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保障”与“秘密侦查”的衡平_韩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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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 基于“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的衡平韩康(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37)摘要:区块链存证能够保证上链储存的电子数据不被篡改,为法官审查和采信电子数据提供了技术支持。侦查监督要兼顾“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现阶段,侦查监督的形式主要是结果监督,由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事后审查。区块链存证技术可以对侦查行为进行同步、完整的记录,并且通过分布式储存的方式避免电子证据被篡改,使侦查行为能够在事后被还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侦查程序的封闭性,为侦查监督创造条件。
2、在技术路径上,侦查监督中的区块链存证系统应采用区块链 2.0 版本的技术,通过智能合约对办案人员形成约束,排除证据形成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同时采取“联盟链”的部署模式,兼顾分布式储存与数据保密的需求。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要循序渐进地推进,首先应用于讯问程序的见证、文书令状签发与执行的监督以及网络取证的记录。此外,法律应对于链上数据的校验、使用和处理进行必要的程序控制,规避区块链应用的风险。关键词:区块链存证;侦查监督;秘密侦查;非法证据排除中图分类号:D925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12411一、区块链与区块链存证区块链存证在司法活动中的引入,最初是
3、为了解决电子数据真实性保障的问题。证据是人类活动在客观世界的留痕,在虚拟、无形的网络世界中,这种活动痕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留下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活动越来越多地转移至线上,根据经济学家所做的统计,服务业、工业、农业的数字化渗透率已经分别达到 36%、18%、7%1,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上,网上购物、网约车、移动支付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趋势下,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但电子数据本身是虚拟的、无形的,通过简单的操作即可篡改其内容,且不会留下可以直接观察的痕迹,在诉讼中法官往往难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
4、实性2。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电子数据的采信持着非常谨慎的态度,往往要求当事人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鉴定,或者提供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法官还常常要求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原件”,当事人必须携带硬盘、电脑主机等数据存储设备亲临法庭,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3。虽然三大诉42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总第 196 期)收稿日期:20220801基金项目:本文是 2022 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智慧法院 建设中的审判程序研究”(项目编号:JKT01202200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韩康,男,华东理工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
5、。讼法都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但法官依然对电子数据不敢用、不会用,这是诞生于机械时代的现代司法制度在数据时代所面临的新问题。“区块链”是计算机科学的术语,本质上是一个储存电子数据的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中,每个储存单元称为一个“区块”,区块之间彼此相连,形成一条虚拟的链条,我们就称之为区块链。区块链采用了具有突破性、革命性的技术方案,能够充分保证上链储存的电子数据不会被篡改,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分布式记账”的储存方式。传统的电子数据储存方式是设立一个中心服务器,用户将需要储存的数据上传至中心服务器,并在需要时凭借账户名和密码向中心服务器进行调取,我们称之为“中心式记账”。在中心式记账
6、的模式下,数据的真实性完全依赖中心服务器的安全,外部黑客的攻击、服务器本身的故障都可能导致数据失真,而且控制中心服务器的数据服务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改。这就使得用户对信息的真实性抱有怀疑,无法建立起互联网时代“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机制。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记账的储存模式,不设置中心服务器,而是建立若干个节点,每一个节点都保存一个记录数据变化的账本,即使别有用心的人对数据进行了篡改,也可以通过与其他节点的“对账”发现错误4。除了分布式储存之外,区块链还引入了数字签名、哈希加密技术、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能够保障上链储存的数据不被篡改,契合了诉讼活动中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现实需求5 6。
7、所谓“区块链存证”,就是将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上传区块链进行加密保存,消除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实现对数据真实性的充分保障,为法官审查和采信电子数据提供技术上的支撑。2018 年被称为“中国区块链存证元年”,当年 6 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时,首次认可了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21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规定从制度层面认可了区块链存证
8、的合法性。区块链存证自诞生之后迅速发展,已经在司法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截至 2022 年 5 月,司法区块链存证数量已超过 22 亿条。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9 年 10 月,中央提出:“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7 司法机关也将区块链存证作为智慧司法建设的重要抓手,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发布了 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提出要打造覆盖全国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模式。在现阶段,区块链存证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判决的结
9、果往往剥夺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相应的刑事诉讼规则更强调“法定性”,各方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诉讼行为,否则将导致诉讼行为无效、证据被排除等后果。因此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更加倾向于使用传统的、成熟的、不会出错的方式收集和保存证据,而不是贸然引入那些法律没有明确认可的、可能遭到质疑的新技术,因此区块链存证在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广泛应用。2019 年 10 月,浙江司法机关曾经宣传报道了“区块链应用于刑事诉讼第一案”,绍兴市上虞区司法机关在办理一起诈骗罪刑事案件时,未采取将证据以光盘形式进行记录并在公检法间流转的传统做法,而是将证据上传至区块链,公安、检察、法院则作为节点接入,即可以便捷地调
