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域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构造的流变与省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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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中国环境管理2023 年第 5 期比较法视域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构造的流变与省思周勇飞 (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湖北黄石 435002)【摘 要】我国最初创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构造是将美国“独立程序型”设计理念嵌入具有行政法色彩的“前置程序型”模式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前置型”构造模式。实践中,其成效与争议并存。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围绕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多处调整与修正,这些变革使已然成型且日渐成熟的“独立前置型”程序构造随之转向,由此也引发了诸多争论。对此,本文基于不同程序构造模式的特点及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构造的生成与流变,解析现行模
2、式下的缺漏不足,并建议我国应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项目许可”之间的联动衔接、环境影响评价资讯与公众参与、评价过程及其结论的监督与救济等方面加以优化和完善。【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独立型;前置型;程序构造【中图分类号】X321;D630 【文章编号】1674-6252(2023)05-0137-08【文献标识码】A 【DOI】10.16868/ki.1674-6252.2023.05.137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尽职免责机制研究”(22BFX133);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北基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路径研究”(21Q166);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与发展
3、研究中心 2023 年度一般资助项目(KF2023Y05)。作者简介:周勇飞(1985),男,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E-mail:。引言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主要是就人类拟议行为的潜在环境影响通过公众参与、可供选择方案的分析与评估、公开公正的审查与评议、减缓措施的讨论等一系列正当程序设置的基础上所展开的科学调查、分析与评价的总称1。自其 1969 于美国创立以来,其制度理念和运行模式很快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并在此基础上相继进行效仿与移植,进而演化成为世界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但同时,由于各国(地区)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体系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环评制度在各国
4、(地区)的引入、移植过程中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异化2。综合世界各国(地区)的环评立法模式及其概貌,环评的程序构造可大体归为以美国为代表的“独立程序型”(或“纯程序型”)和以德国为代表的“非独立程序型”(或前置程序型)两种类型3。我国作为世界上较早开展环评的国家之一,自引入之时,其程序构造(本文所指的环评程序构造限定于建设项目环评)属性在学界便始终争论不一。有学者认为,我国最初构建的环评属于环境决策领域中的一项特殊行政许可制度3;它将环评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其内容以环评报告书的制作与审批为核心,通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把关”“决策”对环评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4。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环评制度在世界
5、上是比较独特的,它实际上是从建设项目计划审批制度沿袭下来的5。还有学者基于我国环评的规制重心在于对环境行政决策的事前预测而将其称之为“预测模式”,并提出该模式虽有助于实现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控制,但在环境风险应对层面存有难以克服的缺陷6。作为一项外源性环境法律制度,环评在我国沉疴已久。现有研究一方面虽对环评制度的程序构造进行了类型化梳理,但缺乏就两种结构模式之区别、程序规则之优劣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另一方面,学界针对我国环评制度的程序性研究多局限于其规则的填补与完善,鲜有从环评制度的结构体系所进行的整体性审思7。近年来,在“放管服”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分别于 2016 年、2018 年对中华
