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道德事实理解道德规范性——实在论、准实在论与历史唯物主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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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道德事实理解道德规范性 实在论、准实在论与历史唯物主义卢俊豪【摘要】在当前的元伦理学理论中,实在论与反实在论有其各自的优势,都能捕捉到道德规范性的一些本质特征,但就道德事实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两者有极大的分歧。在此背景下,准实在论者以道德情感的投射和实践攀升机制为焦点,试图调和上述两类立场,兼顾道德规范性的“客观事实”维度和“实践要求”维度。但是,要避免道德“准事实”的偶然性以最终确证其规范性,进一步阐明伦理道德背后的厚重实践预设与深层社会现实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一种可能的阐明方案是:重思道德概念的实践生成过程,引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立场,从历史性、实践性的“社会现实”维度来重构道
2、德事实,以提供一种理解道德规范性的“社会实践表达主义”方案。【关键词】规范性;道德事实;理由;实在论;自然主义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卢俊豪,广东海丰人,哲学博士,(广州 )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新文明形态对世界历史进程的深刻影响研究”();江苏省道德发展智库及江苏省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为何应依道德行事?有何理由依道德行事?是否存在某些能决定或证成我们有理由依道德行事的“事实”?这一系列追问展开了理解道德规范性的“道德事实”维度。在元伦理学的讨论中,如何理解道德事实成了理解道德规范性的重
3、要前置问题。自摩尔()以来,许多元伦理学家都认为道德性质(或者道德概念,起码在摩尔那里这两者并没有被区分)作为一种“自成一类”()的事实,不仅不依赖于人类心灵而独立、客观地存在于世,而且是道德主张和道德判断的基础及判定标准。这类道德事实如何具有规范性,又如何与其他事实产生关联以激发我们的道德行动,这一直是理解道德事实及其规范性悬而未决的难题之一。为此,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并引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资源,为我们理解道德规范性提供一个更整全的理论视角。本文的第一部分将从两类不同的“分歧场景”入手,就道德规范性的问题进行基本的定位;第二、三部分将阐述实在论、反实
4、在论与准实在论的元伦理学观点,并辨析其各自的理论优势和尚存的理论疑难;第四、五部分主要讨论伦理道德的实践生成过程,尝试引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立场来理解道德事实和道德规范性,并进一步为当前研究道德规范性的元伦理学理论,提供一种新的推进视角和可能的理论方案。这类立场可被称为“强认知主义”()。(,:,)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道德事实与非道德事实之间的随附性()和因果性()问题,以及道德事实如何解释道德动机()的问题。(,:,:,)现代哲学 年第 期一、定位道德规范性问题让我们设想一个“趣味选择场景”():人们对于不同口味的雪糕各有喜好。在这一场景中,我们并不会因为自己的喜好而去谴
