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视域下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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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平台治理法律理论构建和应用研究”()。包国强、黄诚等:网络平台社会责任治理研究综述,媒体融合新观察 年第 期。胡凌:从开放资源到基础服务:平台监管的新视角,学术月刊 年第 期。孟兆平、周辉等:网络音乐著作权价值实现的路径分析:电商模式构建,电子知识产权 年第 期。中国式现代化依法治国著作权视域下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周辉 摘要技术对网络平台实质功能的影响,将改变各主体之间的责任结构。在网络平台的治理中,有关网络平台责任的讨论,当遵循这一基本理念:网络平台责任的分配应当与其对交易结构与要素分配介入的程度和能力相匹配。
2、网盘平台并未介入到网盘服务中文件存储、下载以及分享的控制权,其所使用的“相同数据合并储存”等技术逻辑,并未改变网盘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性质。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已经实现了网络服务产业、权利人以及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通知删除”规则作为网络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规则,其内容则由“通知有效性规则”“反通知规则”与“错误通知赔偿规则”三方面内容共同构成。对于网盘云储存方式的侵权质疑,以及权利人试图以“值”作为通知要件来对网盘服务中的作品复制和传播进行控制,反映了权利扩张思潮。在技术架构未对交易结构构成颠覆改变的情况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关键词网盘;平台责任;间接侵权;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
3、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一、问题提出信息的储存与流通向来是密不可分的,储存之目的与归宿在于流通,信息流通之路径与实现方式在于储存。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数据存储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传统的“自建机房、线下存储”模式,甚至是“托管或者租用物理机的物理数据中心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下以及未来的社会发展需求。在此背景下,通过分布式虚拟化主机方式、运用云计算技术提供云储存的新型网盘服务应运而生。网盘服务在革新信息储存方式的同时,其创新的分享下载功能,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其相对弱化了权利人对于作品的控制力,存在助长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 月 总第 期 的风险。
4、为了控制风险、平衡新业态带来的利益调整变化,提供网盘服务的平台便落入问责的可能范围。但是,也不能一味偏向于保护权利人利益,对网盘平台不加区分和考量地规定更重的合规义务与侵权责任。法律所追求的价值除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外,还需考虑技术的中立性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现有平台治理的主流解决方案是在一定条件下追究或免除网络平台的责任。网络平台只有引诱、教唆或者有意帮助他人进行直接侵权,才应当与直接侵权者构成连带责任,其“引诱、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在网盘服务中,权利人因为网盘用户的侵权行为而向网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盘平台”)主张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其本质是网盘平台代侵权用户承担了侵
5、权责任。关于网盘平台的著作权责任出现了新的动向,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提出网盘平台所使用的云储存方式构成作品复制,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二,提出在当下已经形成的“通知删除”规则下以 值作为“通知”的有效规则。这种新动向反映了权利人借助技术变化而追求新的权利保护思潮。有学者提出,关于平台责任的讨论,相关思路要么是延续了从 案以来关于网络平台责任的讨论,没能看到平台在实质功能上的变化;要么整体上希望贴上“准公共设施”标签,单纯地追求新的立法。回应这种新动向,需要进一步思考以下问题:云储存技术条件下网盘平台的著作权责任如何?需要构建怎样的责任制度,才能够有效实现网盘服务中各方的利益平衡?网盘技术的发