6、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进行了两次修正,围绕环评审批的相关程序性事项进行了多处调整与革新。基于此种变化,我国现行环评制度的程序138中国环境管理2023 年第 5 期构造模式为何?其合理性与否?如若存有不足,新程序构造模式下环评制度应如何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对此,本文拟通过比较法视域对环评制度程序构造的两种类型进行系统化梳理,并结合我国环评制度程序构造的演进、发展走向及其优化进行论证分析。1 环评程序构造的两种类型及其内涵解析1.1 以美国为代表的“独立程序型”所谓“独立程序型”,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纯程序型”8,它主要是指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拟议行为开展或实施的一项纯程序性要求
7、或独立环节,其仅对该拟议行为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估考量,而不赋予环评结论对该项行为审批或许可的实质效力,即只要在拟议行为实施时附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即可9。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环评制度的国家。其 1969年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所确立的环评制度即是独立程序型结构的典型代表。根据该法第 102 条(C)的规定,针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联邦各项拟议行为,其经办部门或官员均应提供一份包括该拟议行为的“环境影响、各种可供选择方案以及该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资源损耗”等事项在内的详细说明。根据这一规定,美国的环评制度实际上是要求联邦政府对包括立法议案、行动计划等在内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各种拟议行为,在充分
8、征询相关部门、专家以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提出规避或减轻环境风险的各种可供选择方案,择取最佳方案并向联邦机构及公众报告的一整套程序规则的总称(图 1)3。该法颁布后,美国联邦政府及地方各州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环评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 1970 年联邦清洁空气法、1977 年纽约州制定的环境质量评价法等。1978 年,为了进一步细化环评制度内容并推进其实施,美国还制定了将环评报告书的编制与审查视作核心程序的国家环境政策实施程序条例(简称“CEQ 规则”),同时,其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所必须采取的执行措施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作为环境行政领域的一部程
9、序性法律规则,美国所创设的环评程序构造未赋予其任何实质内涵,其主要通过环评报告书的“制作”和“公示”等程序性要求,将权力均衡地分散于各关联主体之间,环评的各个阶段均需要接受公众的审查与监督,从而对公权力形成有效制衡,防止行政权力对环评过程的过度干预。同时,为了保障公众广泛参与并进行有效监督,在整个环评过程中,政府及相关行政机构要积极发布所涉拟议行为的相关信息,供关联主体与社会公众及时掌握与查阅,并允许其针对环评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发表意见和诉求10。行政机构对于公众所提意见也负有积极回应的义务。此外,为了加强环评过程中对行政权力的制衡,联邦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公民诉讼的请求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行政权力的
10、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以期最有效地实现国家职能11。图1美国环评的基本程序构造注:本图参见汪劲教授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2006)一文加以绘制。纵观美国的环评程序构造,其本质是围绕环评报告书的制作与公示而建立的一种谈判和协调机制。对此,也有学者将其形象地称之为“资讯型”环评。其通过公众全过程参与、可替代方案的拟定等纯程序性规范使各方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以达到社会、经济、环境等效益的最佳平衡12,推进政府公共决策的正当性与科学性。国家环境政策法第 102 条(2)(C)款规定:“在联邦政府的一切行政机关的立法提议或其他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
11、影响的重大的联邦行动的提议或报告中,必须由负有责任的官员准备一份关于下列各项内容的详细说明:所提议行动的环境影响;实施该提议将引起的任何不可避免的对环境不利的影响;提议行动的替代方案;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利用与维护和提高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实施该提议可能引起的任何对资源的不可扭转和不可复原的损耗”。参见朱丘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第 46 页。参见美国法典第 42 卷“公众健康与福利”第 55 章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 年)第 4332 条。139比较法视域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构造的流变与省思中国环境管理2023 年第 5 期1.2 以德国为代