5、责其他不同喜好的人,也不会要求别人的喜好必须和我们一样。这一方面是因为“趣味是无可争辩的”(),另一方面是因为这样的分歧并不具有任何严重后果。让我们再设想另一个“道德抉择场景”():对于“为了救更多人而牺牲少数人”这一实践抉择,人们持有不同的看法。试想:此时我们的道德主张或道德判断,是否和“趣味选择场景”中的口味喜好一样无可争辩?我们的直觉否认了这一点,因为两个场景中的分歧有本质上的不同。“道德抉择场景”中的分歧不是因为个人趣味和喜好的“非道德分歧”,而是一些直觉上就“不应该”存在的分歧,因此是可争辩的“道德分歧”。除非这类“道德分歧”的各方已经达成一致,否则就“应该”争辩下去。如果我们认为道
6、德分歧“无可争辩”,就可能会陷入“简单主观主义”()。然而,当我们对此进行反思时,我们就会发现道德的正确与否不是仅就个人而言的、无可争辩的,相反,我们会直觉地认为“道德”应该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所谓“道德”涉及的并不仅仅是个人的观点、态度,而是一种应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效力且应被普遍接受的评判标准。尽管有时候我们确实可以辩解说“这对于小明而言是正确的”,但这一辩解并无法用于否认“这本身在道德方面是错误的”,我们仍会追求某种不应存在分歧的道德观点或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当我们围绕“道德”而有所争辩时,所谓“道德分歧”所指向的可能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就现实遇到的具体事情进行追问
7、:哪类行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一个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某一性情倾向()或者品格()是否算是道德美德?我们可将之归为一阶()问题。为了解决一阶问题的分歧,我们就需要寻找进一步的理由和依据,因此不得不追问另外一些问题:是否存在道德性质?是否存在关于道德(性质)的真理?是否存在关于道德(性质)的事实?我们能否拥有关于道德(性质)的知识?这些问题可被归为二阶()问题。尽管二阶问题的答案能为一阶问题之分歧的解决提供依据,但二阶问题的分歧并不必然导致一阶问题的分歧,反之亦然。比如,一些人认为“虐待无辜者”这一行动中存在错误性()这一特定性质,另一些人不认为存在此类性质,这些人虽在二阶问题上有所分歧,但他们
8、可能在一阶问题上具有同样的道德主张 “不要虐待无辜者”。一阶问题与二阶问题的区分有助于我们厘清日常道德话语的不同意涵。当我们针对一阶问题而谈到“没有什么 道德与 不道德之分”或者“道德与否因人而异”时,前者意指人、事、物本身没有善恶、对错之分,因而将陷入道德虚无主义()或非道德论();后者则是主张道德善恶、对错没有统一的标准,因而该主张将指向道德相对主义()。但是,如果将这两种日常话语放置在二阶问题的层面,则会得出完全不同的意涵。在二阶问题中,“没有什么 道德与 不道德之分”所指的是不存在道德性质与非道德性质的区别,这一主张很可能意味着,根本不存在错误性这类决定或证明行动对错、善恶与否的道德性
9、质,因而呈现出一种反实在论()的立场。然而,这种反实在论立场并不必然导致道德虚无主义,如前所述,一个认为不存在错误性这一性质的人仍可主张“不要虐待无辜者”。同理,在二阶问题中“道德与否因人而异”可以意指道德判断没有真值或其真值因人而异,因为道德判断仅仅是在表达说话者的态度与立场,我们可以把这理解为一种非认知主义()的元伦理学立场。然而,非认知主简单主观主义也有一些理论优势,如更容易解释道德行动的现实动机。(,:,:,)一阶问题往往被归为规范伦理学(),而二阶问题则为元伦理学()。(,)以道德事实理解道德规范性义立场并不必然意味着道德相对主义,后文将更详细地叙述这种情况。本文所谓的道德规范性,实
10、际上就是在追问“我为何应做道德要求之事”“我有没有理由去做道德要求之事”等二阶问题,并非直接讨论具体行为的对错。因此,通过上述区分,我们能更清晰地看到对“道德事实”的把握以及对道德规范性的追问应该如何展开。正是因为某些特定的人、事、物涉及某种“道德事实”,因而就这些人、事、物所产生的分歧属于道德之事;正是因为道德事实之存在,“应做某某道德之事”的道德判断才能因其与道德事实之间的相符而被判定为真。由此,作为二阶问题的道德规范性问题便可以借由“道德事实”这一概念被表述为:是否存在着某些道德方面的事实,这些事实决定或证成了我们有理由去做道德要求的事情。二、实在论、反实在论与准实在论许多分析伦理学家认
