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唐时期的“给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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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汉唐时期的“给户”李文才摘 要:汉唐时期的“给户”,是指受国家指派或差遣,而在庙宇、祠堂、陵园、冢墓等场所承担洒扫守护工作的人户,以其所“给”场所的不同而被称为祠户、庙户、陵户(墓户、冢户)。“给户”所任事务的性质属于徭役,一旦选充“给户”,非有特殊情况,必须终身服役于所“给”场所。“给户”并非贱口,仍属国家编户齐民,身份性质和社会地位也不低于普通的编户齐民,甚至某些时候还享受到优于一般编户齐民的待遇。“给户”渊源于早期祖宗神灵崇拜的祭祀礼仪,上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秦国的“甸人”;进入“皇权吏民社会”后,“给户”大量出现。汉唐作为成熟的“皇权吏民社会”时代,皇帝直接划拨编户齐民到庙宇祠堂、陵园
2、冢墓等场所充当“给户”,表明编户齐民的所有权属于皇帝。汉唐“给户”制的普遍实行,是皇权掌控吏民的一种突出表现,体现皇权对“吏民”的控制。关键词:汉唐 给户 编户齐民“皇权吏民社会”对于中国汉唐时期的社会阶层构成,学界相关论述颇夥,既有宏观层面上的理论分析,也有微观层面上具体阶层之考释。以微观而论,诸如官户、杂户、军户、兵户、营户、伎作户、乐户、驿户、牧户、屯户、梁户、寺户、僧祇户、奴婢等汉唐史领域的一些身份性概念,均不乏细致而微的研究。唯“给户”一词,因为史籍记载较少且语意含糊,一直未引起特别关注,故并无对“给户”的专题性研究。鄙见所及,署名韩树峰、王贵永孙吴时期的“给吏”与“给户”以走马楼吴
3、简为中心一文(以下简称“韩文”),可能是第一篇以“给户”为题的论文,富有想象力,但是韩文将“给户”理解为与“民户”相对的概念,认为其所以成为“给户”,乃是因为家中有人从事“给役”或充当“给吏”,并由此“思考北朝杂户的渊源”,“孙吴的给户可能反映了贱民阶层萌芽阶段的特征,而北朝的杂户则是贱民阶层已经形成的具体体现”。此说未必符合史实。笔者认为,作为汉唐时期一个有特定内涵的历史名词,“给户”本质就是编户齐民,亦即民户。以下试对汉唐时期之“给户”略作考论。文献所见汉唐“给户”之史料考辨古代文献所见较早一例“给户”的史料,是在西晋惠帝时期。据初学记载:“楼观本记曰:周穆王尚神仙,因尹真人草制楼观晋惠帝
4、度四十九人,给户三百。后魏武帝为九州置坛,又度三十五人,文帝幸雍,谒陈炽法师,置道士五十人。”晋惠帝度人为道士、置“给户”的具体时间,太平寰宇记明确记为元康五年(295),云:“老子庙晋惠帝元康五年重更修葺,莳木万株,南北连亘七里,给户三百供洒扫。”相较于初学781韩树峰、王贵永:孙吴时期的“给吏”与“给户”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吴简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 2011 年版,第 88108 页。徐坚等:初学记卷二三道释部道士第三,中华书局 1962 年版,第 552 页。乐史撰,王文楚等点校:太平寰宇记卷三关西道六凤翔府,中华书局 2007 年版,第 647 页。记,太平寰宇记不仅将晋惠帝度人及置“
5、给户”的时间明确为元康五年,而且还记述“给户”的服务场所为老子庙,职掌是为老子庙“供洒扫”。初学记太平寰宇记所载“给户”一词,皆为后人追述,究竟是沿袭西晋人用法,抑或使用唐、宋人之语汇,容有争论。但所载晋惠帝为老子庙置“给户”事,却有史可征。晋书就载有“给户”一词:后赵连续发生暴雨、强震、冰雹等“灾异”,石勒正服于东堂垂询,徐光认为可能因去年禁寒食、不祭介子推所致,石勒因下诏令“尚书其促检旧典,定议以闻”,有司遂上奏:“子推历代攸尊,请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立祠堂,给户奉祀。(石)勒黄门郎韦謏驳曰勒从之。于是并州复寒食如初。”介子推的地位在全国范围内不能颉颃老子,却是并州地区颇有影响的区域性“
