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风险及其对策——以358份文书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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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个人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1BTQ062)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简介:卢政超,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个人数据保护、智慧司法等;肖冬梅,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数据法等。收稿日期:2023-02-18 责任编辑:刘 意【专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风险及其对策 以 358 份文书为例卢政超 肖冬梅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湘潭,411105摘 要数字法治时代,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过程中不合规披露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传播迅速、影响深远,研究文书公布中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风险,可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2、提供对策。通过研究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制度的构成,检视现行文书公布中不合规现象,分析裁判文书公布主体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困境,发现当前文书公布中存在信息脱敏不到位、信息公开不合规的风险。基于对不合规原因的分析和总结,文章回应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与保护的需求,提出完善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制度、落实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义务等对策。关键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文书公布 个人信息披露 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义务中图法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845(2023)02-0001-09引用本文格式卢政超,肖冬梅.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
3、信息披露合规风险及其对策 以 358 份文书为例J.高校图书馆工作,2023(2):1-9.引言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进行特殊保护,但该规则在适用上存在保护隐私与公开需求的矛盾。以裁判文书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人民法院是互联网上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布裁判文书的主体(以下简称“文书公布主体”)1,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公布文书时存在信息脱敏不到位、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信息公开方式不合规等问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随着文书公布被违规披露
4、,保护与公开规则的冲突日益凸显。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部门法之间不协调、标准修订不及时、文书公布主体履行国家机关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职责不到位。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随着文书公开被泄露,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受到严峻的威胁,因而,有必要研究文书公布中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风险,提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对策。1 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制度的构成1.1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制度的内涵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制度由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披露以及合规三个概念组成。首先,我国法律采取狭义和广义两种识别标准界定个人信息2,而在立法语言存在不确定性、解释
5、方法存在局限性的背景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边界向外扩张,如学号、社会关系、设备唯一识别码等信息普遍受到重视;还出现了大数据时代特有的个人信息概念,如浏览记录、搜索记录、IP 地址等3。其次,个人信息披露在大数据时代需要综合考量披露范围和披露方式,并结合更新的脱敏技术手段进行完善。如用互联网公开披露代替过去影响范围较小、识别可能性较低的公示、口头披露,以及过去不能识别到个人的标签,如今利用信息聚合、数据挖掘技术能够精准识别到个人,公开该类标签属于个人信息披露。随着数字技术发展,还应当重新审视和持续调整个人信息披露的定义。最后,关于合规的1高校图书馆工作2023/2总第 43 卷第 214 期定义
6、,德 国 刑 法 学 者 乌 尔 里 希 齐 白(Ulrich Sieber)4认为合规计划(Compliance Programs)是对法定的、伦理的或者其他预定目标的遵守程序;李晓明5认为合规范畴包括合规与法律执行和遵守,以及与职业道德的关系;王锡锌6认为在个人信息处理合规中,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处理规则来履行隐私保护等多方面的合规义务。可见合规是一个泛化的概念,所要遵从的“规”的范畴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法规的最低限度要求,合规与守法并非可以混同的状态。1.2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制度的需求根据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合规是指“履行组织的全部合规义务”7,包括法律法规等强制性遵守的需求
7、以及自愿选择遵守的需求。在文书公布过程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义务需要遵守的需求涵盖司法信息公开的需求、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1.2.1 披露合规制度的公开需求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披露的意义首先是满足公众公开需求。当前主要以规定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文书的工作,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1,可见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正当化依据是司法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但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故而只有披露经过合规的匿名化处理后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方可满足正当化原则。披露合规制度中司法公开需求体现在 3 方面:首先是保障
8、人民的知情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其次是通过群众监督下的司法公开透明来保障司法活动公平公正;最后是为了弘扬知善知恶观念、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但公开诉求并不能推导出文书公布主体有必要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引发其身份被识别风险,违规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也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1.2.2 披露合规制度的保护需求合规的披露行为应当满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在规范国家权力机关方面,文书公布作为国家利用数字技术在网络领域拓宽政府管辖边界的方式8,是国家治理社会风险、实现法治目的的工具,应当受到保护公民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国敏感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超出了西方国家的歧视标准或