12、表的“非独立程序型”所谓“非独立前置型”,有学者因其常作为行政许可或审核的前置性条件而将其称之为“前置程序型”3,它是指通过设立“否决权装置”或引入“横断条款”,将环评结论作为拟议行为获得审批或许可的前置性要件,使之成为行政决策程序的一个必经环节。德国的环评肇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其程序构造上具有典型的非独立性。1970 年,德国颁布了环境纲领,确立了其环境保护的三大原则,即“预防”“污染者负担”与“合作”13。1974 年,德国又制定了联邦排放控制法,明确了保护人类与动物的生存环境,防止潜在环境风险行为的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联邦与州的大气保护体制。而环评的概念,也是在这一时期
13、引入德国的。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德国并没有针对环评进行专项立法,而是将开发建设行为对环境的可能性影响评估纳入诸如空间计划、国土综合开发、城乡计划、专业计划等程序,进行整体性考量14。因此,在德国,环评自始不是一项独立程序型制度,而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项前置程序或一个分支,它根据环境要素影响的重要性程度而要求其交由不同专业机构编制和完成环境影响预测报告。而环评单位只是一个中立机构,仅需严格依照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分析评价工作,无须给出明确的可行性结论,待环评报告编订完成后,统一提交给负责审批的政府职能部门把关与裁决15。因此,德国的环评本身不是审批行为,其程序构造模式实质上是将环评作为一个程序阶
14、段内嵌于行政许可程序之中,并针对不同拟议行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环评,以此明确各行政部门间的权责关系,督促政府机构在环评及审批过程中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其将环评程序从“多阶段”行政许可程序中独立出来并根据环境要素的差异交由专业部门完成,有助于问题研究的深入性和透彻性。但是,它依然不具有“否决权”效力,仅作为“强迫考量”事项之一为行政裁决或许可提供决策帮助与科学依据16(图 2)。2 比较法视域下两种程序构造的渊源与合理性 审视2.1 渊源:不同法系结构束缚下的程序构造异化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历来重视程序法规范。它认为只有经过严格规范的程序控制,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15、根据美国对于环评制度的创设初衷,其本质上属于程序性控制制度,突出强调通过法定的公开和评论程序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拟议活动进行评价和规制,同时借助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对环评过程实行有效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价过程及其结论的客观与公正。但核发机关无须将环评结论作为核发许可程序中的实质要件加以考量,仅要求该拟议行为实施时附有环评报告书即可8。因此,结合美国的法系渊源,独立程序型的环评结构更易契合美国整体法治特别是行政法体系,同时也较易理顺环评各相关职能部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则进行引导与规范,有效避免重复与冲突。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历来重视实体法规则。因此,当环评制度透
16、过程序规范作为一种管制手段时,对于强调实体控制以及以“条件式”管制模式为核心的德国行政法体系而言是异质而陌生的。因此,德国通过其行政法体系及其实务运作,将来自美国多元主义理解下的环评立法对既有体系的刺激最小化了14。对此,有学者认为,羁束处分与裁量处分 所谓“否决权装置”,是指将环评结论视为开发项目准驳的前置性要件,如果未经环评或者虽经环评但不予通过,则可不待其他因素的考量而直接驳回开发项目的动议。参见唐明良:环评行政程序的法理与技术风险社会中决策理性的形成过程,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 76 页。所谓“横断条款”,系指审查项目许认可之际,就有无依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保护加以妥适的考
17、量,予以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反应于许认可,即便在个别法上符合许可的基准而拟给予许可,也可因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而拒绝许可或给予附条件的许可。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33 条,豆丁网中文译本,http:/ 年 5 月 3 日。图 2德国环评的基本程序构造注:本图参见汪劲教授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2006)一文加以绘制。140中国环境管理2023 年第 5 期是德国行政法体系中最基础的区分架构,而环评制度的设计与施行对于德国行政法体系中关于程序的理解将受到较大影响和冲击17。试想,在一个被公认为羁束处分的许可核发程序中,如果所有的要件都符合,但是环评审查结论却极为负面
18、,主管机关能否因此而拒绝核发许可呢?如果依据羁束处分的性质认为其不得拒绝,那环评程序有何意义?反之,如果认为可以拒绝,羁束的性质就不存在了18。有鉴于此,德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将环境利益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其虽为拟议行为核发许可的前置程序,但并不具有“否决权”的效力,仅是行政决策的考量因素之一。同时,通过强化环评程序中的资讯公开,将环评塑造为一个充分的风险沟通和交流过程8。2.2 审思:两种程序构造的对比分析美国的独立型环评系以“制作”和“公示”等程序性规范为主线,通过公示和参与的作用,使各关联主体能够充分参与其中并表达各自利益诉求,寻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与平衡;同时,通过司法审查,对