6、展如何影响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已经打破了已经构建起的网络著作权制度所实现的利益平衡?二、归责基础:技术特征与网盘平台性质关于平台责任的讨论有着基本共识:尽管平台不对其调动匹配的资源承担直接责任,但仍应对某些类型的在线侵权或非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对于平台的归责需要同平台的性质结合起来,平台性质的不同表明平台在实质功能上有所区别,反映的是平台对各主体之间交易周辉著作权视域下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著作权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作品传播的专有控制,因而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所生损害之高低取决于作品的传播范围。若权利人仅得向直接侵权用户主张权利,则基于网络的分散和快速传播特性,将不可避免地导
7、致作品传播范围、权利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此体现出传统救济手段在救济效果上缺乏时效性。徐伟: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法学 年第 期。王迁、王凌红著: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在用户利用网盘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应当直接向侵权用户主张权利才符合“传统”的侵权救济逻辑。而对于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盘平台何以被纳入责任主体范畴,需要回归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特征来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应当是对网盘折射出的人类“云”生产生活方式的良好回应,需要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参见秦洋、盛星宇 论“通知删除”规则的重构 从版权
8、到其他领域的思考,网络法律评论 年第 期。孙宪忠主编:民法总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年版,第 页。例如,广州知产法院在分析百度网盘的下载功能时,认为:只要用户提供相应的下载链接并使用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百度公司便将存储于百度网盘并由其控制的涉案影视作品提供给用户,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由此可见,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了存储服务的范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地提供行为。(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粤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则持有不同看法,并不认为网盘类似功能构成提供作品。(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例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9、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基础的服务器定位技术,值可以定位文件,是业内广泛使用的常规技术。(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京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看法却不同。(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胡凌:从开放资源到基础服务:平台监管的新视角,学术月刊 年第 期。结构的介入程度与能力有所不同,所以其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程度也是有所区分的。责任分配同平台对各主体之间交易结构的介入程度与能力应当是相匹配的,内容提供平台的注意义务明显高于服务提供平台便是此理。而对于平台性质的把握,根本上是需要从技术特征去把握。(一)功能视
10、角下网盘服务的技术逻辑技术逻辑实是围绕功能而展开的,从功能角度看,网盘是网盘平台基于云计算技术向用户提供的在线存储服务,包括提供文件的在线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文件管理功能,实质是平台将其后台海量存储能力和网络能力分给用户使用。通过分享平台的服务器系统和数据存储中心,用户将获得比物理硬盘更加安全稳定、更可扩展、更高效率交互的虚拟存储空间;在这一基础上,网盘平台得以继续创新发展出数据备份、资源共享、数据加密等一系列配套服务,而不再局限于数据存储转移。目前网盘的三大基本功能包括:存储、下载与分享。网盘在数字社会中为个人、团队和组织提供了便捷的数据管理、协作和共享工具,其社会功能体现为海量空间、安
11、全存储、便捷共享和高效管理四个方面。网盘是如何实现上述功能呢?对此,可以从储存、下载与分享三个功能角度去分析其技术逻辑。存储功能(又称“云存储”)是网盘的基础性功能。如前所述,网盘的存储功能实际上是用户向运营大型数据中心的网盘平台购买或租赁一定的存储空间,通过网络连接实现数据在数据中心和本地之间的流动。用户并不实际拥有某种现实的“存储设备”,而是拥有网盘平台分配的空间容量的访问和使用权。这些空间容量通过云状结构被分布在众多的服务器主机上,不同于其他互联网产品,云存储行业发展的瓶颈便是巨大的硬件成本、带宽资源和运维投入压力。必须创新存储技术架构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消耗,这是整个产业的普遍共识,由此
