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下法人股东的股权承继问题研究_尚远航.pdf
《《公司法》修订下法人股东的股权承继问题研究_尚远航.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修订下法人股东的股权承继问题研究_尚远航.pdf(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2023 年 2 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总第 36 卷第 198 期)收稿日期:2022-09-16作者简介:尚远航(1998),男,江西南昌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9FFXB008);西南政法大学 2021 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参见修订草案第 178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股东的注销不同于自然人股东的死亡,法人股东所持有其他公司的股
2、权并非当然依照继承法处置,其股权由何者继受的问题表达为“股权继承”略有不妥,本文表达为“股权承继”,这在民法典第 1181 条与公司法第 9、174 条均有“承继”表述。政法与社会公司法 修订下法人股东的股权承继问题研究尚远航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法人股东注销后的股权承继问题关系着承继人与公司及其股东的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裁判难题仍未有效解决。不仅因为立法的制度空白,也进一步映射出我国实践中对于股权的误解以及对人合性保护边界模糊的深层次症结。欲破解该现实困境,宏观上应形成以股权利益分离为视角,以人合性为判断标准的中国范式。具体而言,应明确法人股东注销后至归属确认前的
3、股权处置,并根据承继主体的不同区分各自所承继的权利内容,不同属性的权利行使与取得亦应有所区隔,以更好地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配置平衡。关键词:法人股东注销;股权承继;人合性;股权利益分离doi:10.3969/j.issn.2096-2452.2023.01.009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2452(2023)01-0048-08一、引言2021 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次正式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司法草案在股东资格继承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首次回应,但
4、由此遗留的一个问题尚无人问津,即当法人股东注销后,其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在股份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并无多大争议,主要存在于封闭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被注销的法人股东的股权如果不能确定承继主体或无法得到妥当处理,不仅将影响到该法人股东的原持股人利益,也可能对被持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障碍,甚至引发公司僵局而导致资源严重浪费。股权变动问题触及民商重合地带,始终是公司法乃至民事法与商事法间最具深度的理论困境。1同备受关注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模式、组织机构设置等问题相比,2股权承继问题则更为具体,处于民事财产法与商事组织法的交叉领域,在涉及多方主体不同利益冲突的同时,也涉及
5、公司法体系与公司内外法律关系,而学界对此的专门研究很少。我国公司法第六次修订并非小修84公司法修订下法人股东的股权承继问题研究小补或“原地打转式”的改良。3故值此之机,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中法人股东注销后的股权承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在揭示其所存在的难题并予以归因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合适的中国范式。并据此尝试建构具体制度,以期完善我国股权承继制度,为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提供参考建议,助力实现商事立法的系统化与科学化。二、法人股东注销后承继的裁判现状分析通观我国现行司法实践,法院未能就股权承继案件的法律适用形成共识。因此有必要梳理我国当前对该问题的裁判思路,并深入剖析其背后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值得注意的隐
6、含细节,这对于更好地理解并处理股权承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1.股权承继的司法立场分歧(1)认定可以直接承继全部股权。支持此种立场的裁判观点主要可分为两类。第一,部分法院认为已注销法人对其他公司的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实际上是清算时遗漏的公司财产,而已注销法人的原股东因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理应成为法人注销后的法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因此原股东可以承继包括股东资格在内的全部股权。如在中天晟元公司案中,法院即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在无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华融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公司资产,可由其股东直接承继。第二,部分法院从人合性角度判断,认为可参照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股权继
7、承,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并未就股权的继承或承继作出限制性规定,那么已注销法人股东的原股东即可承继包括股东资格在内的全部股权,这也并不妨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在吴俊柏案中,吴俊柏与他人共同设立亿豪公司,同时借助其出资成立并经营管理若干医院,亿豪公司注销后,法院裁判确认了吴俊柏在其中对西北女子医院的包含股东资格在内的股权,认为这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并在参照股权继承的基础上,认定原股东吴俊柏可直接 承继亿豪公 司在 耳 鼻 喉 医 院 的股权。(2)认定不得直接承继全部股权。虽然不同法院的立场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其所陈述的裁判理由如出一辙。一方面,先从宏观层面指出原股东如要承继已注销法
8、人股东对其他公司的股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取得方式,即一是向其他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的原始取得,二是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继承、法院判决等形式的继受取得。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论述股权具有身份属性,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较强的人合性,股东间存在信任关系,使股权管理属性增强,同时原股东本应在清算时处理好对外股权,而非在注销后直接主张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故而原股东并不当然承继已注销法人所持的股权,也印证了该股权不应继受取得。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同一立场的法院在股权最终的处理上仍有区别,部分法院仅认定原股东不得直接承继股权而未提及后续如何处理;部分法院在认定不能直接承继的同时,提出原股东可另行向
