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宫服役人员自杀现象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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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宫服役人员自杀现象研究郭 威 摘 要:清宫服役人员的生存环境十分恶劣,因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遭受困顿与迫害,清宫服役人员常常以自杀方式结束自己生命,方式主要有自缢、利刃自伤、投井、服毒等。对自杀成功及未遂人员,清宫都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亲属也有连带责任,这点与民间自杀人员不同。究其原因,是这些在清宫的服役人员与皇帝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当中很多人被视为皇家财产,因此其自杀行为就被定义为对皇权的亵渎。关键词:清代 宫女 太监 自杀 慎刑司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自杀行为属于公共领域之外的私人行为。与很多国家特别是宗教观念较重的国家的自杀禁忌不同,在中国自杀行为一般不负法律责任。相反,很多情况下,官员、妇
2、女等群体的殉节行为,还会受到舆论的肯定和政府的表彰。在清代律法中,对于一般市民的自杀行为,自杀施行者被认定为受害者,在有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法律会对导致其自杀的施害者加以追责。这一情况并不适用于清代宫廷之中。我们所讲的“清宫”,通常可以在两个维度上对之加以定义:一是地理维度上的清宫,即清代皇家建筑;二是人员维度上的清宫,即从属于清代皇帝家庭的成员。本文中所说的“清宫”主要是在人员维度上的界定,简言之,本文论述的“服役人员”是受 内务府则例 约束的人员,即除了常年居住在清宫中的宫女、太监外,还有更广泛意义上的清宫内之服务人员,包括受雇期间的苏拉、匠人、园户,等等。这些清宫服役人员和中国古代社会的
3、底层民众一样,在正史的记录中,基本上是42例如,古希腊的雅典城邦,自杀者以背叛罪判刑;公元前 6 世纪,德拉古法典便提到自杀犯刑事罪。欧洲基督教社会对自杀的态度,深受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影响,比如在英国,除基督教的教规之外,埃德加皇帝还于 967 年颁布法令,规定自杀与盗窃、谋杀同罪,鞭尸示众,不准举行葬仪,不准人葬公墓,限令埋于大道之下。英王亨利三世于 1823 年宣布,自杀者财产没收,以叛国论罪。参考 法 乔治米诺瓦著 自杀的历史,李佶、林泉喜等译,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第 280 300 页。参见陈文联、任丽娟 近二十余年清代女性自杀问题研究综述,长沙大学学报 2017 年第 3 期。
4、参见(清)薛允升著 读例存疑 卷 43 刑律十人命之三,“威逼人致死”罪。一个“无声”的群体。除晚清有限的口述史料外,在清代漫长的 200 余年中,这个庞大的内廷服务群体的生活状态如何,我们基本无从得知。只有在刑事案件发生时,他们才会作为主角被记录在史料当中。本文以内务府各类档案中所记载的内廷服役人员之自杀案件为对象,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整理和分析来探讨清宫服役人员的生存状态,以及他们与皇帝的关系问题。一 清宫内服役人员的自杀行为清宫内服役人员的自杀案件,除了极少数以故事形式流传于民间之外,大多记录于内务府慎刑司的档案中,被分为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 和 清代内务府奏案,这两种档案基本收贮于中国第一历
5、史档案馆和北京故宫博物院。由于档案本身的留存不连续,慎刑司的档案以乾隆朝和道光朝的记载为主,间或有少量嘉庆、咸丰和光绪朝的记载。故本文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乾隆朝到道光朝这一时间段内。在公布的档案中,就笔者所见,仅乾隆、道光两朝,清宫内服役人员自杀事件就不少于 40 起,这在当时处罚措施严厉、株连惩罚严酷的背景下,实在是个扎眼的数字。(一)清宫内服役人员的自杀方式清代宫廷内自杀案件发生后,不论已遂还是未遂,一般的断案流程都是:首先由发现者上报首领太监,之后逐级上报至内务府,然后由内务府慎刑司司员带领仵作验尸或验伤,最后由仵作出具结。慎刑司根据涉案人员所处之范围,判断是否与刑部会同审理。涉案人员逐一
