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初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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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民法基本原则初探陈娜(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所在,在立法中必须加以准确地表达.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灵魂和精髓,是一部民法的纲领,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和调整对象.我国原 民法通则 将其规定为五项:民事权益平等保护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这五项原则是我国民法的精髓,对于规范民事主体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的民事立法已经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但这些基本原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适用.本文试图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基本
2、原则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但对民事法律制度的表述和理解,又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种认识和时代需要的体现。从原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就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如“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上应当平等,而不是仅仅在形式上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上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各方都要遵守这一原则。我国民事立法一直以来就比较重视在各法律文本中明确该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如原民法通则在第一章第三条至第七条里明确
3、了“基本原则”;民法总则时期于其第三条至第九条里列举了权益保护、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行为合法、公 序良 俗、环 保 等基 本原 则。借 助 民 法 基 本 原则,民事立法者直观地表达了立法者意欲追求的基本价值观念,以及立法者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一、平等原则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是指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地位平等,体现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与其所处的地位相匹配。平等原则在原民法通则中就已被确立,但由于法律条文较少,其具体内容并不为人所熟悉。直到原民法总则颁布后,才对其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充实和完善。民法 典延 续 了 原民 法 总 则对 平 等 原 则 的界定。平等原则旨在强调在民
4、事活动中权利与义务应当具有平等性,进而保证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平衡。这是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平等作为基本 原则,是 一切 民法 体系 的 基石,也是民法体系与行政法体系相区分的独特性,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客观需要。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所有的自然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在民事行为上没有任何区别,所有人都是一视同仁的。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就具有一律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不得剥夺,而自然人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一般是对等的。在
5、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参与的民事主体都享有同等的法律身份,即便是上下级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它们之间的身份也是同等的。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如何,其当事人均无权支配他人。而在我国,即便是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主体同等的。由于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在平等的前提下,双方可以互相尊重彼此的自由和意志,进而平等对话、自由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最终达成公平的交易。()法律平等地保护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这意味着,一方面权利的履行受到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权利本身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不仅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同时,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置于重要
6、的位置。对各民事主体进行一体化保护,有利于鼓励各民事主体创造社会财富,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就平等原则 在民 法 典中 的 具 体 实 现 而 言,民 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实现了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平等,从而保证了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活动的平等参与。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二、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五条对“自愿性”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参加自己的民事行为。自愿原则表明了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从这一点来看,自愿原则与西方民
7、法的私法自治原则大体一致。其一,从民事主体自身来说,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如自主占有、使用或处分其所有物,发布悬赏广告,发表文章、订立遗嘱等。为体现自愿原则,民事法律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其二,自愿原则确保了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相互协商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因此,自愿原则也被认为是普遍适用于合同领域的原则。在合同法的立法上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的合同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这既体现了民事主体自身的自主性,也突出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从而使自主成为可能。自愿原则表明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须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首先,法
8、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须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这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其次,法律行为往往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等才能成立或生效,而这一过程也往往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如人、物等)。因此,法律行为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协议行为。而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才能成立或生效,也就是意思表示应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当意思表示真实有瑕疵时,法律行为的效力会受到影响,从原则层面说是违反了自愿原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情况下,发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受欺诈的当事人、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三、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对公平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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