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和计量问题新探_代国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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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专题研究 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和计量问题新探 代 国 玺摘 要:秦及汉初,官府征收田租称为“租禾稼、顷刍稿”。所谓“禾稼”,应指禾穗而非全禾或禾的子实。由于征收的谷物形态比较原始,秦及汉初根据谷物形态与种类,制定不同计量标准,创制出“四大一小”谷物计量体系,以简便田租征收工作。这一时期田租类型属于典型的分成租,官府确定田租数量,是以地块为单位,测定不同地块的“禾程”即禾穗单位产量面积,再按照“禾程”专用原则,计算出不同地块的纳租数量与所有地块的纳租总额,最后再分解到户。秦及汉初的田租制度呈现一系列不同于后世的特点,是中国田税发展史上一个独特阶段。关键词:秦汉 田租制度 度量衡 岳麓秦简 张家山汉
2、简长期以来,由于史料缺乏,对于战国秦汉田租的征收方式与过程,莫得其详。最近 20 余年来,有赖于龙岗秦简、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北京大学藏秦简等新资料不断公布,学界对秦及汉初田租征收问题的研究逐步深入,取得重要进展。如关于田租种类,有学者认为应分为禾稼、刍稿与经济作物三种形态。关于禾稼征收,有学者认为禾稼租额的确定需要经过两个步骤,先根据收获面积(“舆田”),按固定比例确定“税田”即用来纳税的面积,再经过测算禾稼产量高低、干湿程度等“取程”环节,确定“税田”的单位产量面积,由此最终确定农户的禾稼租额。关于刍稿征收,有学者认为以农户实有耕地为征收对象,睡虎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
3、项目“出土简牍与秦汉农业研究”(18CZS009)阶段性成果。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 年第 3 期。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 年第 1 期;李恒全、许欣:论秦汉田税征收方式及其变化过程,史学月刊 2022年第3期。“舆田”与“税田”的含义,本文主要采用李恒全的观点。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和计量问题新探5地秦简田律所谓“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实际上是税额的计算标准。上述研究深化了对秦及汉初田租制度的认识。新出简牍资料关于秦及汉初田租制度的记载,内容相当丰富,其中尚有不少问题需深入探讨。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载“租禾稼、顷刍稿,尽一岁不
4、觱(毕)入”云云,可知“禾稼”为秦田租的重要种类,但具体是粮食作物的何种形态,如何计量,征收标准如何确定?这些关涉 秦及汉初田租制度基本内容的重要问题,相关探讨还很不充分。本文拟重点讨论这些问题,进而探究秦及汉初田租制度的历史特点。一、关于“禾稼”的异说种种秦律对田租征收、缴纳过程有具体专门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曰:租禾稼、顷刍稿,尽一岁不觱(毕)入及诸貣它县官者,书到其县官,盈卅日弗入及有逋不入者,赀其人及官啬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逋其入而死、亡有罪毋(无)后不可得者,有(又)令官啬夫、吏代偿。(106 108)可见,征收田租称为“租禾稼、顷刍稿”,缴纳田租为“入(禾稼、
5、刍稿)”。秦律对田租缴纳后如何储藏也有具体规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曰:入禾稼、刍稿,辄为廥籍,上内史。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28)入仓储藏的田租,形态为“禾稼”、“刍”、“稿”。里耶秦简 81246:廿九年正月甲辰,迁陵丞昌 讯书。(正)鞫悍上禾稼租志误少五(谷)(背)里耶秦简 8776:卅年四月尽九月,仓曹当计禾稼出入券。已计及县相付受廷。苐甲。以上两则材料,一是秦洞庭郡迁陵县追查田租征收短缺问题的公文,一是迁陵县仓 李恒全、季鹏:秦汉刍稿税征收方式再探,财贸研究2007 年第 2 期;晋文:新出秦简中的授田制问题,中州学刊2020 年第 1 期。陈松长
6、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年,第 103 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年,第27 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 1 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 300 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 1 卷,第 224 页。历 史 研 究 2023 年第 3 期 6曹统计出入物品的记录,秦律关于“租禾稼”、“入禾稼”的相关规定,为基层官府实际执行。可见,农户向基层官府缴纳的谷物税,形态为“禾稼”;官府入仓储存者,也为“禾稼”。田租征纳、仓廪出入之时所言“禾稼”,又省称“禾”或“稼”。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14 曰:
