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项下商业汇票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研究.pdf
《商业保理项下商业汇票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研究.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保理项下商业汇票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研究.pdf(1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 收稿日期:2022 年 6 月 28 日作者简介:赵慈拉(1953),男,中信银行上海分 行 银 行 及 票 据 业 务 部 顾 问,。【摘要】文章围绕商业汇票能否成为商业保理的标的这一命题进行了论证,认为商业汇票不能成为商业保理的标的资产(光票保理),但可成为商业保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文章将现行商业保理以商业汇票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发票、应付账款电子凭证等诸项债权凭证应用做了比较分析。商业保理作为实体经济的一项特殊融资模式,具有逆周期特点,当经济步入下行周期时企业对保理融资的需求将会增大,在应收账款票据化的发展趋势下,商业汇票以其法律关系明确,确权手续简便,便于保理后融资,保理商同
2、时享有票据权利和应收账款权的优势,成为保理商在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发票、类票据等多项债权凭证中的占优选择。在厘清商业保理与商业汇票的依存关系基础上,文章对电子商业汇票在商业保理、银行保理的实际应用及保理后银行贴现、标准化票据发行提出了监管政策建议。【关键词】商业保理;商业汇票;类票据;债权凭证;应收账款票据化【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6814(2023)02004413 商业保理项下商业汇票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研究赵慈拉(中信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及票据业务部,上海 200126)一、前言商业保理是一项特殊的融资交易。商业保理业务实践中存在“先票据后保理”“先保理后票
3、据”“光票保理(或称直接票据保理)”等多种业务模式(陈思远,2018)。商业汇第 35 卷第 2 期2023 年 4 月Vol.35 No.2Apr.2023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44票能否成为商业保理的标的,在国内商业保理业界和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持肯定观点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商业保理公司享有票据权利;持否定观点者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认为商业保理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本文认为,商业保理的标的资产只能是应收账款,商业汇票不能成为商业保理的标的资产,但可成为商业保理
4、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商业保理作为实体经济的一项特殊融资模式,具有逆周期特点,当经济步入下行周期时企业对保理融资的需求将会增大,在当前实体经济应收账款票据化的趋势下,商业保理如何合法合规应用商业汇票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本文以此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入探讨。二、商业保理基本概念与债权凭证类型分析(一)商业保理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定义,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的定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
5、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保理合同定义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一条),并将应收账赵慈拉:商业保理项下商业汇票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 134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的案由、主要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票据纠纷,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及相关责任的
6、分配均应从票据法的角度进行衡量。票据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必有其基础交易关系。同时,票据具有无因性,即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仅凭票据的文义记载,即可向票据上的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https:/ 号第(四)条“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之第6 项为“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http:/ 年第5 号(http:/ 4 号(http:/ 2020 年 5 月 28 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http:/ 号
7、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简称 CAS22)规范,系指企业持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记载确定金额,由付款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一项债权凭证,也可由持票人以有价证券支付转让给他人。应收票据通常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法律意义上应收账款是一项基于交易双方主体、商品或服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履行期限等特定要素而产生的权利,表现为“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应收票据则为具有法定格式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约束的有价证券。两者的区别在于,应收账款是基于具体交易而形成有因性的金钱债权,票据本身并不是应收账款,但却可以成
8、为应收账款的债权凭证;前者为有因性的金钱债权,后者为无因性的债权凭证,因此两者不具有等同性。商业保理公司作为类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限于受让债权人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并对其融资,而不可单纯以买入有价证券而进行所谓保理融资。(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性认定商业保理机构完成保理融资的同时,将相关应收账款债权关系由原来债权人与债务人转变为保理商与债务人,构成债权的转让行为。民法典首次将保理合同以有名合同纳入合同编,并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转让债权
9、,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五百四十六条)。由此可见,金钱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使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但当转让事件发生后,债务人也只可追究债权人的违约行为,而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亦即通知债务人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的要件。但对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债权转让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对于债权人通知的形式,认为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口头通知或其他形式。民法典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
10、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第七百六十八条),这一权利顺位规则明确,登记在先者享有优先权。据此,先办理登记的保理人有权请求已接受债务履行的保理人将所得款项返还给自己(刘贵祥,2023)。商业部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因此,商业保理实务中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在中 第 35 卷 第 2 期 2023 年 4 月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http:/ 号,2015 年 10 月 28 日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2 号修订,https:/ 民法典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
