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辅出版领域著作权侵权问题...——基于273份民事判决书_周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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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2023.7 版 权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平台信息内容审查处置权的私法规制路径研究”(20CFX043)作者信息:周澎(1992),女,河南周口人,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变革与知识产权法学。一、问题提出:教辅出版与著作权侵权频发多年来,教育出版一直是出版业最重要、最稳定的利润来源。即便传统图书出版行业下滑,与教育相关的教材教辅出版仍保持增长,体现出社会对教育的重视以及对教育出版的需求。教育的目的在于实现对教学内容的掌握与理解,因个体差异与社会需求,在教材之下衍生出教辅,从而进一步帮助受教育者理解、掌握并提升所学知识与技能,教辅出版相较于
2、教材出版的需求甚至更宽、更广。教辅被视作配合教材编写并配套使用,对教材的使用与学习具有辅助或者辅导作用的学习素材。从使用性质来看,教辅可分为同步型和非同步型;从使用目的来看,教辅可分为讲解型、练习型与综合型;以行政性质划分,教辅包括政府公示目录内教辅和非政府公示目录内教辅;以教辅出版主体的严格性划分,包括中小学教辅和其他教辅;另需明确的是,在我国出版市场中,虽然教辅的出版活动以国有出版单位为主,但一些民营出版企业仍是重要出版主体,故在本文的类型化问题分析中,研究的法人或非法人主体不加以区分国有出版单位和民教辅出版领域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类型化疏解基于273份民事判决书【摘要】教辅出版关乎教育事业的
3、整体发展,需对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予以重视。文章通过对273份民事判决书的分析,得出教辅出版领域主要存在教辅与非教辅、教辅间侵权两种类型。该侵权的产生看似因未经授权使用导致,实际是由于教辅与教材存在必然联系或需其他作品所致。故可从根源入手,针对不同出版单位主体,通过著作权预登记制度辅助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教育出版知识共享协议的完善,以及教辅出版过程中多元主体共治的参与,解决相应问题并推动教辅出版的健康发展。【关键词】教辅著作权侵权默示许可知识共享【中图分类号】G230【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3-6687(2023)7-080-09【DOI】10.13786/14-1066/g2.2023.
4、7.012 周澎(杭州师范大学 沈钧儒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2023.7 版 权081营出版企业。在教辅出版过程中,因形成教材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教材著作权人、教辅著作权人多方利益主体的链条,从而使著作权制度贯穿于整个教辅出版运作的全过程。教材内容虽然根据教学大纲编写,但其仍旧需要将若干
5、相互独立的作品或一些不构成作品的片段、语法、知识点等,通过个性化的选择进行编排,故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所保护的汇编作品;教材的内容虽然构成汇编作品,但教材的目录具有独创性,因而教材目录构成文字作品;教辅需要以教材为基础,首先需以教材目录为基,其次则可能使用教材中的内容(包括作品和教材汇编作品),故需要获得作品著作权人和教材著作权人的授权;教辅书的内容进行了设计与编排,便基于“自动取得”原则产生了教辅的著作权;基于教辅出版的数字化需求,教辅的电子版也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授权;教辅因与教材的配套性,也与电子版教材息息相关。教辅相较于教材出版程序
6、的严苛性,则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竞争性,因为相较于国家管控的教材出版,教辅需要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从而淘出具有良好口碑和优良品质的品牌教辅。1在中小学教辅出版中,需要遵循比普通教辅出版严格的出版发行管理程序,才能投放到市场上。此外,“双减”政策的颁行,要求中小学教辅需要严格匹配教学大纲,避免“超纲超前”。2这一政策体现出在未来的中小学教辅出版中,出版内容更加依赖教材内容。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教辅作为教育中的重要必需品,其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不仅导致出版市场混乱,更会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教辅出版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解决上,除却行政打击和司法救济,也应