6、给出口供后,由内务府相关负责人员拟定处罚内容后具折请旨,由皇帝最后定夺。从现有案卷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清宫内服役人员的自杀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服毒、投井、自缢、利刃自伤。其中,最为常见的自杀方式是自缢。此中原因,除了这种方式不需要使用宫内禁忌之物品外,可能还与古人对于死后身体完整的追求有关。如利刃自伤,会破坏身体的完整性,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点相悖。利刃自伤虽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自杀方式,但利刃为清宫廷中受管制的物品,因此这种自杀多发生在清宫廷服役人员聚居之处。然而,自缢和利刃自伤被救下的概率比较高,而后以这些方式自杀未遂的清宫服役人员,要面临处罚,这可能要比他们之前经受的自杀过程更为痛苦。投井是清宫中
7、仅次于自缢的常见自杀方式,在清代宫城和庭园之内以此种方式自52清宫服役人员自杀现象研究例如,信修明等著 太监谈往录(紫禁城出版社,2010)包括 宫廷琐记(信修明著)、清官太监回忆录(马德清等述、周春晖记)和 太监往谈录(耿进喜述、朱家浯记)3 个部分;金易、沈义羚著宫女谈往录,紫禁城出版社,2004;贾英华著 末代太监孙耀庭,五洲传播出版社,2008。郭松义:自杀与社会:以清代北京为例,常建华主编 中国社会历史评论 第 8 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杀的案件皆有发生。投井是上述几种自杀方式中成功率最高的,几乎很少有被救下生还的。乾隆五十三年,一宫女在承乾宫投井后,乾隆皇帝问询内务府官员“
8、以八寸井口,该女子何能投人?”内务府引用仵作的言论称:“井口八寸,周长即二尺四寸,幼女甘心自尽,必系瞑目蹲身,头向下即可钻人。”由此可知,在清宫内的投井自杀案例中,多为 10 余岁的青少年服役人员。最为少见的是服毒自杀,在目前可以查找到的案例中仅有一例。这与清代北京地区的市民自杀情况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清代可以用于自杀的毒药品种很少,以砒霜最为常见。提纯不够的砒霜称为红矾,中医称其“主恶疮瘰疬,腐肉,和诸药敷之,自然蚀落”,因此,清宫中常用红矾人药,但普通太监、宫女不易获得。晚清时期,民间自杀者有吞服鸦片的,但鸦片为清宫廷所禁,不容易带人禁宫。第二,清宫禁当中有诸多用物之禁忌,私
9、藏毒药一经查出牵连者就皆须治罪,加之清宫内自杀案件多为一时起意,很少有蓄意已久的,所以仰药自杀案件很少。在可查得的一起以红矾自杀案例中,太监高明的徒弟身生疥疮,高明因说给他用红矾、猪油配合调制疥药,故觅得红矾。高明服用红矾自杀时因用量不足,遭受痛苦的过程较为漫长,在呕吐三日后方才死去。此期间,他因为惧怕自杀获罪不敢承认吞服毒药,因此被首领太监李锦喜认为是酒后无状,责打了 20 板子。不论以何种自杀方式,都需要在心理和生理上经历一个遭受痛苦的过程。与文人自杀的原因不同,这些生活在底层的清宫廷服役人员,一般没有对于生命本质的哲学思考,也不会用自杀这种方式实现某种哲学上的诉求,他们的自杀往往都由于真
10、正的生活困境,对此,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二)清宫内服役人员自杀原因1.生活窘迫与受人欺凌清宫内的底层服役人员,既没有显赫的家世背景,也没有丰厚的财力物力,本身的生存状态可想而知。其中,尤其是太监、宫女,他们连人身自由都没有。而在这些服役人员之中,却存在明晰的层级,以上欺下之事比比皆是。因此,在自杀人员中,有很多人不堪工作重负或人身凌辱,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由于底层人民生活贫困,经常发生互相借贷之事,太监及匠役中,还有专门的放62清史论丛奏报承乾宫女子五妞投井自尽事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清宫内务府奏销档,档案号:408-28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医学人门 卷 2 本草分类;转引自李成文
11、主编 李梴中药歌诀 400 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第 131 页。奏为太监高明服毒身死案审明定拟事,道光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清宫内务府奏销档,档案号:646-09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刘汉波、蔡雪华:自戕者的回音 文人自杀现象浅析,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5 年第 1 期。贷团体。而借贷双方一旦出现债务纠纷,就容易出现还不上拖欠债务而被迫自杀的情况。例如,乾隆三十一年,在永安寺当差太监的范忠,在蕉园门外与苏拉六十五因索欠发生口角,六十五用卖西瓜案上的小刀自刎。究其原因就是,六十五曾向范忠借5000 文钱,范忠向六十五索钱时,他无力偿还,致相吵闹,六十五自缢而死。此外,因太监私下
