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_王利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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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第 期 ():引用格式:王利明试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试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摘 要:民法典的颁布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依据和准绳,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体现本土性、借鉴性、原创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等特点。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民法典的体系为基础,分别构建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的制度体系。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民事权益为中心,以私法自治和人文关怀为价值。同时,民法学研究要面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面向
2、市场经济,面向中国实际需要,从而构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关键词:民法典;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时代已经来临。在民法典颁布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党的二十大也明确提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就为我国民法典时代的民法研究
3、指明了方向。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们要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并以民法典为依据,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是当前每位民法学者应当负有的使命和任务。虽然民法典实现了我们几代民法学人的法典梦,但我们还有一个梦想,这就是尽快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对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解释力的理论体系。为此,我们必须要守正创新,以民法典为依据和准绳,坚持“双百”方针,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先进法治经验,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加快构建中国民法的自主知识体系。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课题:民法典新规则适用要旨研究()作者简介:王利明,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主
4、要从事民商法研究,:。一、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特征“法典编纂之举是立法史上一个世纪之大事业。国家千载之利害、生民亿兆之休戚,均依此而定。”由于民法典的颁布,我们已经形成了自身的实体法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这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基础。中国民法典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一方面借鉴了本国及各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另一方面特别注重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总结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民事立法经验,而且体现了中国社会在这个时代的发展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法典的特色概括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在民法典的体系设计、价值取向和各编的具体规定中,都充分彰显了
5、这三大特色。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学研究迫切需要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变。正如美国学者库恩所言:“科学革命是指科学发展中的非累积性事件,其中旧范式全部或部分地为一个与其完全不能并立的崭新范式所取代。”进入民法典时代之后,就应该以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为准绳,以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为依据,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何谓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它首先应当是对中国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它应当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它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最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反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以全面保护公民
6、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为重要目的。“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构建中国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应当坚持以下研究立场。体现本土性。每个民族的法学理论都脱胎于本民族的独特法律传统和法律实践,都是对本民族的独特法律记忆和法律经验的理性提取,民法学也是如此。体现本土性,一方面要继承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法治精神标识和法治文化精髓,阐发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中国民法学也应当反映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善良风俗,从传统道德中汲取营养。另一方面,要坚持主体性意识,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结构和内容上应充分回应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中国民法学
7、理论体系应当植根于中国大地,以中国问题为中心,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要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构建民法学理论体系。在我国民法典已经颁布实施、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情形下,大规模创设民事法律规则的时代已经结束,法治建设的任务应当是使“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适用的效果,因而我们需要从重视立法论向重视解释论转变。可以说,一个解释的时代已经到来。换言之,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消除现有法律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得到有效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用,并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现借鉴性。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不意味
8、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能够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中国需要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我们在构建这样一个体系时,必须坚持开放、包容和交流的态度,才能了解学术前沿与发展趋势,并通过充分交流和借鉴,使得我国民法学永葆时代性和科学性。对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应秉持鲁迅先生所说的,“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并不是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相反,在建构体系的过程中,也要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笔者认为,借鉴人类文明的先进法治经验和成果,在吸收消化后为我所用,这本