7、“租禾。税田廿四步,六步一斗,租四斗,今误券五斗一升,欲耎(步数),几可(何)步一斗?”“租禾”即“租禾稼”。睡虎地秦简仓律曰:“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入禾”即“入禾稼”。显然,秦自商鞅变法后推行“租禾稼”制度,是以秦简公七年(前 408)“初租禾”为基础的,征纳的谷物形态可谓一脉相承。又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 10 11“部佐行田,度稼得租”,龙岗秦简简 147“坐其所匿税臧(赃),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可见“租禾稼”、“入禾稼”也省称“租稼”、“入稼”。那么,秦征收出纳的“禾稼”、“禾”、“稼”,具体指粮食作物的哪种形态?学界目前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禾
8、”是庄稼的茎秆。魏德胜在解 释睡虎地秦简仓律“驾传马,一食禾”之“禾”时持此说,主要根据为许慎说文解字与段玉裁注。说文解字禾部释“稼”曰:“禾之秀实为稼,茎节为禾。”段玉裁注曰:“全体为禾,浑言之也茎节为禾,别于穗而言,析言之也。下文之秸秆也。”不过,“禾”在先秦秦汉时含义颇为广泛,段玉裁已指出有“全体为禾”与“茎节为禾”之别。再者,“租禾”若为征收秸秆,与“顷刍稿”就没有差别,秦缺少谷物税这一最重要的田税种类,显然不合理,故“租禾稼”之“禾稼”不应指粮食作物的茎秆。第二种看法认为“禾”指庄稼的子实,即谷子、稻谷等带壳的谷粒。先秦秦汉一般称其为“粟”,后来俗称原粮。睡虎地秦简仓律曰:“隶臣妾其
9、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黄展岳结合仓律所载有关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 年,第40 页。下引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均出自此书,不再另行出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25 页。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年,第112、113 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 84 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把睡虎地秦简所见“禾”、“禾稼”及“稼”,大多笼统注释为谷物或粮食,并未分析其准确含义。少数几处“禾”,整理小组取狭义,注释为谷子
10、。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20 130 页。后来不少学者沿用了相关解释。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31 页;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汇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年,第 233 页。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年,第 320 页下栏、321 页上栏。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32 页。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和计量问题新探7“禾”的其他条文,认为“禾”都应作“未脱粒的谷粒(原粮)解”。陈伟在解释睡虎地秦简仓律“驾传马,一食禾”之“禾”时,认同“禾”为原粮之说。邹大海在解释睡虎地秦简仓律“(禾黍)一
11、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时,结合简牍中“禾”以石、斗等容量单位计量的记载,也认为“禾”是“不带茎叶的谷子”。“禾”为子实的观点,实际上是指“禾”与“粟”无别。但从简牍材料看,田租征纳、仓廪出入之时所言“禾”与“粟”有明显区别。睡虎地秦简仓律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程禾”条载“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泰(大)半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规定了“禾”与“粟”折合转换的程式,显然不能将两者视为一物。同时,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5 曰:“取禾程,三步一斗,今得粟四升半升,问几可(何)步一斗?”明确言“禾一斗”仅得“粟四升半升”,“禾”与“粟”灼然有别。由此可见,“禾”与“粟”是粮食作物的两
12、种形态,“禾”或“禾稼”并非谷子、稻谷等原粮。第三种看法认为“禾”指带秸秆的谷物,即包括谷穗与秸秆的全禾。这是目前较为主流的看法,相关论证主要围绕睡虎地秦简仓律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程禾”条展开。张世超据说文解字段玉裁注所言“嘉谷之连稿者曰禾,实曰粟”,主张“稻禾当指带梗之稻,禾黍当指带梗之谷类”,并认为“从秦简来看,官仓所藏,主要为带梗之谷类,简文所云之禾即割下之全禾”。王贵元、彭浩、朱德贵、臧知非、马彪等也持类似观点。近来彭浩又有补充论证,认 黄展岳:关于秦汉人的食粮计量问题,考古与文物1980 年第 4 期,第 92 页。陈伟:秦与汉初律令中马“食禾”释义,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
