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解释原则的功能及适用要件_彭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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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致解释原则的功能及适用要件彭岳*内容提要:作为成文法解释方法之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致解释原则有助于促进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在对外开放的语境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针对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涉外商事案件引入了一致解释原则,以在国内法层面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两类案件所涉一致解释原则的适用要件基本相同,但在规章能否阻却一致解释原则适用方面存在区别,从而对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产生重大影响。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适用规章有其合理性,但因法院过度关注 WTO 协定是否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疏于分析规章的合法有效性,致使一致解释原则与司法遵从原则之间的关系处于被遮蔽的状态。涉外商事案件中涉及的规章通常仅是裁判说理的依
2、据,只有在规章内容涉及特定类型公序良俗时,才能有限地阻却一致解释原则的适用。基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之理念,一致解释原则的适用应严格限制在涉外法律关系之中,并与条约的直接适用制度一道,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条约国内实施法律体系。关键词:一致解释原则司法遵从原则条约适用涉外法治作为成文法解释方法之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致解释原则有助于减少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促进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2001 年 12 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国际贸易案件规定”)第 9条首次规定了一致解释原则。1 2021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 全
3、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涉外审判工作纪要”)第 20 条再次规定了一致解释原则。2 涉外商事诉讼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存在理念、制度、实体和程序上的不同,涉外商事案件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涉国际条约的性质、内容及其国内适用的原理、实践也不尽相同。我国入世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中一致解释原则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难702*1 2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贸易案件规定”第 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
4、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涉外审判工作纪要”第 20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点,如一致解释原则与司法遵从原则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法院通过一致解释原则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制度功能没有完全发挥。3 在此背景下,“涉外审判工作纪要”将一致解释原则扩张适用到涉外商事案件,将给该原则的适用带来更多挑战,进而引发其能否发挥预期功能的疑问。为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深度剖析一致解释原则的制度功能,确定
5、其适用要件及限度,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一、一致解释原则的制度语境(一)美国对外关系语境下的一致解释原则在美国,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致解释原则源于 1804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默里诉纵帆船迷人的贝琪案的判决。4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存在任何其他可能的解释,国会制定的法律不应被解释为违反万国法”。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第 114 条将之表述为:“在相当可能的情况下,美国法律应被解释为不与国际法或国际协定相冲突。”仅从词义分析,美国一致解释原则旨在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而非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一致,5 因此是一致解释原则的弱化版本。美国一致解释原则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违反国际法可
6、能产生负面后果、习惯国际法享有特殊地位以及国际法具有“可认知性”等诸多因素的结合,促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成文法条文模糊、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倾向于采取不与国际法相冲突的解释。6 随着美国法律日益成文化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就同一事项同时作出规定的情形越来越多,一致解释原则的重要性也随之提高。美国南北战争之后,支持一致解释原则的特殊历史原因逐渐弱化乃至消失。例如,美国开始崛起,以对外关系法视角处理国际法问题的思路和框架日渐成熟和定型。7 原本与自然法密切相关的习惯国际法越来越实证化,国际条约成为国际法的主流表现形态。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从国家关系、跨国关系扩展到国家与本国公民间的国内关系。8 在此情
7、况下,学术界提出了三种学说来论证一致解释原则的合理性。立法意图说认为,国会一般不希望违反国际法,因为这种违反行为可能会冒犯其他国家,给美国的外交关系带来困难。一致解释原则有助于落实国会的这一意图。9 国际主义说认为,一致解释原则是补充美国法律802法学研究2023 年第2 期3 4 5 6 7 8 9 参见彭岳:WTO 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中国入世廿年的理论与实践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1 年第 4 期,第 20 页。See Murray v Schooner Charming Betsy,6 U S 64,71,119(1804)与 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的表述不同,美国对外关
