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诚信文化的传承创新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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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2023 年第 5 期(Social Sciences Edition)(总第 274 期)信用研究传统诚信文化的传承创新研究 武林杰摘 要:社会诚信问题是现代社会转型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它所引发的主体道德堕落和社会信任危机无疑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从而阻碍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为重构当代中国诚信观念,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时还应深度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破除时代性障碍的基础上,传承创新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中以“义理认同为基础,世俗教化为载体,礼法合治为保
2、障”的价值理念,为中国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文化滋养。关键词:传统诚信;礼法合治;现代传承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23)05-0084-07作者简介:武林杰,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一般项目“文化自信视域下的中国传统诚信传承问题研究”(22LLZXC05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习近平:担负新的文化使命 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光明日报2023 年 6 月 3 日。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其思想在中国古代更是源远流长,并在历史连续性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永
3、不褪色的诚信价值因子。这些具有中国独特文化传统的诚信价值因子对解决我国当前社会的失信痼疾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一、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历史内涵诠释不同的文化形态是不同时代问题的返照。要推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传承就必须要在相应的时代背景中正确解读和诠释其内涵特质。因为“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国传统诚信文化通过天道义理的认知基础、世俗生活的教化载体、礼法合治的养成路径,在注重主体对内在诚德的认同培养基础上,结合多种形式的诚信制度来实现社会成员诚信知行的内外统一。第一,天道义理为认知基础。中国传统诚信
4、文化以符合天道义理为前提,阐明外在诚信行为的动机48应来自于内心的诚心实意,并试图从“诚”的本体论角度出发为诚德的义理正当性提供理论辩护,继而推动社会个体诚德修养的自觉自律。中庸有言:“诚者,天之道。”天在古人眼中是万物之母,是一种最为真实的存在,代表着本真、“无妄”,而“诚”作为一种“天之道”,即宇宙万物之实有状态,同样代表着本真、“无妄”。朱熹明确指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指明诚具备天道、宇宙的本体特征,即“真实无妄”,具有绝对的至上性。同时,在儒家看来,“诚”不仅具有宇宙的本体特性,它同样也是人的本性,将“诚之天道”与“信之义理”相结合,指出真实不虚伪的天道在人性层面表现
5、为“义理之性”,继而推演出“义心”。“义心”发于“性之、由之”,是上天赋予人性的本然行为,具有内在不容己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在个体道德层面则是一种以“义”为标准的天然道德本能,为社会个体的道德动机与践行提供了重要指引。朱熹强调:“诚者,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天道之本然也;思诚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人道之当然也。”揭示了作为“天之道”的“诚”与作为“人之道”的“诚之”具有内在统一性,“诚”在天而言是“天地之本然”,在人而言是“人事之当然”,作为“天之道”的“诚”是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道义之理,而作为人道之诚主要是对天道之诚的尊敬和效仿,自主遵循由“义心”所引发的“义理之性”,便达到了“
6、诚”,便是人的自我实现,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在诚信道德方面,则表现为义理诚信,守信出于义且合于义,与利无关,这种蕴含天道自然的“义心”所衍生的诚信德性是一种应然的、自发的价值选择,继而将“诚”界定为道德的本源以及作为人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而加以张扬。宋儒周敦颐更是吸收了中庸及易传中关于“诚”的思想,提出:“圣,诚而已矣。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诚”不仅是万物之本,同时也是圣人之本,是人们区分行为善恶的根本价值标准的“五常”之源,其他德性皆以诚为本,又以诚为最高境界。对于“信”而言,儒家倡言“诚则信矣,信则诚矣”。诚作为主体内在的德性,是个人真实的品质与态度,信作为主体外在的表现,是