9、身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民法学的研究应当有广阔的视野和开阔的胸襟,广泛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高度重视国际上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当然,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只能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民法学研究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他国理论;不可奉某一外国法律制度为圭臬,更不可“削中国实践之足,适外国理论之履”,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框架中“跳舞”,而要立足本国实践,放眼世界,借鉴先进经验,为我所用。体现原创性。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要反映中国的现实,而且要解决现实问题。马克思也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
10、述法律”。因此,民法学研究要加强理论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民法理论创新应当来源并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现实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推陈出新、革故鼎新,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原创性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民法学要成为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学问,就必须以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依归,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者在立足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以更开阔的视野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并在许多领域进行了
11、融通性、创新性发展。无论是人格权、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还是民法典各编许多重要制度和规则的设计,都是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国民法学对世界民法学作出的重要贡献。体现时代性。一方面,中国特色的民法学应当不断地与时俱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与改革开放相伴而行,不断反映和确认改革开放的成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言献策。民法学研究应当强调原创性,不能进行低水平的重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先例
12、可遵循,需要我们去面对和回答,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讲好自己的故事。另一方面,民法学也应当反映时代精神、体现时代特征。具体来说,应当不断反映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高科技时代民法的特点;要反映经济全球化对交易规则趋同性要求的发展趋势;要反映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背景下保护生态环境的时代要求;要反映在风险社会通过多种救济措施保护受害人,同时预防损害发生的要求;要反映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护的更高要求。我国民法典积极反映了上述需求,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而民法典所体现的时代性也必然要求民法学的发展要坚持时代性。体现科学性。一是要注重知识的体系性。民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是因为民法学本
13、身具有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民法学在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逻辑、体系严谨的理论体系。但近代以来,法学的许多概念、制度,仍主要是舶来品,中国的民法学传统是在 世纪末西学东渐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较深。在民法典颁布以后,各种制度都被加以归纳、整理,其内在关联性也得到澄清,在此基础上,概念明晰、逻辑严密的严谨体系得以形成,民法学的知识体系的逻辑性不断得到增强。因此,要以民法典为依据,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概念体系的建构。二是应当包含自己的价值体系。不管是法律制度的建构,还是对法律制度的研究,都应
14、当始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为根本宗旨。既要坚持私法自治理念,又要坚持人文关怀价值。价值决定了每一个具体制度及其法学研究的具体形态和样貌。只有始终秉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我们才能构建好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三是内容的科学性。就像任何一门科学以探究“实质性的、解释性的真理”为目的一样,法学也要寻求法律现象发展的必然规律。只不过它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以探究法律发展的真理为其研究目标。法学并非一门发现真理的学科,而是“一门思考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的学科”。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是在内容上具有科学性的学术体系。民法学的科学性就是要具有解释力、符合社会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真正成
15、为一门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学问。四是方法的科学性和创新性。在古希腊语中,方法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赫克()曾经在 一文中指出:“在所有的改变中,方法的改变才是最大的进步。”既然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那么法学研究者应当自觉地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秉持科学研究的严谨态度,坚持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贯彻严谨的科学研究的系统方法。民法典的颁布不仅推进了民法研究与教学的发展,同时还要推进方法论的变革。因为,一方面,在民法典颁行后,民法研究的重心发生了转变,如果不实现方法论的变革,则很难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另一方面,在民法典颁行后,民法已经实现了体系化,基本的法律规则已经具备。民法研究重心应当
16、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变,聚焦民法典的解释适用。就法律适用方法而言,我们应当注重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并将其运用于实践以解决实践问题,进而不断推动民法的发展和完善。而就法学研究方法而言,我们应当注重运用体系分析方法和其他方法。体现实践性。我国民法学不仅要反映中国的现实,而且要解决现实问题。诚如德沃金所言,“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不断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民法学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是真正有生命力、有针对性、有解释力的理论。民法学的未来发展必须面向实践和时代,认真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系统分析民法典全面贯彻实施以来的经验,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17、律体系建立和发展的经验,以真正实现法学的科学性、实践性和时代性。总之,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是兼具本土性与借鉴性、继承性与超越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科学性与实践性的整体,是立足中国实际、着眼人民诉求、聚焦时代变革、回答实践之问的真学问。二、以民法典体系为依据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要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世纪之交,德国潘德克顿学派也崇尚法学的科学性,主张以古典罗马法(尤其是学说汇纂)为蓝本,借助法学体系方法建构的近代民法体系。但在我国,在单行法时代,我们难以建立一个真正的民法学自主体系。虽然学者在研究民法的过程中大多采用了体系的方法,但是由于没有颁布民法典,缺乏
