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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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建设 楚天法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徐新扬(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山东 济南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的最新问题之一.目前,亟需理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现状,合理规定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同时,妥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从而填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方面的漏洞.【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完善;权益保障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其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然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适用该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专门规定。近年来,我
2、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值得研究与讨论的问题。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必要性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情形,如果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可能导致在处理相应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出现不合理的轻罪、轻刑的情形。然而,这些学者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会出于冲动而非理性心理作出一些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如果因为害怕出现判决失当的情况,就拒绝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很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世界各国的刑法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都采
3、取了相对特殊的刑事政策,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要强调司法保护,而非严格要求罪责刑相适应,以期纠正未成年人的错误认知,帮助其改正错误尽快融入社会。因此,我国引入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有利于减轻司法压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现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存在不明确、不恰当的问题,如从宽方式、限度没有明确界定,对于判断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愿,以及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并未作出应有的规定。(一)从宽的方式十分“狭窄”裁判文书网上收录的 年、年、年三年的相关未成年认罪认罚的案件共 件,其中
4、件最终结果为免予刑罚处罚,其他案件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刑罚措施,适用缓刑的比例最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从宽的方式较单一,帮扶教育、社区矫正的处理方式较少,实践中仍然对未成年人采取缓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与惩罚成年犯的方式并无区别,从宽的方式十分“狭窄”。(二)从宽的幅度不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从宽的制度基础是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 文简 称量刑 指导 意见)。量刑指导意见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量刑幅度,即已满 周岁不满 周岁的减少基准刑的 ;已满 周 岁不 满 周岁 的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这一规定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如一个年满 周
5、岁的未成年人和一个年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行为能力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别,但二者却可能存在 的基准刑差距。此 外,认 罪 认 罚 从 宽 的 最 大 量 刑 幅 度 不 超 过,量刑指导意见并未规定,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既存在认罪认罚情节,又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按照二者叠加的方式处理,势必会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后果。(三)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没有保证首先,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可能在他人的怂恿或自己的错误判断下,作出替别人顶罪的决定;其次,未成年人限于自己的知识储备,不了解认罪认罚的真实含义,可能在不了解全貌的情况下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最后,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会经验,
6、很可能受到审讯人员的引导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总之,未成年人在审讯阶段,很可能因不够成熟而感到慌张,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出现逻辑混乱或记忆错乱的情况,作出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决定。(四)被害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列举了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但实践中被害人的权益往往被忽视,甚至有检察机关的人员认法治建设 楚天法治 为被害人出具谅解意见与否,都不影响对被追诉人的从宽。第一,检察机关更注重维护我国利益而导致被害人的意见被忽视,被害人实质上没有 参与 到 认罪 认罚 的过 程 中。第二,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恰当保护,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7、,导致被害人无法掌握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对等的案件信息,影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实现。第三,缺乏恰当的被害人权利救济措施,由于没有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即便对裁判结果不满也只能依赖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然而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往往不会提出抗诉。此外,如果被害人去法院自诉,取证难、起诉难、周期长等问题也难以自行解决。三、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存在一些漏洞,完善该制度可以从明确从宽限度、拓宽从宽方式、保障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几方面着手。(一)完善从宽的机制规范从宽幅度目前,司法机关参考的量刑标准主要是量刑指导意见,尽管其中列举了针对未成年人
8、犯罪从宽处罚的量刑幅度,但针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幅度存在漏洞,也未解决既存在认罪认罚情节又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应当如何处置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确定量刑情节优先性和适当提高从宽幅度两方面规范量刑幅度。第一,确定量刑情节的优先性。罪行较轻的,优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考虑其他诸如自首、坦白情节,统一减少基准刑的 以上的量刑;罪行严重的,全面考虑其量刑情节,认罪认罚应作为其中一项量刑情节考虑,最终减少的基准刑不得高于。这样针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幅度就有了确定的范围,有利于量刑的精准化。第二,适当提高从宽幅度。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之外再进行减免会导致“双重评价”,但笔者认为不存在此方面的隐患,因为虽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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