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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_王利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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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_王利明.pdf

    1、 年 月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第 期 ():引用格式:王利明试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试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摘 要:民法典的颁布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依据和准绳,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体现本土性、借鉴性、原创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等特点。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民法典的体系为基础,分别构建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的制度体系。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民事权益为中心,以私法自治和人文关怀为价值。同时,民法学研究要面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面向

    2、市场经济,面向中国实际需要,从而构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关键词:民法典;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时代已经来临。在民法典颁布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党的二十大也明确提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就为我国民法典时代的民法研究

    3、指明了方向。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们要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并以民法典为依据,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是当前每位民法学者应当负有的使命和任务。虽然民法典实现了我们几代民法学人的法典梦,但我们还有一个梦想,这就是尽快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对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解释力的理论体系。为此,我们必须要守正创新,以民法典为依据和准绳,坚持“双百”方针,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先进法治经验,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加快构建中国民法的自主知识体系。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课题:民法典新规则适用要旨研究()作者简介:王利明,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主

    4、要从事民商法研究,:。一、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特征“法典编纂之举是立法史上一个世纪之大事业。国家千载之利害、生民亿兆之休戚,均依此而定。”由于民法典的颁布,我们已经形成了自身的实体法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这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基础。中国民法典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一方面借鉴了本国及各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另一方面特别注重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总结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民事立法经验,而且体现了中国社会在这个时代的发展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法典的特色概括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在民法典的体系设计、价值取向和各编的具体规定中,都充分彰显了

    5、这三大特色。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学研究迫切需要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变。正如美国学者库恩所言:“科学革命是指科学发展中的非累积性事件,其中旧范式全部或部分地为一个与其完全不能并立的崭新范式所取代。”进入民法典时代之后,就应该以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为准绳,以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为依据,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何谓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它首先应当是对中国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它应当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它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最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反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以全面保护公民

    6、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为重要目的。“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构建中国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应当坚持以下研究立场。体现本土性。每个民族的法学理论都脱胎于本民族的独特法律传统和法律实践,都是对本民族的独特法律记忆和法律经验的理性提取,民法学也是如此。体现本土性,一方面要继承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法治精神标识和法治文化精髓,阐发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中国民法学也应当反映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善良风俗,从传统道德中汲取营养。另一方面,要坚持主体性意识,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结构和内容上应充分回应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中国民法学

    7、理论体系应当植根于中国大地,以中国问题为中心,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要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构建民法学理论体系。在我国民法典已经颁布实施、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情形下,大规模创设民事法律规则的时代已经结束,法治建设的任务应当是使“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适用的效果,因而我们需要从重视立法论向重视解释论转变。可以说,一个解释的时代已经到来。换言之,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消除现有法律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得到有效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用,并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现借鉴性。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不意味

    8、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能够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中国需要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我们在构建这样一个体系时,必须坚持开放、包容和交流的态度,才能了解学术前沿与发展趋势,并通过充分交流和借鉴,使得我国民法学永葆时代性和科学性。对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应秉持鲁迅先生所说的,“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并不是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相反,在建构体系的过程中,也要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笔者认为,借鉴人类文明的先进法治经验和成果,在吸收消化后为我所用,这本

    9、身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民法学的研究应当有广阔的视野和开阔的胸襟,广泛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高度重视国际上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当然,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只能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民法学研究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他国理论;不可奉某一外国法律制度为圭臬,更不可“削中国实践之足,适外国理论之履”,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框架中“跳舞”,而要立足本国实践,放眼世界,借鉴先进经验,为我所用。体现原创性。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要反映中国的现实,而且要解决现实问题。马克思也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

    10、述法律”。因此,民法学研究要加强理论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民法理论创新应当来源并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现实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推陈出新、革故鼎新,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原创性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民法学要成为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学问,就必须以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依归,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者在立足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以更开阔的视野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并在许多领域进行了

    11、融通性、创新性发展。无论是人格权、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还是民法典各编许多重要制度和规则的设计,都是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国民法学对世界民法学作出的重要贡献。体现时代性。一方面,中国特色的民法学应当不断地与时俱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与改革开放相伴而行,不断反映和确认改革开放的成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言献策。民法学研究应当强调原创性,不能进行低水平的重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先例

