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V”之“所”的来源和进一步发展_刘文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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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023 01 15作者简介:刘文正,男,1971 年生,湖南宁乡人,湖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与被动标记、虚义动词及话语标记相关的构式在历时演变中的压制和反压制研究”(编号:17AYY017)。王克仲(1982)将“所”分为六种类型,其余三种是量词、数词、连词等,因与本文所论无关,故不赘。关于“所 V”之“所”的来源和进一步发展刘文正(湖南大学文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所”经历了三次构式化:1)从处所名词演变为泛义名词,2)从泛义名词演变为构词语素,3)从构词语素到虚义助词。每一次构式化,其组合形式和意义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2、;“所 V”之“所”的直接来源是泛义名词。“所”的变化受这些因素的影响:1)语序变化及由之而来的搭配扩展和泛化,2)句法降级和“S 所 V”的重新分析,3)句法升级。汉语史研究不仅应对上古汉语时期的文献进行分段处理,还应将同一部文献的材料进行分层分析,这样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梳理汉语的演变史。关键词:所处所名词泛义名词构词语素虚义助词中图分类号:H146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9853(2023)02 022 13一、问题的提出“所”是上古汉语产生的高频多义词(语素),可作为有具体指称意义的名词(记为“所1”),也可作为“所 V”复合词的构词语素,与 V 一起指称跟 V 相关的事物
3、(这种类型学界一般称“代词”或“助词”,本文称构词语素,记为“所2”),还可以是无语法地位、无词汇义、可删除的虚词(记为“所3”),如“余虽为之执鞭,所忻慕焉”(史记管晏列传)|“为 N 所 V”之“所”等。这种多义性一直延续到现代,并受历代学者关注。清代学者主要关注其虚、实项之间的引申或假借关系,对具体用例进行解说。说文斤部 :“所,伐木声也。”段注:“伐木声,乃此字本义。用为处所者,叚借为处字也用为分别之词者,又从处所之义引申之。”刘淇助字辨略 :“所,处所也,借为语助,然凡云所,皆有所在,要自与而、以 之属别。”刘氏虽云“借”,但跟段氏“引申”是一回事,都认为各种虚义都跟“处所”义相关。
4、王引之经传释词 认为构词语素“所”是“指事之词”,还有表假设、可删除的“语助”等用法。综合来看,清儒正确地揭示了虚词和构词语素“所”意义来源,但都没说明变化过程,也因此未发现一些中间状态和义项;对“所3”的认识不够,多将语境义或构式义作为词义,如所谓“假设之词”“誓词”等其222023 年 6 月第 2 期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Journal of 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Culture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Jun,2023No 2实是特定语境中的意义。现代语言学对“所”的意义和用法更为关注,主要集中在对“所2”和“为 N 所
5、V”之“所”进行定性。马建忠(2001 1898:114 122)认为“所2”是“接读代字”,“可视同名字”,必须“合动字”使用,充当“止词”,“或隶外动,或隶介字,而必先焉”;他还将“为 N 所 V”视为断言(判断式),“所”视为接读代字。此后讨论主要围绕马氏的看法展开。对于“所2”,看法普遍与马氏一致,如黎锦熙(1955 1924:190)、王力(1989:73、1999:365)、郭锡良(1999:330)等,均认为是代词,只是名称各异。然而,“所2”不能独立指称,只能和 V 结合成“所 V”才能有此作用,称之为代词并不很合适,因此吕叔湘(1980:455)称为助词,但这样又否定了其标示
6、名词范畴的特征。杨树达(1954 1928:334)未就“所2”另外立类,杨伯峻(1981:165 168)也只说它和 V 组合成为名词词组,可见两位学者也大抵是反对代词说的。不过,学界对“所2”用法的认识倒是一致的,都认为它跟 V 结合,一起指称与 V 相关的名词性成分。对于“为 N 所V”之“所”,学界有两种意见:一是支持马氏之说,如王克仲(1982:69 102)、宋绍年(1996:155 159)、蒋冀骋(2012:40 49)等,只是有的认为“所”后来演变成了被动义助词。二是反对马氏之说,如杨树达(1954 1928:334)、王力(2004 1958:490)、杨伯峻(1981:1