10、阅证据,也可以随时对比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该案依据链上储存的证据做出了判决8。自此之后,就很少再有关于刑事诉讼中区块链存证应用的公开报道。总的来看,区块链存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并未普及,只是在零星的个案中被侦查机关作为一种储存和传递电子数据的方法,并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广泛的应用。与此相呼应,理论界对区块链存证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领域,对于刑事诉讼中区块链存证的应用原则、应用场景、应用规则尚未进行充分的讨论。但是,科学技术对司法活动的渗透是不可阻挡的,“法律系统是社会生活的观察者和守望者,也会因此种观察与守望而将信息网络技术纳入其自身的运作”9。在科技与司法渗透融合的大背景下,区块链在刑事诉
11、讼中的引入和推广是一种必然。在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的浪潮中,越来越多的诉讼活动转移到线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北京、杭州、广州建立了三所互联网法院,开展远程审判的试点,现阶段这种试点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但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刑事诉讼活动也受到疫情防控的诸多限制,线上提审(会见)、线上证据流转、线上开庭等活动日益频繁,区块链存证521韩康: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作为远程审判制度的一环,必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区块链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必须考虑刑事诉讼在构造方面的特征 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显著失衡。刑事诉讼中的控方是国家机关,可以实施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各类强制性的措施,而
12、辩方是普通的公民,控方可以轻易地对辩方形成单方面压制,并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价值,区块链存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要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保证双方能够平等地进行诉讼攻防,这是程序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侦查程序的封闭性最强,为了保证侦查活动不被干扰,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秘密侦查原则”,侦查人员可以将侦查程序和侦查内容对犯罪嫌疑人及社会公众保密,而不必像审判活动一样公开接受监督10。由于侦查程序的封闭性,犯罪嫌疑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在个别案件中
13、侦查人员甚至使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方法获取口供,对此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对抗手段。由此可见,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最为脆弱的一个阶段,如何完善侦查监督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本文基于“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相衡平的立场,讨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希望能够扩展区块链存证的应用场景,为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提供智力支持。二、侦查监督中“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的衡平路径区块链存证技术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要兼顾“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的要求,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衡平。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上,监督主体
14、并不直接介入侦查的过程,也不要求侦查行为向社会公开,而是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对侦查行为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为事后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保留证据,通过评价侦查结果的方式进行监督。(一)“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的二元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上述规定确立了刑事诉讼法 中的“权利保障”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追诉权指向的对象,因此“权利保障”的核心要求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得
15、到尊重和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维护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羞辱等非人道的行为;二是在诉讼构造上实现控辩平等,法律承认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赋予其各项具体的诉讼权利,允许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法官应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不能偏袒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诉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落实程序公开,将办案机关的每一个行为都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审判公开。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既要
16、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也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将刑事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接受舆论的监督和评价,通过公众见证的方式使裁判结果连同审判过程获得公信力11。但程序公开并不是适用于刑事诉讼每一个具体的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还有“秘密侦查”的工作原则。侦查程序应当保持一定的秘密性,不仅要对当事人及其家属保密,也要对社会公众保密,这是由侦查活动的内在规律和特性决定的。如果将侦查活动的内容和细节毫无保留地向当事人公开,会妨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侦查机关公布的信息判断其侦查方向,从而隐匿、销毁各类证据,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会进行串供,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则可能潜逃。可以说,没
17、有秘密侦查原则的保障,侦查活动将举步维艰。此外,侦查活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侦查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甄别,不断去伪存真,最终查清案件事实。如果侦查活动完全对社会公众公开,那么一些阶段性的、片面的信息会对社会舆论形成误导,妨碍正常的办案秩序。由此可见,秘密侦查是刑事诉讼必须62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坚持的一项原则,即使对于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也只需要提供案件基本情况,不必披露具体的细节。秘密侦查原则使侦查程序具有了一定的封闭性,侦查人员在这个封闭的程序中具有绝对的掌控力。侦查程序也因此成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最为脆弱的一个阶段。(二)二元价值的衡平路径侦查监督包括