6、俗神”,故后赵大臣建议为介子推“立祠堂,给户奉祀”。此事与晋惠帝重修老子庙并“给户”洒扫,性质相同。还要指出,为历史上的“贤人”立庙奉祀,一直是古代统治者以“神道设教”的统治术,也是政治文化传统。后赵建立者石勒出身羯族,文化相对落后,但当他君临中原,出于稳固统治计,势必在政治教化、文治武功等方面,借鉴学习先进的中原文化。后赵“有司”大臣不乏饱学之士,他们在面对“灾异”频发、皇帝问计的情势下,试图通过恢复奉祀介子推以消弭灾祸,将此作为统治术,向最高统治者推荐。这既是对中原传统习俗的继承,也是对西晋奉祀老子做法的借鉴。前揭晋惠帝时重修老子庙,“给户三百供洒扫”;后赵有司请求“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
7、立祠堂,给户奉祀”,二者做法极为相似。东晋也有“给户”。太元十七年(392)十二月,“清河人李辽上表请敕兖州修孔子庙,给户洒扫。表不见省”。李辽的请求尽管未得朝廷答复,但此举却非自我作古,而是有鉴于历代尊孔传统及事实。从朝廷来说,尊孔兴教不能只是空喊口号,而必有实际内容,诸如立庙祭孔、善待孔子后嗣等,皆为必要手段。孔庙建立后,势必需要有人承担看护洒扫等事务,承担孔庙杂务的人员当即国家所提供的“给户”。北魏、东魏有“给户”。据诸魏书,孝文帝太和十五年(491)秋,鉴于京师平城(今山西大同)屋舍栉比、户口众多,不利于“祗崇至法,清敬神道”,而将崇虚寺迁至恒山南麓,同时“给户五十,以供斋祠之用”,此
8、“给户”即北魏政府为道观提供的一种服务性劳动力。魏志此处还载有一条重要信息,即“迁洛移邺,踵如故事”,表明从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乃至后来北魏崩溃、东魏徙都邺城,为道观提供“给户”以供“斋祀之用”的做法,仍得以延续。北魏、东魏为道观提供“斋祀之用”的“给户”,性质、功能与前述“给户”相同,“斋祀之用”不仅指在道观举行宗教仪式时提供劳动服务,也包括看护洒扫等日常杂役。隋朝有“给户”。隋炀帝曾下诏为历代帝王陵墓设置“给户”,云:“自古已来帝王陵墓,可给随近十户,蠲其杂役,以供守视。”此诏发布于大业二年(606)十二月。所说“可给随近十户”,即从古代帝王陵墓附近选出十户人家,蠲免其杂役,使之承担“守视
9、”陵墓的任务。这些“以供守视”的人户即“给户”,如清人严可均辑录此文,即题名曰给户守古帝王陵墓诏;又可称为“给陵户”或“陵户”,如明人梅鼎祚编纂隋文纪,就将该文命名为给帝王陵户诏。“给”于陵墓者,又可称为“给守冢户”,简称“守冢”。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八月,“梁中宗、世宗各给守冢十户”,这是为南梁宣帝萧詧、孝明帝萧岿8812023.4房玄龄:晋书卷一五石勒载记下,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27492750 页。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八“晋孝武帝太元十七年(392)十二月”,中华书局 1956 年版,第 3409 页。魏收: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3055 页。魏