7、当考虑如何将教辅的出版引上正途,从而解决现有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期望以民事判决书为范本,类型化出教辅出版的现实问题,从而提出可行性疏解方案,为未来教育事业中较为关键的教辅出版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二、教辅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化问题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3基于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出当下最为突出的问题,这一点比任何的演绎推理都具有更强的说服力。笔者以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进行司法判决的检索,并将检索以教辅为裁判理由及依据,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的判决书作为限定,共检索出273份民事判决书。在该检索结果中,以审结时间为基准,
8、2017年以前,教辅侵权案件的数量基本不高,2019年才开始呈现出陡增趋势(见表1)。此外,通过对一审、二审的案件进行归纳梳理,呈现出裁判结果(见表2)。因此本文将会对一些裁判结果占比较小,或出现变更的案例进行重点研究。参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针对本文选取威科先行数据库以及限定检索的说明:因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与威科先行数据库并不相同,为进行裁判文书收录比对,故将检索均以教辅为全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的判决书作为限定,剔除掉重复案件,发现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收录889份,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640
9、份,而威科先行数据库收录930份。可见威科先行数据库收录的裁判文书较为丰富和翔实。而在限定层面,笔者在保证年份和案由不变的基础上,将“教辅”以“案情”替换,共检索到732份判决书,但案情并非裁判认定中的分析内容,故加以排除后,将教辅限定在裁判理由及依据上,由此得出273份民事判决书。包括一审驳回案件、二审改判案件、经典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列举与梳理。表12013年1月2022年12月教辅侵权案件件数表22013年1月2022年12月教辅侵权案件审结结果年份/年2013201720182019202020212022件数/件332202674118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全部/部分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10、二审改判件数42064914占比1.5%75.5%17.9%5.1%2019年,北京西城区法院对其审结的教辅出版领域的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出侵权高发的五种类型:一是引用名人名作进行评析的阅读欣赏型教辅,二是体例和结构仿照教材的同步学习型教辅,三是对教材进行解析的注释型教辅,四是对外文或者古文进行翻译的翻译型教辅,五是对历年考题进行汇编的习题集类教辅。4通过对273份判决书的梳理,发现教辅侵犯教辅的案例为166件,教辅侵犯其他著作权的案件为107件,教辅被侵权占比高达60.8%。而上述西城区法院所列举的多发侵权类型,仅是对教辅侵犯教材类型的非穷尽式列举。在这些类型之外,还有购买教辅赠送配套教材、
11、教辅侵犯教材中作品,以及教辅侵犯教辅的著作权类型等。可见,在教辅出版领域,教辅被侵权的案件也处于高发地带,082 2023.7 版 权 例如北京东奥XX案、上海学XX教育案,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例如马某某、霍某某的相关案件中,对编排内容的著作权人侵权案。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968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例如滕某某、朱某某的署名权纠纷,参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
12、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例如经济XX出版社、中国XX出版社频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1404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9888号、9890号民事判决书。例如经济XX出版社与北京XX叁佰陆拾度案,侵权图书与原告图书核心内容完全一致,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书。参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须依法授权。具体可通过检索案例中,孙某某、陈某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展示。参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三终字第58号、59号、60号和6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