    12、可遵循,需要我们去面对和回答,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讲好自己的故事。另一方面,民法学也应当反映时代精神、体现时代特征。具体来说,应当不断反映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高科技时代民法的特点;要反映经济全球化对交易规则趋同性要求的发展趋势;要反映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背景下保护生态环境的时代要求;要反映在风险社会通过多种救济措施保护受害人,同时预防损害发生的要求;要反映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护的更高要求。我国民法典积极反映了上述需求,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而民法典所体现的时代性也必然要求民法学的发展要坚持时代性。体现科学性。一是要注重知识的体系性。民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是因为民法学本

    13、身具有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民法学在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逻辑、体系严谨的理论体系。但近代以来,法学的许多概念、制度,仍主要是舶来品,中国的民法学传统是在 世纪末西学东渐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较深。在民法典颁布以后,各种制度都被加以归纳、整理,其内在关联性也得到澄清,在此基础上,概念明晰、逻辑严密的严谨体系得以形成,民法学的知识体系的逻辑性不断得到增强。因此,要以民法典为依据,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概念体系的建构。二是应当包含自己的价值体系。不管是法律制度的建构,还是对法律制度的研究,都应

    14、当始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为根本宗旨。既要坚持私法自治理念,又要坚持人文关怀价值。价值决定了每一个具体制度及其法学研究的具体形态和样貌。只有始终秉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我们才能构建好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三是内容的科学性。就像任何一门科学以探究“实质性的、解释性的真理”为目的一样,法学也要寻求法律现象发展的必然规律。只不过它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以探究法律发展的真理为其研究目标。法学并非一门发现真理的学科,而是“一门思考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的学科”。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是在内容上具有科学性的学术体系。民法学的科学性就是要具有解释力、符合社会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真正成

    15、为一门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学问。四是方法的科学性和创新性。在古希腊语中,方法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赫克()曾经在 一文中指出:“在所有的改变中,方法的改变才是最大的进步。”既然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那么法学研究者应当自觉地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秉持科学研究的严谨态度,坚持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贯彻严谨的科学研究的系统方法。民法典的颁布不仅推进了民法研究与教学的发展,同时还要推进方法论的变革。因为,一方面,在民法典颁行后,民法研究的重心发生了转变,如果不实现方法论的变革,则很难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另一方面,在民法典颁行后,民法已经实现了体系化,基本的法律规则已经具备。民法研究重心应当

    16、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变,聚焦民法典的解释适用。就法律适用方法而言,我们应当注重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并将其运用于实践以解决实践问题,进而不断推动民法的发展和完善。而就法学研究方法而言,我们应当注重运用体系分析方法和其他方法。体现实践性。我国民法学不仅要反映中国的现实,而且要解决现实问题。诚如德沃金所言,“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不断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民法学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是真正有生命力、有针对性、有解释力的理论。民法学的未来发展必须面向实践和时代,认真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系统分析民法典全面贯彻实施以来的经验,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17、律体系建立和发展的经验,以真正实现法学的科学性、实践性和时代性。总之,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是兼具本土性与借鉴性、继承性与超越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科学性与实践性的整体,是立足中国实际、着眼人民诉求、聚焦时代变革、回答实践之问的真学问。二、以民法典体系为依据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要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世纪之交,德国潘德克顿学派也崇尚法学的科学性,主张以古典罗马法(尤其是学说汇纂)为蓝本,借助法学体系方法建构的近代民法体系。但在我国,在单行法时代,我们难以建立一个真正的民法学自主体系。虽然学者在研究民法的过程中大多采用了体系的方法,但是由于没有颁布民法典,缺乏

    18、体系构建的立法依据,学界难以对民法学理论体系形成共识。所谓“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位学者都可能对民法体系的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但在民法典颁布后,其体例安排为构建统一的民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依据。以体系建构来看,我国民法典既未因循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制体例,也没有照搬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五编制体例,而是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并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形成了七编制的体例安排。这一模式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独树一帜,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法典立法的重要贡献。七编制模式是基于实践和时代要求而对五编制的发展,在这一模式中,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重大亮点