9、对基本权利造成重大风险的标准,以保护人格尊严以及人身、财产安全为根本需求9。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既缺乏正确认识与理性判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能力,也不具备成年人的完全行为能力、独立抗风险能力,在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信息遭到泄露时具有更紧迫的特别保护需求。可见,披露合规制度中的保护需求既源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也有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依据。1.3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制度的依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的依据由法律、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共同构成,三者互相协调、互为指引。披露合规制度最直接的合规依据是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第 36 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公开工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执行法律规
10、定的公开范围,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支持个人敏感信息屏蔽、司法公开质量管控”10。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是法律设定的义务,依法执行是具体实施规则,多方位的配套制度是支持手段。1.3.1 披露合规制度的法律规定文书公布活动依法披露相关信息,法定职责是合规的基础和重中之重。法律设立了正当必要处理、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等 10 项适用于文书公布主体的法定义务,如表 1 所示。表 1 文书公布主体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义务来源正当、必要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2 条严格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敏感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0 条更正删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6
11、 条、第 47 条解释说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8 条受理请求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50 条影响评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55 条法定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4 条处理前告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5 条、第 17 条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39 条2高校图书馆工作2023/2总第 43 卷第 214 期1.3.2 披露合规制度的实施细则文书公布中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实施细则主要由各级法院制定,目的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内披露文书、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让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网上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依法、规范、及时、便民原则作了规定11,其他各级法院制定
12、的实施细则更加关注执行情况和承担的责任。如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规定文书在网上公布后应随时进行网络舆情监测,一旦发现舆情动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可能降低不利影响12,但上位法设立披露合规制度的本意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工作的范围不应局限于舆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各级法院对本院文书公布质量负责,承办法官对文书公布的一致性以及处理规范负责,公布文书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追责等13,但如何负责以及追责并无具体标准。现有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大多参照规定设立,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程度、披露必要性的认定与证明缺少明确规则,宽泛的细则内容不利于后续跟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此外,
13、文书公布主体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还应遵照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设置的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及用户协议,指定专人保护儿童个人信息。但该规定也存在不足,包括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家机关、保护力度低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违规问责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等。1.3.3 披露合规制度的配套制度披露合规制度主要借助信息分级识别、文本处理技术以及更正与撤回机制等配套制度,实现告知、取得同意、撤回及更正等法定程序。当前配套制度与法律法规配合不足,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了文书不公布的审批及备案制度,但法院处理文书撤回申请期限为一个月,且限制非当事人申请撤回文书的权利14,不能及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四
14、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规定在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可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相关信息应当删除,以符合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定,但规定同样限制非当事人申请撤回文书的权利15。合规处理个人信息需要高度结合具体情景16,单一化的性质认定会产生削足适履的负面效果,优化披露合规制度的配套制度能够全面提升文书公布合规质量。2 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困境当前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的合规实施存在多方面不足。审视现实中的合规风险,可以避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成为选择性规则、未成年人相关权利保护成为一纸空文。2.1 研究样本和问题现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14 周岁”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
15、索,限定文书类型为判决书,裁判年份为2022 年,检索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8 日,共检索到文书 490 份。对这些文书一一筛选、剔除重复及不相关文书后,最终选取 358 份文书样本进行分析,文书样本分布如图 1 所示。对样本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完全符合披露合规文书为 187 份,占样本总数的 52.23%,样本中仅有一半数量的文书披 (a)文书类型分布 (b)基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合规情况分布 图 1 文书样本分布32023 年第 2 期 卢政超,肖冬梅:文书公布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风险及其对策 以 358 份文书为例露合规;部分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但
16、并未达到必要措施标准的文书为 50 份,占总数的 13.97%;还有 121份文书存在较大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风险,占比达 33.80%。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共计 290份,其中披露不合规的为 140 份,占比为 48.28%;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共计 68 份,其中披露不合规的为 31 份,占比为 45.59%;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不合规现象皆较为严重且占比相近。此外,有 126 份文书的当事人字段违规披露未成年人姓名、出生日期,成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风险的主要来源。2.2 披露合规存在的主要问题文书样本中不合规问题主要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脱敏不到位与信息公开方式不合规。
