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行使关系: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厘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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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第 期(总第 期总第 卷).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冯禹璠()男山西临汾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法学王淑华()(通讯作者)女山东济南人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法学法定代表行使关系: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厘定冯禹璠王淑华(山东建筑大学 法学院济南)摘要: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农村产权改革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主体组织制度问题基于沿革、规范、价值三重维度观察二者之间应是法定代表行使关系 从历史沿革来看两个主体紧密联系但不具有同一性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始终围绕集体所有权与成员权建构二者之间的法定代表行使关系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的价值归向来看认定
2、二者法定代表行使关系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落实集体所有权实现成员权 法定代表行使关系是促进农民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的制度安排对于农村产权制度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行使关系集体所有权成员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主体组织制度问题农民集体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产权改革实践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厘清二者关系就是
3、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与行使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条沿用了物权法第 条“代表行使所有权”的规定为准确把握二者关系、制定科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规范基础 然而二者之间的主体关系争论并未因此消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同一性?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由此本文基于历史沿革、现行法律规范以及产权制度改革中价值实现的考察探寻二者关系的科学厘定以期为明晰集体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维护集体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一、历史沿革中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观察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及其行使形式需要审视集体财产形成的历史变迁
4、最初农民加入合作社有抵御种种风险之考虑亦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目的 由此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历经家庭经营到合作经营再到集体经营集体经营到双层经营三次重大转变以及正在经历的双层经营到多层经营的转变既往观之发现经营体制改革导致农村土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始终围绕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有及经营管理进行与之对应的便是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权与所有权行使在实现集体所有制上的联动反映于各历史阶段农民集体对集体财产所有和使用的本质表达上(一)合作经营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始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 这一时期合作经营逐渐替代家庭经营经营体制的转变催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经营体制转变既有“外在需要”的动因即农业
5、社会主义改造转变传统经营模式的需要又有“内在需求”的驱动即农民劳动互助抵御种种风险的需求 从政策实行的出发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点与落脚点看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的初衷是通过逐步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的方式实现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入社是手段公有化是目的二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将特定范围内原本分散各处的农民组织起来农民入社后财产权个人所有转化为集体所有由此形成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过程不仅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因应路径同时也是农民农业互助、风险共御的理性选择同时农民通过让渡自己的财产权获得社员身份其目的又在于实现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时期的农村产权关系历经由初级社的农民所有到高级社集体所
6、有的转变形成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高级社对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经营的“公有公用”模式 虽然在计划经济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在成员、财产方面仍具有高度一致性但基于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考虑其本质归属主体为农民集体(二)集体经营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营时期经历高级社与人民公社两种形式 首先基于土地公有制的农民集体脱胎于合作社集体所有开始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集体所有从所有制看三级主体所有制的形式均指向集体所有制对于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其次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经营方式最明显的特征是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即在坚持三级所有基础上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生产经营由此可知三级组
7、织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主体而非归属主体 最后人民公社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基层政权组织其行为体现国家意志但在当时经济背景下其经济职能受到侵蚀造成三级组织对于集体财产是所有而非管理的混淆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与行使在经济体制高度集体化的进程中愈加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丧失构造与功能上的自主性与独立性(三)双层经营及多层经营时期双层经营是在原人民公社基础上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完善但这一阶段统分关系的调整出现了失衡造成土地产权关系的含混 人民公社解体削弱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户成为主要经济主体多数地区虽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但发挥作用有限往往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当其代表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往往会发生
8、公权和私权身份的混同 政社分设后“统少分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虚化对于“社”的处境并未找准有效实现形式导致农村的经济来源以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均面临困境 基于土地形成的社区性、综合性的乡、村合作组织承担着生产服务、管理协调和资产积累的职能 它是以“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为性质的合作经济由此区别于以往的公社集体经济这也成为了中央到地方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持续探索的源头从社区性乡村合作组织到乡镇企业再到股份合作社此后一系列探索均表明如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强化其经营主体地位一方面联合劳动是农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农村改革后虽然生产组织方式发生了变化但联合劳动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与以
