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减刑案件的诉讼化路径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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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023年第 2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2期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23)02001508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减刑案件的诉讼化路径探析姜康康1【摘 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已经迫在眉睫,而减刑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应回归案件化办理的诉讼轨道,规范立案调查审查裁判程序,充分发挥证据裁判作用。同时,畅通各诉讼主体的参与渠道,尤其是作为被减刑对象的服刑人员,执行机关、裁判机关应明确减刑属于服刑人员的权利,在减刑程序中要保障服刑人员的提起、答辩、救济等各方面的权利。【关键词】实质化审理 诉讼化程序 证据裁判2
2、021 年 12 月 1 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基本要求、实体、程序和监督保障四个方面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意见的出台有特殊的历史因素和时代背景,是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继续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2但如何落实意见要求,成为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共同面临的课题,特别是在 2021 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减刑案件数量断崖式下降的大背景下,如何将实质化落实到每个减刑案件中成为办案机关必须思考的问题。诉讼化便顺应这一时代要求,成为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实现路径之一。一、实然与应然:减刑案件实质化
3、审理的必然要求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一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量刑程序中对被告人的刑罚做“加法”不同,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对服刑人员的刑罚做“减法”,故其重要性和地位不言而喻,“用之不当,即使恶贯满盈且不思悔改者逍遥法外,且使国民安全失守、永无宁日;行之不公,既张奸诈巧取之目,且挫诚实改造之志”3。近年来,孙小果案、郭文思案等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次次将减刑推上了风口浪尖,减刑程序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而,对减刑案件的办理进行实质化改造既是实然之所迫也是应然之所需。1姜康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助理。2罗智勇、董朝阳、孙自中: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
4、化审理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国应用法学2022 年第 3 期,第 30-43 页。3黄永维: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4-15 页。16(一)当前减刑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1979 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我国“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核裁定”的减刑程序模式,这一模式延续至今,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修正这一模式运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经过不断的修正完善,减刑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标准进一步细化、程序进一步规范,但在减刑案件的办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1.减刑提请的案件化属性较弱。刑罚执行机关把减刑提请作为一项行政事项办理,缺少立案、调查程序,这
5、种行政化的减刑提请模式导致了减刑提请的外部制约有限,提请减刑受客观大环境、民警的主观意愿等案外因素影响较大。以北京市为例,在 2021 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前,2019 年全市提请减刑 1169 人、2020年 206 人,但 2021 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的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以来,减刑的案件数呈断崖式下降,2021 年 32 人、2022 年 9 人。4这不禁让人提出“这期间难道没有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质疑,究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部分刑罚执行机关惧于被追责导致提请的积极性不高,但深究到制度层面的原因是缺少减刑提请的制
6、度约束,大大增加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2.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程序虽然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裁定,但更多的是对执行机关行政审批的形式审查,因而法院的审理被形象的称为“橡皮图章”5。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开庭审理的案件以程序化流程为主,缺少对抗性,减刑案件的庭审主要是法官讯问服刑人员、询问证人、核实证据、检察机关和执行机关发表意见,这其中难于见到类似刑事犯罪案件庭审中严格的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场景,检察机关、服刑人员在庭审中均对减刑无异议,甚至由执行机关提交的出庭证人的名单也多是监狱内的服刑人员,更不会对减刑提出异议,使得庭审的对抗性大大降低,整个庭审实际有“诉”