7、64)?10等,他们或认为这种“所”表示被动,或认为它跟“为”一起表示被动,都认为它跟“所 V”之“所”并无直接关联。综合来看,以上各家对“所2”的认识基本没有超越清儒;对于“所3”,除王克仲(1982:69 102)之外,很少对它进行专题讨论,一般只在分析“为 N 所 V”附带说明,极少关注其可删除的特点,更未将它跟其他可删除的“所3”进行综合研究。鉴于战国之初已出现含有被动义的“为 NV”,跟“为 N 所 V”语义相同,有无“所”并不影响被动义的表达,我们把它并入“所3”。为避免节外生枝,对于“为 N 所 V”和其中“所”的性质,将另文讨论,这里不拟深入探讨。王克仲(1982:69 102
8、)对先秦 21 部文献中 10,000 多个“所”的句法、语义做了全面考察,重点梳理各义项的演变关系,认为它经历了“(V+)所N所Pro(+V)所Aux(+V)”的过程。应当说,王文无论广度还是深度上均远胜他人,但其分析也有很多问题:1)将“非叹所也”之“所”视为代词,尚欠斟酌。胡安顺(2010)?11指出,“所”并不能像普通代词那样具有代替性,也正如许嘉璐(1992:198)所言:“是否有一个代词阶段,它与名词所 是否有直接演化关系,目前尚不能确定。”?122)考察范围虽广,但并未清晰展示历时关系,他所说的义项发展顺序跟文献形成的先后不一致。3)分类不够精细,他考察的文献中有不少可删除的“所
9、3”,但其分类系统中无此项目。4)未讨论促成其形成和发展的动因和机制。宋绍年(1996:155 159)倒是有32?10?11?12马建忠,著 吕叔湘,王海棻,编 马氏文通 读本 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1898 第 114 122 页。王力 汉语语法史 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第 73 页。王力(1980:296)认为这种“所”不是代词,其语法作用是使“整个句子变为定语的性质”。郭锡良 古代汉语 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第 330 页。吕叔湘 现代汉语八百词 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第 455 页。杨树达 词诠 M 北京:中华书局,1954 1928,第
10、334 页。王克仲 古汉语研究论文集:A 集 C 北京:北京出版社,1982,第 69 102 页宋绍年 关于“名(代)+所+动”结构的切分J 中国语文,1996(2),第 155 159 页。蒋冀骋 先秦汉语“为+戮”结构的性质和“为”成为被动标记的条件J 古汉语研究,2012(4),第 40 49 页。杨伯峻 古汉语虚词M 北京:中华书局,1981,第 164 页。胡安顺“所”字三论 J 语文研究,2010(3),第 39 44 页。许嘉璐,编 古代汉语(上)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第 198 页。历时分析,并用“重新分析”来解释,但并没有讨论表示处所的“所1”向“所2”演变的
11、过程。他还认为,战国末期“为 N 所 V”经过重新分析“所”从代词中分化出“所3”(动词词头),认为它一般可删除而不影响句法和语义。然而,可删除的“所3”在诗经国风 和今文尚书 中就已出现,以战国末期的“为 N 所 V”来观照“所3”,难以说明“所3”的来历,这种结论并不可靠。综合来看,复合词“所 V”之“所2”来自“所1”虽为共识,但具体演变过程至今未明;动词前可删除的“所3”是否由“所2”发展而来,如果是,其过程是怎样的,也有待进一步讨论。“所”是古今汉语中用得非常普遍的词(语素)之一,将其来龙去脉梳理清楚,不光有助于文献阅读,更有助于了解汉语演变中一些未经发现的基本问题。本文将在历时构式
12、语法理论框架内开展研究,这种理论非常重视语用因素在演变中的作用,但在过去的“所”字研究中常被忽略。这种理论还强调,语法构式以及具有类词缀和词缀性质的能产性语素,都是逐渐形成的;每一次质变,即每一次构式化(constructionalization)都是形式和意义多次细微变化积累之后的变化。本文力图展示这种渐变性。“所”字不见于甲骨文,但见于西周金文及 诗经 周易 今文尚书 等传世文献,除西周金文之外,传世文献之“所”都有多种类型。如果不对语料加以细分,无法真正疏理清楚“所”的演变过程。我们知道,诗经 包括 大雅 小雅 国风 颂,过去常将这些部分笼统作为同期语料,但它实为不同时期诗歌材料的累积。