7、内在之诚的行为验证,二者相互贯通、互为表里,属于内在统一关系。“诚”偏重于天道之“实”,而“信”侧重于人道之“实”,诚是信的内在根基,信是诚的外在表现,信源于诚,唯有合乎于内在诚意的信才是真正的诚信。因此,在儒家学派的诚信观中,诚信与否取决于外信是否以内诚为根源,是否符合于内诚。而之所以强调内在诚意是外在守信的根本,其最终目的在于规劝社会成员通过诚心正意的道德修养功夫来进行修己正身,从而达到内心的“致诚”状态。儒家正是通过内心“诚心正意”和外在“义理规制”相结合的逻辑进路来实现对诚德“天理化”“正当化”“必然化”的理论辩护,继而说服道德主体能够以“诚心”来“正己”,并逐步孕育出自我内心的诚信道
8、德律令。第二,俗世生活为教化载体。传统儒家在对社会主体进行道德教化时,并非仅仅停留在哲理阐释层面,而是将这种道德哲理生活化、世俗化,把道德要求浸染在全方位的俗世生活中,使社会成员在日用而不觉的生活细节中逐步形成道德品行。正如恩格斯所言,对于道德,“我们应当体验生活,体验完全的生活。”在古代中国,伦理在社会生活中居于决定地位,而在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社会之中,个人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家族的依托,占据其一生的家族生活无疑是影响个人道德品行的重要载体,以日常家庭生活为依托的伦理规常亦必然会成为传统道德教化最具特色的方式。对于诚信而言,因为自欺和伪善是世俗生活中普遍的道德假象,要成就社会个体的立身
9、与立业,就必须要破除这一道德困境,这亦使得对诚信品德的教化成为传统家族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这种诚信道德教化可以说贯穿于俗世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包括立人、事亲、交友、为官、经商、授业,等等。在树立诚信言行方面,名门望族往往会用儒家经典来为其子孙做指引,提出“言行之道,只依论语敏事慎言、言忠信、行笃敬之58武林杰 传统诚信文化的传承创新研究钱玄等注:礼记中庸,岳麓书社 2001 年版,第 708 页。中庸章句,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31 页。论语集注,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 2016 年版,第 287 页。诚下第二,周子通书,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2
10、页。伊川先生语十一,二程集卷第 25,中华书局 1981 年版,第 318 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496 页。道学之”,学习古人“强毅正直,立言必信”,使家族后辈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做到“言语宜朴诚,不宜伪妄”。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自古国人在日常俗事之中无不充斥着面子文化,古人在家族训诫中同样针对此类情况提出诚德要求,强调在日常生活之中应“勉争体面,不得不诡无为有”。在日常行孝过程中,诚信品行教化亦被融入其中,古人云:“人之孝行,根于诚笃,虽繁文末节不至,亦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当然,在跟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相处中,“以诚相待”同样也是维系家族和睦的一项重要因
11、素,如“家庭间须坦怀相信,知无不言,若积疑不去,触处皆生猜嫌。”社会生活是家族生活更深层次的延续,由于儒家“五常”中“朋友有信”这一道德纲常的引导,“诚信”可以说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道德要求。由此,在人际交往中,传统家规族训明确要求:“朋友贵乎信,一与之言,心又如一,一与之行,内外不二,方为君子之交。”这种社会生活之中的诚信之道不仅局限于朋友之间,更是家族子孙在社会行为处事过程中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即“以身涉世,莫要于信。此事非可袭取,一事失信,便无事不使人疑。果能事事取信于人,即偶有错误,人亦谅之。”在政治生活中,传统家规族训同样包含有大量的诚信为官之道。如对于用人之道,要求“信得其
12、人真时,即当用之无疑,疑则即不须用。”除此之外,这种诚信为官还体现在对人员的日常管理方面,即“凡待一切在下之人,宜严而恕。严非作威作福之谓,所谓赏罚必信,命令必果也。”在商业性家族之中,族内长辈往往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为其子孙灌输诚信经商的理念,如“与人期约,不可失信”,而在商品价格公平方面,告诫后人“斗斛秤尺,俱要公平合市,不可过于低昂。”除了诚信家规族训的规诫,家族长辈在日常生活中言传身教的家长式引导同样对传统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教化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正所谓“同族义居,唯是主家者持心公平,无一毫欺隐,乃可率下。”更为重要的是,在家国一体的传统社会,这种榜样示范效应不仅发生在普通的家族长辈身上
13、,同样也适用于掌管一国之家的君王,强调“凡人主必信,信而又信,谁人不亲?”君王无论在个人层面还是国家层面,都必须将其内在诚信之德转化为外在诚信行为,通过日常行为示范来展示以诚立己、以诚立国的理念,这样才能真正立信于臣子,取信于民众,实现政令通畅、政治清明。由此可知,以传统家族为生存依托的社会个体正是不断在这些世俗活动中受到家族诚信规训的浸染熏陶和家长诚信行为的榜样示范,才能将诚德的天道义理同俗事践行结合起来,最终在自觉自知中实现诚信德性的哲理化与生活化的统一。第三,礼法合治为重要保障。礼、法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两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在社会秩序调节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传统社会在进行社会治理时并非使二者在
