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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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184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研究 项新云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8000 摘要:摘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施行至今,虽为保护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和遏制虚假仲裁现象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难以全面承担起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责任。近五年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高院复审案件的汇总分析显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目前呈现出案件数量少、案由集中且标的额较大、法院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比例较高等现状,并且存在仲裁案外人主体范围模糊、证明标准不合理、不能有效防止案外人滥用权利和对案外人保护范围有限等制度短板。其中的破局之道则在于明确案
2、外人主体范围、合理调整证明标准、加强法院对于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立案审查标准。关键词:关键词:案外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D92 1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 1.1 仲裁案外人的概念 我国现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仲裁当事人的概念有明确界定,但对仲裁案外人的概念无清晰界定,裁决执行规定对仲裁案外人也仅作出“权利或利益主体”的笼统规定。且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仲裁案外人”与“仲裁第三人”混同适用的情况,对是否应对前述二者概念区分的问题,学界也存争议。依裁决执行规定对案外人的定义,仲裁案外人的范围应包含仲裁当事人之外、因仲裁当事人之间仲裁裁决而受侵害的权
3、利主体。由于仲裁案外人和仲裁第三人概念相似,仲裁第三人的表述可能在几种情形下出现:首先是利益受仲裁裁决影响的主体;其次是因仲裁条款效力扩张转而成为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当事人;再者是仲裁当事人之外,在仲裁程序进行时申请加入至程序之中的主体。相应的,前述第一种情形实际属于 裁决执行规定 中所指的仲裁案外人概念;第二种情形所指的仲裁第三人,本质仍是仲裁当事人,只不过仲裁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移转前后的主体并非同一自然人;而第三种情形才是真正意义的仲裁第三人。可见,仲裁案外人和仲裁第三人的概念存在区别。本文视角看来,用一个判断标准即可将仲裁案外人与仲裁第三人区分开来:即判断该主体是否已经参与到仲裁裁决作出前
4、的仲裁程序中去,已经进入仲裁程序中的是仲裁第三人,尚未进入仲裁程序的是仲裁案外人。1.2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仲裁协议作为特殊的“合同”,理所应当地具备合同相对性的通常属性。这意味着,将所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解决的协定一般情况下应仅约束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参与仲裁之中的当事方一般情况下也应仅限于仲裁协议的当事方。因此,在当事人提起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状下,受制于仲裁协议相对性的壁垒阻隔,并非仲裁协议当事方的案外人,难以进入仲裁程序以谋求救济。此外,依照现行仲裁相关法律规范,仲裁案外人也不能通过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当前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
5、裁决来进行维权,因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仲裁当事人。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虚假仲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与仲裁的信任,是当务之急。其中,为仲裁案外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是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施行前,曾有学者提出效仿法国、德国或日本等国家,设立案外人仲裁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制度为仲裁案外人提供救济。对于这类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引进,学界的态度不一。有学者认为上述制度对于保障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行之有效,可减少案外人诉累,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185 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学者认为上述制度背离
6、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会增加仲裁成本,使原本简易、高效的仲裁程序变得繁杂。但是与另行起诉相较,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经济效益更高,可有效避免原仲裁当事人之间的二次争讼或者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次生争讼。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施行不久,仍存弊病,但其确实在仲裁当事人与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失衡时,相当程度上保证了纷争解决的及时性,后续的工作应当是在对该制度实施效果的反复评价中,进行不断的改造与完善。1.3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法理基础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设立,已是对传统仲裁理论的突破,需寻求合适的学说为其提供理论支撑。而其中涉及到对仲裁案外人准入机制的研究
7、,在理论界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认识:准司法权说认为仲裁本质上属于准司法行为。除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追加案外人外,案外人也可依仲裁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追加。但该说存在两处明显弊病,一是片面地将法律对仲裁的规范作为仲裁司法性的来源,二是忽略了仲裁程序契约性的核心地位,不合理地将仲裁的司法性居于首位。身份转换说认为案外人只要满足以下要件,即可转换成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案外人主观上知或应知该仲裁协议存在;案外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该仲裁协议中有所涉及;存在加入仲裁程序的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但该学说在理论上稍显激进,已突破仲裁的契约性与相对性属性,忽视了仲裁协议得以存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论核心。仲裁协议效
8、力扩张说认为可仿照民法中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理论,扩张仲裁协议效力,将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移植入仲裁程序。该说模糊了仲裁与民事诉讼间的界线,倘若仲裁亦设立第三人制度,可能抹煞仲裁制度低成本、程序简便的优势。本文认为,可采纳“仲裁裁决效力扩张”的学说作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论基础。因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决定了仲裁案外人无法事先参与到仲裁程序当中,所以当前最佳的方式应是将仲裁案外人接驳进入仲裁裁决执行阶段的方式提供事后程序的救济。一方面,既判力的普遍性决定了仲裁裁决具备同民事判决一样的既判力;另一方面,商事关系的复杂性意味着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标的物上均可能涉及多方利益,这也决定仲裁裁决既判力之主观
9、范围必然要向仲裁案外人扩张。此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亦实际的会对案外人产生影响,如虚假仲裁情形下的仲裁当事人往往利用所获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恶意处分仲裁案外人财产,这无疑侵害了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现状考察 2.1 制度设置现状 不同于国外普遍采取的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等路径,我国设立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通过裁决执行规定第 9、18、22 条作出规定。裁决执行规定第 9 条规定了仲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要件。其中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首先,在提交不予执行申请所依据的文书方面,裁决执行规定与现行仲裁法有所不同,仲
10、裁案外人可就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但仲裁当事人仅能就仲裁裁决提请不予执行。在仲裁高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环境下,对仲裁案外人而言,当事人在仲裁当中常居于优势地位,使当事人之间在某些情况下相比于民事诉讼更容易形成恶意串通。且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出于缩短仲裁审理时间、防止虚假仲裁合意被暴露的风险,更易倾向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是故,赋予仲裁案外人对仲裁调解书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是合理的。其次,裁决执行规定第 9 条、第 18 条还分别要求仲裁案外人申请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虚假仲裁或恶意仲裁的情形。这一规定与仲裁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要
11、求当事人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要件类似。此外,裁决执行规定第 22 条也为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结果的救济渠道,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救济权益,做到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层面下当事人与案外人权利的平衡。2.2 司法实践情况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186 本文设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关键词、2018 年 3 月 1 日裁决执行规定施行之日至2023 年 3 月 1 日为检索时间,通过“北大法宝”查找到相关案例共 338 篇。为保证观点权威性及结果终局性,本文特筛选出高院的复审
12、案件共 120 篇,在剔除重复案件后余 94 篇,现分类统计如下: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所指向的仲裁案由看,本文收集的样本案例中的案由高度集中于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担保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基础案由。并且,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不动产处置或者大额借款,诉争金额较大、复议率高。从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理由看,仲裁当事人虚假仲裁的成本低且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仲裁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降低自身偿债能力,损害作为债权人的案外人权益;仲裁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公司资产,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仲裁当事人隐瞒或伪造重要事实证据,导致仲裁庭作出错误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损害案外人权益。从法
13、院的裁定结果看,法院裁定支持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仅 9 件,占比 10%;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共 2 件,占比 86%;法院裁定重审的其他案件有 4 件,占比 4%。可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成功率畸低,案外人欲通过本制度获取有效救济仍存较大阻碍。从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事由看,因案外人超过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的法定期限而驳回的案件共 5 件,占比 6%;因案外人的申请不符合裁决执行规定第 18 条等法定事由驳回的案件共 10 件,占比 12%;因案外人主体不适格驳回的案件共 13 件,占比 16%;因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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