    19、和体系创新。民法典体例安排是民法典体系的外在表现,也是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依据和基础。(一)贯彻民商合一原则,构建以民法典为统帅、单行法为组成部分的民法体系民法典时代是一个民事法律走向体系化、统一化的时代。在单行立法时期,法出多门,规则分散,始终缺乏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将民商事法律统合起来。我国虽然一直在立法中采用民商合一原则,但在民法典颁行前,此种立法理念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民法典的颁布使民商合一从理论变成现实。进入民法典时代之后,我国已形成了一个在民法典统率下由各个民商事单行法组成的制度体系,民商事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需要依据民法典进行立法层面的废、立、改、释,并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同民法

    20、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定工作,从而使民商事立法更加协调一致、完整统一,确保法律规则的统一。我国民法学研究也应当以该体系为基础,以七编制为基础,将整个民商事单行法纳入研究范围。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是一部单行法,但其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也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统帅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解释与适用也应当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指导下全面展开。对于此类单行法而言,也必须将其作为民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以保持民法学研究的整体性和体系性。(二)以七编制为基础构建民法学的内部体系以总则编为依据构建民法总则体系。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21、民法典总则编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应当看到,民法典总则编将民事权利作为制度体系构建的主线,将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民事权利的行使、保护等共同规则进行提炼:民事主体其实就是权利主体,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发生变动的原因,代理制度发生于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时效则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同时,总则编第五章还专门规定了民事权利体系,并保持了民事权利体系的开放性。这一体系不仅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系统性,而且保持了民事权益保护体系的开放性;同时,总则编第五章在列举各项民事权益时,还构建了民事权益位阶。可见,民事权利作

    22、为一条红线,贯穿民法典总则编的始终,这既增加了民法典的科学性和内在逻辑性,也更加全面地展现了民法典的权利法性质。因此,民法总则的研究应当深刻领悟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如人、物、权利义务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整体把握以私权保护为中心的民法总则体系框架,从而建构我国民法总则理论体系。以物权编为基础构建物权法体系。物权法反映了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并且深受其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物权法具有强烈的固有法和本土法色彩。因此,物权法研究中要反映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体现出鲜明的固有性,深深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研究要充分体现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

    23、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同时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强化平等保护原则,着力构建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基础;要着力建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的制度体系,形成“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财产权保护体系。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就是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物权法研究要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持续完善和调整用益物权制度。此外,还需要按照改善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建构我国民法的

    24、物权法理论体系。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基础构建完整的合同法体系。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一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 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 以上,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编构建了合同法的总分结构体系。尤其是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其民法体系基本都采纳了债法总则。我国民法典为了保持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避免规则设计叠床架屋,同时也便利司法适用,避免法官找法的困难,并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法总则编,但合同编、尤其是合同编通则实际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这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大特色。因此,构建债和合同法体系,不能像研究外国民法典那般,简单地以债法总则为基本模式来研究我们的合同法,这既不符合民

    25、法典的体例安排,也不符合民法典的实际内容;而应该根据民法典的体例,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的模式来研究债和合同制度。合同编系统地总结了我国合同法立法经验,吸取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回应了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求。合同编贯彻合同自由、鼓励交易、兼顾合同正义的原则。合同编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相关规则,如预约合同(民法典第 条)、未生效合同(民法典第 条)、打破合同僵局(民法典第 条第 款)、代位权的直接受偿(民法典第 条)等规则,都来源于司法实践,有利于便利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同时,合同编许多条款大量借鉴了有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示范法(如国际

    26、商事合同通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以及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立法的先进经验。这些都为合同法学体系的构建奠定了良好基础。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基础构建完整的人格权法体系。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人格权并未被单独作为一编加以规定,仅以侵权法保护人格权,该模式被称为“被动防御的人格权()”学说结构,因此,人格权法并没有形成自身的体系。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满足了人民群众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需要。民法典总结现有人格权立法以及实践经验,对人格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科学合理的