12、“相同数据合并存储”云状架构技术(又称数据压缩技术、重复数据删除技术)成为行业通用技术路线。通俗来说,就是为了提高储存的效率与减少储存空间的占用,网盘中对于相同的文件只会存储一份。当用户上传的文件与服务器中的文件相同时,服务器会判断是重复文件,只需要在该用户的网盘空间内建立文件映射关系即可,不需要重新保存,于是很快完成上传任务。当用户需要下载时,网盘将映射文件的下载地址放出,从而实现服务器的高效运作。如何判断文件是否为同一份文件就需要结合“哈希值”(,缩写为 )这一概念。“哈希值”是由哈希函数这一算法,根据用户输入的内容而生成的一个唯一识别符,通常是一串数字和字符,相同的文件就会生成相同的“哈
13、希值”。但这是一条单向通道,因为哈希值无法告诉网盘平台源文件是什么,除非网盘平台已经知道或者将复制文件进行对比。基于用户隐私和数据存储安全保护需求,为防止和抵御撞库、非法爬虫等恶意网络攻击,通常各网盘服务提供商并不采用标准哈希值算法,而是使用自己加密的哈希值算法。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 月 总第 期 目前网盘也发展出了在线云编辑等功能,但这些功能,包括访问等,都是以存储、下载与分享三大功能为基础,而且本文所讨论的核心是网盘服务中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也主要是围绕存储、下载与分享三大功能而展开的争议。详见国标 信息技术 云计算 云存储系统服务接口功能()。例如,文件的哈希值可能是 ,而
14、 文件的哈希值可能是 ,但 文件的复制件 文件则依然是 ,当 文件与 文件被上传到网盘进行储存时,网盘通过“哈希值”识别出 文件与已经存在的 文件是相同的,故而不再保存 文件,直接复制 文件的副本,即实现相同文件合并存储;但 文件是与 文件不同的文件,则进行另外存储。近来在有关网盘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引起争论的 值其实就是哈希算法的一种,可以将任意数据产生出一个 位(字节)的散列值,用于确保信息传输完整一致。下载功能主要是指网盘用户将网盘中的特定文件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硬盘等储存设备中。下载功能所指向的特定文件,可以是用户自己此前在网盘中储存的文件,也可以其他网盘用户分享给自己的文件,其中离线下
15、载功能成为网盘平台的主流趋势。事实上,离线下载虽然亦谓之下载,但与“传统”意义上下载功能的技术逻辑不同,离线下载不是复制网盘内的文件,而是当没有任何用户在网盘服务器存储目标文件时,利用网盘服务器解析并复制第三方网络的 ()种子或磁力链接里的文件。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与一般的本地 下载工具一样,采用了同一种 (,即需要用户提供数据节点进行交换提速)的下载解析技术。不同之处是在网盘的离线下载中,网盘服务器替代了用户的电脑进行多线程并发下载,而且二者下载完成后文件存放位置也不同,本地 下载工具将文件存储在用户本地电脑硬盘上,而网盘离线下载将文件则存储在云端服务器。通俗来讲,在网盘服务中网盘服务器根据用
16、户指令对某一 种子或磁力链接依据 传输协议进行解析,使用自身服务器替代用户个人电脑终端,将来自第三方的 种子或磁力链接里的文件先行复制到服务器云端存储,用户发出指令后可以离线或关机以节省时间,待需要时可再自行操作复制到本地电脑硬盘上。同时,如果网盘服务器对下载链接进行解析、比对后,发现服务器内存储有与目标文件相同的文件,就可以按照“相同数据合并存储”技术逻辑,直接在用户网盘空间内建立映射关系,无需从外部下载文件,让用户实现“秒存”。分享功能是指网盘用户将其在网盘中所存储的文件传输给他人。“分享”功能,更准确地表达应为“传输”,即网盘平台为用户提供私人之间的数据传输服务,用户可通过加密分享等形式
17、自行操作,向特定的目标对象传输数据。网盘的分享功能主要包括链接分享和群组分享:()网盘链接分享是指基于用户的分析需求把资源服务器内的文件资源生成可供分享的定位代码链接,被分享者(一般不是群组用户)可经由链接定位和获取资源服务器中的文件;()群组分享是指网盘用户之间利用网盘平台的群组功能组建资源分享群,群组用户可直接在群组内部传输与下载文件。分享功能其实是存储功能与下载功能的不同表达方式:()如果被分享对象将分享文件保存在自己的网盘中,则属于复制,即将被分享文件复制到自己的网盘中,体现的是存储功能的技术逻辑;()如果被分享对象将分享文件直接下载,体现的则是下载功能的技术逻辑。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
18、有提取码的加密分享,还是没有提取码的分享,在用户没有将文件发布到公开的网络空间里时,其他用户都不能查看分享链接中的内容。(二)网盘平台的性质: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在网络平台治理的讨论中,将网络平台区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别承担不同的注意义务,从而界定其平台责任的边界。几乎所有的平台责任规定都可以在这一光谱中找到不同的位置: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由于其是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属于直接组织生产资源并从中获利,不再属于中立的资源“传输”管道,因此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比如对内容具有事前审查义务、适用无过错著作权侵权归责理论;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是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属于
