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_张学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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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41 卷第 2 期2023 年 3 月政 法 论 坛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Vol.41,No.2Mar.2023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张学军摘 要:依据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1 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认而言,应被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应该否定对订立合同方配偶单独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立法,而应规定合同效力待定。就夫妻一方与第
2、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后的当事人而言,应该否定追认方配偶变成当事人的立法,而应规定只有订立合同方配偶系一方当事人。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能否得到其他补救而言,应该补充规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实施禁止反悔的行为。关键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效力待定;事先同意;禁止反悔我国1980年、2001年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和2020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立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非常接近域外的所得共同制。它由归属制度(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 款、第 1063 条)、管理和处分制度(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2 款)、债务制度、清算制度(民法典第 1087 条第 1
3、 款、第 1153 条第 1 款)四个部分构成。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对象是什么?在得到追认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在得到追认之后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发生变化?它是否存在漏洞,如何得到填补?这些问题既未得到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指明,也未得到学者的深入系统阐述。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深化学术研究,本文希望回答这些问题。一、“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对象:限于“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 款、第 1063 条,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丈夫的个
4、人财产、妻子的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2 款(它并未在夫妻之间明确分配管理、处分权)和第 301条,与合同相对人订立某些管理、处分甚或取得共同财产的合同,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此类合作者简介:张学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 2022 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22SFB3023)的阶段性成果。李建伟: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民法典第 134 条第 2 款的法教义学分析,政法论坛2022 年第 2 期。William Q.De Funiak and Michael J.Vaughn,Principl
5、es of Community Property,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71,p.283.William A.Reppy,Cynthia A.Samuel and Sally Brown Richardson,Community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15,p.281.J.Thomas Oldham,Management of the Community Estate During An Intact Marriage,56 Law&Contemporary
6、Problems 99,107-112(1993).134政 法 论 坛2023 年同在民法学上可被称为“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依据民法典第 1055 条和第 301 条,与合同相对人订立某些取得、管理、处分共同财产的合同,只需征得夫妻任何一方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 22 条和第 24 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 285 号)第6 条第 1 款、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32 条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130 条第 1 款、民法典第 209 条第 1 款和第 225 条第 1 款,与合同相对人订立某些取得、管理、处分共同财产的合同,只需征得
7、排他享有管理、处分权的夫妻一方之同意。这些合同在法学上可被称为“单方任意性的共同利益合同”。依据民法典第 240 条,与合同相对人订立取得、管理、处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合同,只需征得该方的同意。此类合同在民法学上可被称为“单方任意性的个人利益合同”。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1 款规定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合同,不应包括“单方任意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或“单方任意性的个人利益合同”。其理由是:(1)它们已经生效。在德国,“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一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可以取决于另一人的同意”。“同意”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允许”。即“在法律行为实施前就已表示的同意”。二是“追认”。即“事后追加的同意