18、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过程监督关注侦查程序推进过程中的权力和权利关系,监督机关对侦查程序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违法的侦查行为并予以制止。而结果监督是在侦查程序完结后,回溯其中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监督机关利用证据还原侦查的全过程,如果发现违法侦查的行为,则对违法行为本身及其所取得的成果作出否定性评价,包括宣告程序无效、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等,并且要追究违法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情况来看,在短期内,侦查监督的主要形式是结果监督。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对于公、检、法三家的关系强调“相互分工”,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所主导,在司法实践
19、中甚至直接称呼此三阶段为公安阶段、检察阶段和法院阶段。虽然 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也要求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互相制约”,并且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开展过程监督的职权,但在一般情况下,检察官并不亲临现场见证侦查行为的过程,而是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对已经发生的侦查行为进行事后评价。实践中也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做法,但根据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工作办法(试行),提前介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九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而且“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主要就适用法律,现有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下一步侦查取证方向,提出侦查取证检察意见”,而不是对侦查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应
20、当充分发挥结果监督的作用,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 应要求侦查机关采取适当的方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侦查行为,并将这些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由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事后审查。在电子科技兴起之前,侦查机关通过各类文书材料记录侦查的过程,如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但这些文书无法完整、真实地还原侦查过程,难以为侦查行为的事后监督提供充分的证据。由于文字表达所固有的局限性,这些文书往往无法呈现侦查行为全部细节,某些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关键事实可能被忽略。而且这些文书是由侦查机关制作的,办案人员可能利用职权故意错记、漏记各类信息,隐瞒程序违法行为。区块
21、链存证技术的出现为侦查监督问题提供了新的、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区块链存证已经进入 2.0 时代,实现了与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融合,可以对侦查行为进行同步记录,形成电子数据,这些电子数据可以实时上传区块链进行储存,利用“分布式储存”技术,确保这些电子数据不被篡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引入可以排除证据采集、储存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通过“技术自证”的方式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可信,使侦查行为能够在事后被还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侦查程序的封闭性,为监督机关在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保留证据,倒逼侦查机关遵守刑事诉讼法,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遵循“秘密侦查”的前提下实现“权利保护”的目标。不唯如此,区块链上所
22、储存的电子数据是形式多样的多媒体数据,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相比于传统的书证,这些多媒体数据传递的信息更为丰富,可以生动地还原现场环境,以及程序参与人的表情、语调、神色和精神状态,弥补语言文字意思表达的局限性,使监督机关能够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三、区块链存证技术应用于侦查监督的技术方案区块链存证技术在侦查监督中应用,要利用区块链 2.0 技术,通过“智能合约”进行程序控制,实现对侦查行为的同步取证,避免办案人员的“原始恶意”污染证据,保证上链储存的数据真实可靠12。在技术方案上则采取“联盟链”的架构,将公安、检察院、法院作为可信“节点”纳入,实现数据的分布式储存,形成对侦查机关的外部监督
23、。(一)基于“智能合约”的区块链 2.0 技术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开展侦查监督,主要方法是对侦查行为进行实时记录,同步生成录音录像、电721韩康: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子文档等电子数据,并将这些数据无延宕地上传区块链进行储存,避免其在储存过程中被“污染”。欲实现上述目的,需借助区块链 2.0 时代的最新技术手段。区块链存证在其诞生之初的 1.0 时代,只是一种纯粹的防篡改技术,其应用场景仅限于证据保管,并不介入证据形成的过程,电子数据首先要在区块链外经历一个储存、流转的过程,再通过人工录入的方式上链储存。这种区块链存证模式有两方面的弊端。其一,区块链存证的应用效果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区
24、块链 1.0 时代,不仅数据的形成是由人工控制的,而且数据的上传也依赖于人工操作,办案人员可能以“人手不足”“太忙忘了”“设备坏了”等理由,隐匿对自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不将其上传区块链,从而使监督目的落空。其二,数据上链之前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在区块链 1.0 时代,数据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采集,然后再上传至区块链平台进行存证,由于数据形成与上链储存之间存在时间差,区块链技术只能保证电子数据上链之后的真实性,无法说明其上链之前的状态。如果电子数据在上链之前就已经被污染,却又通过区块链存证获得了证明力方面的“加持”,那么这些虚假的证据会对刑事诉讼的公正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坏。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区块链存证
25、进入了 2.0 时代,其最显著的技术进步就是引入了“智能合约”,允许用户自主构建和运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搭建区块链存证平台的主体可以预先设置一系列行为规则和条件,参与平台运行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这些规则,程序才能继续运行13。这种基于智能合约的程序控制机制充分发挥了技术的中立性,形成了一种外在的制约,可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在源头上杜绝侦查人员以各种虚假的理由逃避监督。试举一例,在讯问程序中,智能合约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在讯问前必须开启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否则讯问室的门禁无法打开、制作笔录的电脑和打印机也无法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已经对基于智能合约的程序控制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索,海南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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