11、为道德判断或主张是在表达某种道德信念,其本质是对客观存在于外部世界的道德事实的描述()或表征(),因此是认知性的()。这种看法似乎有一隐含前提:道德思想或实践预设或假定了道德事实的真实存在,并且道德事实是一种独立于心灵()的外部客观事实。因此,如其所是地再现道德事实的道德主张和判断则为“真”。道德判断的真值并不依赖于特定个人的实践态度和心灵状态,无论我们是否认可、赞同和支持“虐待无辜者是错误的”,只要“虐待无辜者”这一行为具有一种错误性,那么这一道德判断即和这一错误性相符而为真,伦理道德也成了一种外在的、客观的存在,这种立场被称为道德实在论。具体而言,实在论者往往会持有以下基本主张:()存在道
12、德性质()或道德关系,比如在道德上一方优于另一方的关系。()道德性质是实例化的(),比如具体的某件事具有某种具体的道德性质。()道德谓词通常可被归属于道德性质,比如“”归属于“”,一个具有“”这一性质的事物我们就可以用“”去对其进行称谓。()道德断言表达道德信念,比如“小明是一个道德方面很好的人”,表达的是一个关于小明具有某些道德性质的信念。()道德性质,由于它们是性质,具有和任何其他(自然)性质一样的形而上学地位。自然主义实在论者认为道德性质是一种自然性质。非自然主义实在论者则认为,要理解道德判断的规范性,我们就必须将道德性质视为具有本质上的规范性,自然事实并不像规范性事实那样,直接、立即地
13、与应该做什么的决定相关。就此而言,非自然主义者认为自然主义(或至少还原论的自然主义实在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根本不能解释道德所蕴含的行动之规范性。然而我们依然可以继续追问,如果道德性质确实存在,并且不是自然性质,这种我们看不见、摸不着而又能对我们的行为带来约束和指引的神秘、怪异存在到底是什么?如果我们采取一种实在论的立场,那么就必须进一步解释道德事实和道德性质,否则我们就要换个思路,放弃实在论的立场。一方面,自 世纪 年代起,以艾耶尔()和史蒂文森()为代表这一归纳来自大卫柯普。(,“”,:,),“”,;,:,帕菲特曾提出过反对自然主义的一系列论证。(,:,)非还原论的自然主义实在论者也会认
14、同非自然主义实在论者的这一主张,但他们的区别在于对道德性质和自然性质之间随附性关系的解释。(,“:”,)现代哲学 年第 期的情绪主义()日渐流行,在情绪主义者看来,人们做出道德判断与道德主张时,并非在描述、表征道德事实,而是在表达情感和态度。另一方面,麦基()提出了著名的错误论()以反对道德事实之存在。作为一种反实在论,错误论与非自然主义实在论也有两点共识,即认为道德是具有规范性的,且承认没有任何自然性质能具有这种规范性,但是两者之间仍有一本质性的分歧,因为错误论否认存在任何道德事实。我们在第一部分已厘清,放弃承认外在、客观的道德事实并不意味着走向一阶层面的道德虚无主义,我们仍能承认道德的规范
15、性效力,仍能对这一效力提供一种不同于实在论的解释。但是,不诉诸“外在客观事实”的话,如何确保道德的规范性效力,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难题。事实上,我们追问道德规范性并非仅是探讨某种特定的“外在客观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道德作为一种“实践要求”,实际上还关乎我们的实践承诺和道德的实践指引。换言之,尽管承认道德事实的存在,我们仍要追问这些事实如何决定或证成道德实践,以说明一个人为何“应该”依道德行事。因此,事实与实践之间的独特关系仍需要一种合理的解释。针对这一关系,我们至少可以将之分解为以下四个步骤的追问:()这些所谓的道德事实是什么?()道德事实如何与其它(可以通过感知或科学发现而认识到的)事实相关
16、?()如何能够了解和知道这些特定的道德事实?()为何这些所谓的道德事实与“道德”和“应该做什么”有关?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分别在“道德事实”和“道德实践”的维度捕捉到道德规范性的本质。如果我们承认道德事实的存在,便可更直接地解释关于道德之普遍性、客观性方面的直觉;如果我们否认道德事实的存在,则能跳过上面的四步追问而直接从“道德实践”的维度为“我们应该做什么”进行解释,由此可更好地捕捉到道德的规范性及其与动机性、实践性的内在关联。在此基础上,布莱克本()尝试在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进行某种调和。一方面,他从休谟哲学和情绪主义那里获得启发,提出一种关于评价性性质的“投射主义”(),认为“评价性性质是我们
