and the state or society.Key words platform practitioners;antitrust system;antitrust exemption;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平台从业者的保障事关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密集发文,致力于保障从业
7、者权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出台涉新业态第 25 卷第 4 期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Vol.25,No.42023 年 8 月Journal of UESTC(Social Sciences Edition)Aug.,2023 收稿日期2023 01 1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9CFX077).作者简介常春(1998)男,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通信作者韩桂君(1970)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E-mail:.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值
8、得注意的是,当前已出台的政策和文件多将从业者权益保障的希望寄托于劳动法制度的变革,忽略了平台劳动关系中的市场交易因素并非劳动法力所能及。此时,我们不妨将目光转向其他有关的部门法寻求帮助。基于平台用工领域的垄断因素,本文试图以反垄断制度为依托探索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的新策略。一、劳动法对平台用工的规制乏力平台用工模式的迅速兴起,使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有所松动。算法管理模式的广泛应用,使平台从业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在二者的共同运作之下,劳动法在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需求面前,显得捉襟见肘。(一)平台用工的兴起近年来,以人工智能、算法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正在不断嵌入人类社会,催生了一系列新
9、经济形态,平台经济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平台是以算法方式协调交易的数字网络1,当其被用于协调人们的工作和劳动时,一种新的就业形态亦随之产生,即平台用工。平台用工是站在平台企业的视角所进行的概念归纳。与之相对应的是基于平台从业者角度的另一个术语平台劳动(Platform Work),又称“在线劳动(Online Labor)”“众包工作(Crowd Work)”“零工经济(Gig Economy)”等,其含义是“通过在线平台销售和购买劳务和服务”2。结合已有研究,平台用工可界定为:基于在线平台,以算法方式协调从业者进行劳务供给的一种新型用工模式。平台用工模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等方面具有高度灵活性
10、,大大降低了工作门槛3。正是由于这一优势,其迅速吸纳大量从业者,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有调查显示,在欧洲,平均有10%的成年人曾经使用过在线平台提供某种类型的劳务4,英国的零工工人群体规模为110万人,几乎与其国家的卫生服务人员数量相当5。据统计,2020年中国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约为8 400万人,其中平台企业员工数高达631万。相比于传统的劳动用工模式,通过平台提供劳动的诸多从业者,其与平台企业的劳资关系性质、劳动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发生了深刻的异变。劳资关系性质方面,传统的单一雇主全职工作被自雇和零工工作所取代,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有所削弱,这主要表现为:其一,平台并未直接对
11、从业者进行指挥命令,而代之以“自主性”的工作方式理论上从业者可以自主决定接受或者拒绝工作任务;其二,平台企业亦未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对从业者进行统一规范;其三,由于工作时间的灵活性,从业者可能还兼有其他职业,或者在多平台从业。劳动管理方式方面,平台借助算法对从业者进行调度、考核及奖惩,形成了新型的管理模式算法管理6,这直接导致平台企业无需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而是通过算法平台将消费者的劳务需求订单派发给从业者,并使其按照相应要求完成任务。于是,相比于传统劳动关系,平台用工关系显然在从属性强度方面有所下降,从业者被困于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两个身份之间无所适从。(二)劳动法的乏力在平台算法的指挥之下,成千上万
12、的从业者井井有条地从事着劳务给付,但其权益保障也日益艰难,如平台的单方面定价权和严苛的“惩罚规则”使其获得公平报酬可能性被严重减损以及平台的算法过滤、数据筛选等对其造成算法歧视等7。平台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面临风险,亟待劳动法做出回应。然而,传统劳动法以从属性为标准将劳雇关系一分为二,即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劳务提供者只有取得劳工身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才能纳入劳动法令的保护之中8,而后才能获得劳动基准、社会保障等制度的庇护。国内外越来越多的法律实践表明,由于不能顺利赋予平台从业者劳动者身份,劳动法所固有的劳动保障功能日益受到质疑。在美国,Lyft案是涉及平台劳动关系认定最有影响力的案件之
13、一。加州地方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承认“20世纪加州制定的工人分类测试方法对解决21世纪的(平台劳动关系认定)这个世界难题没有帮助,陪审团面临如何将一个方形钉子插入两个圆形孔的困境”9。在智利,2022年9月1日起,其劳动法典正式将平台工作作为一个专门部分,试图利用劳动法为平台工作者提供部分保护,但有学者指出,这实际上侵蚀了劳动法自身的体系10。在俄罗斯,其法院亦面临相同的问题,即不能将需要社会保护的平台工作者纳入劳动关系11。在欧洲,许多国家的司法以及行政主管机关也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平台工人分类问题12。在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列明了劳
14、动关系的认定因素,即“主体资格”“规章制度适用”“用人单位安排有酬劳动”“业第 25 卷常 春,等:反垄断制度保障平台从业者权益的可能及限度 27 务组成部分”等。通知对我国裁判机构的劳动审判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对于平台劳动关系的定性依然力所不及13。以“闪送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案例,日益凸显出既有的劳动法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才能为平台从业者提供保护。在此背景之下,劳动法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对策。譬如,有人提出了劳动法意义上的非标准劳动关系14等概念,也有人认为应扩张“从属性”的类型含义15,甚至提出了“技术从属性”的主张16。此外,主张设立第三类劳动者17或者主张将平台用工关系完全认定为劳
15、动关系的声音也已有之18,同时亦有人认为“第三类劳动者”方案不可取,应当将劳动权利向更广泛的劳动者群体扩展19。可见,虽然学界对平台劳动关系性质的去向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地思考,但又莫衷一是,几乎无法达成共识。总之,国内外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表明,传统劳动法在面对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需求时显得捉襟见肘。究其原因为:在平台用工模式的运作之下,从业者对平台企业的从属性弱化,但又并非完全殆尽,无论是将其识别为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均有不妥。如果轻易地将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都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将带来一些不合理的负担;如果都视为非劳动关系,则从业者权益保障将严重受阻。有学者将此总结为劳动法的“功能危
16、机”和“存续危机”20。二、反垄断制度用于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的可能由于平台企业及其从业者均具有经营者属性,前者在双方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中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平台针对从业者实施的诸如“限制多平台从业”等行为就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再加之,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与实践已渐入佳境,故反垄断制度助益于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具有极大可能性。(一)平台劳动关系具有市场交易属性平台用工模式弱化了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使平台从业者权益的保障处于一种飘忽不定的不确定状态。理论界诸多学者所提出的应对方案,也大都着眼于推动劳动法制度的变革。这一理路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如前所述,学者们相互间观点