17、信息脱敏不到位既包括脱敏程度达不到法定标准,也包括脱敏范围不全面导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实质泄露,以及过度披露行为;信息公开方式不合规体现在文书公布主体未履行法定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违规担责方式不明确、损害救济不足等。2.2.1 信息脱敏不到位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根本特征,主要通过信息脱敏来避免识别到个体,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承载的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伴随着数字技术发展,匿名化被破解、群体信息的追踪和识别导致脱敏信息被复原的风险愈高17,文书公布主体难以使信息脱敏达到法定保护的要求,信息脱敏不到位的问题愈发突出,如表 2 为信息脱敏不到位的典型案例。第一,文书公布主体的脱敏处理程度
18、不高,存在可识别风险。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定义,能够通过结合或者交叉方式识别到个人的信息都是敏感个人信息18。虽然部分文书公布主体在公布文书前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基本的匿名化处理,但处理流程不规范、脱敏手段不到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仍存在再识别的风险。第二,文书公布主体的文书脱敏范围不全面。根据规定,文书公布主体应当隐名处理未成年人姓名、删除敏感个人信息,而样本中的脱敏处理往往只重视文书首部及当事人字段的信息,对事实、理由等字段的脱敏处理有所缺失,导致个人信息披露形式上合规,但实质上不合规。如有的文书在正文中隐去了当
19、事人个人信息,但在标题、案件受理费用等字段没有进行匿名化处理;还有文书在相关材料部分脱敏出现疏漏,如在证据材料中披露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第三,文书公布主体存在过度披露行为。除了脱敏处理不充分引发未成年人身份识别风险,过分披露与未成年人隐私有关的内容也是违规披露的主要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规定涉及个人隐私内容应当直接删除,但有的文书公布了未成年人学校班级等与司法公开无关且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规则上的内容概念不确定、不能有效适用在合规披露中,成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的难解困境。表 2 信息脱敏不到位典型案例信息脱敏不到位类型案件名称案
20、号不合规字段脱敏处理程度不高杨某 2、杨某 1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 0621民初第 1045 号杨某 2 的长女杨杨佳佳怡怡,出生于2 20 00 06 6 年年 4 4 月月 2 29 9 日日,次女杨杨欣欣悦悦,出生于2 20 01 14 4 年年 1 1 月月 3 3 日日,三女杨某 1,出生于2 20 01 17 7 年年 2 2 月月 2 22 2 日日。脱敏范围不全面袁丹与李昌龙变更抚养关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决书(2021)陕 0113民初第31744 号1.袁袁丹丹与李李昌昌龙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标题字段;2.原告:袁
21、某某,女,汉族,1988 年 11 月 23 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 年 10 月 27 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被告在 2016 年 3 月 11 日离婚,离婚时婚生女李李紫紫萌萌年仅 3 岁。过度披露行为蔡某、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鹏程初级中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鄂 0205民初第 272 号鹏鹏程程中中学学初初三三(3 3)班班的的学学生生蔡某参加学校组织的中考体育训练4高校图书馆工作2023/2总第 43 卷第 214 期2.2.2 信息公开方式不合规文书公布主体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违规担责方式不
22、明确以及损害后果缺乏救济的问题。第一,文书公布主体未履行国家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有的文书披露了未成年人姓名、出生日期以及入室盗窃行为,有的民事判决文书违规披露了刑事判决书记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未成年人可能因为案件披露的犯罪信息遭受负面评价,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平等融入社会。此外,有的文书披露了不公开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时间、经过以及足以确认其身份的社会关系、部分身份证号码等,导致刑事文书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形同虚设。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披露合规制度的公开需
23、求并非追索某个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而是为了同案同判以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规。第二,文书公布主体承担违规责任方式不具体。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8 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尽管法律对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国家机关有追责要求,但在具体实现形式上各级法院的规定语焉不详。规定较为完善的法院,如黄骅市人民法院追责方式为“对上网文书审批把关不严、拖延上网、规避上网等问题,一经发现核实,按每件/次给予庭室及个人 0.2 分的处罚,并
24、将累计分值计入年终考核”19。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追责方式为“发现一次对承办法官予以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记入当年法官考核档案,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12。但承担法律责任并不仅是由法官承担法院内部管理设立的责任,法院作为文书公布主体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第三,文书公布主体对违规披露的损害后果缺乏救济。一方面,违规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尚无明确的赔偿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违规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造成的影响难以挽回,网上公布文书作为直接、完全公开的信息,突破了以往线下公开的时空限制,一旦公开便难以约束信息传播,不合规披露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可恢复的永久性影响。9 岁女孩被限制消费 法院解除限令并道歉
25、的新闻20说明即便撤回司法公开信息,被曝光的个人隐私与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无法完全消除,如何减少错误公开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损害,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必然面对的难题。综上所述,在文书公布活动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脱敏不到位、保护规则被粗放执行,导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开方式不合规、不宜公开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违规披露于互联网。文书公布主体掌握着未成年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对未成年人有重大影响的敏感个人信息,违规披露既会造成未成年人隐私曝光与人格尊严受损,也会给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针对性诈骗或者猥亵、冒用未成年人身份进行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因而,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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