13、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终字第9号、10号和1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4399、54400号民事判决书。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968号民事判决书。11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12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4399号民事判决书。13 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不能将其排除在案件分析
14、之外。故笔者在此将其概括为两类问题:一是教辅与非教辅间侵权,这类侵权主要是教辅对教材的目录、体例和编排内容的侵权、以及教辅对编排内容的原著作权人的侵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等;二是教辅与教辅间的侵权,该类侵权包括盗版、抄袭教辅。相较而言,从侵权行为种类来看,教辅侵犯非教辅的行为较为多样化,教辅间相互侵权的行为较为单一;从影响层面来看,两种侵权行为均对教育出版市场产生恶劣的影响,但教辅间侵权对教辅市场的竞争影响较大。1.教辅与非教辅间侵权问题的类型化因被纳入政府目录的教辅均已取得教材以及相关著作权人许可,故侵犯非教辅权利的均为未纳入政府目录的教辅。也就是说,教辅侵犯非教辅的著作权,源于未经
15、授权的利用教材的行为。教辅侵犯非教辅的著作权对象,主要分为教材和教材外的其他作品(下称作品)。在107份教辅侵犯非教辅的裁判文书中,教材著作权人和作品著作权人被侵权的案件分别为87件和50件。在具体的侵权认定中,一审被驳回、二审改判和二审驳回的案件分别是3件、2件和1件,其具体裁判理由见下页表3。表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机关在考量教辅侵犯非教辅的侵权行为时,进行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和对教辅公共利益诉求之间的博弈。就教辅侵犯教材的类型而言,侵权主体与被侵权主体相对明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教辅侵犯教材目录,二是教辅侵犯教材内容。在教辅侵犯教材内容的类型中,教材内容因创作主体不同可分为教材内容
16、为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教材内容为教材著作权人享有两种类型。基于对特殊文本的研究,并对表3中案件的分析,在侵犯教材目录的情况下,因教辅与教材之间的必然联系,法院目前分持三种观点。一是对教材目录的引用未超过一定比例,则不认定为侵权。例如“高教出版社与圣才公司一案”中,引用表3中的“北京仁爱案”,认为被控教辅图书的章节设置与教材目录架构编排存在明显不同,故不构成侵权。二是对教材目录的完全引用虽认定侵权,但因必要公共教育资源设定,但赔偿数额酌情考量。例如“万某某著作权权属案”中,法院认为试题若被个人所垄断,将会不合理地阻碍他人运用同样的方式设计试题,不利于科学知识的传播。三是对教材目录的完全引用虽认定
17、侵权,但赔偿数额不应过高,例如“人教社与江苏XX社案”,法院认为教辅图书的目录与教材目录基本相同,但两者目录作为索引所对应的内容并不相同,且教辅影响公共利益,不宜支持权利人的过高赔偿请求。在教辅侵犯教材内容的情况下,则需通过更为精确 2023.7 版 权083表32013年1月2022年12月教辅与非教辅间特殊相关案例裁判结果统计表表42013年1月2022年12月教辅间主要侵权类型统计表案件类型案号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侵犯教材著作权(2013)海民初字第6996号一审驳回(1)教辅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2)未大量再现教科书内容;(3)英语短语、使用话题与语法规则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4)课
18、文原句为解释所作必要引用。(2016)京0105民初65843号(2022)吉01民初745号(2016)鄂民终1125号二审改判依据合理使用判定原则:(1)被诉侵权教辅是再行改编教材;(2)被引用涉案教材篇幅构成被诉侵权教辅的主要部分,明显超出合理引用的数量限制范围;(3)未作作品来源和作者姓名的释明;(4)(2016)鄂民终1125号对一审侵权赔偿数额过低予以纠正,(2016)鄂民终102号判赔过高予以纠正。(2016)鄂民终102号(2013)宁知民终字第10号二审驳回(1)教材目录具有独创性;(2)教辅与教材目录完全相同,但对应内容不同,目录起索引作用;(3)教辅兼具商业与公共利益,故
19、虽然侵权,但不应判决赔偿数额过高,损害公共利益。侵权类型信息网络传播权 专有出版权复制权署名权侵权主体类型网络书店、网络平台出版商出版商、销售商著作权人数量/件16083626占比70%3%16%11%的内容比对,从而认定是构成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行为。诚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但教科书与教辅并不相同,教辅既非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实施所必须,也无法对教辅的编写者进行限制。因此,教辅侵权无法通过法定许可进行抗辩,在使用教材内容的情况下仅能通过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依据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是否营利性使用、是否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是否实质性使用且超过必要数量、是否