13、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 年,第 207213 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29、30 页。本文采用彭浩的复原方案,参见秦律“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补说,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 17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 年,第 7381 页。邹大海:关于秦汉计量单位石、桶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 2019年第1期,第62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年,第 144 页。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 320 页上栏。张世超:容量“石”的产生及相关问题,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
14、文字研究第21 辑,北京:中华书局,2001 年,第 314316 页。王贵元:张家山汉简与说文解字合证说文解字校笺补遗,古汉语研究2004 年第 2 期,第 46 页;彭浩: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校读(一则),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编:考古学研究(六),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年,第 499502 页;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租禾”、“刍稿”税和“枲税”刍议,史学集刊 2014 年第 5期;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 2015 年第 3 期,第 30 页;马彪、林力娜:秦、西汉容量“石”诸问题研究,中国史研究 2018 年第4 期,第 45 页。历 史 研 究 20
15、23 年第 3 期 8为“禾黍一石为 粟十六斗大半斗”,指“带秸秆的黍粟重一石折合体积是:黍粟十六斗大半斗体积+秸秆体积”,“稻禾一石为粟廿斗”指“稻禾重一石折合体积应是稻粟二十斗体积+秸秆体积”。结合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103“黍粟廿三斗六升重一石”、简 104“稻粟廿七斗六升重一石”、简 108“稿卅一尺一石”等记载,他推算重一石(120 斤)的禾黍约为 11.82 立方尺,重一石的稻禾约为 11.8 立方尺,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175 恰好有“禾石居十二尺”的记载,体积颇为相近,由此可说明“禾”是“粟”与“稿”并包的全禾。“禾”为全禾的观点,也存在明显问题。其一,从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田
16、律与睡虎地秦简仓律来看,秦的田税主要有“租禾稼”与“顷刍稿”两大类,田税缴纳后分类储存,“禾稼”、“刍”与“稿”要入不同的仓。“禾稼”为全禾说如果成立,不但意味着秦重复征收“稿”税,而且仓储分类轻重失宜能做到“刍”与“稿”分别入仓,却将粮食与秸秆混杂存储。其二,秦及汉初经常用石、斗等容积单位计量“禾稼”,如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125 曰:一牛一羊一犊共食(以)禾一石,问牛羊犊各出几可(何)?曰:牛五斗有(又)七 羊出二斗有(又)七分斗之六,犊出一斗有(又)七分斗邹大海认为:“答案中带有七分斗之三这样的小数量,如果是带茎叶的禾,那显然不好用容器来量取。”全禾包括谷穗与秸秆,两者轻重不一、形态有别
17、,同用一器来计量确实不合理,也难操作。至于彭浩的补充论证,看似有理,但推算出的“禾黍”体积(11.82 立方尺)与“禾石十二尺”之间毕竟还有差距。更为关键的是,如果据其观点,“禾石十二尺”、“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之“禾”均为全禾、“石”均为重量单位,就会出现草谷比严重不合实际的问题。所谓草谷比,指秸秆重量与谷粒重量之比。“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之“禾”若为全禾、“石”若为重量单位,结合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103“黍粟廿三斗六升重一石”,则“十六斗大半斗”的粟重量为 0.7 石,由此得出秸秆重 0.3 石,草谷比约为 0.43。而今人对谷子的草谷比有详细的实验统计
18、,得出的平均值为 1.4,上下浮动值为 0.44。也就是说谷子的草谷比最低为 0.96,最高为 1.84。“禾”为 彭浩:秦律“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补说,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 17 辑,第 7381 页。邹大海:关于秦汉计量单位石、桶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19 年第 1 期,第6263 页。“七分斗之三”为邹大海所作释文。毕于运:秸秆资源评价与利用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2010 年,第 88 页。牛若峰、刘天福主编农业技术经济手册取定的谷子秸秆产量与其子实产量比值为 1.6(北京:农业出版社,1984 年,第 309 页)。秦及汉初田