8、系法重述(第二次)第 3 条(3)将一致解释原则表述为:“如果美国的国内法可以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或与国际法相冲突的方式来解释,美国法院将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来解释。”See Curtis A Bradley,The“Charming Betsy”Canon and Separation of Powers:ethinking the Interpretive ole of Internation-al Law,86 Geo L J 494(1998)See Jules Lobel,The Limits of Constitutional Power:Conflicts between Forei
9、gn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Law,71 Va L ev 1104(1985);Thomas Buergenthal,Modern Constitutions and Human ights Treaties,36 Colum J Transnat l L 212(1997)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之间开始出现分离。其中,万国法的私法部分 商法、法律冲突和海商法逐渐被吸收到国内法之中。分离之后的万国法主要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SeeHarold Hongju Koh,Transnational Public Law Litigati
10、on,100 Yale L J 2353 2354(1991)See oger P Alford,Foreign elations as A Matter of Interpretation:The Use and Abuse of Charming Betsy,67 Ohio St L J1354(2006);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第 115 条规定:“一般认为,国会无意通过国内法使国际法或国际协定丧失效力,从而使美国拒绝履行国际义务。”并使其符合国际法框架的一种规范性解释手段。法院适用该原则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执行立法意图,而是发挥其“国际法律秩序代理人”的职能,增加国会违反国际法的难
11、度,促进美国实施国际法。10权力分立说认为,出于形式和功能上的原因,应由政治部门决定美国是否遵守以及如何遵守国际法。一致解释原则既尊重了国会和总统的正式宪法角色,又维护了国会、总统和联邦政府这三个部门之间的适当平衡关系,可促进美国在对外关系事务上的和谐一致。11如果说立法意图说和国际主义说允许法院借助自身的司法权能间接或直接参与美国塑造国际法的事业,权力分立说则要求法院在面对法律模糊时保持克制。在行政主导对外关系法的情况下,美国法院适用一致解释原则解释成文法时,仍以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为主要目的。因此,主张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的立法意图说和国际主义说受到了质疑。有观点指出,立法意图说假设国会存
12、在统一意图,不仅缺乏实证证据支撑,也不符合国会有时不了解国际法甚至敌视国际法的现实。国际主义说主张司法机关积极参与外交关系决策和立法,与宪法的规定相左。相对而言,权力分立说既强调了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又突出了行政和立法部门相对于司法部门在对外关系领域中的比较优势,具有说服力。12(二)欧洲一体化语境下的一致解释原则在欧盟,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致解释原则的适用问题相对复杂。13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院面临两套国际法体系 一般国际法体系以及特殊欧盟法体系。20 世纪 60 年代,欧洲法院通过两起案件确立了欧盟宪法两大原则 直接适用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从而使欧盟法有别于一般国际法。14在范根与路斯案中,
13、欧洲法院从欧盟条约的目的、欧盟成立的正当性和欧盟成员国公民的权利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欧盟法在成员国内部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基本理由,认为满足清楚、无条件、消极禁止等特定标准时,各成员国法院可直接适用欧盟条约的条款。15在科斯塔诉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案中,欧洲法院指出,与一般国际条约不同,欧盟条约创设了自身的法律体系。随着欧盟条约生效,其已成为成员国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成员国国内法院应予以适用。而且,一旦成员国将其法律体系中的权利、义务转移至共同体法律体系,则嗣后单边行为不得与条约义务相抵触。16正是在直接适用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的双重影响下,一致解释原则作为促进欧洲一体化的重要工具,进入了欧
14、洲法院的视线。与直接适用欧盟法作为独立判决依据的做法不同,在一致解释原则下,相关的欧盟法仅被用来解释国内法,是法院适用国内法的辅助工具,通常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此外,当国内法与欧盟法发生抵触时,按照最高效力原则,如果欧盟法具902一致解释原则的功能及适用要件10111213141516See alph G Steinhardt,The ole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A Canon of Domestic Statutory Construction,43 Vand L ev 1112(1990)参见前引 6,Bradley 文,第 525 页。See ebecca C
15、rootof,Judicious Influence:Non-Self-Executing Treaties and the Charming Betsy Canon,120 Yale L J 1812(2011);The Charming Betsy Canon,Separation of Powers,and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121 Harv L ev 1229(2008)受本文主题所限,在此并不讨论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之间的一致解释问题。相关讨论参见张华:欧盟法与国际法的冲突和协调 基于欧洲法院近期典型判例的诠释,欧洲研究2013 年第 5 期,第
16、108 页;SzilrdGspr-Szilgyi,The“Primacy”and“Direct Effect”of EU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21 Eur Pub L 343(2015)。参见陆伟明、李蕊佚:欧盟法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以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两大宪法性原则为中心,法治论丛2008 年第 4 期,第 44 页。See Case C-26/62,Van Gend en Loos,ECLI:EU:C:1963:1,pp 11 12See Case C-6/64,Costa v E N E L,ECLI:EU:C:1964:66,p 594有直接适用效力
17、,国内法院应优先适用欧盟法的规定。而在一致解释原则下,如果国内法没有继续解释的空间,则不要求法官对相关国内法作出违反本国法律规定的解释。17由于欧盟法体系中的欧盟条约、欧盟规章均具有直接适用效力,欧洲法院的判例主要围绕如何通过一致解释原则保障欧盟指令在国内实施,促进欧洲一体化这一主题而展开。如在冯科尔森案中,因所涉 关于贯彻在就业、职业培训与晋升以及工作条件方面男女平等待遇原则的指令对成员国公民无直接适用效力,欧洲法院转而引入一致解释原则,将该指令适用于私人之间的争议。欧洲法院指出,成员国当局(包括法院)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取得指令所期待的结果。因此,在适用国内法,特别是为执行指令而专门颁布