7、无“讼”6。3.证据制度缺位,证据化不足。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无证据就无诉讼,但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环节之一的减刑活动中证据的地位尚未充分显现。首先,在与减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处于上位法的监狱法 刑事诉讼法均未对减刑案件的证据作出规定,仅有近几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具体的证据作出了规定,但更多的是满足减刑、假释的条件需提供的证据。其次,证据形式单一,减刑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是书证,而且主要是执行机关内部的奖惩审批表、月度考核表、计分考核记录等证据材料,少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最后,证据“三性”不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三个要件,但减刑案件中的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尚待提升,就客观性而
8、言,服刑人员书写的悔过材料的主观性自不多言,执行机关认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材料也更多体现的是监狱民警的主观评价,评价标准的客观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就关联性而言,关联性相对松散,减刑案件中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相关案件事实,只能间接反映个别情节或片段,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通过逻辑推理才能得出事实结论。74.减刑裁判结果过分依赖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材料。刑罚执行机关为了便于评价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一直以来采用可以量化的计分奖励模式,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时间间隔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奖励个数,而奖励有需要一定4上述数据来源于北京市法院的“智汇云”系统。5陈冬梅、隋岳、徐娟
9、:从“橡皮图章”到“实质审理”以规范减刑情节适用为视角谈减刑案件审理思维转变,法治论坛2017 年第 1 期,第 108-120 页。6刘天响: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形式化之检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年第 11 期,第 70-74 页。7缪伟君、钟楚权:诉讼化视角下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初步考察,犯罪研究2016 年第 2 期,第 34-43 页。姜康康: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减刑案件的诉讼化路径探析172023年第 2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2期数量的积分,为了获得积分,服刑人员要配合好监狱的狱政管理,因而,服刑人员最终的认罪悔罪表现是以执行机关提交的改造计分考核材料来评判的,这种“批量式
10、”“台账式”的考核材料直接左右了法院作出的减刑与否、减刑幅度大小等裁判结果。服刑人员的实际服刑改造情况如何,裁判机关缺少亲历性,减刑的效果大打折扣,郭文思案、孙小果案就是很好的例证。5.服刑人员参与权未得到有效保障。在减刑程序中,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缺乏参与权,是否提请、何时提请、提请减刑的幅度等均由执行机关决定,服刑人员虽然可以提出异议,但异议性质是属于行政法属性的,很难起到实质作用。在开庭审理阶段,由于服刑人员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减刑幅度的依据了解不充分,在庭上发表的多是认可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故而参与度有限。另外,减刑裁定是“一裁终审”,服刑人员对有异议的裁定不能依法提起
11、上诉,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二)减刑制度的域外考察减刑并不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特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国家在刑罚执行中明确了减刑程序,促进服刑人员能够自觉接受改造,以换回刑期的缩减。虽然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但各国关于减刑的规定对我国减刑程序的完善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1.大陆法系国家的减刑制度。在德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将减刑的执行机构规定为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执行的减刑决定需要法院作出减刑裁定,而在此之前,法院应当听取检察机关、服刑人员的意见。8在法国,关于减刑的内容主要是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其中规定了减刑的条件、程序及撤销的情形等,减刑权力由刑罚执行庭及执行法官行
12、使,法官在作出减刑裁定时需要听取刑罚执行委员会或被判刑人社会回归与考验事务委员会的意见。9在俄罗斯,2001 年通过的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减刑的具体程序,其中规定减刑要采用开庭审理方式,执行机构、检察机关均应出席法庭,法院还可以决定服刑人员是否出席法庭,若出席法庭则可以对提交给法院的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由律师代为行使,对于法官作出裁决的,有关机构或服刑人员可以提出申诉或抗诉。102.英美法系国家的减刑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之一的英国,由监狱法规定减刑制度,“英国减刑的决定程序属行政程序,由国务大臣或国务院大臣授权的监狱长行使”,11但 1991 年 刑事司法法
13、确立的提前释放制度结束了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减刑制度,成为英国当前适用的主要刑罚变更制度。另外,英国的检察机关不具有刑罚执行变更监督权,无法行使对服刑人员释放的监督职责,为履行这一职责,英国专门设立监狱督察局,监督监狱内的日常信息公开状况、服刑人员处遇变更等。12 在美国,减刑标准主要为“保持善行且忠实履行义务”,因而这种减刑制度也被称为“善行折减制”。其中,由监狱负责对服刑人员的表现好坏进行考察界定,通常是要求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在获得一定积分后可以折减刑期,但作出善时折抵决定是既非刑罚执行机关也非审判机关的委员会的职责。13另外,在美国刑罚执行体系中还有一项很重要的程序听证,服刑人员最