12、常设有赌局,欠下赌债还不上者被迫自杀,此类案件在案例中也多有记录。此类案件中,甚至有自杀者冀图用身死诬陷他人,令其代偿债务的。乾隆五十一年八月,园丁张七达子在苏苑副家自杀,死后,从其身上搜出一张字帖,上面写有苏苑副曾有 3 次借钱的情况。借钱对象有二:一个是叫李进忠的清漪园太监,一个是称石裁缝的静明园花匠。后来经过详细讯问李、石二人,发现借钱的是张七达子本人,而与苏苑副无关。其中原因是张七达子无力偿还债务,又因扫雪来迟被苏苑副责骂,于是张七达子在苏苑副家中自杀,希图将自己债务诬于后者。清宫自杀服役人员中,除了因借贷无力偿还外,还有一些是因受到了同伴或者首领太监的欺辱。宫女、太监的欺凌者主要有两
13、类。一是后宫的主位,也就是皇帝的嫔妃,这在宫女自杀事件中尤为常见。如道光十五年,承乾宫顺常在的 14 岁宫女二妞,因为平时做活不好又爱偷吃食物,屡次被顺常在下令责打,最后她因气不过而自缢身亡。二是内廷服役人员,其中多为首领太监、年长宫女,他们常常欺负地位低下之年幼者。如乾隆三十二年,钦安殿小太监郑兆麟年仅 12 岁,因为不会念经,师父高朝凤“拿鼓槌子把郑兆麟胸坎上戳了一下,下左肋上打了一下,脊背上打了一下,又打了他一个嘴巴”;次日,首领戴进玉给了郑兆麟些果子吃,郑因吃多了夜间如厕不及,在裤中解手,高朝凤说“等天亮了再向你说罢”,结果郑兆麟心里害怕,趁清晨去倒夜壶的时候便投了井。也有地位相同或相
14、等之仆役之间的欺凌而致使自杀的案例。比如,乾隆十六年宫女五妞,说太监赵国宝平日欺压她,逼迫她做些洗衣服的工作,还要假认夫妻,她不从,赵就诬陷她偷东西。她恐惧赵威胁诬告,竟然夜间翻到赵国宝的屋里抹脖自杀。72清宫服役人员自杀现象研究奏为苏拉六十五与太监范忠口角自杀一案处罚失察徇庇之首领副首领太监事,乾隆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清代内务府奏案,档案号:05-0237-001,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御花园太监杜进才,因在外赌博,逼索赌债,致李光玉自尽,于嘉庆十四年发遣,永不释回。”奏呈遵旨查得发遣黑龙江等处太监花名及犯罪案由清单折,嘉庆二十三年九月,清宫内务府奏销档,档案号:490-241,中国第一历史
15、档案馆藏;“太监在马圈黄得路开设的赌局内聚赌,因输钱穷究所迫自缢而死。”奏为太监生梁自缢一案审明定拟等事折,道光八年九月初七日,清宫内务府奏销档,档案号:547-05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审明清漪园园丁自刎身亡缘由事折,乾隆五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清宫内务府奏销档,档案号:398-09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官女子二妞在园内自缢身死审明治罪事,道光十五年闰六月十六日,清代内务府奏案,档案号:05-0683-05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钦安殿太监郑兆麟自杀应将总管太监潘凤等罚俸事,乾隆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清代内务府奏案,档案号:05-0245-0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从
16、历年发遣的名册上来看,此类因欺凌殴打人致使自杀的案例较为常见。此外,清宫内还有畏罪自杀的服役人员,例如,乾隆三十二年,南府太监刘国安因将民人任大之妻于氏诱拐藏匿,被抓获后畏罪逃走,之后在阜成门外一处水坑内自溺身亡。2.心理疾病发作清宫中的服役人员中,除了因上述原因而自杀的外,还有一些自杀者,主审官员无法判明原因,只能将之归于服役人员有心理问题。这种自杀者从行为模式上分析,非常像今天所说的抑郁症,但因清代对心理疾病没有认知,只能将其称为“疯病”、“痰热”或是“痰症”,是一种精神疾病。这些因心理疾病而自杀的服役人员中,有些能找到明显的诱因,例如,道光十六年营造司太监闫进福,生前常说“时运不好,得好