14、各自领域独立发挥作用,而是以“德主刑辅”的方式共同实现社会秩序的调节。首先,传统诚信的“礼法合治”体现在诚信之“礼”对于诚信之“法”的引导。在诚信制度的设定方面,众多古代文献之中都存有对于“信”的相关记载,周礼中的“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及左传中的“继好结信”和“盟所以周信也”,等等。这些对于“信”的描述均内含某种契约精神,而这种契约精神显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有着相似之处。同时,“信”的这种契约精神亦随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成熟被不断强化,甚至将“信”与法律直接68武林杰 传统诚信文化的传承创新研究 楼含松编:中国历代家训集成(第 7 卷),浙江古籍出版社 2017 年
15、版,第 4094 页,第 4075 页,第 4012页,第 4082 页,第 4106 页,第 4108 页。(北朝齐)颜之推撰:颜氏家训,(清)赵曦明注,(清)卢文弨补注,颜敏翔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7 年版,第70 页。夏家善主编:双节堂庸训,王宗志、夏春田、穆祥望注释,天津古籍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72 页。袁采:袁氏世范,贺恒祯、杨柳注,天津古籍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0 页。王长金:传统家训思想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43 页。翟博:中国家训经典,海南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14 页。张双棣等注:吕氏春秋,中华书局 2007 年版,第 18
16、9 页。司市,地官司徒第二,周礼,岳麓书社 2001 年版,第 131 页。襄公二年,左传,岳麓书社 1988 年版,第 179 页。哀公十二年,左传,岳麓书社 1988 年版,第 406 页。进行挂钩,如“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律者,天下之大信”等论说。在具体的诚信法律制度方面,往往以诚信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为主。以忠信为例,汉代通过“不忠入律”来实现传统忠信伦理与法制的结合。汉代统治者将有违忠信的种种行为直接纳入汉律条款之中,如谋权篡位、诬罔不道、大不敬等行为,从而在保持统治者以德治国的同时,为“君为臣纲”的道德原则注入法律的强制效力。在传统诚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同样需要注重对于诚信
17、道德的考量。如汉代的官员在进行案件断决时,不仅对法律上的欺诈行为进行道德评判,依据案犯非诚信行为发生的道德动机来判定其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惩罚,而且亦会遵循“春秋决狱”的原则来进行最终的惩戒指导。因为在传统社会之中,“信”是否为信,还要由其是否载道,或是否合于道义来决定。正所谓“信近于义,言可复也”,即所守的诺言是否能够兑现,取决于义,如果需要在诚信与否的问题上作出抉择,则可以依据“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的礼法标准,如果符合统治阶层所倡首的仁义道德,那么对于他的刑罚便会做相应的减轻,甚至是免除责罚,但是如果失信者的行为违背了天道义理,无论其是否故意,都会受到道德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严厉惩罚。
18、其次,“礼法合治”还体现在传统诚信制度对于社会成员失信行为的刑罚力度不断加强,如对于诈伪一罪的惩戒,最初对部分严重的诈伪罪行只是采用杖刑或流刑来进行惩罚,而至明清时期对待同样的罪行则会采用极刑。这在以德主刑辅为治国理念的传统社会,无疑传递着一个利用强制的刑罚制度来维护诚信道德的讯号。由此可知,中国传统社会诚信“礼法合治”主要是通过“德主刑辅”的方式来进行推动,在二者先后及轻重的问题上,道德教化无疑是优于诚信制度,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制度惩戒则只是作为一种辅助的手段来保障社会成员在道德教化下真正养成诚德自律。二、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时代传承困境传统诚信文化对于古代社会的立人、兴业、治国起着重要的价
19、值引导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社会体制发生巨变,这些具有重要价值引领的传统诚信因子想要真正适用于新时代的社会诚信建设,就不得不面对自身理论局限、西方文化迷思以及时代的变迁等时代传承困境。第一,传统诚信理论的局限。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由此可知,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物质利益的保障,不论是个人的“小利”还是国家的“大利”,整个社会对于功利的追求是具有正当性的,因为只有全体社会成员拥有了丰富充足的物质财富后,才会通过“充分的闲暇时间去获得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 科学、艺术、社交方式等等 中一切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并以此来丰富精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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