9、债务人追索,这似乎侧重于将之作为可返还财产份额的债权处理。另有个别法院提出虽不得直接承继股东资格,但原股东可以承继收益分配、折价94参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04 民初 50251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612 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 01 民终 8094 号民事判决书。从权利视角观之,“股东资格”包含决策参与和选任等人身性权利。钱玉林:股权转让行为的属性及其规范,中国法学2021 年第 1期,第 220 页。参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04 民初 52594 号民事判决书。类似案例参见河
10、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 08民终 2050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 0605 民初 550 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 0102 民初 4487 号民事判决书等。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申 2031 号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 01 民终715 号民事判决书。类似案例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91 民初 628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4 民初 4786 号民事判决书等。参见重庆市第一
11、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清终 1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指出股权是社员权,社员权以社员存在为前提,案涉股权成为无主股权在所难免。参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 0111 民初 9243 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 0191 民初3131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1182 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7)兵民再 21 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 28 民终 1751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法修订下法人股东的股权承
12、继问题研究变现部分股权。2.股权承继引发的裁判难题我国既有判决在法人注销后的股权承继问题上的立场并不统一,其裁判思路具有明显分歧。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大致梳理,不难发现股权承继中仍存在着不少裁判难题,并且所隐含的细节亦值得进一步探究。第一,法人股东注销后到股权确认归属前,该股权应为何种状态并将如何处置?是作为无主股权而暂时搁置,还是由公司回购,抑或是允许其他主体行使相应权利?特别是在持股占比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对遗漏股权的处理往往因面临多重障碍而悬之未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则更是旷日持久。相应股权处置不仅关系到已注销法人原股东的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与治理结构的完善,还关乎对其他股东
13、合法权益的保障。第二,对于股东权利与股东资格应该如何理解,是否应当加以区别。法院在裁判此类股权承继问题时,通常并不能很好地将二者区分,如认为股东资格包括股东权利,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股东资格不但涵盖从公司获取收益的财产权,还涵盖基于财产权的身份权。实践中,法院大多要么认定原股东直接承继全部股权,要么驳回其承继股权的请求而不作其他处理,这两种做法在对原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平衡上,何者更为合适,抑或两者是否均合适,易启疑窦。第三,应如何理解法人股东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以及原股东、公司与公司其他股东间的法律关系?股东权利是否能够由原股东主体承继,是能够全部承继,还是只能部
14、分承继?若部分承继,那么具体承继内容为何,是股权的财产性利益抑或是其他利益,其他部分的股权又应如何取得?再者,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可否回购该股权或者其他股东可否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抑或是仅需经过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这一系列追问实际上是前一问题的延伸,也是我国立法及司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三、法人股东注销后股权承继的问题症结透过司法案例,不难看出对股权承继问题的理解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一方面源于当前法律规范不甚完备而留下的制度空白,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原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间存在紧张关系,加之对股权利益通常采取不可分模式的认知。裁判立场的明显分歧正是这些因素对实践
15、产生影响的直观反映。1.法律规范的模糊不清第一,公司法 第 75 条规定了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对法人股东注销后的股权如何承继并未明确。最新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作出了回应,但仍未对法人股东注销后的股权承继问题加以规定。第二,公司法第 186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但也面临法律适用上的疑问,即已注销法人的对外股权是否属于剩余财产,以及如何分配。前者在理论与实践中尚无多大争议,对外遗漏股权仍为剩余财产。针对后一问题,参酌该款之“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是否意味着全部股权均依出资比例向已注销法人的原股东分配,还是仅股权的变价款等财产性利益可
16、按比例分配,抑或是其他方式等,尚待探析。第三,在面对股权归属争议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 22 条规定了两种股权的取得方式,即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在是否为继受取得股权的问题上,法院大多会引用公司法 第 75 条并形成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应参照公司法 第 75 条所规定的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而允许直接承继股权,毕竟两者都是为了确定股东消亡后股东资格或股权的归属;二是认为该条仅是对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直接承继股权有违公司法本意,然而公司法本意究竟如何仍待研究。这两种路径所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进一步使法律适用深陷窘境。第四,05参
17、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 1047 号民事裁定书。参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 08 民终 2050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 0312 民初 7661 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 00683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1 民终 2083 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 09 民终 455 号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 01 民终 580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3