    27、规定,全面确认和保护了人格权;落实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格尊严的原则,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充分回应了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而民法典强化了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不仅是民法学研究的新的增长点,也是民法学研究的重心所在。一是要建构人格权法的完整体系。民法典已经形成了人格权的总分结构,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总分结构的规定,全面深化对人格权的研究,构建完整的、具有逻辑性的人格权法律体系。在民法典颁布以后,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人格权放在总则,或者单纯地放在总则的主体制度中进行研究,否则不符合民法典的内容和

    28、体系构建。人格权不应该放在民法总则部分,是因为其本身不具备总则的特点,并且放在一起容易混淆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与作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权的概念;如果人格权属于民法总则的内容,那么为什么其他权利不能作为总则的内容?因此,我们应该按照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思路,构建完整的中国人格权法体系和内容。二是要注重协调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关系,注重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在我国,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在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往往会提出各种新型“权利”的诉求,如“安葬权”“亲吻权”“悼念权”“祭奠权”“生育权”“被遗忘权”等,其实这些新型权益大多涉及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问题,应纳入人格权法研究领域

    29、。三是要重点加强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协调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以有效应对互联网、大数据、高科技的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所形成的威胁。四是要加强对人格权保护规则的研究。应当注重人格权请求权及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如更正、删除等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行为人的行为产生损害为前提,这些保护方式是互联网时代人格权的有效保护和损害预防机制。以民法典为基准构建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体系。一方面,我国民法典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中吸取经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强调本土性和实践性。例如,关于遗产酌给请求权和法定继承顺位等规定都是从我国的文化和本土实践中产生出来的。我们在研究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

    30、的内容体系时,也应当以民法典为基准,注重其本土性和实践性。同时,应注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其他各编的密切联系,可以说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总则编以及分则其他各编之间均具有逻辑关系,形成了完整统一的体系。另一方面,按照民法典的体系设计和相关规定,婚姻家庭编应该注重和其他各编保持密切联系,不能和其他各编完全隔裂或者游离于民法之外,如此才能构建完整的体系化的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制度。依据民法典 第 条,保护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益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规则也可以参照适用于探望权等身份权益的保护。因此,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入典后,应采取体系观法、体系释法、体系用法的

    31、方法,准确理解并适用这些法律。顺应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构建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把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之债作为法定之债置于债法体系中,但是我国民法典未采用这种模式。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结构是按照从权利到救济的逻辑进行编排的,所以,侵权责任编置于分则的最后一编。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基础,在权利遭受侵害后,民法典又建立了救济体系,以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在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后,有的教材仍然将侵权责任放在债法中作为“法定之债”阐述,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民法典体系。虽然侵权行为也产生债,但是民法典不参见“陶某某诉吴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广

    32、汉民初字第 号。是单纯地将其作为法定之债来对待,而是体系化地构建完整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并置于第七编规定,就是要为各项基本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和保护,为此形成了自身的完整体系和内容。因此,我们一定要从我国民法典独特的体系出发来构建完整的自主的侵权责任法内容和体系。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侵权责任编集中体现了对私权的保障功能。它是通过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来保障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法保障民事权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侵权责任法全面保障除合同债权之外的各种绝对权,包括物权、人格权、

    33、知识产权、股权、身份权等。保障私权就是要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如野蛮拆迁、网络侵权、环境污染、公权滥用等。这些都表明,侵权责任法对权利的保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侵权责任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权利之外的利益,包括一些新型的利益,如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以积极应对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型民事权益救济问题。三是积极回应社会问题,强化对民生的保障。通过规定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等,可保护“舌尖上的安全”“车轮上的安全”“头顶上安全”;通过全面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从而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34、和人格尊严。四是积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权利保护问题。民法典用四个条文,规定了网络侵权及其责任。这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五是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对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在维护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六是侵权责任编回应了现代“风险社会”提出的课题,适应了当代社会对权利救济的迫切需要,体现了损害预防和损害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同时,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也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三)构建以民事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民法学体

