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体系的“模型化”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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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目标和过程体现在,通过一种解释体系的构建,实现对社会历史现实中主体形态以及主体行为运行目标和规则抽象性表达。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上述过程最终走向模型化发展趋势。具体到法律科学研究过程中,则直接体现在理论建模和数据分析相结合的实证分析方法的技术化路径的实现与应用,即从模型构建的角度看,在法律体系运行的分析意义在于对于一个实际对象的运行过程的分析和模拟之所以能够实现,关键在于如何发现既能准确表征又能有效模拟该系统演化规律的算法体系。实践中如何在模型数据的分析过程中,能够实现有效的运算方法体系建构与分析,从而达到以数据化体系模拟实际对象运行的目的,成为法律解释体系的“模型化”研究的
2、关键环节。关键词:法律解释;模型化;体系建构中图分类号:D90每一种科学学科体系的建构,都是通过相对抽象化的社会历史现实认知对象的形成而奠定学科发展的根基。从本质上理解,模型的目标是对现实对象的“完全抽象”意义的构建,而自然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基本目的就是寻找支配自然界中系统运动变化的模型模拟体运行规律;而社会科学理论也完全可以依照模型的计算表征性特征,合理地假定亦能借助于一般的计算性模型理论的思想和方法对其研究对象加以研究。因此,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相关学科的发展往往体现在基于“系统性”(systemic)的“制度”体系运行规律的分析和解读过程,即以“体系”化的模式与思维工具对“制度”运行特
3、性进行解释性因素的构建。具体到法律学科体系的建构过程而言,法的本质是人社会行为的一种秩序性体系,而法律制度的构成是由特定规则体系联结起来的关系形态。对法律关系的研究本质,是在明确理解构成法律秩序的那些关系的基础上,充分解读法的本质性过程。此时,法律规范的解释对象空间特性,是人们在一定物质条件所构建的反映并调节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群体之间关系秩序与行为规范的结构模式。正如解释学诞生于人们企图将释义学和语言学提高到一门“技艺学”的水准,即一门“工艺学”的水准,它就不限于是无关联的解释过程的简单汇集。而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过程本身而言,解释工具的形态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学科建设的规范性水平。
4、在法律研究中,为了对现实法律行为进行规范性分析,往往采用博奔论、系统动力学的分析摸型,从而对现实的法律现象作出科学性解答。通过使用数学或其他各类模型,探讨、阐明现实社会运行的法律因果机制,进而实现以模型工具的使用达到对特定认识对象进行深入分析解读的目的。尽管法律模型的应用领域和研究不断增多,但学界对模型化解释方法在法律科学研究中角色和作用的理解仍然存在疑收稿日期:2 0 2 2-10-18基金项目:2 0 2 1年度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2 1YJA810002);2 0 2 1年度内蒙古纪检监察大数据实验室开放课题(IMDBD202107)作者简介:褚尔康,(19 8 1一),男,山西太原人,
5、副教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数字治理理论研究。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 0 8-7 9 6 6(2 0 2 3)0 2-0 0 0 9-0 6一、法律解释体系“模型化”基本形态虑,对于能够以算法形态准确地预测法律规范系统的运行行为和规则适用存在一定的质疑。因此,如何从理论层面对法律解释体系的“模型化”问题作出科学分析和解读,直接关系到相关学科发展的基础性问题。模型化本身是基于的概念、符号、算法等解释性的“场域”,所开启的被介人性对象领域,其认知过程将有经验性的认知模式转变成为以符号化、体系性及数字化为形态的分析范式。从法律运行角度理解,解释体系本身涉及的主客体