8、”。在我国台湾地区,某些法律行为“以第三人之同意为生效要件”。在中国大陆,需要民法典第1064 条第 1 款规定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之合同,应作相同解释。然而,依据民法典第 143 条,“单方任意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或“单方任意性的个人利益合同”是有效合同。当然,订立合同的夫妻一方可以与合同相对人约定,该项合同“应经第三人(如配偶)同意始生效力”;“该第三人的同意,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法律构成上,属于条件”。(2)这在比较法上存在充分的依据。域外所得共同制大多规定,只有“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才需得到追认。(3)责任财产得到增加不受影响。“单方任意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或“单方任意性的
9、个人利益合同”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设定担保或并存的债务加入(民法典第 552 条)强化债权。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之前: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在我国台湾地区,“须得第三人同意之法律行为,若经同意则有效,若经拒绝则无效;惟未经同意,亦未经拒绝者如何?此可有四种情形:(甲)得撤销者(乙)无效者(丙)无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者(丁)效力未定者”。在中国大陆,夫妻一方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之“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在得到夫妻另一方追认之前,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一)合同不应附条件地对于签名方配偶有效一些域外所得共同制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之“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并未取得另一方追认,合同原则上
10、对于签名方配偶生效。在美国华盛顿州,上诉法院指出,“未被夫妻双方签名的共有不动产出卖协议,可被非签名方配偶撤销”。然而,“斯托特(Stout)太太撤销合同不能免除斯托特先生签署买卖合同引起的个人责任”。上诉法院指出,“依据华盛顿州的现行法律,对于夫妻一方购买不动产引起的个人债务,该方拥有的一半共同财产并不负责”。葡威廉德奥利维拉、葡弗郎西斯科佩雷拉科埃略:亲属法教程,林笑云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81-382页。J.Thomas Oldham,Management of the Community Estate During An Intact Marriage,56 Law&Cont
11、emporary Problems 99,114-115(1993).同上注,第 112-114 页。同注,第 106 页。德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71 页。同上注,第 673 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60 页。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88 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62-463 页。Smith v.Stout,40 Wash.App.646,Court of Appeals of Washi
12、ngton,May 14,1985,p.649.同上注,第 651 页。The Colorado National Bank of Denver v.Merlino,35 Wash.App.610,Court of Appeals of Washington,Aug.29,1983,p.619.第 2 期135张学军: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 在美国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指出,“违反成文法第 25 编第 2 章第 2 条第 14 款规定的合同,并非本身无效,而是可被非签名方配偶撤销例如,非签名方配偶可以通过受领付款或者其他同意方式,使得租赁合同有效”。此外,最高法院指出,“华盛顿州的法
13、院已经判决,签名方配偶对于他/她的合同单独负责,尽管并未征得非签名方配偶同意的合同不能得到履行。例如,法院判决丈夫对于雇佣经纪人出卖共有不动产的合同单独负责 Geoghegan v.Dever,30 Wash.2d 877,194 P.2d 397(1948);法院判决妻子撤销出卖共同财产合同不能免除丈夫单独承担违约责任 Smith v.Stout,40 Wash.App.646,700 P.2d 343(1985);法院判决丈夫对于购买不动产合同单独负责 Colorado Natl Bank of Denver v.Merlino,35 Wash.App.610,668 P.2d 1304(
14、1983)华盛顿州的法院创制的责令签名方配偶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更好。本州应该予以借鉴,理由是:首先,违反成文法第 25 编第 2 章第 2 条第14 款规定的合同,并非自身无效,而是可被非签名方配偶撤销当然,签名方配偶的责任必须限制在他/她的个人财产之内。否则,只有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才能对于共有不动产实施转让或设定负担性的行为这一立法判断,就会受到规避。然而,禁止针对签名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提起全部合同之诉,不会促进夫妻双方的利益之保护。其次,成文法第 25 编第 2 章第 2 条第 14 款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非防止自由地缔结合同的当事人承担个人责任。签名方配偶不应随意忽视该款
15、的立法政策,然后利用该款免除承担自由允诺的义务”。中国不应借鉴此类立法。其理由是:(1)它违反自愿原则。此类立法的实质是,该合同附加以下条件:如果合同被非签名方配偶撤销,则对签名方配偶生效。然而,签名方配偶通常并无该项效果意思。(2)它陷入自相矛盾。如果未被签名方配偶撤销,则属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撤销,则属签名方配偶的个人债务。(3)它忽视了签名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之间的密切联系。例如,共同债务可以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生活费用,则以个人财产补充(民法典第 1059 条第 1 款)。(4)签名方配偶承担有限责任缺乏正当依据。法律既然认为,被非签名方配偶撤销的合