10、收: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第 3055 页。魏徵、令狐德棻:隋书卷三炀帝纪上,中华书局 1973 年版,第 6667 页。严可均辑校: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隋文卷四,中华书局 1958 年版,第 4038 页。梅鼎祚:隋文纪卷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1400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第 235 页。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七六“陈长城公祯明元年(587)八月”,第 5491 页。二人陵墓设置“给户”。唐代“给户”史料稍多一些。如:(1)“(贞观)十一年(637),诏尊孔子为宣父,作庙于兖州,给户二十以奉之。”(2)贞观十九年二月,“丁巳,诏谥殷太师比干曰忠烈,所司封其墓,春秋祠以少
11、牢,给随近五户供洒扫”。(3)“加赠(韦)玄贞为酆王,谥曰文献,仍号其庙曰褒德,陵曰荣先,各置官员,并给户一百人守卫洒扫。”(4)开元十三年(725)十一月,东封泰山,制曰:“封泰山神为天齐王,礼秩加三公一等。仍令所管崇饰祠庙,环山十里禁其樵采,给近山二十户复,以奉祠神。”其中材料(1),是孔庙“给户”,与前揭西晋惠帝、东晋孝武帝时老子庙“给户”,意涵相近。材料(2),是为比干墓提供“给户”,与后赵为介子推置祠堂,并“给户”洒扫,情况相类。材料(3),是为外戚(皇室亲属)私庙、坟墓提供“给户”。材料(4),是封禅后,加封泰山神并“崇饰祠庙”,以泰山附近二十户人家充当“给户”,以奉祠泰山神。五代
12、时,后周显德五年(959)三月,周世宗柴荣下诏:“故淮南节度使杨行密、故升府节度使徐温,各给守冢户。”这是后周为杨吴统治者杨行密、徐温的冢墓提供“给户”。文献明确记载之汉唐“给户”史料,约略见于以上所述。然则,汉唐时期“给户”之意涵,究竟如何?它与学界已颇多探讨的官户、杂户、军户、兵户、营户、伎作户、乐户、驿户、牧户、屯户、梁户、寺户、僧祇户、奴婢等汉唐时期的人户概念之间,有无某种关系?“给户”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诸如此类,仍需作进一步分析。汉唐“给户”之意涵据诸上述史料,可知汉唐“给户”的服务对象或场所包括如下四类:(1)孔庙、道观;(2)古帝王陵墓、古先贤祠堂;(3)供奉自然界某种神灵的神
13、庙,如前揭唐玄宗封禅后所加封之泰山神;(4)一人家庙及坟墓,如外戚韦玄贞的一人家庙及坟墓。首先,来看孔庙、道观之“给户”。孔、老在中国传统社会具有特殊地位,中古时期已经比较尊崇孔、老,随时代推移越发趋于强化。以言孔庙,自董仲舒提倡“独尊儒术”以后,就随着孔子的逐步神圣化而建立起来,并日渐成为政治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尊孔重教的方法之一,即为置庙祭祀。孔庙既建,自需有人承担看护洒扫等日常杂务。老子庙(后演变为道观)情况,与孔庙相类。随孔庙、老子庙(道观)建立的常态化,承担孔庙、老子庙看护、洒扫及祭祀等事务的人员,也不可避免地固定下来,他们即国家所提供的“给户”。孔老祠庙“给户”,在文献中多表述
14、为“给户多少多少以如何如何”,如前揭贞观十一年,“诏尊孔子为宣父,作庙于兖州,给户二十以奉之”;亦可表述为“给某某户多少多少以如何如何”,如新唐书太宗纪载:“给亳州老子庙、兖州孔子庙户各二十以奉享。”其次,来看古帝王陵墓、古先贤祠堂之“给户”。基于“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传统观念,历代皆有为表彰先贤古圣功业而起庙奉祀的举动,前揭后赵奉祠介子推、隋炀帝为古帝王陵墓置户洒扫、唐代为比干封墓以为奉祀,皆是。介子推、比干为古代先贤、忠臣之楷模,自需加以表彰;古代帝王有大功于前,其陵墓亦需守护奉祀。无论先贤祠堂,还是古帝王陵墓,其日常守护洒扫和举行祭祀礼仪,均需有人承担,否则“奉祀”无从谈起。这些为