17、众多,难以达成一致。此时,我们不妨再回到平台劳动关系,探究其本质,寻找新的出路。从实际情况来看,平台劳动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例如:平台从业者无需在固定的场所和时间向企业提供劳动,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具有工作自主性;从业者的工作任务量受到平台消费者需求的影响,需要自行承担运营风险21;不再维持传统用工方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从业者的工作逐渐商品化、临时化22等。与此同时,平台企业往往宣称自己并非雇主,而只是技术平台,类似于中介,为撮合人们之间的劳务交易而提供服务23。这些特点令人联想到“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等各种类型的民事或商事关系。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区分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4
18、。生活中,绝大多数平台从业者利用其所拥有的设备,如车辆,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平台获取订单任务,而后按照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劳务服务并获取报酬。由此可见,平台从业者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商事主体属性。2021年7月,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新业态从业者划分为三种类型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情形一)、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劳动者(情形二)以及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情形三)。情形三下的从业者完全符合个体经营者之内涵。从语言逻辑上可以看出,官方指导意见
19、认为情形二同时具备了情形三的特征,也就是说,官方文件同样已经意识到有相当一部分新业态从业者实际上具备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平台企业可以被视为从业者的上游供货商(向其提供劳务需求信息),从业者利用购买来的劳务需求信息进行劳务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鉴于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具有商品市场交易关系的特征,故平台企业及其从业者可以被归属于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从而具有了市场主体地位。此时,平台企业扮演的角色是信息中介,从业人员依靠其提供的交易信息向平台消费者
20、提供劳务服务,并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劳务服务费,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这一解释完全符合当下平台经济的实际运营模式,也为反垄断制度作用于平台劳动关系提供了场景上的可能。28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第 25 卷(二)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显现既然平台企业及其从业者都具有经营者属性,那么站在市场竞争法的视角,平台劳动过程即转换为:平台从业者在平台算法的居间调度之下,按照平台消费者的需求,为其提供劳务服务,而平台企业则是从业者的上游供货商(为从业者提供订单信息)。在此过程中,平台企业几乎能够控制所有的交易条件。具体表现为:(1)每个平台都设定有使用条款,平台从业者“要么接受,要么放弃
21、”;(2)平台企业几乎掌控了所有信息,诸如劳务需求者、劳务提供地点、服务时间、服务路线以及服务价格等,导致从业者对其产生了高度的信息依赖乃至信息从属性14;(3)服务完成后,报酬需要经过平台抽取费用之后才会发放到从业者账户,平台算法还会对从业者进行考核25,若不达标,不但报酬会降低,接单机会也会减少26;(4)通常情况下,平台从业者需要抢接订单,因此当某个或者少部分从业者拒绝与平台交易时,平台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随着居家办公等弹性工时制的出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平台用工模式中。平台从业者数量持续增加,其相互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平台的垄断强度也会更高。可见,平台在信息交易过程中占据
22、超级垄断优势27,依靠这种优势可以控制从业者行为以及劳务报酬数额,使从业者对其产生高度的依附关系。再者,具有较强数据聚集能力的平台通常能够在竞争中迅速取胜,从而使交易信息高度集中,平台因此获得垄断地位28。从全球范围看,平台已经呈现出高度聚集化特征29。概言之,在从业者与平台企业的信息交易过程中,平台企业享有订单任务分配权、信息收集权、服务定价权以及报酬接收权,因而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市场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22条第2款,此情形下的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际上,2022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23、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30条第1款,就将“经营者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不受交易相对人的约束,自由决定商品价格、数量、付款条件等”认定为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情形。既然平台企业在平台劳动力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当下其某些行为即属于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譬如,对于劳务报酬抽成,平台企业单方面决定从劳务报酬中抽取较高比例费用,涉嫌“不公平高价行为”。由于平台掌握了用户的劳务需求订单信息属于从业者进入劳务市场的关键设施,若没有正当理由不向从业者提供,则应认定为限制或排除竞争30。前述指导意见中提到的“招用劳动者时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
24、件”“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涉嫌“拒绝或者限制交易行为”。众所周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受到反垄断制度严格规制的典型行为。(三)平台经济反垄断理论与实践渐入佳境反垄断法学者率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现象给予了重视并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论回应。在前期,他们基于宏观视角提出了互联网平台不同层面的竞争形式31、针对超级平台垄断的反垄断机制32;还有学者对数字竞争规则进行了建构33;在后期,学者们的研究进入了微观层面,提出了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34、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中的数据因素35、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36以及剥削性滥用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总体来讲,多维度、多层次的研究几近于构建起了平台经济领
25、域的反垄断法治理论体系。理论源于实践而又指导实践。有了充足的理论指导,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实践便可以做到“轻车熟路”。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在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门制定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随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由,分别对阿里巴巴集团和美团处以182亿元和34亿元的巨额罚款。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指出要“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紧随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垄断 制度 保障 平台 业者 权益 可能 限度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