17、的地方不能长久”,又常与同伴说“后悔不该净身”等。之后因为旧疾发作,心中烦闷,曾经在园中投河,但不知何故自杀未遂,便在圆明园西南门进水闸土山树上自缢身死。在少量案例中,慎刑司在相关人等的供述中无法得出明显的原因,就将其断定为“痰热迷心”。比如,乾隆四十七年,药房值守太监李昆在值房内,用自带小刀扎伤身死。据同值太监称,十月二十八日李昆说心里燥热发迷,二十九日向首领刘太平告假,想出去找个地方养病。首领太监则让人请御医李德宣诊脉,李御医认定他患有“痰热之症”后,便开了一服药。此后他又向首领太监告假,但还未出宫,便在房内用小刀自杀了。此类案件中,自杀完全属于自发行为,同行太监、首领太监对其进行了一定疏
18、导和救治,因此排除了因他人原因致其死亡的可能。不过,也有可能是相关人等为了减轻连带责任,串供捏造。因为在此类案件的定罪过程中,如没有直接诱发自杀的关系人,相关人等只能按看管不严、失职论处,责罚较轻。3.生活无望出宫无门在清宫中,因人生陷人绝望而选择自杀的内廷服役人员则较少。此类案件中,以太监、宫女为主,他们因陷人迷茫绝望中,想要出宫谋生,苦于没有门路,情急之下选择自尽。清代宫女有因病自杀未遂出宫之案例,如道光二十五年交出的宫女名单82清史论丛菲楠:乾隆朝的一起宫女自杀案,紫禁城 2000 年第 1 期。奏为太监刘国安诱拐于氏逃走后自尽身死事,乾隆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清代内务府奏案,档案号:0
19、5-0245-0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太监闫进福在树上自缢身死一案审明定拟事折,道光十六年五月,清宫内务府奏销档,档案号:589-00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太监李昆自戕一案审明治罪事折,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初六日,清宫内务府奏销档,档案号:372-3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滕德永:从档案看清代宫女的因故出宫,沈阳故宫博物院院刊 2016 年第 1 期。中,有钟粹宫宫女某,在皇贵妃位下当差,因偶患痰迷之症,一时糊涂,在净房欲行自缢,即被同伴宫女等看见救下,因此责打八十板令其父母接出,任其婚配。但对此类案件定罪时标准不一,同样的自杀未遂行为,有些被认定为病症,打一顿放出宫去,有
20、些则发配边疆。例如,嘉庆二十三年,紫碧山房太监刘得欲出宫为民,假装投井吓人,被发配黑龙江,无释回年限。另有道光元年之宫女大妞,不但自己获罪,还累及家人。大妞“本是近视,视物不真,在内当差,诸为吃力,恐怕受责”,就托人打听如何放出。之后听闻“虽系眼不得力之人,亦不许放出之语,心实着急,欲装点自尽情形,希图可以放出”,当夜就用晾衣绳自杀被救。在定罪时,被从重治理,其人“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其父庆福革去披甲人,重责三十板。在清宫留存的自杀命案供单中,有大量对于自杀者死因及生前境遇的描述,虽然此类自杀命案属于个人行为,但确实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清代宫廷服役人员的生存状态。(三)清宫内底层民众的生存环境上
21、述案件,为我们勾勒了一个清内廷服役人员的生存环境。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服役人员之间的关系并不友好,人际关系较为恶劣,如聚赌现象、借贷关系普遍存在,惯有上下欺压之事,而且这些关系被认为是清宫服役人员交往的常态。在欺压致使自杀的案例中,案情暴露出了清宫服役人员互相倾轧的史实。其一,为了收账,放贷人会找到首领太监,一同欺凌逼迫借贷者。如前文中提到因还不起钱而自杀的苏拉五十六,他生前就曾被放贷人拉到副首领太监陈学盛面前问责,陈不问曲直,将五十六责打数十下,这为其轻生埋下诱因。其二,清宫中,那些略显迟钝的人,受欺压、凌辱时常存在。例如,道光四年,太监周宝石“净身后调养未愈,行走迟钝”,人也不甚机灵
22、,虽然首领太监申明“平日待他很好,从无口角争吵及殴打他”,但仵作对他自杀后尸体的查验中证实其有“旧伤”三处。其三,清宫中,首领责打下属太监、老宫女责骂新宫女之案例不胜枚举。乾隆三十六年,新补太监和尚史国祥派在畅春园太扑佛堂当差,从畅春园回家之后便“犯了92清宫服役人员自杀现象研究奏为钟粹宫交出女子查验情形事,道光二十五年三月初十日,清代内务府奏案,档案号:05-74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呈遵旨查得发遣黑龙江等处太监花名及犯罪案由清单折,嘉庆二十三年九月,清宫内务府奏销档,档案号:490-2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报遵旨审明使大妞欲寻自尽情由并重责有关人员折,道光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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