    35、系民法学体系应以民法典的主线特征为准绳来增进逻辑性。我国民法典没有像德国民法典那样以法律行为为中心构建民法学体系,也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以民事权益为中心构建了我们的民法体系。民事权益保障是贯彻于整部民法典的一根红线,也是把握民法学知识体系的一根主线。因此,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一定要以民事权益为中心。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都表明,其是一部诞生于新世纪、以保障私权为中心思想而构建起来的法典。民法典第 条明确规定,该法典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七编围绕保障私权正义主线而展开,第一编(总则)确立了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则。从第二编至第六编则分别规定了物权、合同债权、人格

    36、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和继承权的内容、行使、保护等基本规则。最后一编为侵权责任编,该编规定了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规则体系,确立了民事权利保护的兜底性规则。前述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后,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则(除合同债权以外)依法获得救济。可见,整部民法典都彰显了私权保障的理念。民法典实质上是权利法,是一部民事权利保障的宣言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

    37、各方面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将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置于各类人权之首,这充分表明了这类人权的重要性。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时常被理解为宣示性条款,不具有法律适用层面的意义,但实际上该章所蕴含的功能是十分广泛的,内容极为丰富,它也为民法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指引。民法学体系应当以民事权益为红线构建,并充分挖掘民法典中权利保护规则的内涵和意蕴。民事主体不能任意侵犯其他人的民事权益;同时,民法典对民事权益保护,也具有功能上的“溢出效应()”,即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构成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界限。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

    38、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不得以侵害为民法典所确认的各项私权为代价,必须尊重和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如不得非法查封、扣押)、人格权、人身权,否则,即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程序,但如果因此不当造成民事主体私权的损害,该行为也不再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在依法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应当具有法定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四)以民法典人文关怀等价值构建民法学价值体系民法是私法,毫无疑问应当以私法自治为价值理念。我国民法典第 条所规定的自愿原则也是私法自治的体现。民法典各编都贯彻了私法自治的价值,但同时注重人文关怀价值,而非以私法自治作为单一的价值。构建民法学价值

    39、体系要秉持人文关怀价值。马克思主义倡导人的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深刻地表达了民法所应当秉持的人本主义精神。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贯穿于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始终,并通过体系和制度的设计得到实现。我国民法典在内容上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从传统民法过度注重调整财产关系转换为注重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第 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强调了对人身关系的重视,彰显了人文关怀价值。通过人格权以及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民法典弥补了传统民法所具有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重视对人的保护是我国民

    40、法典的一大特色。民法学价值体系应以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等价值来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不仅包括私法自治,还包括人文关怀。其中,人格尊严具有价值上的统领性和优先性。在私法自治与人格尊严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对私法自治价值进行必要的限制。人文关怀价值贯彻民法典的始终,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价值指引。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 持“保 护 人 民 人 身 权、财 产 权、人 格权”,饱含爱民、护民、安民、惠民的情怀,促进民权保障、民生改善、民业兴旺、民心和顺、民风文明,成为充分关心人、爱护人、保障人的尊严的基本法。为实现民法典的人文关怀价值,民法学研究也应当从单一价值理念向多元价

    41、值理念发展,既应当贯彻私法自治,也应当关注人文关怀,并且在私法自治和人文关怀发生价值冲突的时候,应当优先考虑人文关怀价值,这是建构我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应该把握的重要的价值取向。构建民法学价值体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民法典第 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宗旨之一,其中蕴含的大量价值观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民法典重视家庭的和睦,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提倡家庭成员相互扶养、帮助、和睦、和谐,这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倡导互助互爱,守望相助。儒家“仁者爱人”的观念,已经成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精神内核。为发

    42、扬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促进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形成,民法典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强化诚实守信。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就是遵守诺言、诚实守信,民法典第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解释合同的依据,是填补合同漏洞的依据,也是确立附随义务的根据。构建民法学价值体系要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为实现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要求,民法典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追求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典放弃了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民法典维护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体现了对社会主义的追求,是对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发生了严重扭曲的纠正,以确保弱势群体受到充足