13、大雅 和颂 语言艰奥难懂,所述也多为西周早期历史事件,可作为西周前、中期语料;小雅 相对易懂,所述最晚之事发生于两周之交,可作为西周中后期至两周之交的语料;国风 最浅白,所述多为春秋之事,可作为春秋较早时期的语料。今文尚书 包括 虞书 夏书 商书 周书 等,也应当是不同时期文献的累积。其中 金滕 牧誓 早在宋代就有人怀疑是春秋时期的作品,而秦誓 所述事件发生在春秋。因此,在未经扎实考证之前,我们只能以它为辅助材料。周易 也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也只能作为辅助材料。下面我们以 诗经 为主、以其他材料为辅分三个阶段来考察“所”及相关构式的演变。二、“所”的早期意义和用法古人对 说文 关于“所”的解说很
14、少有质疑,但近来许多文字学家提出异议。戴家祥(1995:2073)认为:“户字象单门之形,引申为居处。户字的读音与伐木声同,故被借助来状声,并加斫木工具斤作为偏旁,写作所。但后人所字仍用作户的意义,表示居处。”相比而言,戴说要高明得多。按此推论,“所”本是会意兼形声字,从户从斤,户亦声,表示居处或处所。下面我们来看它早期的意义和用法。(一)西周时期的处所名词“所”“所”在西周金文 1 例,在 诗经大雅 和颂 中有 13 例,根据“所”和“所”字句语义和42戴家祥 金文大字典(中册)M 上海:学林出版社,1995,第 2073 页。现代还有很多学者怀疑许说,如许征 “所”字研究的几个问题(198
15、7)、欧阳超 “所”字本义初探(1988)、陈千里“所”义浅析兼及实词虚化现象(1988)等。句法特征,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动词或介词后的处所名词(1)夺俘人四百,啚于荣伯之所。(西周晚期,敔簋,4323)(2)有截其所,汤孙之绪。(诗经商颂殷武)例(1)大意是“抢夺四百俘虏,退处于荣伯的驻所”,例(2)大意是“治理征服的地方,是汤孙之功”。以上二例中的“所”都可解释为处所,做动词或介词的后置宾语。这种类型在 大雅 中还有三例,如:(3)截彼淮浦,王师之所。(诗经大雅常武)(4)赫赫炎炎,云我无所。(诗经大雅云汉)(5)申锡无疆,及尔斯所。(诗经商颂烈祖)有的“所”处在两个动词之间充当
16、兼语,跟后置宾语是相通的,如:(6)靡所止疑,云徂何往?(诗经大雅桑柔)(7)自西徂东,靡所定处。(诗经大雅桑柔)例(6)“止疑”是近义连文的趋止动词,毛传:“疑,定也。”郑笺:“止,犹居也。”可见“止疑”就是“栖止”,例(7)“定处”意义、结构同“止疑”,“靡”是否定义动词,“所”表示处所,“靡所止疑”“靡所定处”都是“无处安身”。从句法上看,“所”既是前一动词的后置宾语,又是后面位移动词的主语。“所”本应处在趋止动词之后,但在此语境中只能前置。以上七例中“所”均表示处所,用于动词之后,动词多带有“趋止”义。这可能是其早期的基本用法和特征。这类“所”的形式和意义可描述为:A (NV)所 (某
17、人趋止于)某处所 这种“所”还见于 周易 今文尚书 等文献,并且一直延续到现代书面语。如:(8)解: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周易解卦)(9)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尚书周书召诰)上两例之“所”表示处所,但例(8)是介于否定动词“无”和趋止动词“往”之间做兼语,例(9)是建造义动词“作”的后置宾语,无位移性,表现出搭配范围扩大的迹象。相比而言,周易 今文尚书 中的处所名词“所”用例少,且不如 大雅 典型。2 动词前的处所名词“所”(10)泰山岩岩,鲁邦所詹。(诗经鲁颂閟宫)(11)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肇域彼四海。(诗经商颂玄鸟)上两例之“所”均表处所,分别是位移动词“詹”(到达
18、)和“止”(居处)的宾语。与上面九例相比,这两例有四个显著特点:1)“所”做前置宾语,用于肯定句。2)整个句子类似于主谓谓语式,前面“邦畿(千里)、泰山(岩岩)”类似于话题性的大主语,“鲁邦所詹、维民所止”类似于大谓语,“鲁邦、民”是大谓语中的施事小主语,“所詹、所止”是小谓语,“所”是趋止动词“詹、止”的前置处所宾语。3)大谓语形成“N 人 O 所 V”,与后代的“N 人助所 V”同形。4)“所”指称的处所在前文已经出现,分别照应“泰山、邦畿”,其意义不如前面处所名词具体,其所指随前面名词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出泛化的倾向。这类“所”的形式和意义可描述为:A1 (N)所(V)(某人趋止于)“所”
