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务人员保密义务及其犯罪界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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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社会科学前沿,2023,12(8),4400-4407 Published Online August 2023 in Hans.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ass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8601 文章引用文章引用:田金威.论医务人员保密义务及其犯罪界限J.社会科学前沿,2023,12(8):4400-4407.DOI:10.12677/ass.2023.128601 论医务人员保密义务及其犯罪界限论医务人员保密义务及其犯罪界限 田金威田金威 西
2、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收稿日期:2023年6月22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8日;发布日期:2023年8月8日 摘摘 要要 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可追溯至上千年前,在医疗事业趋向精细化的今天,尤其是组织性、分工性医疗形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可追溯至上千年前,在医疗事业趋向精细化的今天,尤其是组织性、分工性医疗形态的出现为该义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医生保密义务背后的法益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争论,但目前态的出现为该义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医生保密义务背后的法益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争论,但目前更多的学者认为二者兼有;在保密义务的主体问题上,应当将其进行扩大解释,不能仅限于医生这一范更多的学者
3、认为二者兼有;在保密义务的主体问题上,应当将其进行扩大解释,不能仅限于医生这一范围内;保密义务并非是不可违反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为其找到正当化根据;在刑法规制上,不能只注围内;保密义务并非是不可违反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为其找到正当化根据;在刑法规制上,不能只注重定量而忽视定性,应当对医疗信息进行分类保护,采取不同的入罪定量要求。重定量而忽视定性,应当对医疗信息进行分类保护,采取不同的入罪定量要求。关键词关键词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正当化根据正当化根据,法益衡量法益衡量,刑法规制刑法规制 On the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 of Medical Personnel
4、and Its Criminal Limits Jinwei Tian School of Criminal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Xian Shaanxi Received:Jun.22nd,2023;accepted:Jul.28th,2023;published:Aug.8th,2023 Abstract The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 of medical personnel can be traced back thousands of years.In to-days increasi
5、ngly refined medical industry,especially with the emergence of organizational and division of labor medical forms,this obligation has posed new challenges.There is a debate be-tween personal and social interests regarding the legal benefits behind the oblig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for doctors,but c
6、urrently more scholars believe that both are present;in terms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it should be expanded and not limited to the scope of 田金威 DOI:10.12677/ass.2023.128601 4401 社会科学前沿 doctors;the oblig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is not inviolable and can be justified in s
7、pecific circums-tances;in terms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we cannot only focus on quantitative analysis while neglecting qualitative analysis.We should classify and protect medical information and adopt dif-ferent quantitative requirements for criminalization.Keywords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Jus
8、tification Basis,Measurement of Legal Interests,Criminal Law Regulation Copyright 2023 by author(s)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CC BY 4.0).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1.问题的提出问题的提出 医师的保密义务作为医务人员最为关键的义务之一,对于医学的
9、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对其规定最早可追溯至千年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即“凡是我在治疗或在治疗外的生活中所见所闻而不应向外透露者,我都将守口如瓶”。在当代社会,该誓词便成为了医生保密义务的伦理上的根据。而这一道德要求也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现代社会中医疗人员必须恪守的法律义务,如果不遵守其义务则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法上的责任,更进一步则会被刑法科处以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履行职责或是在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进程中,若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知悉,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第三人提供或者售卖,这就为刑法对于医务人员违反自身守密义务进行规制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然而,由于现代医学中新的医疗形态以及组织性、分工性医疗
10、行为的出现,守密义务在实务中出现了诸多新的困境。现实中也出现了众多患者信息遭到泄露以及售卖的实例,例如“社区医生贩卖患者个人信息案”、“吴某侵犯公民信息案”等,这不仅仅影响到该医治行为能否得以有效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加剧其与患者隐私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这就需要思考刑法对于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根据及其容许的界限,从而为处理这种关系提供可行的操作手段。2.保密义务的来源保密义务的来源 2.1.保护法益保护法益 刑法的本质是为了保护法益,所以只有确定该罪的保护法益,才能在解决具体复杂案例时更好地确定条文地解释和适用方向。然而,目前对该罪的保护法益究竟为何,存在着争论。2.1.1.德国德国 在