11、必要凭证”(第七百六十四条),说明保理商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债权必须持有债务人认可的、且无异议的债权凭证。债权凭证作为应收账款权利的载体,按照商业保理术语定义,是指经过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或者经过审判机关、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证明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的证明文件。商业保理实践中,应收账款债权凭证通常表现为如下四种形式之一:(1)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2)债权人开出以债务人为抬头的与基础交易相关的销售发票;(3)债务人签发或转让给债权人的电子债权凭证(或称“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供应链应收账款多级流转凭证”“应付账款电子凭证”,本文将其统称为类票
12、据);(4)债务人签发或背书给债权人的电子商业汇票。(四)合同债权凭证存在虚假确权风险应收账款是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基础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业务规则要求,保理商若以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为债权证明文件时,还须包括物流单据、验收清单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对交易合同、物流单据、验收清单等债权证明文件难以确权的天然缺陷,应收账款的虚假风险极大。如“成宇虚假应收债权诈骗案”中,成宇利用其控制的十家公司于 2011 年至 2014 年期间伙同他人虚构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应收账款,骗取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等七家金融机构保理资金累计 68.91 亿元;“李仕林案”中,上市公司华业资本从
13、恒韵医药受让的合计 101.89 亿元应收账款全部为恒韵医药虚构;“罗静案”中,罗静凭借对苏宁、京东等知名大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公开募资,而作为债务方的苏宁和京东则声明对罗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不知情(孔燕,2020)。因此,以基础交易合同作为商业保理的债权凭证,一旦发生当事方内外勾结的道德风险,就会存在虚假确权的法律风险。(五)发票债权凭证不适合未来应收账款发票作为债权凭证在传统商业保理上的应用较为广泛,通常由应收款方开出以应付款方为抬头的购销(劳务)发票,并在发票上记载债权转让主体和内容,经应付款方同意交保理商收执。应付款项到期时,保理商凭发票向应付款方索款,应付款方偿付后赎回发票。但在
14、商业保理实务中,往往会发生应付款方以应收款方未履行合同为由抗辩赵慈拉:商业保理项下商业汇票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研究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标准商业保理术语(T/CATIS 0012020,2020 年 10 月 15 日发布,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http:/ 0022020,2020 年 10 月 15 日发布,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http:/ 第 35 卷 第 2 期 2023 年 4 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津高法2015146 号,http:/ 切实做好企业2021 年 年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财 会 202
15、1 32 号,http:/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简称 CAS37)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此项规定表明,资产负债表内的抵销仅限于法定授权或应收应付双方之间的特定条件下。但在业务实践中,类票据受让方将其转付给供应商后,往往以类票据协议约定免追索为由
16、,将会计表内非同一债权债务人项下应收甲方的类票据资产与应付乙方的负债进行抵销处理,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还有观点认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当债务人对基础合同存在抗辩、发生贸易纠纷时,债务人可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卢立伟等,2021)。三、商业保理引入电子商业汇票为债权凭证的合法性及优势(一)电子商业汇票债权凭证无须确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进程中,债务人以电子商业汇票作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支付予债权人,债权人持有到期兑付,或以货币形式支付转让,或融资。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定义,电子商业汇票系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承兑
17、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依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汇票具有真实性、安全性、不可抵赖性和确权关系真实、简单的特点,符合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也便于保理后融资,已成为商业保理中广泛应用的债权凭证。电子商业汇票作为商业保理债权凭证,按票据交付先后分为“先票据后保理”和“先保理后票据”。“先票据后保理”亦称票据结算保理,是指在基础交易关系中,债务人向债权人签发或者转让票据,用于支付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时,同时以该商业汇票作为债权凭证背书转让予保理商。商业汇票到期时,保理商持票要求承兑人兑付,收回保理融资款。若债务人不
18、愿意债权人将该项应收账款转让予他人,只需在商业汇票上标注“不得转让”,债权人就无法将该项应收账款凭证向保理商叙做保理融资;反之,若债务人未在商业汇票上标注“不得转让”,则视同为债务人允许债权人将该项应收账款转让予他人,应收账款受让方因此成为应收账款方的直接后手。“先票据后保理”中交易方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保理商两方,属于“暗保理”模式。“先保理后票据”是指在基础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将其应收账款转赵慈拉:商业保理项下商业汇票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2 号(http:/ 第 35 卷 第 2 期 2023 年 4 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
19、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4251 号,http:/ 号,http:/tjfy.tj- 36 条)。根据以上原则,若被告未提起票据返还之诉或者未提起票据返还的抗辩,法官可以向被告释明(茆荣华等,2022)。为避免保理商双重获利、应收账款债权人双重受损,当保理商无法返还票据时,应收账款债权人也无须履行原因债权。(三)光票保理的违法性在一些地区的商业保理实务中曾盛行“光票保理”融资模式。“光票保理”又称为直接票据保理,即保理商通过互联网票据交易平台或直接向持票人签订票据应收款转让服务合同,以单纯货币给付对价方式向电子商业汇票持有人进行融资,票据到期时,保理商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0、收回票款。此类以商业汇票为标的的“光票保理”模式,因不存在商业保理交易所必须体现的三方主体(应付款方、应收款方、保理商)和两个合同(购销合同、保理合同)的形式要件(杨临萍,2016),保理商仅享有对票据付款请求权而不存在实质性的应收账款基础交易,故该类保理融资的违规特征均表现为未按商业保理业务规则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对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登记。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经营类”;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定性为“以保理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杨临萍,2016);司法实践中则认定其“属于非法贴现,保理合同无
21、效”。赵慈拉:商业保理项下商业汇票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 号,2020 年 12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修正,http:/ 号,https:/ 号,http:/ 03 民终 16512 号“黄俊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 四、商业汇票在商业保理中的创新应用与发展前景(一)应收账款票据化纾解了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实体经济应收账款高企,延缓了货币周转速度,传统的应对方法是增加货币投放,但货币投放是有成本的,货币投放的理论成本由存贷款基准利率之差所构成。增加货币投放的结果是实体经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业 保理项下 汇票 债权 凭证 法律效力 研究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