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例木采运制度与困境及其应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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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清代例木采运制度与困境及其应对邓一帆摘要:“例木”,又称“额木”或“年例木植”,清代例木采运是为满足宫廷、京城部分工程需用而设置的递年按例征用木植的制度,属于皇木采办的一种。顺康时期,因宫苑修葺和清宫营建工程增加,需用木植增多,清廷遂行令江西、江苏、湖南、浙江按例递年办理运京,渐成定例。清中叶以后,因地方财政捉襟见肘,战乱频发,木植存量锐减等因素影响,例木采运一度难以维系。各省只能在多方筹措经费的同时,进一步变通采办形式,寻求与商人的合作,利用市场网络勉力维持其运转。至
2、于光绪末年,各省经济凋敝,运道阻塞,大木难觅,原本为清廷林木资源利用而形成的木材额征制度在社会与资源存量的双重影响之下最终瓦解。探析例木制度运行、困境及调适,呈现办木过程中官员、商人群体和市场的合作与分歧,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清廷物料办运制度与实际采运过程中的张力,以及资源存量与例木办运方式调整之间的密切关系。关键词:例木制度;清代;采办;价格中图分类号:C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23)05-0099-10一、引言木是大工业出现以前广泛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领域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自国家层面的建造、军事、漕运至社会层面的农业生产、交通运输乃至日常爨薪等,无一不与木植紧密关联
3、。作为栋梁之材的木植,更成为被皇家权归利用的重要资源。明清时期,宫廷、园囿、皇家陵寝等建筑工程,采办并使用了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优质木材。明代皇木采办的主要形式是量工需用,奉部文委任专官采办,以楠木为主,无定期也无定额。清承明制,继续就需求的大型建筑工程中使用这种办法外,也有了另一种办木方式,即本文所要讨论的由部分省份按年定额采办木植运京用以营建的办法,称年例木植,简称“例木”或“额木”。当然,清廷偶尔也会收取官员报效的木植,因数量和频次较少,并未形成制度。清人对皇木采办中“奉文”采办与年例办解有明晰的区别。乾隆年间,湖北巡抚永常奏收稿日期:2023-05-21作者简介:邓一帆,中国人民大学清
4、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0 工部,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三编,第65辑,文海出版社,1991年,第4855页。99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折中所言:“(湖)北省奉文采办杉木并非年例办解。”据此,本文所关注的皇木采办中的年例办解有别于奉文采办的临时性采运。前者为京城或宫廷工程提供了稳定的优质木植来源,也是继大规模楠木采运逐渐衰退之后宫廷自南方采办木植的主要渠道。厘清清代例木制度,有利于更深入探析宫廷采木制度化的一面。学界有关明清皇木采办的研究成
5、果更偏重明代,尤其是明代楠木采运。明代宫廷营造频繁,需用木植较多,采木活动规模宏大,对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加突出。相比之下,对清代皇木采办尤其是例木采运的关注仍显不足。既有研究中,蓝勇最早明确提出了皇木采运中存在临时性和按年办运两种形式,但并未对后一种形式进行深入讨论。日本学者相原佳之(Yoshiyuki Aihara)率先提出了例木制度,并利用 明清档案 采运皇木案牍(以下简称 案牍)等史料,梳理了清代例木制度中办木额数、过程及其增减的基本概况。高笑红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湖南办木委员与清水江流域木材市场、商人之间的互动。瞿见对 案牍 的整理研究同样围绕湖南的办木活动,深入考证
6、了办木委员及其幕僚在办理例木过程中的人际关系、经费使用状况,呈现了在制度实践中更为生动的历史情境。凡此,为本文梳理例木采运的流程及方式,进一步探析制度实践中例木办运所呈现得复杂面向提供了重要基础和依据。但是,以上研究着重关注清代湖南的例木办运状况,仍然欠缺以全局性视野对例木制度更完整地梳理。兹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机构所藏档案及清人笔记、碑刻等史料,明晰清廷皇木采运中的例木制度形成及清廷中央与地方制度实践中的调适,重点讨论例木制度与办木实践之间的张力,以及各省为弥合矛盾采取的应对措施。二、例木额征与办木实践中的木植数量差异例木额征的种类包括桅木、杉木、桐皮杉槁、架木等项。桅木即大径围的杉木,