18、体系构建的立法依据,学界难以对民法学理论体系形成共识。所谓“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位学者都可能对民法体系的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但在民法典颁布后,其体例安排为构建统一的民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依据。以体系建构来看,我国民法典既未因循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制体例,也没有照搬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五编制体例,而是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并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形成了七编制的体例安排。这一模式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独树一帜,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法典立法的重要贡献。七编制模式是基于实践和时代要求而对五编制的发展,在这一模式中,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重大亮点
19、和体系创新。民法典体例安排是民法典体系的外在表现,也是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依据和基础。(一)贯彻民商合一原则,构建以民法典为统帅、单行法为组成部分的民法体系民法典时代是一个民事法律走向体系化、统一化的时代。在单行立法时期,法出多门,规则分散,始终缺乏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将民商事法律统合起来。我国虽然一直在立法中采用民商合一原则,但在民法典颁行前,此种立法理念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民法典的颁布使民商合一从理论变成现实。进入民法典时代之后,我国已形成了一个在民法典统率下由各个民商事单行法组成的制度体系,民商事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需要依据民法典进行立法层面的废、立、改、释,并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同民法
20、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定工作,从而使民商事立法更加协调一致、完整统一,确保法律规则的统一。我国民法学研究也应当以该体系为基础,以七编制为基础,将整个民商事单行法纳入研究范围。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是一部单行法,但其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也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统帅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解释与适用也应当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指导下全面展开。对于此类单行法而言,也必须将其作为民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以保持民法学研究的整体性和体系性。(二)以七编制为基础构建民法学的内部体系以总则编为依据构建民法总则体系。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21、民法典总则编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应当看到,民法典总则编将民事权利作为制度体系构建的主线,将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民事权利的行使、保护等共同规则进行提炼:民事主体其实就是权利主体,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发生变动的原因,代理制度发生于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时效则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同时,总则编第五章还专门规定了民事权利体系,并保持了民事权利体系的开放性。这一体系不仅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系统性,而且保持了民事权益保护体系的开放性;同时,总则编第五章在列举各项民事权益时,还构建了民事权益位阶。可见,民事权利作
22、为一条红线,贯穿民法典总则编的始终,这既增加了民法典的科学性和内在逻辑性,也更加全面地展现了民法典的权利法性质。因此,民法总则的研究应当深刻领悟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如人、物、权利义务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整体把握以私权保护为中心的民法总则体系框架,从而建构我国民法总则理论体系。以物权编为基础构建物权法体系。物权法反映了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并且深受其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物权法具有强烈的固有法和本土法色彩。因此,物权法研究中要反映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体现出鲜明的固有性,深深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研究要充分体现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
23、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同时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强化平等保护原则,着力构建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基础;要着力建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的制度体系,形成“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财产权保护体系。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就是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物权法研究要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持续完善和调整用益物权制度。此外,还需要按照改善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建构我国民法的
24、物权法理论体系。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基础构建完整的合同法体系。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一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 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 以上,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编构建了合同法的总分结构体系。尤其是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其民法体系基本都采纳了债法总则。我国民法典为了保持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避免规则设计叠床架屋,同时也便利司法适用,避免法官找法的困难,并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法总则编,但合同编、尤其是合同编通则实际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这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大特色。因此,构建债和合同法体系,不能像研究外国民法典那般,简单地以债法总则为基本模式来研究我们的合同法,这既不符合民
25、法典的体例安排,也不符合民法典的实际内容;而应该根据民法典的体例,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的模式来研究债和合同制度。合同编系统地总结了我国合同法立法经验,吸取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回应了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求。合同编贯彻合同自由、鼓励交易、兼顾合同正义的原则。合同编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相关规则,如预约合同(民法典第 条)、未生效合同(民法典第 条)、打破合同僵局(民法典第 条第 款)、代位权的直接受偿(民法典第 条)等规则,都来源于司法实践,有利于便利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同时,合同编许多条款大量借鉴了有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示范法(如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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