18、的国内法律规定时,成员国法院必须根据该指令的措辞和目的来解释国内法。18故有观点将一致解释原则称为解决国家立法与指令之间不一致的第一道关口。19自冯科尔森案确立一致解释原则以来,欧洲法院又在后续的一系列案件中澄清了一致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如在马里斯公司案中,欧洲法院将一致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国内立法,如果相关国内立法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成员国法院应选择与欧盟指令相一致的解释。20在法伊弗及其他人案中,欧洲法院进一步认为,欧盟法本身的内在属性决定了,对成员国国内法的解释应符合欧盟法的规定。21虽然欧盟一致解释原则主要涉及为执行有关指令而颁布的国内法,但它并不意味着仅仅对这些国内法进行解释
19、,而是要求成员国法院将本国所有国内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以评估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这些法律,避免产生有悖于指令的结果。尽管欧洲法院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一致解释原则,但受制于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欧盟法不直接适用)、适用范围(所有国内法)和适用例外(法律违反限制),以及各成员国之间法律、社会和政治背景不同的影响,欧盟法在每个法律秩序中最终体现的意义仍有可能存在差异。22从法律多元主义角度来看,这一差异反而彰显出一致解释原则的制度优势。正是由于各成员国的不同情形受到充分尊重,通过一致解释原则而非直接适用效力原则,各成员国反而更能有效地在本国法律体系内适用欧盟法。(三)我国对外开放语境下的一致解释原则加入
20、 WTO 后,我国法院系统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如何履行相关条约义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贸易案件规定”中首次引入一致解释原则,目的是促使 WTO 协定在国内得到遵守。23我国入世二十多年后,国际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无论是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还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的营商环境,都需要我国政府参与和构建相应的国际经济条约体系,并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正是从促进012法学研究2023 年第2 期17181920212223See Sara Drake,The UK Perspective on the Principle of Consistent
21、 Interpretation,in Christian N K Franklin(ed),The Effec-tiveness and Application of EU and EEA Law in National Courts,Cambridge:Intersentia Ltd,2018,p 247See Case C-14/83,Von Colson,ECLI:EU:C:1984:153,para 26See Martin Brenncke,Hybrid Methodology for the EU Principle of Consistent Interpretation,39
22、Statute L ev 134 135(2018)See Case C-106/89,Marleasing SA,ECLI:EU:C:1990:395,para 8See Case C-397/01,Pfeiffer and Others,ECLI:EU:C:2004:584,paras 114 115See Sim Haket,Coherence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uty of Consistent Interpretation in EU Law,8 ev Eur Adm L 216(2015)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关于审理
2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2 年第 1 辑,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1 页。高水平对外开放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角度出发,“涉外审判工作纪要”在涉外商事案件中明确引入一致解释原则。24关于一致解释原则的内涵,“国际贸易案件规定”和“涉外审判工作纪要”均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时,如就国内法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应选择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相一致的解释,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仅就条款而言,二者在如下两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法律性质不同。“国际贸易案件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
24、,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25“涉外审判工作纪要”虽然也是针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但只是司法政策的一种载体而已,尚不构成司法解释。26前者属于立法法第 104 条规定的授权立法之一种,为正式法源,后者则有“司法造法”之特征,为非正式法源。27(2)适用案件类型不同。“国际贸易案件规定”第 1 条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有关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涉外审判工作纪要”中的一致解释原则适用于涉外商事案件。与美国和欧盟相比,我国的一致解释原则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点:其一,着眼于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与
25、对外关系法的整体关联度有限。如前所述,在对外关系语境下,美国一致解释原则只要求相关国内法解释与国际法规则不冲突即可。自始至终,美国一直是在国内法的体系下,采取自下而上、由内及外的视角来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和美国实力的增加,美国一致解释原则的国内法导向愈加明显,相关司法实践构成美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开放的语境下,我国一致解释原则虽然限定在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涉外商事案件,但与美国一致解释原则相对消极保守的功能定位不同的是,其承担着更为积极的制度构建功能。“国际贸易案件规定”第 9 条和“涉外审判工作纪要”第 20 条均规定,法院“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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