7、一般用于宫殿、皇城梁柱;或作为号杆、旗杆使用;也多用作战船、漕船之桅杆。杉木中长大者,或用于成造物件;天地坛、紫禁城内宫殿灯杆木亦有选用。杉木中围径小者称杉槁,用于扎搭棚架、栅木墙,或用作船橹等。架木则是工程中搭造棚座的辅助性木料。上述木植多来源于南方且需用甚多,为了保障木料供应,清廷逐渐建立了相应的办木制度以备工程需要。清初,清廷对于木植办买并无相应规程。自顺治六年(1649年)起,由工部差专官去往 永常:奏为遵旨查覆南漕北上之候每多钦工木簰从中分扰至一闸口輙与漕船抢先夺路事(乾隆朝),宫中档奏折,文献编号:409000363,台北“故宫博物院”藏。蓝勇:明清时期的皇木采办,历史研究 199
8、4年第4期;羊枣:试论明清时期的木政,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姜舜源:明清朝廷四川采木研究,故宫博物院院刊 2001年第4期;李良品、彭福荣:明清时期四川官办皇木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2009年第1期。相原佳之(Yoshiyuki Aihara):貴州東南部清水江流域木材流通構造:採運皇木案牘 記述中心、社会経済史学 72巻5号、2007年、第547-566頁;清朝木材調達一側面清朝前期例木制度、中国研究論叢 第3号、2003年、第22-38頁。高笑红:清前期清水江流域的木材流通与地方社会以 采运皇木案牍 为中心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4年;清前期湖南例木采运以
9、采运皇木案牍 为中心,张新民主编:探索清水江文明的踪迹清水江文书与中国地方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巴蜀书社,2014年,第616-635页;瞿见: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潘美月,杜洁祥:古典文献研究辑刊 第 28 编第 8 册,花木兰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9年。100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江南会同地方官按时价采买运京。随后逐渐扩大办木范围。顺治八年(1651年)“题准各工需用木植令正定、山西、江西、浙江、湖广五处地方购买。”时至康熙十五年(1676年),因工用架木不能速到,为
10、免贻误工期,清廷行令江宁巡抚“动支本部正项钱粮,毎岁办解二千根备用”。随后为满足钦工需用,行令江宁按年办理架木,此即为例木制度的开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又因工程用木数量陡增,清廷在江南办木之例的基础上,详细核定,确定了此后各省办理木植的数额与尺寸。谕自该年起,令江南、江西、湖南动支正项,每岁各办解桅木20根,杉木380根。江南解架木2,400根,江西、湖南各1,400根。每省各解桐皮、杉槁200根。浙江省捐办架木1,400根,桐皮、杉槁200根。”并于张家湾设木厂,由工部司官监管验收。清廷对“皇木”的尺寸有严格要求,且仅可按照部价核销。如表 1所示:表1康熙二十六年(1687)例木尺
11、寸例价表类别桅木杉木架木桐皮杉槁尺寸长6丈,大径1.5尺,小径0.7尺长3丈,大径1.3尺,小径0.7尺长3丈,围圆1.4至1.5尺长2.5丈,围圆1.2至1.3尺例价(两/根)2410.8220.240.16随着例木制度施行日久,各省大径杉木渐渐艰于办买,工部验收江西、江苏所办木植发现尺寸多有短少。由是,乾隆三十年(1765年),工部酌定:湖南解到木植“具与额定丈尺相符”仍照旧例办理,江西、江苏二省所解杉木若尺寸短少,可折算查收。又详细核定:除桅木尺寸不变,其余木植分为三等办送。核定尺寸如下表:表2乾隆三十年(1765)核定例木尺寸表种类杉木架木桐皮杉槁等级头等二等三等头等二等三等头等二等三
12、等尺寸长3丈,大径1.3尺,小径0.7尺长3丈,大径1.2尺,小径0.6尺长3丈,大径1.1尺,小径0.5尺长3丈,径0.5尺长2.9丈,径0.45尺长2.8丈,径0.4尺长2.5丈,径0.43尺长2.4丈,径0.4尺长2.3丈,径0.35尺 伊桑阿等:(康熙)大清会典 卷132 工部 营缮清吏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三编,第73辑,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6583页。伊桑阿等:(康熙)大清会典 卷132 工部 营缮清吏司,第6586-6587页。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0 工部,第4853页。此处江南办木主要由江宁苏州等府办理。允禄等:(雍正)大清会典 卷199 工部 营缮清
13、吏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三编,第79辑,文海出版社,1995年,第13418页。缊布:为核议江西巡抚题请核销嘉庆六年份办解桅杉架槁木植用过价值银两事(嘉庆九年正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档号02-01-008-002634-00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以下未标注出处的档案均为该馆所藏)。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0 工部,第4856-4857页。101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如表2所示,二三两等木植尺寸相较于原本标准均有减低,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办木压力。随后不久,乾隆四十四年(