19、行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衡与监督,有效防止政府机构行政权的膨胀与滥用而忽视公众环境利益。而德国的前置型环评,则是将环评的程序和结论作为行政许可或决策的前置条件,并将其纳入相关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之中使其成为行政程序法律体系一个组成部分。其虽不具有否决拟议行为的实质效力,但具有“被强迫考量”的不完整法效。两相比较,二者在程序构造和实效方面各具特点:首先,在结构体系方面,独立程序型相较于前置程序型在整体构造上更为自主和开放。由于人类活动的广泛性和对环境影响的难以预见性,如何就人类拟议行为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进行有效预防、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是环评制度创设的目的和终极价值。然而,人类的认识是有限的,现有
20、的法律规范体系预设往往难以覆盖人类拟议行为的各个方面。因此,环评制度的程序构造需要保持一定的自主性和开放性,使其能够应对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并及时做出调整与修改。基于这一现实诉求,美国遵循其传统程序法理性,在其原有的行政法律体系框架下,通过制作、公示、参与、司法审查等程序性要件构筑了独立型构造体系,其面对环境运动时能够迅速地放宽各种诉讼程序要件,使环境运动得以在行政程序中参与及诉讼19,迫使行政机关和产业界必须时时顾虑到环境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能以较低的组织成本吸引媒体与大众的注意,进而提升程序价值在其体系中的作用。不同于独立程序型环评模式作为一种被动式工具与其程序之间所存在的协调性风险,德国的前
21、置程序型构造则是一种整合型结构体系。它以其行政法体系为基础,对行政程序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附属性。它将环评纳入计划许可核发程序(也称为“计划裁决程序”)之中,透过缜密的区域计划对发展中的各种环境因素加以整合考量。这种程序构造虽在自主性和开放性上不如独立程序型,但其以区域计划作为完整环境管理途径的构造模式,却被德国行政系统认为是最优选择。其次,在实体法效方面,两者均属“资讯提供型”,但具体效能上略有差异。美国的环评构造是独立且纯程序性的,其创设的本意是通过环评报告书的制作,构筑起包括政府、拟议行为开发者、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内的协商谈判机制,使各方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以实现社会、经济、
22、环境等多元利益的有效平衡,同时推进政府公共决策的正当性与科学性。因此,依循美国法治的正当程序渊源以及社会自律性的传统,其环评的程序设计无须赋予否决实效,其功能和目的只是通过对拟议行为环境风险的评估及防治对策的确定,为决策者提供参酌考量的资讯信息,而不具有行政许可或行政管制效能。由此也引发了关于美国环评制度运行效果的质疑和担忧,如此种纯程序的环评制度只是作为一个对将来环境损害进行宣告的工具,终因缺乏实质性审查要件而使其成为“纸老虎”,难以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甚至有害无益20。但对于素来崇尚程序正义和社会自律的美国而言,环评的纯程序性构造以及资讯提供型功能定位,是与之相契合的;且经由环评程序,要求
23、开发者事前必须重视环境问题,以均衡协调环境与开发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被认为是这一模式下的最大效用21。相较于美国,德国通过将环评程序作为拟议行为核发许可的一项前置条件,虽其依然不具有否决权效力,但作为计划裁决行为的其中一环,德国的环评程序却具有“强迫考量”的不完整法效,即明确要求项目主管机关在项目核发许可中必须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为依据,判断拟议行为的环境影响,并综合考量此等影响及其他相关利益后方可作出裁决。此外,所谓“计划裁决程序”,指用于事涉大片土地、人民因而纷争难免之大的工程或开发计划的裁决程序,是德国行政程序法中除“非正式行政程序”“正式行政程序”之外的第三大程序;该程序范围包括高速
24、公路的兴建、机场的兴建、交通路线的划定等。参见唐明良:环评行政程序的法理与技术风险社会中决策理性的形成过程,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84 页。141比较法视域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构造的流变与省思中国环境管理2023 年第 5 期为了防止因否决权缺失而导致环评程序虚置,德国专门制定了环境资讯法,通过强化资讯公开而将环评塑造成为一个充分的风险沟通和交流机制8。但是,对于“强迫考量”下环境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到底能受到多大程度的均衡,也是此种模式备受质疑之处。综上,“独立程序型”与“前置程序型”作为环评构造的两种主流模式,不同国家的模式选择各有其本国法制语境背景和现实利益的考量。因此,单从
25、结构体系和程序创设而言,二者难言利弊优劣。而针对不同模式下是否需要赋予环评以实体法效或赋予何种程度的实体法效,亦须结合不同国家的现实需求加以确定,正所谓“适合的才是最优的”。3“放管服”改革下我国环评程序构造的渐变与优化3.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程序构造的生成与演进3.1.1“独立+前置”:我国环评程序构造的逻辑生成我国是世界上较早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20 世纪 70 年代初我国即已在部分领域开始了环评试点工作,随着经验的累积与制度的不断完善,于2002 年进行了专项立法环评法,初步建立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范体系。从我国最初型构的环评程序构造来看,立法者深受美国独立程序型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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