18、民初 8784 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21)甘 0922 民初 1793 号民事裁定书等。公司法修订下法人股东的股权承继问题研究值得注意的是,能否按公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处理该问题。该条所规定的隐名出资与之存在相似之处,甚至有法院依照此条进行适用,但二者仍有较大区别。在前者情况下,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并非公司的显名股东,而在后者情况下,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的显名股东同一,即该已注销的法人。该条实际上可视作股权转让制度的特别规定,其出台目的之一即为解决隐名出资问题,隐名股东显名化关系到对新股东的接纳,这与股权对外转让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4因而不宜贸然参照该条对股权承继问题
19、加以适用。由此可见,法律规范留下的模糊地带不仅使如何处理股权承继问题的看法复杂化,也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提供了过大空间。2.股权承继与人合性的冲突虽然该股权在某种意义上应属已注销法人的剩余财产,由原股东将其分配似乎能行得通,但其毕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财产利益,直接承继该股权会受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妨碍。实践中不乏以人合性为由阻却股权承继,即使支持原股东可承继股权,也多以承继不害人合为理由支撑。然而,若置于上市公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语境,则情况无疑大不相同,其根由在于强资合性与弱人合性。5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实际上包括两重内涵,一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二是彼此具有相互信任的关系,股东间存在共事之
20、意愿。6可以说个体股东自我的实现与群体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关系并非仅为个人间契约关系的总和,其具有资本属性的同时,还具有个人特征,若某个股东破坏了此种联结纽带(Gesellschaftliche Verbundenheit),他在公司将无容身之地。7股东个人特征与公司治理的纠缠进一步显现出公司的“排他性”功能,8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质正是其直观反映。公司内部关系较多受到股东个人特性的影响而使人合性之评判呈现较多主观色彩,9因而也不难理解有观点指出“人合性的有无与程度全凭股东个人感受”。10也许正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之处,英美司法对公司内部主体之信义义务的减少或消除的
21、判定具有更大灵活性。11德国公司法允许将“公司合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文件的称呼,9297有学者指出调整私人公司的法律主要并非公司法,而实质上是契约法的一个子集,12这也侧面反映出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不可忽视的人合性特质。自 2013 年公司认缴制改革后,股东出资的自由度更加宽松,甚至留有实缴与否的主动权,13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色彩淡化而愈发凸显其人合色彩。然而,一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已注销法人的剩余财产,原股东以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主张势必将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3.股权利益不可分模式认知股权是一项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所谓对股东权利结构的误解,即在处理股权内部各项权
22、利或利益时始终秉持完整性与不可分离性的认知,并以捆绑模式对股权利益的享有及让渡加以分析并处置。14在股权不可分认知之下,股权是一种集合了多种单一权利的复杂法律关系,具有整体性与禁止分割性,其具体权利与成员资格密不可分,15自益权与共益权均不得单独分离或转移,5273以此推之,经济性权利与参与性权利不可分离、所有与控制之间应比例性配置等。16沿此进路,若置于股权承继的语境中,诸如股东资格等人身性权益将因股权变动而势必发生移转,由此触发对有限公司人合性之维护制度而被判定阻却承继。然而一旦以传统民法视角观之,股权中的人身利益又极易被视为财产利益的附庸与手段,股权关系也将被简单认为是不具有伦理价值的经
23、济关系,17即股权虽兼具不可分离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但本质上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混合体。18在英美法上,法院曾裁定股权类同于一般财产权,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被视作对财产权的侵犯而无效。19股权因而将变为单一财产性权利,从而难逃民法中物权与债权之桎梏。20 归根到底,股权承继关注的是价值的转移自由,而内部组织结构注重的是关系稳定的维护。股权虽成为二者的共同对象,但毕竟在价值导向与结15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 5443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6 号),该解答指出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原属于公司的
24、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虽然股权的法律性质如何一直争议不休,但我国民法典第 125 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可见,这实际将股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作为了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参见民法典第 114 条、第 118 条与第 123 条。公司法修订下法人股东的股权承继问题研究果追求上存有不小分歧,股权不可分论模式之弊处亦因此显现。此种划一式做法在精细化不足的同时,也使股权承继问题变得扑朔迷离。四、法人股东注销后股权承继的中国范式当前立法与司法均未就股权承继形成统一的解决思路,在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对此需有所回应,即引入股权利益分离为视角,以是否对公司人合性产生重大影响
25、作为能否承继的判断标准,形成可资适用的中国范式。1.引入股权利益分离理论股权分离理论由来已久,并非新鲜事物,自伯利米恩斯命题提出以来,对两权分离理论的探讨不断深入。对股权利益分离的反对很大程度是基于过高且不必要代理成本的产生,诱发道德风险,如提出“投票权跟随公司的剩余利益”,并“与股权紧密捆绑而不得分离”。21股权分离理论并非空中楼阁,实践中其实已有不少实例。如在长安国际信托公司案中,法院对以信托计划资金仅受让股权收益权的 行 为 效 力 予 以 了 肯 定。在 宏 润 公 司 案中,债权人注重的是股权财产性利益,而非意欲投身于公司的经营,所谓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质押,故并不招致为保护人合性而产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法 修订 法人 股东 股权 承继 问题 研究 远航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