19、之前的处所名词指称的处所 52A1与 A 的关系如下:构式 A 与变体 A1对照关系表(一)担任角色位置有无照应意义具体性新/旧信息是否焦点A宾语动词后无具体新是A1宾语动词前有不如照应对象具体旧否说明:1)两个“所”的意义本无明显差异,但 A 由于没有照应,缺少对比,意义很具体,A1因与前面的具体地点、处所名词照应而有对比,相对概括、空泛一些,由此可能导致“所”进一步泛化。2)语序跟信息的新旧和焦点对应,旧信息前置,不是焦点;新信息后置,是焦点。(二)西周时期的泛义名词“所”“所”的指称范围在“处所”义的基础上扩大至各种事物,从而变成泛义名词,一般用在普通动词之前。如:(12)瑟彼柞棫,民所
20、燎矣。岂弟君子,神所劳矣。(诗经大雅旱麓)此例包含两个“所”字句,有如下特点:1)跟 A1一样,“所”与前面的名词有照应关系。与“柞棫”照应的“所”的泛义特征不强,可做两种分析,一是表处所 柞棫林中,二是指称客体 柞棫,体现出从处所名词向泛义名词过渡阶段的特点,并且所搭配的动词“燎、劳”不属于位移动词。句意是“老百姓砍伐密密的柞棫,在这片柞棫林里烧火祭祀上天和神灵”,或者是“老百姓砍伐密密的柞棫,燃烧柞棫来祭祀上天和神灵”。与“君子”照应的“所”跟处所毫无联系,意义明显泛化,已变成泛义名词。句意是“这个善良平易的君子,神灵来保佑他”。“民所燎矣”之“所”的形式和意义可描述为:A2 (N)所(V
21、)(某人)在某处所(做某事)或者是B (N)所(V)(某人)针对某人或事物(做某事)“神所劳矣”之“所”的形式和意义可描述为:B (N)所(V)(某人)针对某人或事物(做某事)B 是过去的研究中未曾分析的类型,它跟 A1、A2的关系如下:构式 B 与构式 A 的变体 A1、A2对照关系表(二)担任角色位置有无照应 是否处所意义具体性新旧信息 是否焦点A1宾语动词前有是不如照应对象具体旧否A2大谓语中的宾语动词前有?不具体旧否B大谓语中的宾语动词前有否不具体旧否可以看到,A、A1、A2、B 处在一个连续的渐变序列上:AA1A2BV趋后处所V趋前处所V 前照应性处所泛义名词从 A 经 A1和 A2
22、到 B 发生了明显的构式化,无论是意义还是形式都有很大变化。形式上,处所名词“所”原来在动词之后,后来移位至动词之前,在 B 中做泛义名词时已固定在动词62前。意义上,它最初一般搭配有空间位移的趋止动词,到 A2阶段,虽然它还可解读为处所,但不是位移的处所,而是活动处所,所搭配的动词跟位移无关;到 B 阶段,它照应非处所名词,完全失去处所义,成为泛义名词。2)两个句子都是主谓谓语式,“瑟彼柞棫、岂弟君子”是大主语;“民所燎矣、神所劳矣”分别充当大谓语,“燎、劳”分别充当小谓语,“燎、劳”的宾语“所”与大主语照应。“所”既然照应做大主语的非处所名词,无论从文本中的照应看,还是从使用角度看,它都已
23、经成为泛义名词。3)两句均以“矣”字煞尾,但如果去掉“矣”字,两句又都可以分析为判断式。王力(1999:257)指出:“矣 字是一个表示动态的语气词,它意味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在一般情况下,矣 字总是把事物发展的现阶段作为新的情况告诉别人。”据此可推论,两个主谓谓语式都是叙述句,而非判断句。“民所燎矣”“神所劳矣”不是名词性谓语,而是动词性谓语,分别表示两种事件。如果去掉句末的“矣”,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两组句子的确可理解成判断式:“民所燎”“神所劳”可解读为名词性短语,表示“老百姓用来烧的柞棫”和“神灵保佑的对象”。这样看来,似乎可假设,主谓谓语式在一定的场合下解读为判断式,是“所1”向“所2
24、”进一步变化的基础。具体变化过程应当是:NP1大S,NP2小S所OVSOV NP1S,NP2Det 所 VNV复合词NP性谓语判断式中“所 V”复合词有二重性,即名词性和谓词性:从意义角度看是名词,从功能来看是谓词。它一旦在判断式中形成,就可在主语、宾语、定语等多种环境作为普通名词使用。从主谓谓语式到判断式,“N 所 V”发生了功能降级,由小句变成短语。可进一步推论:“所 V”复合词是 SOV 小句降级为名词短语 NP 的副产品,而不是动宾短语 OV 自我降级的结果。这种现象在 大雅 和 颂 中还有好几例,如:(13)新庙奕奕,奚斯所作。(诗经鲁颂閟宫)(14)溥彼韩城,燕师所完。(诗经大雅韩
25、奕)(15)维此惠君,民人所瞻。(诗经大雅桑柔)例(13)类似于主谓谓语式,“所”与“新庙”照应,但“新庙奕奕”是个描写性主谓式。例(14)和(15)跟例(12)的区别是,句末缺乏表示事态变化的“矣”。正因为如此,两句既可分析为主谓谓语式,也可分析为判断式,按前一种分析,“燕师所完、民人所瞻”是 SOV,按后一种分析则是名词性短语做谓语。但它们各自作为独立的诗句,从这个角度看有独立成主谓小句的资格,不必分析为判断句的名词性谓语。照应语境可能是“所”变为泛义名词的主要环境,因为在此语境中“所”充当非焦点信息,主要充当照应成分,而与之照应的对象是不大受约束的。但泛化主要是一种认知处理,由语言用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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