15、先贤祠庙、古帝王陵墓所置“给户”,也由国家提供,并经皇帝敕令施行。复次,神庙之“给户”。中国古代神灵信仰,素来多样化,举凡三山五岳、江河湖海,皆被视为灵验在焉,而随时可能成为祭祀对象。类似这样的“俗神”信仰,并不限于民间,官府也颇有信奉981论汉唐时期的“给户”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五礼乐志五,中华书局 1975 年版,第 373 页。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七“唐太宗贞观十九年(645)二月”,第 6217 页。刘昫:旧唐书卷一八三外戚韦温传,中华书局 1975 年版,第 4744 页。刘昫:旧唐书卷二三礼仪志三,第 900901 页。薛居正:旧五代史卷一一八周书九世宗纪第五,中华书局 19
16、76 年版,第 1571 页。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太宗纪,第 37 页。者,从而造成神庙遍布的情况。自秦始皇东封泰山之后,泰山独尊于五岳,历代帝王凡欲彰显功业,莫不心歆于封禅。唐玄宗东封之后,加封泰山神为“天齐王”,环山十里禁其樵采,并提供“给户”二十以为奉祀,实即此种文化传统之体现。最后,私人家庙或坟墓之“给户”。私人家庙或坟墓,获得国家提供“给户”者,或为皇亲国戚,或有特殊功勋名望。为古代先贤先圣置庙奉祀、“给户”洒扫,目的在于褒崇古先圣贤以慎终追远;为皇亲国戚或特殊功勋名望者私庙、坟墓置“给户”,则是为了表彰楷模、激励先进,同时亦符合宗法社会“亲亲”之礼法精神。这些“给户”,同样经皇
17、帝下敕而由国家提供。至此,“给户”意涵可作进一步阐释。“给”之原意,据说文:“相足也。”玉篇:“供也,备也。”意即满足某种需求、提供某种服务,在古代文献中,“给事”“给役”“给吏”之“给”字,皆此意。因此,“给户”即满足某种需求之人户或为某事提供某种服务之人户。前揭汉唐史料中“给户”所从事的工作,皆属杂役性质,故他们实际就是服勤某种特定杂役的民户。不过,落实到具体语境下,这些“给户”又因所“给”场所、对象各不相同,而称呼有所不同,如“给”于各种祠庙者可称“给庙户”,简称“庙户”;“给”于陵寝、冢墓者称“给陵户”“给墓户”“给冢户”,简称为“陵户”“墓户”“冢户”;“给”于神祠者可称“给祠户”,
18、简称为“祠户”诸如此类。这些因为所“给”场所不同而名称有所区别之各类人户,皆可称为“给户”。这就是说,“给户”实为一概括性总称,在语法上,“给户”可理解为“给户”之缩略语。因此,“给户”的实际意涵,必须结合具体史实作相应的理解,若所“给”场所为某种庙宇,则为“给役”于庙宇之“给户”,也可直接称为“给庙户”,或径称“庙户”,例如在孔庙从事看护洒扫等杂役的人户,即可称为孔庙“给户”或孔庙庙户。明乎“给户”之意涵,有助于我们寻绎隐性的“给户”史料。北魏高闾曾上奏表,有云:“为密皇后立庙于城内,岁时祭祀,置庙户十家。”此处“庙户”即“给户”,尽管这里用“置”而未用“给”字,但含义相同。再如,前揭贞观十
19、一年“给亳州老子庙、兖州孔子庙户各二十以奉享;复凉武昭王近墓户二十,以守卫”。其中给亳州老子庙、兖州孔子庙户各二十自不必说,即后面所载“复凉武昭王近墓户,以守卫”,也是“给户”,即“给”于李暠墓之“墓户”,他们因为充当李暠墓“给户”而获得“复除”优待。再如,唐睿宗太极元年(712)“以兖州隆道公近祠户三十,供洒扫”,此处“近祠户三十,供洒扫”,即政府指派靠近孔子祠堂的三十家民户,到孔祠充当洒扫等杂役的“给户”。再如,隋文帝、周世宗所“给守冢户”,实即所谓“墓户”(“冢户”),也都是在特定冢墓从事洒扫、守护等差役的“给户”。综上可知,“给户”作为一个历史名词,系包含庙户、陵户、墓户(冢户)、祠户
20、等诸多具体名称在内的集合性概念,而官户、杂户、军户、兵户、营户、伎作户、乐户、驿户、牧户、屯户、梁户、寺户、僧祇户、奴婢等名词皆为单一性概念。故“给户”在逻辑上与上述词汇并非对等关系;在具体性质上,上述众多名词作为汉唐时期的身份性概念,多数属于“贱口”,社会地位低于一般编户齐民,故另外编有不同于普通编户齐民的特定户籍,“给户”与之不同,没有史料能够说明“给户”属于社会地位低下或另编户籍的贱口。汉唐“给户”之渊源前揭众多“给户”,乃是一个泛化的概念性名词,其含义因为所“给”场所或所服务对象的差异而不尽相同,但作为“给户”,它们又有共通甚至相同之处:(1)“给户”由国家(政府)提供,多经皇帝发诏敕