19、信息的传输渠道,并未介入到资源的生产过程中,因而受到网络中立原则(法律责任上表现为“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上被归纳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周辉著作权视域下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网盘用户可以通过链接、面对面或二维码等多种方式与其他用户进行文件分享。周辉:网盘平台创新服务的著作权保护:从平台责任到合规治理,中外法学 年第 期。徐伟: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法学 年第 期。参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中认为
20、,只要用户提供相应的下载链接并使用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服务,百度公司便将存储于百度网盘并由其控制的涉案视听作品提供给用户,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听作品,因此百度公司的离线下载服务“超出了存储服务的范畴”,属于 著作权法 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由此,该院将网盘认定为离线下载服务和在线播放服务中作品的提供者。但是,从前述网盘服务的技术逻辑来看,这一结论似有偏颇。无论是存储功能,还是下载功能抑或是分享功能,均是由网盘用户自主控制,是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的技术所进行的行为,所以,网盘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从网盘服务的存储技术逻辑看,“相同数据合并存储”
21、的逻辑架构并未改变数据控制权的归属,数据的控制权属于用户而非网盘平台,换言之,“相同数据合并存储”的逻辑架构并未改变网盘平台尚未介入资源生产的自主性这一中立轨道。网盘作为中立的技术服务平台,仅向用户提供服务器硬件设施(即存储空间)的技术服务,用户完全拥有其存储的数据控制权,并可自行删除。当用户删除的数据为独有数据时,服务器将按照用户指令不再保留该数据;如用户删除的数据为公有数据(即合并存储的文件)时,服务器会删除用户空间里的映射(副本),但合并存储的文件仍会保留至最后一个用户不再持有时。此时,用户无法获得其空间里的映射(副本),其空间与合并储存的文件联系被切断,用户无法再进行通过其空间里的映射
22、(副本)进行分享、下载,实质性效果与一般的非网盘储存空间中的文件删除,以及硬盘、盘中的储存文件删除效果是一样。这说明“相同数据合并存储”这一逻辑完全是合理的,与硬盘、盘等传统存储介质上多人存储多个相同的文件处理机制和效果并无差别。无论云存储抑或传统存储介质,不同用户对数据拥有相互独立的权利,彼此的操作不影响、妨碍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某一特定用户的删除操作不对其他用户存储的相同文件执行统一删除。从网盘下载功能技术逻辑看,整个离线下载过程完全是由用户自主、自助、自我主导的复制行为,网盘平台仅作为中立的技术服务平台,在用户有从第三方 种子或磁力链接下载文件需求时,辅助提供离线下载功能。若第三方 节点
23、不在线,网盘平台也无法为用户获取 种子或磁力链接里的文件,且无法实现“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效果。现实的经验是:如果网盘其他用户将某一文件通过链接等方式分享给自己,而如果自己没有及时保存(复制)到自己的网盘空间,形成新的映射(副本)的话,那么当分享用户将所涉文件删除后,打开此前的链接等欲进行复制(保存或下载)时,便会被告知“该文件已被用户删除”。此时,在“用户感知标准”下,可以理解为第三方 节点已经不存在,或者说此前的 种子或磁力链接已经失效。其所反映的核心是网盘平台并未参与用户的下载行为,其仅为下载技术的提供者,该技术服务提供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提供”行为,因而网
24、盘平台也就无法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从分享功能的技术逻辑看,网盘的传输功能定位的是数据的私密传输,其本身并不具有将信息在网络中传播的当然意图。当用户使用网盘服务的分享功能向目标对象分享一个特定文件或文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 月 总第 期 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粤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从经济效率和成本控制的角度看,当用户删除网盘空间里的数据后,网盘服务提供商没有必要和动机在服务器里继续留存该数据。随着云存储用户量级和使用频度的不断增加,网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带宽等成本压力也日益增长。从节约运营成本以维持生存的角度考虑,云存储服务商不会在服务器中留存被用户删除的数据,网盘平台也没有保存用
25、户已删除的数据。参见 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对“提供”行为的规定。件夹时,网盘所生成的分享链接,无论是公开分享还是加密分享,均不会自动出现在互联网环境里。只有用户授权允许的特定人才可能获得传输的文件,在用户未将特定的文件传输链接地址及提取密码发布提供到互联网之前,其他未获得授权的人均无法访问该文件。可见,在用户的数据传输过程中,网盘平台所提供的是一种中立的技术服务,为用户的数据传输提供技术支持,用户主导决定该数据传输的内容和面向的对象,网盘平台无法控制和主导用户的行为。三、技术中立原则与网盘平台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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