14、1779年)又增桅木“短少添补”之例,虽强调各省采办桅木务必按照额定丈尺办理,若桅木采运“偶有一二不能合式者,准其添补”。再考虑到大径木植采运为难,工部恐办木官员避繁就简,将桅木全数换算为小径木植添补充数,特强调不允许将所有桅木“牵算搭解”,并要求办木委员将丈尺于报部文内标明,以备查核。例木数量通常较为稳定,但京城及宫廷修葺工程规模原无一定,且取用木植种类、数量各异。如工程需用较多,则会导致工部木仓贮存木植不敷使用。所以,如果工程紧急又“仓贮木植给发无存”,工部即在例木原额上添办一定数量的木植;反之,则循例办理或停止办理。如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题准桅杉架等木存贮足用,停其办解,三十八年(
15、1699年)又题请恢复。乾隆元年(1723年),工部查木仓所存各省解到桅木300余根,杉木2,100余根,架槁二木共122,900余根,储量足用。其中除了各处需用桅、杉木植甚多,令湖广省仍照常办解外,所有湖广额办架、槁二木,并江南、江西额办桅、杉、架、槁等木,俱暂停办。”次年,因工用料较多,“仓贮桅木杉木俱经各工取用无余”,又令各省恢复办解。可见,工部会视工程需求以及木仓存贮情况,灵活调整例木办运数量,在保证“工程敷用”的同时“不致靡费钱粮”。常额之外的添办木植同样是例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时常发生。兹就清代例木采运调整额数在相原佳之讨论基础上加以完善,整理如下:表3例木办运增减数额表采办时
16、间康熙三十五年(1696)雍正十三年(1735)乾隆六年(1741)乾隆十二年(1747)乾隆四十七年(1782)乾隆四十九年(1784)乾隆五十一年(1786)办解状态停停停停(两年)增增增区域湖南、江西、江南、浙江江南、江西湖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南、江西、江苏湖南、江西、江苏湖南、江西木植种类桅、杉、架桅、杉、架、桐桅杉桅杉桅杉桅杉架状态和数量数量(根)40060040800408004,000 据乾隆四十二年,湖南办木官员记录:“南京、江西所处桅木、段木可另将木植补算,惟湖南只可牵算。”采运皇木案牍,第119页。补算:如若该省交付木植部分丈尺不符,则可补充一定数量
17、的木植抵充木料缺额。牵算:即平均计算,木仓按照交付木植丈尺平均数作为接收标准。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0 工部,第4858页。允禄等:(雍正)大清会典 卷199 工部 营缮清吏司,第13418页。乾隆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江宁巡抚徐士林揭报本年应办杉木所需价银,明清档案 第99册,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A99-125页。乾隆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湖南巡抚开泰题报采办桅杉架稿木植用过价脚银两,明清档案第167册,第A167-67页。1022023 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乾隆五十八年(1
18、793)嘉庆元年(1796)嘉庆六年(1801)嘉庆十二年(1807)光绪十四年(1888)光绪十七年(1891)增停增增增增增江苏浙江江西所有省份湖南、江苏、江西江苏、江西浙江江苏、江西、湖南浙江江苏、江西、湖南浙江江苏、湖南、江西湖南、江西桅架架桅杉架桅架架桅杉架架桅杉架架架杉408,0004,00020380201,0002,000206002,0002,000206002,0002,0004,200600注:表中所示“停”与“增”均指对当年例木办理数额与种类的调整,若次年工部无相应部文指示,则恢复原额办理。资料来源:相原佳之:清朝木材調達一側面清朝前期例木制度、中国研究論叢 第3号、2
19、003年、第22-38頁;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99册,第A99-125页;第135册,第A135-117页,第174册,第A174-74页;第271册,第A271-34页,第310册,第A310-103页;缊布:为核议江苏巡抚题请拨给嘉庆六年份添办桅杉架木需用银两事(嘉庆七年十月初三日),题本,档号:02-01-008-002588-0024);唐绥祖:为题请核估浙江采办架槁木植需用银两事(乾隆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题本,档号:02-01-008-000693-0022;德馨:奏报起解第三批太和门工程架木数目日期事(光绪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录副奏片,档