14、终是否获得减刑的决定都要经过听证程序。与英国一样,美国的检察机关也没有刑罚执行监督权,但其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环节对减刑程序进行监督,除此之外,监狱要接受矫正局的监督,要定期向其报告因服刑人员的减刑情况。8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68-176 页。9徐静村主编: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35-36 页。10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7 268 页。11张传伟: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研究,山东大学 2014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7 页。12陈聪劲:我国减刑程序
15、的运作问题研究,华侨大学 2020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26-27 页。13同上文。183.域外启示。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减刑制度,我们可以看出:一是服刑人员的减刑要进行实质化审理或听证,要广泛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服刑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答辩或质询;二是出席庭审或听证的人员范围较广,不仅有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还有被害人、服刑人员及其辩护人等;三是权利救济途径畅通,对减刑决定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诉或抗诉。二、争议与反思:厘清减刑制度中的争议问题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实现减刑案件的诉讼化首先需要厘清诉讼化进程中的理论障碍,最主要的体现是,减刑是服刑人员的权利还是奖励之争以及
16、减刑权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争。上述两个争议问题直接影响减刑案件诉讼化路径的方向,因而,有必要进行全面准确厘清。(一)减刑的性质之争:奖励还是权利对服刑人员而言,减刑是对其改造成果的奖励还是其在改造中应该享有的一种权利,直接影响减刑的运行程序,如果是奖励性质,则系被动提请,能否享受、享受程度如何服刑人员本人均无法左右;如果是权利性质,则可以主动提请,并有相应的保障和救济途径。因而,实践中出现了“奖励说”和“权利说”两种观点:持“奖励说”的观点,源于 1953 年 5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认为减刑是属于对罪犯的奖励,具有行政性质。近年来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从本质来讲减刑
17、是一项促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激励措施,改造表现好的服刑人员经过相应程序确认为有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享受减刑的待遇。14持“权利说”的观点认为,减刑是犯罪分子努力表现而得到的肯定,其基础是服刑人员的权利。15本文认为“权利说”更符合我国减刑制度的运行程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减刑制度主要规定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是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服刑人员作为减刑制度的适用对象,准确适用该制度是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的重要体现。二是刑法第 78 条规定了“可以减刑”“应当减刑”的条件,单独从“可以”“应当”的字面表述来分析,应属于权利的范畴,特别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表述
18、进一步明确了该情形下减刑的不可剥夺性。三是根据相关规定,服刑人员的减刑需要满足一定奖励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减刑是一种奖励,而应认为奖励是实现减刑这种权利的条件,只有满足了减刑所需要的奖励条件,服刑人员才能获得减刑这种权利,故而可以认为减刑是服刑人员的一种附条件权利。但权利和奖励本身不是矛盾的,并不是说是权利就排斥奖励,权利和奖励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说法。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奖励是刑罚执行机关经过考核后给予的,刑罚执行机关可以决定奖励与否;而权利是服刑人员固有的,任何机关都不能剥夺,而应该保障这个权利的行使。(二)减刑权的性质之争: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减刑、假释的法律性质到底是行政权力还是司法权力,这在不
19、同法系国家确实存在性质迥异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了减刑权的司法属性,这本是不具争议的事实,但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权在运行中的主导地位使理论界和实践界均对减刑权的司法属性产生了质疑,最主要的争议集中在应将减刑权继续划归为司法权还是重新划归为行政权。持司法权观点的学者从我国对减刑程序的规定出发,认为减刑的决定在法院,任何服刑人员的减刑都要经过法院的裁定,执行机关负责提请和对法院裁定的执行,故从本质上来讲,“减刑的实施,是一项审判上的司法行为,它与西方国家相似赦免性质的善时制度是司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16持行政权观点的学者认为减刑是根据刑罚执行过程中14刘博法、祁云顺、吴轩:减刑、假释提请权的归属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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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 审理 背景 减刑 案件 诉讼 路径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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