11、德国,关于医师保密义务所要保护的法益存在着两种观点,主要是围绕着究竟是当事人的个人领域的维护),还是也要考虑将运作良好的健康护理制度纳入其中。部分学者在体系化立场的基础上,认为德国刑法典第 203 条的保护法益为个人利益,目的是对私人领域的维护,主要原因是因为刑法典将该罪名置于“侵犯个人生活及秘密领域”中,而且在德国将该罪规定为亲告之罪,所以本罪是以患者的私人利益为保护目标的。除此之外,部分学者将公共利益也纳入该罪的保护法益之中,其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部分认为使得健康护理制度得以良好运作是被间接保护的,而另一部分则认为人们对于特定职业的保密性的信赖利益是该罪的首要保护目标。Open Acc
12、essOpen Access田金威 DOI:10.12677/ass.2023.128601 4402 社会科学前沿 2.1.2.日本日本 日本将特殊职责人员守密义务规定在刑法第 134 条第一款之中,从法典的篇章结构来看,该罪名被归属于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这就与德国在“个人法益”犯罪中的规定有所不同。该款的保护法益,目前一般被理解为以隐私为中心的个人法益。其次,由于人们一般只会在确保自己的信息不会被泄露的情况下才会愿意与人分享,如果患者与医务人员的信赖关系被破坏,很难想象患者会如实将自己的病情进行告知。2.1.3.中国中国 从刑法的篇章来看,我国将医务人员违反守密义务规定在第 253 条,该
13、条款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刑法认为医生保密义务应当以公民的隐私权为首要保护目标,同时,鉴于我国医疗事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需要法律对其予以保护,因而也未否定在客观上会间接的保护到患者与医生的信赖关系,从而促进医疗进步以维护社会利益。3.保密义务的主体界定保密义务的主体界定 我国刑法对特殊职责人员的保密义务的主体界定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具体到医疗卫生事业,则不能仅仅解释成医生,而应当包括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负有职责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医务人员。3.1.医生医生 医疗事业中,保密义务首先适用于医生,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不仅仅局限
14、于直接对病患进行治疗的医生,也包括其他医生,只要其活动处于整个治疗过程中,于其中所知晓的患者信息均应当使其不被泄露。将医生的范围进行扩大是面对现代社会医疗事业精细化发展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目前组织性医疗活动已是稀松平常之事,不同于普通疾病或许只有一位主治医师。对于某些困难问题,不可避免地需要整个医疗团队甚至是多个团队进行合作处理。为了提高患者治愈的几率,确保医疗过程有序进行,便不可避免地将患者信息在整个团队或者团队之间进行流动传递。此时,团队内的其他医生或者不同团队的医生便对患者信息予以知晓,如果将保密义务地主体仅仅限制于主要负责地医生,那么就会使得该义务流于形式。但是对于“医生”资质的认定,
15、目前存在争议。这主要是针对有人声称自己是医生,对于其在治疗的过程中所获取的患者信息是否具有保密义务?有见解认为,此时不得依据医师违反保密义务而适用第二款规定,因为此处存在主体不能犯的未遂,不该当于本款的构成要件。另外则有学者主张只要病人对其是医生存在信赖,并不依据其是否实际上取得了职业资格而适用该条款1。3.2.其他医务人员其他医务人员 对于患者疾病的治疗,通常并不会只有医生个人参与,对于大多数的患者而言,其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医疗辅助人员,其任务是帮助医生完成治疗工作。此时,该辅助人员便极有机会获得患者相关诊疗等信息,此时也应当认为是该辅助人员存在保密义务,因为其活动处于整个治疗过程
16、中,虽不是医生但是却也在履行辅助医疗的职责。但是在我国却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存在广大的乡镇地区,并不具备组建医院的条件和必要性,所以存在着大量的乡村医生,这些医生依托设置在乡村的小诊所为周围的人提供治疗服务,在此处认定该乡村医生负有保密义务并无异议。但是鉴于条件缺失,很多乡村诊所在繁忙之际会令其家人从旁协助,对于此类人员能否认定其为医疗辅助人员从而科处以保密义务?对于此问题,目前并没有太多人讨论。田金威 DOI:10.12677/ass.2023.128601 4403 社会科学前沿 但是从对医生身份的信赖出发,由于乡村社会中人员流动极为少见,对协助人员的身份有极大地预见可能,因此不存在不知
17、情的状态下对谢主任身份的信赖,因此并不是上面所讨论的范围。3.3.实习生实习生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对于刚步入医院工作的新人而言,都会存在一定的实习期,用来跟随之前的医务人员进行学习。在这个过程中,它们并不直接参与治疗,只是为职业实施的准备活动。但是在观摩学习的过程中却毋庸置疑的会获取到患者的医疗信息,此时对于没有直接参与治疗活动、也未对治疗活动提供任何帮助而取得医疗信息的人是否应当承担此保密义务呢?对于此问题,德国将其归为“职业准备而实施活动”,应当负有保密义务2。但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并未进行表述。因此,我国应当对“履行职责”进行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已经履行职责的医务人员,也包括已经入职而
18、进行工作准备的实习人员。从患者的角度看,其无法预料与医生一同前来了解自己病情的实习生会发挥多大作用,只能认识到其是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不对其科处以保密义务,同样会对患者的隐私权产生伤害,也同样会损害医疗信赖关系。4.违反保密义务的违反保密义务的正当化根据正当化根据 在现代社会,医务人员不仅在职业伦理上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同样从规范的层面来看也应当对其科处该义务,从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以及与医务人员之间的信赖关系。但是,该义务并未被绝对化,也就是说存在正当化的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信息的行为。对于医务人员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患者信息提供给第三人,尽管该当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
19、并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依旧不会被处罚,这也是现代社会发展所必须的。由于这里存在着患者权利受损的情况,所以必须将正当化事由予以明确。有学者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角度来阐释该当构成要件行为予以正当化的理由,也有学者从法益衡量的立场上来探讨该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理论。对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其包括患者的承诺(含推测的承诺)、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保护合法利益以及法定的公开义务或者公开权利。而站在利益衡量的立场上,则主要是从丧失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优越的利益角度进行论述。两种观点说理的角度并不一致,但是背后的法理基础却是存在一致性的。本文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呈现出的立场出发,采用法益衡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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