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证据衔接的困境与纾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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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FOOD INDUSTRY I 131浅议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证据衔接的困境与纾解文 郑文乐 宁波大学法学院易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所适从,这同时为学理界众说纷纭留下空间,因此相关争议层出不穷,难以形成一致观点;另一方面,在实务层面上,例如,既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又作为刑事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不仅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因有关规定缺位而难以高质有效地完成证据行刑衔接工作,而且在相关法律监督失声的情况下还需规避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从而畏缩不前。1.2实践困境:食安案件行刑证据的衔接监督1.2.1立法层面非法证据处理规定的缺位行政执法机关在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时,需要将如何更高效便捷地维护公共利益、践行公共
2、管理目标,以实现效率价值摆在首位,故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于证据证明能力的门槛设置较低。而刑事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决定关系到公民生命、财产与自由等诸项重要权益,因此制裁措施制定需要以刑事证据为依据,故在证据能力方面刑事司法的要求更为严格,并在行政执法证据合法性内容上进一步细分出法庭调查程序合法等内容,以实现公平、公正。因此,两法在证据能力要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移,如何应对由此在食安案件中产生的行刑证据衔接分歧尚待解决,且现有规定并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规定。这些因素加剧了食安案件行刑证据衔接不畅的问题。1.2.2制度层面行刑证据衔接监督的不足在食安案件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执法部门在实施行刑衔接工作
3、中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上级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国家民生保障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前提。当前,完善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已愈发成为市场安全监管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利器。虽然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1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且同年12月诞生了我国第一个关于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专门性规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这对于食品安全领域两法衔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却并未从深层次触及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证据衔接问题,故仍需加以明确和突破其中的相关困境,以促使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1.食安
4、案件行刑证据衔接的现存困境1.1理论困境:食安案件行刑证据的衔接转化1.1.1对实物证据转化效力的争议无论是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或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看,还是就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18条的内容而言,不难看出以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为代表的实物证据在行刑衔接效力问题上的肯定态度。这是考虑到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与稳定性,更有助于保持证据转化过程中效力的一贯性。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实物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其一,在承认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二者的差异性前提下,认可实物证据在刑事司法方面的证据能力。其二,不
5、强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的差异性,仅理解为实物证据能够在刑事司法中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其三,实物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确有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明能力,但是否能满足刑事司法证据的证明力还需接受刑事司法审查。1.1.2对言词证据能否转化的困惑关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能否转化的问题,首先取决于前述各立法规定对“等证据材料”的理解。从学界的争议来看,也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持审慎态度,对其进行缩小解释,即应理解为“等内等”,则意味着在食品安全案件中,行刑证据衔接的范围仅限于以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及与其表现形式相同的实物证据,而将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排除在外。第二观点认为,证人证言
6、、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虽然主观因素较大,但在复杂的司法实践活动中,不应当排除其转化的潜在可能性,故应将其纳入该范围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暂且不论纯粹的言词证据的转化问题,例如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此类具有主观因素但同时具有较强客观性的证据,因不容易变造、伪造和编造,且重新取证会增加司法成本或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故应该将其纳入“等证据材料”的范围。造成上述争议和困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上,规制食安案件行刑证据衔接的规范数量庞大且层级多样,复杂分散的立法规定容FOOD INDUSTRY I HEALTH132 I FOOD INDUSTRY I行政机关
7、的监督,但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相关监督制度有待细化。例如,虽然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第29条规定了犯罪线索移送,但并未对具体追责方式与对象进行框定。第二,自力监督效果不佳。在有关行刑证据衔接的规范中,原则性规定泛滥而实操性规定少,主动权主要集中于行政执法机关手中。第三,他力监督刚性不足。在上述行政执法权处于强势的背景之下,检察权与监察权则相对地居于弱势地位,在自由性较高的行政执法与终局性较强的刑事司法的夹缝之间,难以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独立作用抗衡强弱反差。2.食安案件行刑证据衔接的纾困路径2.1明晰两类证据转化的适用规定2.1.1回应实物证据转化效力此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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