6、因素在逻辑体系关系的重构问题,即作为一种纯粹人为设计的秩序体系,其被转换对象性的关系域过程本身必然是对上述对象体系规律性的解释体系构建与形成,始终关注着系统中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而不是各种独立要素本身的运行形态。在这种运行机制中,法律运行的解释方法不是孤立性的概念图式或逻辑体系存在,而是存在于法律及与所关联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密切关系,即通过解释工具体系的建构组合,才有可能理解某一法律实体的要素特征与运行规律。从法律运行的模型化角度理解,作为一种具备自我塑成和协调功能的运行体系,模型化过程本身必须具备内部的生成机制才能有效发挥作用。通过内部结构的建构以应对外部关系的过程,实现自身体系的再解
7、释化(Reinterprete),保证法律系统通过解释性过程逐步适应外部环境发展的需要,达到以模型工具助力现实社会规范性发展的目的。(一)模型体系的“表征性”模型化的本质被解释成“遵守规则”,即借助与一些表达一个量对另一个量的依赖关系描述和解释,模型运行本身可以获得客观、实在的内在的架构体系。正是通过这一途径,能够建构一个关于事物运行特征的对象世界,通过对目标系统的近似表征,使得解释体系空间与其所表征的现实世界(系统)之间在结构特征、因果特征和动态特征等方面具有相似性。而在这种范畴形态转换过程中,结构体系性变化只有在高度抽象化的条件下,才能从有限类事物将本质形态和特征表达出来;只有通过复杂的逻
8、辑方法和实验方法,才能实现对所表征对象的性质体系的重构。此时,这种表征体系与现实事物的关系在于,基于对象表达的一切命题都可以用关于一个或更多其他对象的解释体系加以转换,相应的表征对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对原事物对象的“可还原”性过程。这种表征过程本身并非模型形态所特有,但从有效性和规范性角度理解,模型化的表征性却是相对而言最为有效的模式。具体到法律规范运行角度而言,从传统法律解释方式出发,往往按照法律适用时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因素进行体系性解释,将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意义赋予和蕴含于“客观法律意志”的文义和体系中。但从法律运行的模型化方法角度理解,对事物的表征与建构过程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转变阶段
9、,即从抽象逻辑模型发展为数理理论模型,最终实现高度抽象的形式化模型。与传统文本逻辑的分析方法不同,模型化的罚款解释模式能够将原型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以更加纯粹化和系统性的形式表达出来,究其本质依然还是一种“去语境化和再语境化”的表征与意义竞合性过程。通过这种表征体系的构建,现实法律实体关系依然存在,但是其运行的解释过程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必然通过其表征体的分析来实现对本体规律的认知和把握。(二)模型体系的“抽象性”现实中并非所有的模型都需要数据分析,但高效运行的模型能成功地以一种从未被预想过的方式解释或合理说明某些现象。语言是事物原型的摹本而不是事物的符号,正是通过语言这一摹本,事物原型的存在
10、才得以表现。从解释过程来看,无论从文本解释还是到模型解释结果的意义契合,本身就又产生了解释体系与解释对象之间的意义冲突。正如前文所述,从传统意义上理解,法律的运行与解释过程是用文本逻辑特别是自然语言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完全不同于自然对象的数理解释过程,法律的运行与语言体系存在一种解释和对应关系,从而实现以形式逻辑与现实法律关系运行对应形态来实现法律运行的“文本模型”化转换过程。具体而言,在此过程中是通过分析与现实事物及其特性关系有关的自然语言的概念和借助符号逻辑来构造法律的规范运行过程。法律解释对象和概念形成都从某种基本对象或基本概念中构造出来,从而通过逻辑体系的构建将法律规范相关概念形态都从某
11、些基本概念中逐步地引导出来、“构造”出来,并产生一个基于概念化的逻辑谱系。究其本质而言,模型化的表达式是对语义解释编码方式的抽象化改造,基于文本的组合结构对解释对象内容之间的关系解释形态的再编码,这个过程就是在建立一个按等级顺序排10二、法律解释体系“模型化”转换路径列起来的概念系统基础上,通过数据的抽象和分析将解释独享连接在一起形成高度一致性的框架体系,从而把抽象的数据体系与具体事实牢固“焊接”在一起。但在实践中,与纷繁复杂的文本逻辑体系不同,模型化方法的本质建立在一个统一的谱系性的科学系统基础上。这个高度抽象化的系统体系只需要有限的数据定义和分析模式就能对现实问题的逻辑性进行分析和处理,从
12、而呈现出突出的逻辑性和科学性价值。而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对于实际法律运行过程的描述和分析,可以通过系统复杂性要素和结构体系研究而实现,即通过对系统能容纳的可能环境条件之范围的预设性调整而对系统结构和功能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实现对认识对象更好的整合可能性从一个模型化抽象塑造结构中显现出来的目的。(三)模型体系的“解释性”从形象化角度思考,探索理解的过程就是解释。不同学科发展的区别在于它们试图回答不同的问题,而解释工具与不同的现象相结合所产生的解释体系构成了不同学科发展的重要方向。不依赖于其生成的因果秩序而结合成某种特有的形象,脱离了有明确目的的问题联系,而只有在这种问题联系中问题才能有清晰的意义,