20、侵犯其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一般而言,教辅之所以被认定为侵权,主要因为:其一,教辅并未对来源进行指明;其二,大量完全复制、抄袭教材内容。5但即便是大量引用,是否侵权也因不同的使用情况导致侵权与否的不同。例如,在“孙某某一案”中,即便被诉图书引用西部XX内容的70%,但由于分散成各个片段且均有介绍、解读和评论,最终成为法院判定不侵权结果的核心。可见,在教辅侵犯教材的类型中,以营利为目的、引用教材目录或内容的数量并非认定教辅侵犯教材的必要条件,即便是引用内容的相加具备一定比例,但并非完全照搬,且对教材内容的引用拆分为片段并进行解读和分析,也可能被视为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从而认定不侵权。因教辅侵犯原
21、作品著作权的类型同教材内容的类型无差异,在此不多赘述。此外,教辅侵犯非教辅的著作权案件中,还有教辅相关出版机构履行出版注意义务的诉求。而该侵权的认定通常与出版社举证材料是否充分有关,如出版教辅时是否取得教材或者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否有国家版权局的许可批复等。2.教辅与教辅间侵权问题的类型化教辅与教辅间侵权频发,很大程度上源于教辅市场的利益。教育本身的公益性虽决定了教材教辅出版目的的非营利性,但相较于教材出版,教辅出版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之外,仍具有更激烈的竞争和更高的利益追求。6通过对166件教辅侵权教辅的案例分析,形成主要侵权类型与案件数量与占比(见表4)。表4统计反映出,教辅间的侵权类型主
22、要是未经许可出售电子版教辅、侵犯经合法授权教辅出版商的专有出版权以及抄袭、复制原教辅。总体来看,未经许可出售电子版教辅的侵权占比较高。进一步分析发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涉被侵权主体虽重合度较高,如中国财政XX出版社涉案48件、中国X事出版社涉案44件、经济XX出版社涉案36件,但侵犯原教辅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构成教辅间侵权的重要类型。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和2020年版的第二十条规定。参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
23、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因某些案件中既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又有复制权侵权等,故案例总数相加要多于166件。在这些案件中,一审驳回和二审改判的件数分别为1件、11件,其裁判结果具体统计见下页表5。因研究变量因子的文本较具代表性,在研究一般案件的情况下辅以表5加以总结。故教辅间侵权可能导致的裁判依据主要有:其一,教辅因编排体例和内容上具有创作空间,084 2023.7 版 权表52013年1月2022年12月教辅间案件侵权裁判结果变更统计表案件类型案号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复制权侵权(2016)京0105民初65843号一审驳回被诉出版商使用数量极低,不影响原著作权
24、人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2020)京73民终2877、2878、2879号、2880号、2881号、2882号二审改判教辅图书具有时效性,侵权金额判赔过高,予以调整。(2021)粤73民终4871、4872和4873号变更赔偿主体,同时调整 过 高 的 侵 权 赔 偿 数额。复制权侵权(2020)京73民终1593号教辅依据教材编排具有类似性,有相似编排顺序及结构,是编纂英语语 法 图 书 的 著 作 权 人(创作者)通常采用的编排形式。但在编排形式雷同的基础上,各章节的选编、汇集和编排风格、体例方面仍旧可构成独创性。(2017)晋民终648号若大量复制且出现相似相同的内容与编排,则认定侵权,
25、例如“焦某某政治高考题案”和“曲XX英文教辅书案”;其二,教辅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会出现侵权赔偿数额计算的不同,例如“杨某、夏某某等著作权权属案”“深圳盛X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均认为判赔数额过高;其三,销售商、网络平台若能证明其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履行,虽然侵权但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中国劳保出版社与清大东方案”“光XX报与李某某案”中,因出版公司未能证明审查义务,则需承担责任,而在“张某某与北京京东案”中,北京京东因履行审查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3.教辅出版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小结教辅出版领域两大侵权问题的类型化分析,可以总结出如下层面的问题。第一,教辅出版的著作权侵权均为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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