    43、的保护。而对于弱势群体之外的主体,仍要以形式平等保护为原则。三、不断促进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创新与发展民法学是以市场经济基本规则为研究对象和作为市民生活“百科全书”的民商事法律的科学,应以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为基础来引领其研究的未来发展。我国民法典作为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产物,堪称面向 世纪的、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为把握未来民法研究发展趋势、构建自主的民法学体系提供了重要指引。因此,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应该立足于中国现代市场经济,面向互联网时代、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时代,以及回应环境生态保护的需要。同时,我们还要面向中国的司法实践;民法典的实践特色要求我们必须围绕本土实践的

    44、需要展开研究。如此,我们才能够真正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一是面向互联网、高科技和大数据。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法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未来法治是“面向未来”的法治,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牵引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大数据将成为我们观察人类自身社会行为的显微镜和监测大自然的仪表盘。但这些科技也给权利的保护带来了一些挑战,大数据使人变成透明的人、裸奔的人,大数据所具有的可预测性的功能已经使人们的行为透明化。由此引发的算法黑箱和歧视、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等问题,都成为民法学发展中的新课题。生物科技的发展提出了人体捐赠、人体试

    45、验、基因编辑、绝症病人的临终关怀等课题,对人的尊严、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等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人工辅助生殖、人体器官移植、克隆、基因编辑等社会现象,对传统民法中人、物、人格权、身份权等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需要综合运用生物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等知识才能给出稳妥的解决方案。在我们迈入了一个信息爆炸、万物互联和人际互通的数字时代以后,数字技术和平台应用的智能化发展,正在日益深刻地改变着社会关系,。在商业交易领域,社会资源从传统的单向生产和流动模式转变成了一种由供应商、顾客和平台等多元主体深度互动的模式,持续开展着双向甚至多向的生产、交换和互动。数字财产正以一种新型的面貌出现,不仅数字财产权益本身的配置和

    46、利用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展开,而且对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性权益形成了新的挑战。尤瓦尔赫拉利在其著作未来简史中对未来之法进行了预测,认为在未来人工智能将获得统治地位;法律除了无法管理物理定律之外,将规范人类的一切行为。此种观点也不无根据。因此,如果未来的法学不能积极面向这些问题,就会使得法学无法体现时代性,无法真正地回应社会所提出的问题。二是面向现代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壮举。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从未遇见的难题,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已经对此作出了回答,如何总结、提升这些经验,是法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民法学应当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47、济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为依归。这就要求我们将民法论文写在中国的大地上,植根于中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实践,密切关注和联系中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善于归纳和运用市场经济社会所形成的习惯。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财产权保护制度,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为促进物尽其用,需要强化对所有权权能分离与新型物权的研究;需要应对跨国交易、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带货、区块链等新型交易对规则所提出的挑战。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价值不断增加,成为新的交易客体;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无论是交易数量还是总规模都居于全球首位,因而为适应其需要,应针对电子交易的订立、履行等特点完善合同规

    48、则。由于新的担保方式不断扩展,担保成为不断提升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手段。还要看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提出了环境生态保护问题,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因此法学要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原则,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共处,彰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三是面向中国社会的实践需要。我国民法学要成为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有用之学,就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实践需要解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中国社会中的重大问题。如何使民法典从“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在法学中,民法、刑法等学科属于应用法学,其实践性

    49、的特点十分突出。自 年 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裁判文书上网的举措。据统计,截至 年 月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突破 亿篇,访问总量近 亿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这些案例为案例教学提供了宝贵的素材,甚至有些案例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应当结合、挖掘这些已经有相当丰富积累的本土资源,为民法学理论的发展注入源头活水。另一方面,需要解决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尤其要在如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民之所欲,法之所系。民法本质上是人法,对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和满足中所出现的问题,都应当展开研究并提出可能

    50、的解决机制。我国民法学研究还须回应“风险社会”的发展需要。正如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教授()所指出的,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其中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发。因此,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民法学研究要以人文关怀为基本价值理念,以保护人、关爱人、关心人为目标,通过各种方式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最大限度地防止损害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必须在发挥事后救济功能的同时,发挥事前预防功能。“问题是时代的声音”,而且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和变化无穷。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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