16、同能够引起签名方配偶的个人债务,就应以签名方配偶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二)合同不应无效一些域外所得共同制规定,夫妻一方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之“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是无效的。在比利时,“基于拥有合法权益的夫妻一方请求且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权利,初审法院可以宣告夫妻另一方单独实施的特定法律行为无效(比利时民法典第 1422 条第 1 款)。民法典第 1422 条列举了可被宣告无效的三类行为(在夫妻一方实施的情况下尤其如此):(1)违反共同管理、处分规定的行为”。在美国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指出,“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权协议是转让不动产的合同;由于没有克雷格(Craig)女士的签名,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17、1978 年新墨西哥州成文法第 40 章第 3条第 13 款第(A)项要求,夫妻双方参加让与或转让共同财产的合同。因此,买方西姆斯(Sims)不能获得强制转让不动产这一实际履行救济”。然而,签名方配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指出,“在以下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可以获得过失误述的救济:不能或者不希望撤销合同;无法满足欺诈侵权或胁迫侵权所需的要件尚未构成欺诈的错误陈述引起了损失。参见以下判决:Maxey v.Geronimo Hotel&Lodge v.Putzi,151 Ariz.477,Supreme Court of Arizona,Nov.21,1986,pp.479-480.同上注。“债务
18、人就其债务,原则上应以全部财产对其债权人负其责任,今日视之,乃当然自明之理”。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74 页。Katharina Boele-Woelki,Bente Braat and Ian Curry-Sumner(ed.),European Family Law in Action: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s,Intersentia Publishers,2009,p.472.Sims v.Craig,96 N.M.33,Supreme Court of New Mexico,May 5,1981,p.34.13
19、6政 法 论 坛2023 年Quintana,84 N.M.38,499 P.2d 356(Ct.App.1972)”。在美国威斯康星州,成文法第 706 章第 2 条第 1 款第(f)项规定,“第 1 款所称的交易,除了得到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让与证明之外,是无效的:(a)(f)如果让与标的是第 706 章第 1 条第7 款所称的已婚人士宅地权益,让与得到夫妻双方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通过单独的让与加入”。最高法院指出,“最高法院在坎帕斯诉清 Cumps v.Kiyo,104 Wis.656,Supreme Court of Wisconsin(1899)一案中指出,成文法的政策并非仅仅是给予妻
20、子一项她可以放弃且为了其个人利益的人身性权利,或者是给予妻子一项阻止丈夫固执己见的人身权利,而是为了家庭及其每一个成员的利益保护宅地。为了在字面上和精神上全面贯彻成文法,该项最高品质的仁慈政策呼吁广泛地、慷慨地实施成文法。如果可以认为,宅地权仅仅是一项妻子可以放弃或者可以依据衡平法禁止反悔丧失的特权,就会开辟一条规避、废止成文法的高效道路。通过绝对不能以除了夫妻双方签署共同转让协议之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宅地,这一权利就被置于上述危险无法企及的高度。丈夫在以其他方式转让宅地上的无能力,就像宅地根本不能转让那样彻底;妻子在以其他方式同意转让宅地上的无能力,就像妻子尚未成年那样彻底”。上诉法院指出,“最
21、高法院在罗森塔尔诉普莱克 Rosenthal v.Pleck,166 Wis.598(1918)一案中指出,很显然,现行的成文法宣告,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转让他的宅地,无论采取什么形式,也无论转让谋求什么利益,都是绝对无效的成文法的非难触及到转让宅地合同,以便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不能承担任何转让宅地或宅地上的任何利益、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之有效债务。立法思想是,允许丈夫以任何方式让与宅地,或者通过试图让与引起责任,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为中途停止会削弱为了家庭保存宅地这一根本法律目的。如果丈夫能够引起债务用以转让宅地,那么债务可能比转让更具有灾难性。无论如何,债务可能迫使不愿意转让的妻子同意转让,或者引发
22、严重的家庭纠纷。基于这些理由,成文法宣告,丈夫单独订立的转让宅地或宅地上的任何利益的任何合同,都是无效的或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然而,不实陈述的签名方配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指出,“尽管成文法第 706 章第 2 条第 1 款第(f)项阻止不动产交易合同生效,但是可想而知,不实陈述非签名方配偶已经默许该项交易的签名方配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向第三人不实陈述自己的妻子希望放弃宅地的丈夫,应对无辜购买者所受的损失负责。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买方依据达成的协议出卖自己的住宅;在有些情况下买方被迫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替代住宅;筹集第二项购买资金引起的更高利率和费用;被迫购买替代住宅引起的非同
23、寻常的搬家费用;原合同提供但购买替代住宅合同并未提供的某些利益之损失”。在爱达荷州,最高法院指出,“爱达荷州法典第 32 编第 9 章第 12 条规定的一般规则是,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转让共有不动产的合同是无效的。参见:法典第 32 编第 9 章第 12 条;Fuchs v.Lloyd,80 Idaho 114,326 P.2d 381(1958)。在图诉曼纳林 Tew v.Manwaring,94 Idaho 50,480 P.2d 896(1971)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尽管依据法典第 32 编第 9 章第 12 条,共有不动产转让合同若未被夫妻双方签名或追认则是无效的,但是该条并非
24、无情的规则。在卡尔文诉鲑鱼河养羊牧场Calvin v.Salmon River Sheep Ranch,104 Idaho 301(1983)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能够从中推断出来默许的行为,足以证明禁止反悔。在卡尔文诉鲑鱼河养羊牧场一案中,最高法院还指出,非签名方配偶没有参加协商,对于禁止反悔问题没有决定性意义”。中国不应借鉴此类立法。其理由是:(1)它违背立法目的。首先,在法国、德国、日本,“确定 Sims v.Craig,96 N.M.33,Supreme Court of New Mexico,May 5,1981,p.35.Glinski v.Sheldon,88 Wis.2d 50
25、9,Supreme Court of Wisconsin,March 27,1979,p.521.U.S.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v.Stehno,378 Wis.2d 179,Court of Appeals of Wisconsin,August 30,2017,p.189.同注,第 522 页。Lovelass v.Sword,140 Idaho 105,Supreme Court of Idaho,April 28,2004,pp.108-109.第 2 期137张学军: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 的无效者,是指违反旨在不仅保护个人利益,而且保护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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