17、自身情感(情绪、反应、态度、赞赏)的投射”,由此继承了反实在论的观点,强调道德性质或道德事实并不具有独立的形而上学地位。另一方面,他也认同实在论者所依据的日常道德直觉,认为道德话语确实具有一种“实在论外观”()。尽管“虐待无辜者是错误的”并不意味着“错误性”这一性质存在,但这一评价话语确实“具有看似实在论的()本质 即我们认为我们可能会搞错这些评价的方式,以及对此存在着某种真理,等等”。换言之,道德话语至少“表现为”本质上具有认知性。由此,布莱克本认同实在论的前四点基本主张,但他并不承认道德性质具有一种独特的形而上学地位。也就是说,就算要确证道德真理,我们也不需要特定的形而上学预设。这种立场即
18、所谓的“准实在论”()。三、重思准实在论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以投射主义为其逻辑起点,因此较之实在论,准实在论更强调心灵的道德态度具有从心灵到世界的“指导性”匹配方向,而非从世界到心灵的“描述性”匹配方向。严格来讲,准实在论否认道德判断的认知性,而将其视为立场和态度的表达。因此,准实在论继承了反实在论的两点理论关切:对人类心灵的现实解释和对人类实践的着重强调。,:,;,:,为了说明道德事实并不存在,麦基提出两个著名的论证,即相对性论证()和怪异性论证()。(,:,:,),:,以道德事实理解道德规范性就前者而言,当我们给出看似“客观”“外在”的道德判断时,我们实际上仍然处于自身的立场、态度当中,处于
19、自身的道德观点当中。道德判断的依据并不在于外部事实,而在于我们人类对于这些事实的想法与感受,在于人类的心灵和实践本身。就后者而言,相比于实在论者,准实在论者更鼓励一种实用主义或实践性的解释,因而具有一种更开放的道德态度,而并非将“道德的答案”看作一个恒常不变的形而上学议题。这一主张背后隐含了一种更有理论前景的实践性建议:面对现实的道德分歧,保持顾虑、保持开放、保持进一步道德思考的可能。这本身是一种更具开放性的实践推理态度,而实在论者的主张往往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这一开放性特征。但是,准实在论者将如何解释伦理道德客观、普遍的判断标准和规范性约束呢?布莱克本构想了一个“实践情感攀升”()的机制来对此进
20、行解释。我们可以设想这一场景,当看到某人的某种行为(如虐待无辜者)时,我们会感到愤怒和厌恶。此时另一些人会对我们的情感态度有所反应:他们要么会说“这不关你的事”,要么会对我们的愤怒和厌恶表示“赞同”,进而和我们持有一样的情感态度。随后,在人际交往中我们会要求其他人与我们持有同样的情感态度,要求其他人对这一个一阶的“厌恶”持有二阶的“赞同”态度。当这种“二阶偏好”态度不断被共享、被要求时,我们对于这种行为的特定“纯粹偏好”就得以攀升,进入到公共的道德领域之中,形成作为“稳定伦理关切”的实践敏感性。这种实践敏感性并不像实在论者声称存在的道德事实那样,它不是封闭而恒常不变的外在事实。相反,随着人类实
21、践的发展,这一敏感性也会有所“改善”()或“退化”():当人们在现实中的二阶道德态度更为“融贯”()和“一致”()时,这种实践敏感性便得到改善,反之即为退化。简言之,回到行文之初所设想的“道德抉择场景”,当人们的敏感性趋于一致而在道德方面分歧减少时,那就是一种改善了的最佳可能的敏感性,反之则为退化。因此,布莱克本认为人们会依照这种实践的敏感性而形成一组“最佳可能的态度集合”():“(这)被认为是一组制约性的()集合,它将导致为了态度之改善而采取所有可能的机会。而说一个评价性的评论是真的,也就是在说,它是这样一种集合的一个成员,或者隐含于这个集合。”当人们的某个态度或情感属于这一集合时,即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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