13、即这种解释的“逻各斯”把事物归置于其中并据以对事物进行解释的关系结构。而解释体系构建的本质在于作为符号使用的环境衬托得更为突出,以便扬弃它自身物的存在,并转化为它的意义性存在,这就是指示本身的抽象性表征体建构的根本意义所在。解释的过程本质是不断地创造各种可以认识的、重复的形式,并基于一种符号系统所模拟的秩序将在一切语言中都找到一种对应性存在。而理解一个对象,就是了解它在所属的系统中的结构体系,也就是它与其他相关对象的各种制约关系,也就是该对象的“意义”再现。从社会科学角度理解,通过某种符号系统的排列和组合就可以获得具有确定性和可重复性的新的正确认识。具体到模型的解释学意义在于,当某一事物和一系
14、列其他因素相关,并构成了一个统一的体系时,这一事物就得到有效的解释。因此,所谓模型解释,是指当一事实能适合于一模式或体系时,它就已经得到了解释。通过表述为数量化的差异或数量化的变化,科学世界中的任何变化都可以得到解释。这种观念上的抽象源自于实践活动的客观抽象过程,人类运用物质工具加工物质客体,就能够从不同物体的相互作用中抽象出把握客观世界的尺度。作为一种模型化分析对象,法律系统是一个在认知上开放的系统。系统论意义上倾向于把所获得要素信息和对象归于一种连贯的、在一定程度上有规则的、有序的模型体系。而法律的形式概念和结构创立一般法律理论,而相应的解释体系逻辑结构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规制了法律体系运
15、行过程。从外在形态上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蕴含法律调节的内容,从而也必然在法律规范的调节过程。但究其本质,法律适用是以法条和制定法文本为基础的逻辑演绎,,从而进一步实现对外在社会运行模式的调整和规制。当我们把模型化的方法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时,如何把事物加以分类,隔离出简单的事实而加以观察,成为解决现实复杂社会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在“自我与他物”相互耦合的模型体系中,并不是独立于人类行为或主观印象内部世界的客观世界,而是与现实社会形态运行密切关联的解释性世界。从模型的解释功能看,某种特定形式表征的逻辑空间,将主客体某种可通约的主体间性的建立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从法律运行的解释性过程角度理解,法律运行是
16、对整个法律秩序模式化转换,即将现实行为转移到了法律秩序的起源性过程,也就是说转移到了一条基本规则或者承认规则之中,从而这条规则赋予任何东西以合法性的性质建构。而作为一种技术形态和体系,数字社会生活的一种预设环境,是一种架构的形态存在的规则方式,其关键意义在于模型的运行将从逻辑体系的关联关系到信息结构耦合体系,强调既定的信息结构的改变可以理解为某种动态组织整合的过程,正是信息结构将不同的组成要素整合为统一的系统。(一)拟制化转换模型化转换过程本质是通过一组机制,使得系统运演这些符号或者像人们有时所说的那样去“解释”这些符号。但表象不是对认知对象的完全复制,而是一种间接性的象征关系建构,即建构形态
17、的转换。现代解释学具有了抽象化的趋势,通过实践创造出的对象世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摆脱对具体的场域的依赖,并且实体结构是通过抽象出的要素结合重组后在抽象的逻辑性空间而成为了一种新的实体架构,而这个过程就是“拟制”。所谓“拟制就是一个形式化的过程,它将抽象变为具体,将普遍变为特殊,将一般变为个别,将不可捉摸的虚体变为有血有肉的实体,从而建立起确凿可凭的秩序”2 。在这种拟制化而形态的法律体系中,模型产生逻辑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真实原型的世界,对象与表象、事物与观念或者现实与符号的关系转换成为由各种技术形态基于原型形态的可编程化的“符码”。如果实际的社会运行与理论模型而运行,即如果这两者是同形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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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解释 体系 模型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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