21、施行;(2)“给户”服务场所,固然有道观、孔庙、神庙、皇陵、古帝王陵墓、古先贤祠堂、私人家庙等区别,但这些场所的“祭祀”功能基本一致,由此造成“给户”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一般以看护、洒扫、“斋祠”为主要事务;(3)普通民户0912023.4魏收:魏书卷一八之一礼志四之一,第 2751 页。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太宗纪,第 37 页。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五礼乐志五,第 375 页。一旦被选为“给户”,便以所“给”场所职役为主,其他“杂役”一概蠲免,故“给户”实际上成为专职服勤于所“给”场所或对象的劳动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讨汉唐时期“给户”之渊源。就本文所揭史料来看,汉唐时期的“给
22、户”主要是指庙户、陵户、墓户、祠户这四种,故寻绎“给户”之渊源,可从上述四种人户入手。(一)祠户文献所见最早一例“祠户”史料,为西汉武帝元封元年(前 100),以三百户奉祠嵩山,据史记孝武本纪云:“三月,遂东幸缑氏,礼登中岳太室于是以三百户封太室奉祠,命曰崇高邑。”其事汉书武帝纪系于正月。对于汉武帝用以“奉祠”嵩山的三百户,白居易直接称为“祠户”,“汉武时禅嵩山,有呼万岁之声三,乃以三百户封为祠户”。此为史籍所见最早一例“祠户”的史料。对于这些专门“奉祠”嵩山神的“祠户”,西汉政府给予其复除的权利,无需再承担其他徭役。还有一种“祠户”则是为祭祀先贤往圣而置,如前揭唐睿宗太极元年(712),为隆
23、道公即孔子祠堂所置“近祠户三十,供洒扫”,即是。此处所“给”于隆道公祠堂之祠户,与前述孔庙庙户性质相同。再如,唐玄宗天宝年间,曾因迷信神仙而下令在今广东境内罗浮山葛洪炼丹处,置“守祠”十家,此“守祠”是为纪念先贤而设置之“祠户”。(二)庙户自宗法制度确立后,立庙祭神就成为祭祀礼仪之重要内容,故历朝建国后,均置太庙以祭祖祢,太庙除设置专职机构进行管理外,同时还配备相应的人户以从事各种杂役,这些人户即“庙户”。凡先贤古圣、皇亲国戚、功德可称者,甚至传说有灵异者,政府皆有可能为之立庙起祠,并置户洒扫奉祀。兹以孔庙为例,对庙户略作叙述。孔庙置户约始于汉代,如赵汝愚上宋哲宗奏疏有云:“自汉以来,孔子之庙
24、或以吏卒百户守卫,或又增户以备洒扫。”汉朝为孔庙设置“吏卒”以资守卫,或者提供人户以供洒扫,这些设为孔庙“以备洒扫”的“户”,即后世所谓孔庙庙户。孔庙庙户亦可称为墓户或祠户,如宋文帝元嘉十九年(442)十二月,下诏令鲁郡地方官员重修孔子祠庙,“给祠置令”以“四时飨祀”;同时又令修葺孔子坟茔,“蠲墓侧数户,以掌洒扫”,鲁郡遂依诏书要求上报朝廷,以孔景等五户居住于孔子坟墓附近的人家充当此役。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而确立儒学的官学地位后,孔子日益受到推崇,为孔子修葺坟墓、置庙奉祀遂成惯例。其后,随孔子地位越发尊崇,为孔庙、孔墓供役的人员日益增多,政府不仅设置专供洒扫、奉祀之庙户(祠户、墓
25、户),后来更是细分出“看林户”专门守护孔氏后人坟茔的人员,不过,那要等到五代北宋以后了。(三)陵户、墓户(冢户)陵户、墓户、冢户意涵相同,唯“陵”为帝王坟墓专称,或作“陵寝”;“墓”的范畴宽泛,举凡一切坟墓包括帝王陵寝在内,皆可称曰“墓”,故“陵户”“墓户”“冢户”(或作“守陵户”“守墓户”“守冢户”,有时径称“守陵”“守墓”“守冢”,或省称为“守户”),意涵亦同。此外,“园邑”一词在某些时候也具有同义。“园邑”或作“陵邑”,即因陵园置邑。西汉一朝在元帝以前,皇帝陵寝、后妃亲贵陵园,多徙民以实而自成县邑,此即西汉之“陵邑制度”(“园邑制”)。在元帝永光(前 4339)罢置陵邑之前,陵邑作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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