9、往农村经营体制的劳动合作形式一脉相承可以说联合劳动的目的是实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另一方面“当由集体成员联合劳动的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集体成员的利益不能通过集体劳动关系得以实现时就需要从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出发实现成员利益”在双层经营体制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与集体经济组织并存发展、合作的多元社会主体形成了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多层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主体市场化、功能全面化、成员权益保障细致化方向发展是双层经营制发展的新阶段 同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为多层经营时期农村产权关系发展明确了方向就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原则下以两权分离为基础进一步土地产权横向分割 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是农地三权分置
10、制度的重要安排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治理机构构建新型农村集体产权体系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市场活力促进集体产权的优化配置基于历史沿革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行使的制度演进能够发现我国在各个时期对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主线始终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始终围绕土地归属与利用展开 土地私有制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蕴含着土地制度辩证发展的过程 由建国初期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后历经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制再到家庭承包责任制每一次土地制度的变革都是对前一阶段的扬弃昭示着我国土地制度发展到了更高阶段尤其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两权分离”发展为“三权分置”赋予农民更大限度的土地经营
11、权体现出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下对土地产权的精细划分 从辩证发展的角度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看制度变迁的着力点在于实现和落实集体所有权而非实现各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 虽然二者在不同时期有所混同但仍有所区分二、法律规范中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一)民法典围绕集体所有权与成员权构建二者法定代表行使关系民法典第 条是规范视角下厘清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核心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一是从文义解释角度分析: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归属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的不动产所有权需经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代表行使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的不动产客体限于资源性资产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具有完全
12、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其不能基于自主意志委托其他民事主体代表行使所有权只能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由此农民集体作为被代表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方经民法典确认为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人即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代表人二者构成法定的集体所有不动产所有权行使代表关系 既能克服农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存在即非民事权利主体又无意思形成与执行机关的授权困境又能契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坚持了农民集体所有权二是从体系解释角度分析:其一民法典第 条明确了集体所有财产的范围其中不动产和动产可以类归到前三款与意见中农村集体资产的分类相对应 有疑问的是民法典规定了资源性财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那么对于经
13、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是否同样行使所有权?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 条在 条划定集体财产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尽管第 条仅规定了资源性财产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同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这符合集体产权改革进程中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的实践逻辑 其二实现集体成员权有助于落实集体所有权民法典第 条规定了有关集体财产变动事项需由集体成员决定通过民主决策对集体财产进行参与管理第 条规定了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财务情况的知情权第 条规定了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后的撤销权 一系列关于集体成员的权益保障都表明成员权实现于集体所有权的制度构建中以完善成员权进而落实
14、集体所有权 据此成员权有效行使是作为集体成员的价值彰显只有保障成员的集体权利才能防止农民集体成为“虚化”的所有权主体三是从目的解释角度分析:首先民法典第 条规定集体财产属于各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 条确定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就是为了区分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各自独立的主体杜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成员服务时发生“反客为主”侵蚀农民集体主体资格的情况 其次集体财产之所以由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如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释为集体所有财产的归属主体有违反宪法基本理念、原则之嫌疑不符合宪性解释的基本要义 最后农民集体所有制决定了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农民集体的集体利
15、益与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相互关联民法典借助行使集体所有权阐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通过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强调农民集体所有制无疑是对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整体利益的确认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机统一的有效手段目的在于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民集体成员权(二)从土地管理法中二者的功能行使看应构成法定代表行使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 章规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同时明晰了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第 条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 条规定由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承包集体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 以上规
16、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基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所有权行使的逻辑展开 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质体现了所有权行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存在的价值 农民集体让渡所有权行使权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其原因在于农民集体既是特定范围内的成员集体但也是抽象模糊的主体存在不具有人或财产联合的属性特征缺乏独立意志的产生和自我利益的实现机制只能作为集体所有权的静态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的意思生成、表达和执行机关更是保障集体成员合法权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民事权利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主体 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是促进各方主体权利实现的制度设计更是坚持公有制的基本遵循使财产发挥经济效用表明所有权归属与行使的双重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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