20、号:03-7158-025);湖南巡抚张熙:奏为本省奉部咨采办木植等项宜应海运解京所需经费请准照例由厘金项下动支事(光绪十七年),附片,档号:04-01-07-0026-005。表3中可见,制度施行过程中,例木数量一直处于动态调整中。究其原因,木植数量的变化与工程规模和兴造节律成正比。因乾隆朝兴工频繁,需用木料甚多,相应的例木添办次数与数量较其他时期更多。此外,若需木植甚急,清廷也会增加办运数量。如光绪十四年(1888年),太和门忽遭火患,又逢光绪帝婚期迫近,急需重建太和门,所以内府急催各省添办大量木植。除却工程需木增加造成的例木数量的变化之外,实际采办中木植的数额也会较定额多1032023
21、年 第15卷 第5期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原 生 态 民 族 文 化 学 刊民族历史研究出数倍。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湖南例木实际起运木植总量约在20,000根左右,是该省例定办运木植数量的十倍。例木运输由正木、余木以及保水护木组成。正木,即按例办理尺寸相符的木植。各省需要在正额木植之外酌量备带木植,称为余木,用于补充工部验收时因不合式驳回的正木缺额。各省备带余木一般无定额。余木之外,还有“保水护木”之名目,是为保护正木所用。只因木植多经水运,需“经历江湖黄运各河,又须购买帮护,以免沿途磕触伤损。”保水护木能够极大降低运输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乾隆年间,湖南委
22、员运木“簰抵洞庭之围山,陡遇风暴,吹至舵杆洲,将簰榄推断”全仰赖保水护木抵御风涛,虽漂失护木2,500根,但“桅、杉大木尚无疎失”。若遇到木植经过部验不合式,又无木补交,则需管官或木商赔补。如此,即造成连年累赔不断,官商皆苦的局面。所以,采办者为了避免驳换赔补,办木过程中备带木植自然多多益善。三、例木采办的例价与经费不敷的应对自顺治朝至康熙朝前期,各省办运均以时价为依据报部查验核销。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谕准木植可随市场价格波动,按照时值估价支付,避免商民负累。两年后,四省循年办木已成定例,工部进一步核定了木植头梢围径、长度尺寸标准及报销标准价。江南、江西、湖广按照标准价办解,报明工部,
23、在地丁银项下核销。浙江因仅办理架槁木植,价值较低,准实用实销,在地方官府备公银两内动支。乾隆三十年,因重新厘定各省办木尺寸及数量,价格亦有调整。此后,江西、江苏二省例木除桅木尺寸保持不变外,“其余杉木架槁并浙江省架槁木植,均照乾隆三十年定例,分作三等办解,所需价值亦分为三等报销。”按照例定木植数量及例价核算,湖南共可核销3,952.36两,江西3,308.274两,江苏4,855.687两,浙江368两。如有添办木植,则按照相应例价加入报销数额。然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上述固定数额的“预算”几乎无法覆盖实际消耗的办木经费。其原因有二:一是例木价格自康熙二十六年核定以后,仅于乾隆三十年有细微调整,
24、此后直至清末再无更定。然而各省办木均自市场采买,市场价格低昂无定,相同数额的经费逐渐难以覆盖所有办木经费。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湖南采买桅木市价甚至高达40余两。而据清廷规定是年当地桅木每根仅可核销20两,市价与例价的差价难以弥补,给后期采办造成极大不利,这种现象直到清末都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清末江西巡抚冯汝骙分析其缘由认为:“自百余年前当时百产丰盈,物价轻减,佣工雇役,取值极微。考之掌故及前人记 采运皇木案牍 卷1 抵滩,瞿见 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第149页。皇木案稿,转引自吴苏民,杨有赓:“皇木案”反映“苗杉”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贵州文史丛刊 2010年第 4期。采
25、运皇木案牍 卷2 禀藩台,瞿见 言出法随:采运皇木案牍 校笺与研究,第165页。伊桑阿等:(康熙)大清会典 卷132 工部 营缮清吏司,第6583页。康熙六年(1667),江南分省为江苏布政使司和安徽布政使司,此处江南所指当为江苏。托津等:(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672 工部,第4930页。康绍镛:奏为动支地丁银两采办年例木植事(道光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7-0090-038;刘坤一集 第2册,陈代湘点校,长沙:岳麓书社,2018年,第345页;曹振镛,穆彰阿:为核议江苏巡抚题请核销道光八年份办解桅杉架槁木植用过价值银两事(道光十一年八月初六日),题本,档号: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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