19、租征收和计量问题新探9全禾说得出的草谷比值,不及实测所得最低比值的一半。再看“稻禾”之“禾”为全禾说所得草谷比值,“稻禾一石为粟廿斗”,结合数简 104“稻粟廿七斗六升重一石”,“廿斗”稻粟重量约为 0.72 石,则秸秆约重 0.28 石,稻的草谷比约为 0.39。而今人测定的稻草产量与稻谷产量平均比值为 0.91,全禾说得出的草谷比值与实际的草谷比值相差甚远,足以说明“禾”并非全禾,仅为全禾的一部分。那么,秦及汉初征纳的“禾稼”,是全禾的哪部分?尚书禹贡曰:“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所言“总”、“铚”、“秸”、“粟”与“米”五种,涵括了谷物地租的所有形态。
20、“租禾稼”为租全禾的观点,类似于“纳总”说;“禾”为茎秆的观点,类似于“纳秸”说;“禾”为子实的观点,类似于“纳粟”说。以上诸说既然均不能成立,而“纳米”说又可直接排除,从逻辑上讲,“租禾稼”只余一种可能,就是“纳铚”。据孔传“铚,刈,谓禾穗”之说,“租禾稼”即是“租禾穗”。二、秦及汉初征纳禾穗先秦秦汉之时,“稼”与“禾”均可指禾、黍、稷、稻等庄稼的穗。说文解字禾部曰:“稼,禾之秀实曰稼。”段玉裁注曰:“既言秀又言实者,论语说也。谓禾穗之成曰稼也。”“稼”有谷穗的意思是很明确的,“禾”的意思则颇为广泛,既可以是谷子的专称或谷物的通称,又可以指“嘉谷之连稿者”即“全体为禾”,还可以指禾秆。以上含
21、义古人已有详说,但“禾”也有穗的意思,关于这点前人措意不多。广雅释草曰,“粢、黍、稻,其穗谓之禾”,明确记载稷、黍、稻等谷物的穗称为“禾”。广雅成书于曹魏明帝之时,保存了周秦两汉的大量古义,所载必有根据。孔传释禹贡之“百里赋纳总”曰:“禾稿曰总。”宋人张九成进一步解释说,“总者何物也?安国曰禾、稿曰总,禾则谷穗,稿则禾秸也”,同样释“禾”为“穗”。孔传虽非西汉孔安国所作,但成书不晚于 毕于运等:中国秸秆资源评价与利用,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 年,第10 页。牛若峰、刘天福主编农业技术经济手册取定的稻草产量与稻谷产量比值为0.9(第 309 页)。尚书正义卷 6禹贡,阮元校刻:十
22、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 年,第153 页上栏。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 320 页下栏。王念孙:广雅疏证卷 10 上释草,北京:中华书局,1983 年,第 339 页上栏。张九成:尚书详说卷 5,杨新勋整理:张九成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 340 页。历 史 研 究 2023 年第 3 期 10魏晋之间。广雅与孔传的训释表明,“禾”有“穗”的含义,秦的“租禾稼”应为“租禾穗”,在训诂上是可以成立的。所谓“租禾稼、顷刍稿”,意味着 秦及汉初征纳田税,禾穗与秸秆分别征收,既纳“铚”,又纳“秸”。秦及汉初征纳禾穗的做法,与先秦至汉初禾、黍、稷、稻等庄稼的收获、储藏
23、方式密切相关。原始农业时期,人们收获禾、黍、稻等庄稼,一般沿袭采集时代做法,直接用手摘取或用石刀割取其穗。同时,储藏谷物往往是整穗储存,食用时再脱粒。如甘肃东乡林家遗址马家窑文化类型遗存,出土有不少数量的稷穗,“从现存堆积物中,还可清楚地看到用稷的细枝将穗头捆成小把,整齐地堆放在一起。可见当时收割稷的方法,是将带细枝的穗头割下来,捆成小把晒干后集中储藏于窖穴中,食用时再取出进行脱粒”。结合考古资料与文献记载来看,这种收获与储藏方式,延续时间很长。从夏商时期到汉代,收获并储存禾穗一直是比较常见的做法。目前发掘的夏商时期遗址中,所见收割工具主要为石刀、石镰和蚌刀、蚌镰。石刀、蚌刀即后世铚的前身,也
24、称为石铚、蚌铚,收获时专门用来割取禾穗。殷墟甲骨宾组卜辞以及三期、四期和五期卜辞里,常见形作、的字。陈梦家、陈邦怀、裘锡圭等均释为“坩”字 ,指“用手或铚收摘谷物的穗”;裘锡圭还进一步认为,“摘穗的方法在当时大概也是用得相当普遍的”。甲骨卜辞中还有、等形的字,孙海波、裘锡圭、彭邦炯等均释为“”字。彭邦炯认为此字构形“一旁的禾,当指收取过穗头的黍、稷、麦等类作物剩下的秸秆形另一边的旁应该是镈类农具的侧视形是以农具镈铲收已割取穗头的秸秆”。他还认为:“生产手段比较落后的农业民族,一般也是在农作物成熟之时先用镰、铚一类的小农具收割穗头待抢收毕穗后,再另外砍取其秆作他用。”李学勤:尚书孔传的出现时间,
25、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2002 年第 1 期;陈以凤:尚书孔传成书问题新探,史学史研究2010 年第 1 期;钱宗武:孔传或成于汉末晋初,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11 年第 1 期。宋兆麟:我国的原始农具,农业考古1986 年第 1 期,第 130 页;陈振中:青铜农具铚艾,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 年第 2 期,第 54 页。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等:甘肃东乡林家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 4 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年,第 154 页。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1988 年,第 536 页;陈邦怀:小屯南地甲骨中所发现的若干重要史料,历史研究1982 年第 2 期,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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